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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6: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池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制度和具体要求规定如下:

一、党费收缴

基层党组织收缴党员党费,要坚持做到收缴及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具体规定及办法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及计算基数。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不同岗位工作人员交纳党费的工资基数不同,具体规定如下: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交纳党费的工资计算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纳党费的工资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交纳党费的工资计算

1 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交纳党费的工资计算基数包括: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⑤离退休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⑥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

2 计算基数,参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⑦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广大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确定每月的23日、24日、25日三天时间为“党费缴纳日”。每个党员要主动在“党费缴纳日”或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定期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小组长(或负责党费收缴工作的同志)要在“党费缴纳日”定期把《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送到每个党员手上,适时提醒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小组长(或负责党费收缴工作的同志)

3 在收缴党员交纳党费时,必须如实填写党员 《党费证》和《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并由交纳人签名。《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格式如附表1-1)一式两联,第一联党小组存查,第二联报支部备案。

(三)党小组在收到党员交纳党费后,坚持每个月一次及时上缴党支部。

(四)党支部收缴党费要有严格的手续,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收缴,登记造册,并及时将党费足额上缴上级党委或党总支,索取《党费缴款收据》。党支部收到党小组交来的党费后,一要认真核对党员交纳党费的工资基数、交纳比例和每一名党员应交党费数是否正确,如果个别党员工资有变动要及时调整;二要审查应收的党费是否都已经足额上缴,上月因故未交的党员应补交的党费是否足额补交;三要审查党小组长、党员是否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上签字。

(五)党支部要坚持每半年与各党小组对一次帐,整理成《党员交纳党费一览表》,张贴在支部党员活动室内,接受党员监督。《党员交纳党费一览表》一式四联,第一联支部留存,第二联上墙公示,第三联交党委审核,第四联由基层党委转交组织部存查。格式如附表1-2。

(六)基层党委(总支)在收到各支部上缴党费后,要及时给党支部开具《党费缴款收据》。必须在每月26日前,及时将党费上缴上级党委组织部或其他按规定可以留存党费的上级党(工)委。基层党委(总支)要在党委会议室或其他显著位臵,公开各支部向本级党委(总支)上缴的党费的情况,接受党内监督。基层党委通过《党费收缴过度表》

4 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格式如附表1-3。

(七)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每半年结算一次党员缴纳党费数额后,按党员实际缴纳党费总数的15%上交市委。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属各党委每半年结算一次党员缴纳党费数额后,按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总数的65%上缴市委。市委党费帐户户名为:中国共产党河池市委员会组织部;帐号:505501040000629;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南新西路分理处。

上半年的党费必须在当年7月15日前上交。为便于开展党内统计,各级党组织要在12月26日前完成当年所有党费的收缴工作,对缺交漏交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催交补交,并做好登记、入帐归档和上缴,不得延误。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属各党委必须在当年的12月26日前将下半年的党费存入市委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八)市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全市党费收缴情况做好汇总统计(表格如附件表1-5)和认真总结分析。按全市党员交纳总数的5%上缴自治区党委,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上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上缴时间为每年7月30日和次年的2月30日前。

二、党费管理

(一)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组织科(股)承办。党费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各级党委组织部和有党费留存的党(工)委,党费帐户必须单独设立专用银行帐户(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设

5 立党费帐户),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二)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移交手续。

(三)各级党组织在进行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时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统一使用规定的相关表格(见附件)。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五)党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因管理不善出现问题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影响较大的调离工作岗位。

(六)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按规定可以留存党费的党(工)委年初要对本级党费的收缴进行概算,制定党费使用预算,全面做好本级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宏观调控和有关数据分析。特别对本级党员应交纳党费总额和实际交纳党费总额、党员年人均交纳党费数等有关指标数据要经常进行比较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提醒纠正和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工作开展。

(七)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属各党委要分别于每年的7月15日前和12月26日定期向市委组织部汇报半年和全年党费收支、结存、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按党内统计报表规定填报)。

(八)各级党组织必须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下级党组织于每年12月26日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一次全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6 情况。

(九)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党费使用范围,禁止超范围、超额度使用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党费使用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县(市、区)党委每年要按照乡镇党委(街道工委)上缴党费总数的30%返还,主要用于党员培训。返还乡镇党委(街道工委)的党费,必须在县(市、区)开设专用帐本,需要开支时由乡镇党委(街道工委)提交专题报告,经上级党委批准后使用。年底将使用情况报告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以上党委每年要给没有党费留存的基层党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划拨一定的党的活动经费。有党费留存的单位,每年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留存党费给基层党组织和离退休党员、困难党员订阅有关党员学习资料。

(四)必须严格控制党费开支和审批程序。凡是没有列

7 入年度使用预算项目的一般不予开支。使用党费,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变通或减少审批程序,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具体程序是:由使用单位写出报告,送党委组织部组织科(股)审核,组织科(股)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党费使用预算等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报部务会讨论后呈领导审批。开支党费时必须有申请报告、集体讨论意见、领导及具体经办人签字,由党费管理人员办理转帐手续。党费开支应当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划拨,一般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需要开支现金的,要严格做到由慰问对象签名领取,一般不得代领或转交。必须做好下拨党费使用跟踪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未经审批的党费收支活动是严重违反党费管理要求的,必须杜绝发生,一旦发生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审批程序以及管理使用不规范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挪用或贪污党费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五)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反此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列入党建目标管理考评范围,把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目标和责任,抓好落实。必须严格按照中组发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违反文件规定或不按时足额收缴党费、超规定范围使用、违反审批程序或管理工作存在漏洞的,视其情节追究相关党组织

8 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贪污党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不能袒护姑息,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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