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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相关业务操作,保证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利益,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我省高速公路相关的收费政策、制度与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联网单位”)、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联网中心”)应严格遵守此规程并根据此规程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三条

各联网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违规操作,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改正。

第四条 收费员在入口发卡与出口收费过程中,应采取全车牌输入的方式进行收费,包括车牌的颜色、汉字、字母与数字。当车牌识别器识别的车牌与实际车牌不一致时,应进行人工修正。

第五条 省警卫局警备车带的车队车或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车队车,收费员可按车队键放行车辆,其他车辆原则上不允许按车队键放行,特殊情况必须报经本路段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车队键放行。

第六条 任何车辆进出高速公路均应通过车道软件控制挡车器起落杆,严格执行“一车一起落杆”(车队车、牵引车除外),严禁人工推杆放行车辆,特殊情况应做好详细的登记以备事后稽查。

第七条 除车队车外,所有进、出收费站的车辆均应刷通行卡或赣通卡进、出收费站,严格执行“一车一卡”。

1 第八条 对客货两用车的判别,如对带斗的皮卡和改装的皮卡的判别问题,对此类车不管是封闭式还是敞开式一律按货车一类车(货1)进行判别。

第九条 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是否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交公路发〔2009〕784号、交公路发〔2010〕715号、赣交财审字〔2010〕141号及赣交财审字〔2011〕36号文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执行,对不符合规定或运输的产品不在目录范围的车辆,应按普通车进行收费。

第十条 对皮卡、昌河、五菱之光等轴型为11型的微、轻型车辆装载绿通产品,如需享受绿通优惠政策,行驶证应属货车类型且有营运证。

第十一条 省内绿通车和省外绿通车的判别方法,对我省车牌的“绿通车”按省内绿通键操作,对外省车牌的“绿通车”按省外绿通键操作。

第十二条 为保证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和通行卡管理,严禁入口收费员直接从出口车道取卡发行。

第十三条 车辆已驶入出口车道,收费员刷卡后司机却想倒车从其它所站下,收费员不得将通行卡交还司机倒车,对此类车应进行收费。

第十四条 对供电局等单位的工程车统一按货车进行判别。 第十五条 对事后稽核误差的处理,因全网事后稽核误差的款项现金额较少,此类事后稽核误差的款项全部作为长款上交至省联网中

2 心汇缴户,且全部拆分至出口路段;如频繁出现事后稽核误差且误差较大情况,将对其进行重点稽查。

第十六条

入口遇司机利用光盘等物品遮挡车牌车辆,收费站应要求司机将遮挡物取下,方可在入口领通行卡进入,出口遇此类车也应要求司机将遮挡物取下方可收费。不允许遮档车牌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或出站;原则上不允许无牌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对新车有临时牌的可进入,收费员可按临时车牌号进行录入)。

第十七条 为使全省高速公路现金结算的系统应收款、收费站上交款与实际进账款对账清晰,保证每月汇缴户进账与出账平衡,收费站票管员在填写通行费缴款单时应注明收费站站名、编号,并备注好本次上缴通行费所属日期(按自然日0:00~24:00)。

第十八条 收费过程中长、短款的处理。对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长款,收费员应一并上缴至票管员,票管员应将长款会同本次的通行费一并上缴银行,上缴的长款全部拆分至出口路段;对收费过程中出现的短款,收费员应在银行收本次款前自己补齐,票管员应将收费员补齐的短款一并上缴,同时对补交的短款,票管员要作一次收费员交款业务,保证班报表的准确。

第十九条

入口虚轴车的判别,为便于出口收费时对此类车的轴组对比,统一按此车实际落地轴组判别。

第二十条 出口虚轴车的判别,此类车在通过收费站出口车道时,如该轴未放下行驶,则一律不予认可;如该轴已放下行驶,则收费员应查验车辆行驶证,行驶证上的车辆轴数少于实际轴数,按行驶

3 证上轴数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集装箱车辆如需享受集装箱优惠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此车为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或40英尺,箱体为活动的);

2、超限30%以下;

3、四轴或四轴以上。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不论是否装载货物均按集1进行收费,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均按计重模式进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对假军牌的处理,收费站发现后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部队纠察和省军区进行处理。同时应加强对假军车的识别,真军牌的特征主要有:

1、军牌前面的字母为前红后黑;

2、车牌有波浪纹;

3、车牌上下共有8个军徽等。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各联网单位的利益,在处理逃费车时,对当次通行费应按实际入口站打票收费,不得以补票方式进行收取。

第二十四条

对坏卡、未复位卡或司机多交的通行卡等特殊卡的处理规则。车道操作过程中遇到此类特殊卡,收费员还应将此类卡单独存放并做好详细记录,登记卡号与车牌号,下班后将此类卡单独交给票管员,并在回卡单上登记卡号,同时票管员应对此类卡实际卡号与登记卡号进行核对,稽核员应根据登记的卡号核实此类车的入口站、车牌号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收费系统瘫痪或车道计算机无法打印票据时,经路段管理单位批准,可出售定额票据,同时收费站或路段管理部门应将需出售定额票情况报省联网中心值班工作人员备案。使用结束后,路段票据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定额票的出售原因、金额书面报

4 省联网中心票据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收费员对已操作了“废票”键的系统废票,应单独放置,下班后交票管员,同时要求出口收费员、带班班长、稽核员(审带员)和票管员分别在废票的背面签字,报所(站)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统一交票管员保存,待全省高速公路统一核销票据时统一销毁。严禁私存或有意出售废票。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票据的不过期和顺号使用,各级票据管理人员在发放票据时,必须根据领入票据的时间先后顺序、批次先后顺序和票据号码顺序,按照“先入先用、早批次先用和从小到大顺号使用”原则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路段应在每月4日前(节假日除外),将本路段上月长款、定额票、通行卡和机打票使用情况,按全省统一格式进行统计并上报联网中心,联网中心对各路的统计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形成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通行卡及票据统计报表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通行费和通行卡的的流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省交通运输厅下发的赣交联网字[2010]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高速公路非正常出口封堵,不得出现非正常出口便道。

第三十条 路段通行卡管理部门每年1月7日(节假日顺延)对上年度本路段的坏卡上交至省联网中心。

第三十一条

便携式收费机必须由专人进行严格管理,不得随意使用,因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须使用便携式收费机时,须征得路段管

5 理部门的同意,使用结束后必须确保该便携式收费机的收费数据全部上传至收费站,如有数据未上传,则不得将便携式收费机带出车道,并及时与省联网中心联系,直至数据全部上传后方可带出车道。

第三十二条

操作人员身份卡、工号及密码的管理。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的操作人员身份卡和工号统一由省联网中心配置,根据本人的权限在全省高速收费系统均可使用,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卡,因工作调动至其它收费站时,应将身份卡在原收费站注销,到新的收费站进行注册,即可使用。同时操作人员还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防止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 妥善保管PSAM卡,严格按省联网中心的要求安装PSAM卡。现我省高速公路使用的PSAM卡均从交通运输部ITS中心领用,PSAM卡内带我省高速公路通行卡密钥和长三角ETC联网密钥,既可读写我省通行卡和赣通卡,又可读写长三角各省发行的CPU卡。PSAM卡的丢失,将影响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和长三角ETC联网省份收费系统的安全,同时还需向交通运输部ITS中心报失。因读写器损坏需维修时,系统管理员应将读写器内的PSAM卡取出;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正在使用的PSAM卡均固定至收费站的车道,原则上不得调动,特殊情况出现调动的,应及时报省联网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补票键”的使用原则。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操作“补票键”时应根据相应的类型进行选择,涉及到跨路段的正常通行费时,应按流程正常操作、正常拆分,不应发生有损其它路段收益的情况,具体使用原则如下:

6 “冲岗补费”使用原则:因车辆冲岗、逃费等原因被录入车牌号黑名单,且下次通行高速公路被发现时使用。操作此类补费,系统将自动计算上次应缴通行费的3倍费率,补费金额全部拆分至补费路段,补费完成后系统才能自动删除车辆车牌号黑名单。当收费站在处理此类冲岗、逃费等车辆时,如不能收取上次应补缴通行费的3倍时,应按“逃费补费”人工输入补缴金额进行补费操作,此车的车牌号黑名单需人工进行删除。

“欠费补费”使用原则:因车辆钱不够,但又考虑到车道车流量较大,不便于在车道及时处理,收费员对此类车操作“欠费键”指引车辆使出车道,待此车来补交此次所欠通行费时使用。操作“欠费补票”只需选中此车所欠费通行费记录进行打票操作,所欠通行费将正常拆分。

“逃费补费”使用原则:因车辆换卡、甩挂等原因偷逃漏车辆通行费被发现时使用。操作此类补费需人工输入补缴金额,补缴通行费全部拆分至补费路段。

“其它补费”使用原则:因车辆撞坏收费岛设施设备、路段月票、补交本路段其它通行费等情况使用。操作此类补费需人工输入补缴金额,补缴通行费全部拆分至补费路段。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车牌号黑名单生成流程及遇到车牌号黑名单车的处理。车辆车牌号黑名单生成流程为收费站录入,路段分中心审核,省联网中心确认生成车牌号黑名单下发至各收费站。收费站在进行录入车牌号黑名单时应对车辆特征、出入口站、重量、追缴通行费金额

7 及逃费的性质等进行详细录入;同时当车道遇到车牌号黑名单车辆,一经查实,必须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欠费键”原则上不得使用,如确要使用,应在本班次将所欠通行费补齐,且必须按“欠费补票”操作;因路段使用欠费键操作,导致所欠通行费未在本班次补交,将在使用路段扣除相应的通行费,同时应加强对此类使用“欠费键”操作欠费车辆的稽查。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拆分及时、准确,各收费站票管员除应核对收费员当班次实际售票张数与收费员业务报表中提示售票张数是否相符外,还应及时做好每班次各车道数据完整性检查业务,具体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如下:

1.在收费管理程序的收费管理菜单→选择数据完整性检查。 2.检查结果分为“完整”和“不完整”。其中“完整”说明该车道该班次数据全部上传;而“不完整”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车道没有人使用,无数据上传,这时可点击右边的“插入”按钮加入一条为0的车道工班合计数,以确认检查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车道已经使用,但数据上传不完整,这时不会有“插入”按钮,票管员要及时告知系管员查找原因,检查此车道的网络是否与收费站服务器通畅,不能解决请及时与省联网中心联系,直至此车道通过数据完整性检查为止。

3.以上收费站数据完整性检查业务车道是针对本站所有配置车道(包含已使用人工车道、ETC车道、未用车道及便携式收费车道等),票证人员在做完上一班次的交款与交卡等业务后,对所有车道,还需做一次数据完整性检查业务,未使用的车道和便携式收费车道还需按

8 第2款的要求进行人工点击“插入”按钮确认。

4.票管在做完数据完整性检查业务后,如完整,左下角“确定”键将从灰色变为绿色,应点击确定上传数据到省联网中心,并再次点击“检查”键确认数据是否上传,如上传成功,则会在“检查”键旁出现“本工作日已确认”红色字样。

5.如当日数据不完整,除应按第2款处理外,还应检查车道程序是否为新版本;同时因部分站有ETC车道,所以会存在数据不完整,应及时电话通知省联网中心进行处理;车道未使用和便携式收费机未使用的,无数据上传,应点击“插入”,该车道工班合计数则为“0”。

6.对完成数据完整性检查业务的时间要求:保证当天的数据次日上午下班前完成数据完整性检查业务,绝对禁止提前点击“插入”;如误点击插入键,该车道实际有数据产生,但完整性车道工班数据显示为“0”,应上报省联网中心进行修改。

7.工班数据上传时间定为整点上传(0,8,16点),收费站临时加开车道进行发卡收费业务,未到下班时间想提前关闭车道或电脑死机重启的,收费员可以进行下班操作,但严厉禁止关闭计算机电源及车道程序,并保证车道工班数据上传。

第三十八条 对货车车型的判别应按货车载重吨位类别进行判别,即货1(一类车)≤2吨,货2(二类车)2.1至5吨,货3(三类车)5.1至10吨,货4(四类车)10.1至15吨,货5(五类车)≥15.1吨,但考虑到我省对货车已实行计重收费政策,货车的车型判别不会影响收费,通过对现有货车的载重情况进行了解和结合以前按车型收

9 费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货车的车型判别做出了如下的归纳:

货1为轴载重量认定标准小于等于17吨的蓝牌货车; 货2为轴载重量认定标准等于17吨的黄牌货车; 货3为轴载重量认定标准大于17吨小于25吨; 货4为轴载重量认定标准大于等于25吨小于32吨; 货5为轴载重量认定标准大于等于32吨。 第三十九条

货车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 1型轴——单轴单轮

7吨

 2型轴——单轴双轮

10吨

 3型轴——双轴单轮

10吨

 4型轴——双轴单双轮

14吨

 5型轴——双轴双轮

18吨

 6型轴——三轴单轮

12吨  7型轴——三轴双轮

24吨

 8型轴——三轴单单双轮 16吨

 9型轴——三轴单双双轮

20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 三轮货车2吨;  四轮货车4.5吨;  二轴货车(六轮)17吨;

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

吨);

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 五轴货车43吨;

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费率的计算及拆分方法

1.客车费率:在车道根据车型、行驶总里程、收费标准及车情计算出总费额,并按照“二舍三进,整5整10核定”的原则取整,总费额不足5元按5元计。

2.货车费率:按照赣交财审字[2006]3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3.拆分方法:在收费站、省联网中心对通行费拆分时根据所经各路段里程比例拆分,拆分费率通过四舍五入精确到1元,分配给各业主,如果各业主按元的分配所得之和与总费额存在差额,则将差额部分(不论正负),分配给里程最长路段所属业主,当存在多个里程最长路段时,则分配给出口路段。凡不能准确判断入口站的通行费,全部拆分给出口路段。

第四十一条

特殊行驶情况通行费收费标准已经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发文进行了明确(赣发改收费字[2006]572号文件),具体如下:

11 1.U、J型车:U型车是指IC卡中记载的入口站和出口站信息相同的车辆,J型车是指IC卡中记载的入口站和出口站信息虽不相同,但可确认是调头行驶的车辆。此类车辆若无正当理由,则以入出站时间(作为该车的行驶时间)乘以高速公路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再除以2,得到该车调头行驶里程,在路网内查找一个最接近并小于该里程的站作为该车的入口站收取2倍通行费;若查取的入口站仍是出口站,则免收通行费。

2.坏卡车:指IC卡信息无法读取的车辆。若非车主人为损坏,按系统查得的入口站收取通行费,并正常拆分;若可确认是车主人为损坏,按“无卡车”处理,另按有关规定收取IC卡成本费。

3.无卡车:由于车主的原因,将IC卡遗失的车辆。若能查询到入口信息,按查得的入口站收取通行费;若查不到入口信息,则按路网内距出口站最远的站作为该车的入口站收取通行费。另按有关规定收取IC卡成本费。

4.换卡车:指车主出示的IC卡非本车在入口领取IC卡的车辆。若IC卡中记录的车牌号等信息与本车实际信息不符,很可能是车主中途换卡,经系统查询确认后,按路网内距出口站最远的站作为该车的入口站收取通行费,并加收2倍通行费。

5.伪卡车:指伪造IC卡的车辆。对伪造IC卡的车辆,没收伪卡,按路网内距出口站最远的站作为该车的入口站收取通行费,并加收2倍通行费。另按有关规定收取IC卡成本费。

6.冲岗车:指在出口站未按规定缴费强行冲岗行驶的车辆。冲岗

12 车将录入冲岗车黑名单中,在下次从路网中出去时,出口车道将报警。冲岗车的本次通行费在车道按普通车收取通行费,并正常拆分;上次违章部分(冲岗行程)通行费应补缴,并加收2倍通行费。

7.通过其他特殊行驶方式以达到逃费目的的车辆,一经核实,应补缴偷逃的通行费,并加收2倍通行费。

第四十二条

联网收费错误数据修改报批程序

1.由于各种原因,在系统中产生数据错误,必须进行修改时,适应本程序。

2.错误数据必须进行修改的,由错误发生地及时电话报告路段征费管理部门是否需要及能否进行修改。

3.路段征费管理部门对数据修改会产生的附带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确认需要且可以进行修改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填报数据修改申请表(数据修改申请表中注明原因并加盖公章确认,如遇法定长假顺延)传真至省联网中心。

4.省联网中心收到数据修改申请表后,将核查申请事由是否属实,如属实,经相关领导同意后,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不属实或手续不全,则驳回申请,不予修改;省联网中心修改完成后将修改结果或不予修改的理由反馈至申请路段。

5.数据的更改原则上不允许在清分之后进行。对清分后的数据申请修改,省联网中心可以驳回申请,不予修改。

6.修改的数据只涉及本路段的数据,只需本路段征费管理部门填写处理意见报送省联网中心即可;如涉及多路段的数据,还应征得其

13 它路段的同意,再形成文字报送省联网中心。

7.联网中心收到数据修改申请报告后负责在申请表上填写处理意见及结果,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对特殊车辆应做到100%的稽核,对正常车辆的稽核,可根据本路的实际情况进行要求。特殊车辆的具体种类归纳如下:

入口特殊车辆的种类:1.操作模拟线圈键的车辆;2.自动识别车牌与人工确认车牌不一致的车辆;3.挡车器处于起杆状态下发卡的车辆;4.操作车队键放行的车辆;5.免费车辆;6.回退车辆;7.冲岗车辆。

出口特殊车辆的种类:1.操作模拟线圈键的车辆;2.自动识别车牌与人工确认车牌不一致的车辆;3.出入口车牌不一致的车辆(系统提示换卡车辆);4.操作了锁杆键的车辆;5.出口轴组更改车辆;6.自动识别与最后确定轴组不一致车辆;7.恢复车辆;8.删除车辆;9.插入空车情况;10.合并车辆;11.分离车辆;12.挡车器处于起杆状态下收费的车辆;13.操作车队键放行的车辆;14.免费车辆;15.回退车辆;16.车辆总重明显不一致车辆;17.操作坏卡处理车辆;18.操作无卡处理车辆;19.绿通车辆;20.U、J型行驶车辆;21.车牌号黑名单车辆;22.货车按车型收费车辆;23.超时车辆;24.冲岗车辆;25.系统显示的未知车辆;26.入出变档货大改小;27.操作废票车辆;28.数据错位车辆;29.补票车辆;30.入出口轴组组成不符车辆;31.出口初判车型更改车辆;32.入出变档客大改小车辆;33.入出变档车轴组不符车辆;35.入货出客车辆。

第四十四条 赣通卡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14 1.我省赣通卡均与车牌进行了绑定,做到了卡号车牌号一一对应,防止赣通卡换卡逃费,收费员在车道操作赣通卡时,必须进行全车牌录入,否则赣通卡将不能使用。无牌车不得使用赣通卡。

2.车道赣通卡扣款后无法更改,收费员应确信司机对应收金额没有异议后再按【赣通卡】键扣款。如果发生扣款错误,收费站应填写《赣通卡缴费异常处理表》,司机需持《赣通卡缴费异常处理表》至客户服务网点改正,同时对相应的数据按数据修改流程报送修改。

3.入口收费员发出通行卡后,司机又出示了赣通卡,收费员应按“废票”键将已发出的通行卡进行回退操作,重新输入车辆信息,对司机出示的赣通卡进行发卡操作。

4.对赣通卡余额不足无法正常扣款的车辆,收费员应按【现金】键收取相应的通行费。

5.对赣通卡缴费的车辆在入口均不发放通行卡,赣通卡出口缴费原则上不得出现刷通行卡用赣通卡缴费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计重设备应通过相关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使用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重设备,存在此种情况的收费站要加快检定或更换,在此期间征得路段征费管理部门同意后,对货车可暂按车型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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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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