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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8: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湖北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实践的看法

一直以来,农村产权要素处于“沉睡”状态,失去了其应有的资产属性和资本属性,抑制了农村产权要素的融资功能,降低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的决定。湖北作为农村产权抵押改革试点省份,在武汉、荆门、天门、鄂州等地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农村产权抵押改革实践,截至 2013 年底,全省 2.607 万个建制村基本完成集体“三资”清理、登记、归档,全省已建立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51 家,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916 家,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成立更是大大推动了我省产权抵押改革的步伐。目前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困难,需要拿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推进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过程中的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实施难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在各地的实践中已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仍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担保法》明确规定了经发包人同意,四类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与其上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一并抵押,而其余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不得抵押。此外,有些法规也与改革实践产生冲突,如《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改革赋予了农民突破法律的机会,但并不代表法院一定会接受这种突破。在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法律禁令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纠纷一旦诉至法院,法官面对法律与政策的冲突又当如何判断?

(二)抵押品价值评估难

一方面,缺少专门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服务的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抵押物评估是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中重要的一环。评估过高,势必损害银行作为抵押权利人的利益;评估过低,又会损害贷款的农村经营主体作为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实践上,抵押物价格由政府制定或者农户和涉农企业与放贷金融机构协商决定,由于农户和涉农企业是借贷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就会产生人为压低抵押物价值的情况,导致抵押物价格非市场化,势必影响农户和涉农企业进行产权抵押的积极性,影响产权改革创新的效果。另一方面,农村产权客观上存在缺乏有效的市场价格做参照的困难,带来农村产权评估失准风险。现行城乡产权制度的二元性,造成城乡产权构成两种不同的权利体系,由于农村产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评估工作难以把握,难以做到客观公允。如对于土地经营权的评估,要包括地面附着的建筑物、农业设施、种植的农作物、土地经营权等的综合估价。再如,水域养殖权如何评估在水面以下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水产品这也是一大难题。

(三)不良债务处置难

一是抵押物权利再次流转困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发放后,一旦发生不良,银行须将产权进行再次流转变现。以武汉农交所为例,武汉市农交所在办理抵押贷款鉴证时虽然在产权证上明确可以进行再次流转,但是也写明再次流转时必须经过乡镇、村委会、村民的同意,银行很难实现债权。二是变更登记和再次流转的交易成本高。以林权为例, 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权勘测费、森林资源评估费、林业产权交易费等等。三是在产权市场规模小变现难。

目前农村产权抵押中最令人头疼的是房屋抵押融资。农民以自己的农村房屋抵押融资,一旦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抵押权人通过出售抵押的房屋收回贷款,农民就会无家可归。无家可归的农民怎么办?成都市文件要求,必须确保借款农民失去抵押房屋后依然有适当的居住场所。什么叫“适当的居住场所”,文件并未做更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使得该规定的可操作空间过大,实施效果难以确定。

(四)各方利益平衡难

理论上,改革要求政府既要考虑到抵押人权利的保护,同时又要照顾到抵押权的的利益保障,但实践上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因为交易成本高,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办理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的积极性。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增加了信息费用。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业务拓展不足,对农村市场了解不够,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又相对滞后,农村各类法人客户和农民的信用档案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造成了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将增加额外的信息收集费用,以排除劣质贷款申请人。其次复杂的操作程序增加了签约成本。农村土地、房屋不能直接抵押,需要第三方担保公司或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甚至还需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批准,过长的操作链条和过多的审批环节增加了产权抵押融资的签约成本。政府急切地需要金融机构的配合,以完成改革任务,所以难免在改革实践中偏向抵押权人这一方。如,成都市就将“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作为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探索的基本原则,强调对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的权益保障。比如在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时,规定由市(区)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用于收购抵押资产。由于有政策性的风险基金为金融机构分担风险,金融机构抵押物变现无忧,一方面使得金融机构缺乏评估抵押物风险的动机,为以后抵押物处置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加重了政府负担,不利于改革的持续发展。

(五)部门协调难 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需要各部门能力合作,加强协调。例如林权抵押贷款时,贷款银行就需要同林业部门加强协调。但实践中,虽然贷款银行同林业部门签订了监管合作协议书,明确了定期会商、定期交流、定期核对林权等制度,但得到落实的很少,有的林业部门甚至对已抵押期的林业资源发放砍伐证书,导致贷款抵押物灭失。同时,抵押担保改革还需贷款银行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可实践中这种沟通协调往往不到位。如有些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流转,导致银行债务悬空。

(六)政府介入的力度把握难

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需要政府的介入和推动,但也需要政府拿捏好介入的力度。近年来,各地方政府进行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探索,都呈现出以政府主导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缺少市场机制的协同。政府出资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提供担保,固然可以降低农户融资成本,缓解农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与增加信贷供给;但也可能使农户和金融机构有关农村产权抵押的收益和风险决策的关注点由市场转向政府。对政府的过分依赖一旦形成习惯将很难再消除。政府的促进措施可以为改革“保驾”一时,却不能“护航”一世。把握好政府资金介入的时间和保障力度是一个难点。

(七)农村金融生态建设难

在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试验中,农民信用观念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对自身信用重视程度差,直接导致金融机构缺乏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最终导致改革流产,因此需要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但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长时期扎实的基础工作,需要法制建设的同步发展,需要农村居民具有正确的价值评判标准,也需要政府良好信用的表率作用,而这些需要时间和努力。

二、缓解困难的举措

(一)修订法律,弥合冲突

修改和完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统一各法律法规中对农村产权抵押流转的规范口径,明确允许包括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各类农村产权进行抵押;同时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对农村产权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确权颁证,奠定基础

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中,确权是最基础的一环,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确权的目的,是把“沉睡”的资产唤醒,使它们真正资产化、资本化和流动化。在这方面,我省可以借鉴山东莱芜的经验,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资产“两股两建”改革。“两股”,一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即对有条件的村集体资产或经营性资产,根据人口、农龄等设置股权,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集体资产股份化;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实现承包经营权价值化、数量化和有偿化,可以作为资本入股、入社、流转、继承和转让。“两建”,一是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制度。

(三)搭建平台,规范交易

一是建立和完善专门、统一的农村产权评估登记系统,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资产评估规范和标准,推动农村资产的登记、评估、交易、抵押等市场中介机构发展,构建农村产权的管理和流转平台。组建或引进专业评估机构,充分发挥金融中介机构作用。根据农村“三权”抵押物的不同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给予不同的指导性评估价格。二是加强对当前农村产权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机构资质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评估行为,增强公信力和认可度。加快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培育适应农村担保资产流转变现的二级市场,消除农村金融开展担保业务顾虑。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建立有关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及仲裁机制,及时发布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协调、仲裁因土地流转引起的争议,客观公正地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银行等多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以利益为纽带,以推动改革顺利开展为目的,加强各部门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各部门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以求同存异、合作共嬴的谋略,协调各部门行动,形成一股合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市场主导,政府搭桥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探索的政府主导模式是利益失衡的直接原因。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改革事关统筹城乡发展全局,根本目的是促进农村资产资本化和农村经济市场化。政府在推动这场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归属明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以及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政府在改革初期就不能以改革主导者自居,否则很容易形成政府改革的路径依赖,最后不能全身而退。一开始,政府就应让市场起主导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牵线搭桥,创造好的环境等方面,真正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六)信用建设,从我做起

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建设,需要从每个人、每户、每个村级做起,不能仅是停留在口号宣传上,应从实际行动做起,做好最基础的信用登记、信用评级等征信工作,目前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好信用的政府是农村信用的根本,政府应在其中起到表率作用;二是加强法制建设,建设失信的惩戒机制;三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用透明度;四是建设守信激励机制。

(七)完善配套,统筹改革

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不能单兵推进,否则很可能因其他条件的不成熟或者欠缺,导致改革的失败,因此需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包括: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公共住房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治理结构建设、有效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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