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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文章——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调研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3: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调研

一、存在问题

(一)确权颁证

1、权属来源不充分,界定标准较广泛。

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宅基地面积:20-30M2/人,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耕地、林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M2。通过查阅各区(市)县确权颁证相关资料和实地调查发现,农户颁证的资料中基本都未提供原宅基地或建房批准文件,宅基地部分都是普遍按照1987年以后建房的30-35M2/人确权颁证,1987年以前建房的按原宅基地面积确权颁证(建房时间不明的由村组集体提供证明予以确认),存在确认标准失之广泛的问题。

2、先行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可能留下遗留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方面,由于二调成果未正式出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要结合二调数据和权属界线确认来颁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大部分暂未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方面也担心颁证

1面积超过二调确认面积,各区(市)县仅有选择性地颁发了小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都打算待二调成果正式出台后再全面铺开。

所有权清晰是使用权确权的基础,但各区(市)县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工作,完成各区(市)县政府的目标任务考核,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还没有完全确定下来时,就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不但与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的规定相矛盾的,且易引发权属纠纷。

3、整理项目区域内土地权属调整未及时到位,为今后土地权属纠纷埋下隐患。

整理项目修建的中心村和聚居点,因未进行权属调整,跨村(组)安置户每年都要以支付一定租金或者给予青苗补偿费的形式补偿给被占地的村(组)村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工作无法进行,为今后权属纠纷留下隐患,也因新增耕地无法确定权属,给耕保基金发放工作带来影响。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红火村安置户占用棋盘村土地且直接发放土地证书,从现行法律来看存在障碍。

4、山区宅基地复垦难度较大,复垦耕地不易达到验收标准。政府是落实复垦责任主体,农民自行复垦时间不够明确。山区宅基地复垦,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是灾后,农民无更多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复垦中,而对硬化地面的处理和大量建渣的搬运处理都无相应机具,大大增加了复垦难度。

5、林地问题影响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推进。

近几年来,林业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林盘地发放了林权证,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使农户同一块林盘地既有林权证又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部分耕地退耕还林后,林业部门也对其发放了林权证,但以前的承包经营权证未经合法部门注销,造成这部分农户手中同时拥有林权证和承包证,直接影响耕保基金的发放。

二、建议措施

1、加大对农村沉淀土地问题的研究解决力度

建议加大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农村矛盾的作用,采取通过将耕地保护责任直接落实到以组(社)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发放耕地保护基金,再按照村民自治通过组(社)集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和耕保基金到农户的方法,由基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消化其内部人地不均等矛盾,从而加快耕保基金发放工作的推进。另外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强对因土地整理、挂钩项目区实施跨村组安置农民的区域,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的工作,市农业部门研究出台权属调整、确权颁证指导性意见。

三溪镇长林村村长助理:黄建波20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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