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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推优条例(暂行)下发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扬 州 科 技 学 院(筹)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培养和吸收大批优秀青年入党是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关键。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作用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是加快实现我校各项战略目标的需要;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改善党员结构,提高党员整体素质,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成长成才,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二、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推荐标准,规范推荐程序,保证推荐质量

(一)努力形成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全校各级团组织要加大对团员青年,特别是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的培养考察工作,要通过开展各项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团员、青年形成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氛围,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使青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日益壮大,为整个“推优”工作做好源头上的保证。

(二)高度重视对团员的培养教育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党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要组织团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积极投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准确把握“推优”工作的标准

“推优”的对象为已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或二十八周岁以上非党员团干部。“推优”一年两次,分别在3-4月份和9-10月份进行。“推优”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优”。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青年,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之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

“推优”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入党动机端正,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生工作部门、学生生活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均无重大不良记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生团员须参加过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培训,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位于团支部前三分之一(毕业班学生不低于前二分之一)且无不及格课程。教工团员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在各级(全国、全省、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省、市、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行政处分或团内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及处分撤销后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各类纪律处分的,取消“推优”资格。

“推优”工作程序: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

第一步:由学校团委、院系分团委、班主任和团支部提出符合“推优”条件的申请入党团员名单,送交院系党总支(学生党支部),院系党总支(学生党支部)组织讨论研究后,提出“推优”对象候选人。

第二步: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参会的人数必须占所在团支部团员总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可邀请班主任、分团委书记、党总支(学生党支部)书记等有关人员参加。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基本条件的团员情况、“推优”对象候选人对自己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自我总结陈述,在团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票数超过半数的可作为拟“推优”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拟“推优”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上报院系分团委审定。

第三步:院系分团委对各团支部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审查,填写《拟“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人选汇总表》,报学校团委备案审核后,在相应范围内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并向“推优”对象所在的党总支(学生党支部)推荐。

共青团扬州科技学院(筹)委员会

二00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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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推优条例(暂行)下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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