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一、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被企业(单位)招聘或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可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被招聘人员身份证件等材料,自主创业、个体经营者可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就业培训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先缴费,培训结业后在规定标准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免费参加培训。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均免费参加培训。
三、失业保险
(一)参保对象和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1.5%,个人工资总额的0.5%。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
待遇: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标准工资标准的70%。目前,我区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58元。
期限: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裁员不包括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给予的资金补贴。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符合第
1、3条规定且上年度未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第
1、3条规定且上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用于以下支出:
1、职工生活补助(仅限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2、缴纳社会保险费;
3、转岗培训;
4、技能提升培训。
稳岗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1、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荆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办公室)提交《稳定岗位补贴审批表》;
2、荆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复核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开的复核情况提出拨付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5、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拨付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创业扶持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在荆州区域内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行业的(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可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超过30人(100人以上企业超过15人)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2年,贷款期内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50%贴息。
五、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就业援助主要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 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主要包括:
1、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
2、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
3、政府确定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民办单位的岗位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特困人员,主要包括:
1、毕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残疾人;
5、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6、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群体。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初次享受政策)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范围:
1、大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零就业家庭成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与上述公益性岗位的政策相同。
(三)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保补贴
对象: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对象为经认定的所有就业困难人员。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标准和期限 补贴条件、标准:在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用工登记且在区直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经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认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企业(单位)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标准。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参保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并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对就业见习期间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2、补贴程序。企业(单位)有能力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即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县以上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市级或县级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属地动态管理。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应于次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年度(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内的就业见习补贴和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见习补贴和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经人社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3、所需资料。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供以下资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就业见习基地报告。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和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经参保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盖章)、《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注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补贴人数、时间和金额,并附着缴费凭证)、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及《就失业登记证》、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效证明。
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年每人5200元的标准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档案管理服务费
按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文件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1月起停止档案管理服务费。
咨询地址:荆州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荆北路47号)
咨询电话:8496022(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8497093(就业训练中心)
8491039(失业保险办公室) 8492317(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8491883(就业援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