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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简)

(2017年)

一、公共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创业服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享受条件为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就业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乡村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私营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2.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及乡村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个体私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城镇无就业经历人员及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3.失业保险金领取:申领失业金的3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三)人事档案免费基本公共服务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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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优惠政策

(一)企业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国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2016年8月10日后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三)企业稳岗补贴优惠政策

从2015年起,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各市可根据企业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5〕21号)、《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

(四)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三、创业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按照每户4800元的标准,根据实际发放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情况对各市(不含青岛市)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目前潍坊市个体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 元)。依据《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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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2.小微企业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3.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执行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潍坊标准:个体户 元、小微企业 元)。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依据《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2017〕1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借款人范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依据《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2017〕1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

(三)创业服务机构

1.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各地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省级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5号)规定办理。驻鲁高校利用自有场地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认定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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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每处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规定办理。

2.创业大学奖补:根据《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省级对经评估认定为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给子每处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鲁人社办发〔2016〕63号)规定执行。

3.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

4.创业训练营补助:2016-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选拔50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

(四)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对省级每年新评选的“山东省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子10万、8万、5万、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

四、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优惠政策

(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五年规划项目”,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平均800元/人左右,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省人社厅、财政厅每年下达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计划,并统筹扶持资金,按照计划内实际培训人数和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和高级工600元/人、创业培训800元/人的标准给子补助。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二)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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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得80%执行。省级组织的“金蓝领”培训由省财政按照技师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五年规划项目”,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是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四)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对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

(五)就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构

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将“五年规划”培训项目纳入山东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范国,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省、市直属的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培训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

1.申请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具有1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办学经历(以许可证时间为准)。

②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确保培训活动顺利开展的流动资金支持。

③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④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2.申请认定培训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满足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②具有满足就业技能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

③具有满足开展培训专业(工种)所需的教材。统一使用由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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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教学大纲。

④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具有较好的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和业绩,有稳定的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关系,确保培训后就业率为85%以上。

依据《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机构认定办法》(鲁人社办发〔2014〕100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三支一扶”优惠政策

从2016年起,统筹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贴,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在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中,按照当年“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期满人数30%的比例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依据《关于做好2014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6)41号文件做好我省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3号)。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子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为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补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五)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补助标准为600元/人。依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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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六、税收优惠政策

1.招用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每人每年扣减5200元。依据《转发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2.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3年内免缴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 3.个体经营税费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依据《转发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 4.农民工返乡创业兴办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依据《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有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每人每年扣减6000元。依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4〕16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6.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据《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七、特殊群体优惠政策

(一)“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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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任务重的县(市、区)设立“扶贫车间”,与农村贫困人口签订承揽合同,并在12个月内给付达到当年省定贫困线标准以上报酬的“扶贫车间”,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

(二)扶贫担保贷款及贴息

借款人或单位持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及反担保等措施。对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放的创业扶贫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合理自主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须提供必要的抵押及反担保措施。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信誉良好、还款及时的,可申请再次贷款,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年。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超过2年的,只担保不贴息。依据《创业扶贫贷款实施方案》(鲁人社字〔2016〕287号)、《创业扶贫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6〕6号)

(三)农村贫困人口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享受条件是公益性岗位安置或招用建档立卡适龄贫困人员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四)残疾人就业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面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强化分类实施和精准帮扶,政策、项目向贫困残疾人倾斜。享受条件是持有《残疾人证》人员。依据《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15〕21号)。

(五)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对退役士兵免费实施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享受条件为退役士兵。依据《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99号令)、《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6〕12号)。

(六)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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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是指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家属手续的驻鲁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1.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不低于新招录职工数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2.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按规定对就业困难随军家属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进行托底安置,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3.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等部门山东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14〕10号)。

(七)戒毒康复人员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职业培训补贴

将戒毒康复人员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纳入《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 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省内跨区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培训地实现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培训地承担,补贴标准按培训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依据《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 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

八、其他有关内容

(一)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三)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大学奖补、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街道(社区)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师资培训、创业训练营补助、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创业典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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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山东省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按《关于印发く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21号)执行。

潍坊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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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创业篇)

青岛市就业创业政策问答

创业与就业政策分析

大学毕业就业与创业政策

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

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宣讲团进校园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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