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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期末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8: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政策 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2、教育政策评价 指按照一定的教育价值准则,对教育政策对象及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构成其发展变化的诸种因素所进行的价值判断。

3、教育法(规) 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4、教育法律关系 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教育法律救济 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是法律救济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6、教育申诉制度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7、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8、校内调节 是指在校内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通过校内调节委员会对校内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节,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矛盾,消除分歧的活动。

二、选择 判断 涉及的内容

1、教育政策是客观教育规律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判断)

2、教育政策的政治性是教育政策的根本特征。

3、教育政策的作用:导向作用、协调作用、控制作用(选择)

4、教育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判断)

5、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发生矛盾时,应坚持教育法优先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

6、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法律条文都是教育法律规范。

7、教育行政赔偿的实质是一种侵权赔偿,其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判断)

8、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中行政渠道和其他渠道又称为非诉讼渠道。

9、政策的稳定性并不排斥政策的可变性,从根本上说,政策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政策的可变性是绝对的。

10、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11、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诉权专属、主管恒定、标的恒定、被告举证、不得调解

12、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核心部分)、法律后果(选择)

13、申诉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应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选择)

14、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15、教师申诉的提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受理机关送交申诉书

16、学生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的形式或书面形式。(判断)

17、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法定性、特定性、非诉讼性(选择)

18、校内调解的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可以起诉原则(选择)

19、教育法解释形式的分类

在我国,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 (1)法定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法定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学理解释:又称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法理解释,属于研究性质,没有法律效力。

20、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选择)

党的教育政策:由党的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政策 (1)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制定全国性重大的教育政策 (2)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制定地区性重大的教育政策

(3)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其任务是宣传和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

国家的教育政策: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政策 中央人民政府:从行政执行的角度制定全国性的教育政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执行教育政策的机关,不能制定政策。

2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相互联系

第一,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是教育法规的灵魂,其指导着教育立法的过程,教育法规的运用和实施 。

第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每一项教育法规都是一项政策 。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灵魂,指导着教育立法的过程,教育法规的运用和实施,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判断)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发生矛盾时,应坚持教育法优先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

22、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基本法律,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3)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效力等级仅次于教育法律。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的特点:从属性

区域性

强操作性

(5)教育规章: 由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3、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选择)

(1)按法律本身的性质来分,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a、禁止性规范: “禁止,不 得”

b、义务性规范: “必须,应当” c、授权性规范: “可以,得”

(2)按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外延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3)按法律规范所表现的强制的性质,可以分为强行规范(命令规范)、指导规范和任意规范(允许规范)

24、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分配,明确哪些职权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特有的职权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工作的政策、章程;

(2)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

(3)提出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建议

(4)制定国家基本学制和各级各类教育基本的国家教育标准; (5)审定全国通用的普通中小学教科书

(6)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置; (7)主管高等学校招生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8)主管教师工作

(9)主管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10)知道、监督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的教育工作; (11)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25、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关系

依据:教育法律事实:(1)教育法律事件:不以人的主管意识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地震造

成学校房屋倒塌等现象)

(2)教育法律行为:能故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人

们的有意识活动。(明知道是危楼仍作为校舍并造成损失)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依据是教育法律事实(判断)

26、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判断)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教育活动而享有和承担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7、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

制裁: 对人身的制裁;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申诫。 补救: 财产上的补救;精神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强制

28、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判断)

(1)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具有惩戒意义的法定的赔偿制度。

29、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 (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开始的

(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30、教师申诉的范围及受理机关

(了解)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申诉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应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

31、教师资格的机制取得和丧失(选择)

《教师资格条例》中不能取得和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形: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

2、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3、弄虚作假、片区教师资格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法》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情形:(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2、校内调解的特征

(1)校内调解的主持者是校内调解委员会,是校内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2)校内调解从性质上属于民间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

(3)校内调解的范围一般是由教育活动或与教育有关的活动引起的校内纠纷

33、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选择)

1、有章程,即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教师,即要有合格的教师;

3、有设施,即要有符合设置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经费,即要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4、教育仲裁的基本特点:

(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3)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者所做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简答题

1、党的教育政策和国家教育政策的关系。(全面掌握) 二者既存在着一致性,也存在着区别。 一致性表现在:(1)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

(2)指导思想是一致的,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3)性质是一致的,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在教育方面的共同意志。

区别表现在:(1)制定机关主体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教育政策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

(2)具体程度不同,一般来讲,党的教育政策原则性较强,国家教育政策比较具体。

(3)实施途径不同,党的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靠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并做好群众宣传的工作;国家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机构和广大群众。

2、教育政策的特点(不具体展开--简答) (1)教育政策的政治性——根本特征 (2)教育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3)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和可变性 (4)教育政策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3、如何理解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全面掌握)(简答)

教育政策的稳定性:教育政策一经制定、公布、执行,在一定时期内不能随意变动,而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尚未完成之前,与之相适应的政策应保持稳定不变

(2)由于教育政策是指导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指南,所以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否则就会失去其作用。

政策的稳定性并不排斥政策的可变性,从根本上说,政策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政策的可变性是绝对的。

4、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不具体展开—简答)

(1)政治性原则 (2)群众路线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实事求是原则

5、教育法(规)的基本原则

(简答)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2)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3)教育的平等性(民主性)原则

(4)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5)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6)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6、教育政策评价的类型(全面掌握)(简答)

(1)从评价活动组织严格性来分,教育政策评价可分为正式评价和非正式评价。

正式评价在教育政策评价中居于主导地位,政策部门一般用这种评价的结果作为考察教育政策的主要依据。

(2)从评价主体在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来说,教育政策评价分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3)从评价在活动过程中所处的阶段来说,教育评价又分为预评价、执行评价和后果评价。

7、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全面掌握)(简答)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相同之处

第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属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

第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三,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都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手段。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不同之处

第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不同 第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层次范围不同

第四,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实施方式不同

第五,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稳定程度不同

8、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不具体展开)

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核心部分)法律后果

9、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全面掌握)

教育行政创制权 教育行政决定权 教育行政执法权 教育行政监督权 教育行政奖励权 ﹡

10、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全面掌握)(简答)

(一)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职责

(二)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

(三)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

(四)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职责

(五)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

(六)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职责

(七)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

(八)教育行政部门保证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

11、教师权利的内容(简答)

教育教学权 学术研究权 管理学生权 获取报酬权 参与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

12、教师义务的内容(简答)

遵纪守法义务 教育教学义务 思想教育义务

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提高水平义务

13、学生的权利(简答)

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 法定其他权 ﹡

14、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的特点(简答)

责任的法律规定性

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归责的特定性 责任的专权的追究性

1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

16、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简答)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与因果关系

17、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全面掌握)(简答)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侵害方请求法律救济的程序。

(1)司法救济渠道,即诉讼渠道(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2)行政救济渠道,即行政渠道(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3)其他渠道,主要是教育组织内部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教育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教育监督制度)。

18、学生申诉的范围(简答)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起申诉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

(4)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

(5)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学生的隐私权、知识产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受到侵害的

19、教育法的特点。(不具体展开)

(1)教育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有独立的调整原则

(3)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非单一性

四、案例分析

1、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亦称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学校和学生或者老师和学生)

2、本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教育法)

3、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本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什么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警告、通报、取消资格、拘留等行政处罚,以及记过、降级、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体罚学生,侮辱、殴打教师、学生;将校舍、场地出租等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刑事法律责任:主刑:管制、据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扰乱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之血情节严重的;侵占或破坏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玩忽职守致使校园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4、本案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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