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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一些好东西

发布时间:2020-03-04 03:28: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理学精学教材

不少考生感到法理教材较难理解,试题难以琢磨。建议考生先学好教材,把握基本概念、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法理学是以法律整体和部分及其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考生不妨将法理学分为对法律的内部视角和对法律的外部视角。内部视角包括法的现象、本质、价值和特征;外部视角包括法与社会的关联、以及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等等。做题时,考生要尝试理解题目考核视角和考核的知识点,做题前要分析,做题后要总结。

宪法准确记忆法条

除稍显简单的宪法原理之外,考核点还包括具体的宪法性法律,如《立法法》、《选举法》等。从历届试题看,对法条精确度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建议考生掌握宪法修正、选举方案、立法程序、法律位阶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法优先掌握理论和制度

国际法考查内容大都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包括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对外关系等内容,主要是原则性和理论性问题。这部分内容多而杂。对没学习过的考生而言,有一定困难,大家要学好理论性内容,加深记忆和理解。

国际私法深刻理解主干内容

这部分内容较难,如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适用、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术语,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等内容,都不是短期内能掌握并运用。

考生要重点复习:国际私法基本制度,其中着重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的适用、识别,反致和法律规避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区际法律问题,大家应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国际经济法关注多部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建议大家从两方面掌握:一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私人交易法,包括交易(《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2000》)、运输(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理)四个重要部分,二是国际贸易管制,建议大家重点复习:我国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要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 法条学习

第一大问题:司法考试看哪些法条

一、看书为主和看法条为主的部门法区分

总的来说看书和看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书就是对法条的全面阐释,但是两者毕竟有些区别,书上的内容较为全面细致,法条较为简洁;书上一些理论性的东西法条里并没体现。因为这些区别,我们的复习过程就存在一个以哪一个为侧重点的问题,我的看法是:

1.司考卷一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其中涉及立法法的内容,可以看法条。法理部分的考查一直比较难,有些题目出的根本就不是书上的内容,对于非法本考生来说,这一部分难度更高,而且它还是你花费功夫也不见得能立竿见影的,平时法律素养的积累与沉淀较为重要。所以不宜与之恋战,看过几遍书,遇到不会的题也别纠缠不清耽误时间。

法制史没有法条,只能看书,这部分内容少,出题简单,考生朋友一定得尽量拿到这些分。

宪法以看书为主,但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宪法部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宪法部分考得不难。

“三国”法需看书。这部分的法条庞杂且晦涩难懂,而且考查的知识点很少直接出自法条,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书中的某一段内容。复习“三国”法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效果更显著。国际公法最为简单,国际私法要注意民诉最后一块涉外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较难。术语通则需要强记,把每一组的术语区别开,注意买卖双方义务的区别和风险转移,以及信用证的流程。

经济法考点细而法条多,但没什么理论问题,看法条足够应付考试。

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考查简单且细致,应以看法条为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律师法实施状况的检查是每年的一个重点问题,所以大家在复习中应当注意法律敎育网提供。

2.司考卷二

刑法应当看书与看法条并重, 2004 年卷二刑法与行政法相对其他科目来说考查得更难一些。直接来源于法条原文的题目较少,往往都需要深思才能确定正确选项,还有些内容颇有些理论深度(如 2004 年卷二第 15 题)。

刑事诉讼法应以看法条及司法解释为主,诉讼法理论少,考点简单而细致,看法条的效果胜于看书。

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所以应以看书为主,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律。

3.司考卷三

民法考查的民法通则及解释、合同法理论问题较多,有许多题目并不是直接出自法条字面,而是出自隐藏其后的理论,所以必须将看书与看法条相结合才行。

商法部分以看法条为主。

二、哪些是必须细看的司法解释

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必须细看,刑事诉讼法的“六机关规定”、“最高院解释”较重要,而“最高检解释”则过于专门且繁琐,很少出题,考生复习时间不够的话可以不看。刑法关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的解释,合同法解释、担保法解释都非常重要,简直是字字珠玑,需反复多遍地看。看司法解释的时候须与法典的相关内容对照起来,否则缺乏系统性思维。

三、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的地位

每年新增法律法规是司法考试必定要出题考查的知识,而且新增法规的出题往往呈表面化,难度偏低。例如 2004 年的新增法律法规有宪法第四修正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婚姻法解释二等,试题中大量考查了这些内容。今年新增法律法规有刑法修正案

(八)、刑法修正案八的三个配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法、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解释

(三)等。

第二大问题:怎么看司考法条

一、什么时间看

对没有法律基础的人而言,应在看书打好基础后再看法条,基础较好的在校研究生或刚毕业的法本则可以直接看法条。一般的顺序是,先将教材整体看一遍以对内容有系统把握,然后再看法条,看完这一遍书和法条之后作做一套历年真题或模拟题,通过做题查漏补缺,之后再回过头来看法条,越是临近考试阶段越应该看法条。

二、亲力亲为,动手动脑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名师的课堂笔记和课程,名师的指点往往会让我们有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但是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还是不能放弃主观能动性,名师的总结虽然很全面细致,但毕竟和自己亲自动手去思考之后再把它总结出来,还是不一样。我们既要珍惜名师交给我们的知识、思路、学习方法,同时更要自己去用心学用心做,才能接近成功。而且在看法条的过程中,一定不要光是用眼睛看,还有善于用脑用手去勾画总结。

三、少背多看

司法考试前三卷都是选择题,也就是说我们只要能从中挑出正确选项即可,而没有必要把这些选项的内容背下来,所以要多看书,带着思考看书,知道每一考点所在位置和内容即可。第四卷虽需自己写,但也不要求与法条一字不差,而且论述题也无从背起,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并非背书可以解决。

四、看法条时一定要划上重点

有的人爱惜书,看过书后书还是非常洁净一笔不划,我不赞成这样。一部法规内容上都具有整体性,所以写得比较全面,但是我们不可能每一遍都全看,那纯粹是浪费时间,只能挑重点看,而且每看一遍重点就应该越明确,要做到这点就需要在看书时将重点划上线,以后再看书就看自己划过的地方,那样书就会越看越薄,看书的速度也就越来越快。

另外,还有人曾提出过这样一种观点,只看分数较多的法规就行了,只考几分的法规如税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小法完全可以放弃。法|律教育网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我们确实需要突出重点,对于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应多花功夫,但是对于分数少的法规也绝不能轻言放弃。一来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各个小法加起来总数并不少,另一方面这些法规考查得都比较简单,白白放弃,实在可惜。那些重点法律确实考查得多,比如刑法,你明明知道会考未遂既遂,或明知会考一罪数罪,可能答题时仍然不会。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在重点法律上多下功夫不错,同时也要关注非重点法律的重点部分。

五、看法条一定要细致

不然很容易出现法条看过好几遍,考试时却只知道个大概的情形。例如《刑法》第 128 条第

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比如公安民警)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构成此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如护林员),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注意区分,做题时就很可能做错。

六、善于总结、综合、对比

法条的特色在于简练具体,就某个问题可能会涉及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法条,甚至于会涉及不同法律的条文,所以在学习法条的过程中格外需要我们自己总结、综合、对比。

比如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属于出题重点,但也非常容易混淆,总结出来就容易分清了。又如受贿又徇私枉法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从一重处,而受贿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数罪并罚。暴力阻碍缉私是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并罚,而暴力阻碍缉毒或组织运输偷越国边境又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则是从一重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需要我们在看书过程中细心总结。

七、有些只看条文的字面意思就可以,而有些还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问题

司法考试试题总的特点是考查点细致但不难,三分之一的题看熟法条即可,三分之一的题要理解法条并做好归纳总结,还有一部分则需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例如刑法部分主观方面、停止阶段、共同犯罪等内容的条文都非常简练,但是在考试中反复出现这部分的题目,而且我们还会答错,就是因为这些条文背后有理论,不深入理解而只看条文本身是不行的。

八、看法条可能会经历几个不同的层次

借助一段佛家的禅语,大概可以表达出其中的意境。第一层是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层是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层是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第一层的含义是说,刚开始看法条的时候,从前到后依次看下去,看的仅仅是这个条文本身;第二层是说你通过自己的思考总结对比,将这个法条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了解,你再看这个法条所看的就不会仅仅是这个孤立的条文了,而是还看到其他法条,甚至其他法规或司法解释里面所涉及的这一块有关的内容,法条上并没有用明线将这些相关的部分串起来,但是就如同月下老人牵的红线,或者就如同人与人之间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一样,实际上这些线是存在的;第三层是说你已经掌握了这个法规,对于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都理解了,看到那个法条就等于看了这一块的所有内容,答题时就不会有遗漏。大家不妨体会一下。

如何复习民法

考试就是考“点”,掌握“三基”的要点即掌握了“网上之结”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

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

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至于在复习的过程中,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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