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流动稽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超流动稽查岗位管理,根据山西省治超办《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考核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治超流动稽查日常工作岗位设置如下:区治超流动稽查队伍两支,治超稽查队长两名,每队队员由各治超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定人定岗。上岗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等规定,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三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要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对负责货运源头单位的相关职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源头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和有无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要加强对路面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利、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责部门和单位进行进行问责。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治超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在对路面车辆稽查时,不得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以扣车为名向当事人索取财物。在路面稽查时发现有疑似超限车辆时,要根据治超案件相关处理程序的要求向相关职责部门移交案件,并同时向纪检、监察等部门移交并追究货运源头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治超流动稽查队在稽查工作中应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如实做好各项记录,并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第七条 各流动稽查队要认真做好本队的安全管理,高度重视自身安全和执法车辆安全;要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要确保稽查车辆的车况良好;严禁正面强行拦截车辆,车辆逃逸时不得强行追车;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尽量避免和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
第八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员要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以及其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治超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