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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5: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

(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

(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

(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个别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要

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第十条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任前廉政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

任前廉政谈话

村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

自强社区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谈话诫勉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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