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海外資產申報規定2005/10/20
資料來源:金鷹移民
Ø納稅人須於申報所得時一併附上之附件:
§T1134 海外關係企業資訊申報表
§T1135 海外所得佐證申報表
Ø移民第1年無須申報,第2年起才要申報
如:2005年6月移民至加拿大,2005年度之海外資產無須申報, 2006年度(即第2年)之海外資產才須申報,意即應於2007年4月30日前與所得申報書一同送出
T1134 海外關係企業資訊申報表
持有海外企業股份超過10%以上,且該企業總收入超過CAD25,000、資產市價超過$1,000,000者,須於課稅年度結束後15個月內申報。
T1135 海外所得佐證申報表
•持有“特定海外財產”,在某年度任何時間,財產總額超過CAD100,000者,須申報T1135海外所得佐證申報表。屬於例外財產者無須申報。
•海外財產之成本以落地日之公平市價計算之。
特定海外財產
ü海外資金,例如境外銀行帳戶存款。
ü海外公司股份,如台灣台積電股票、台灣未上市公司股票、美國IBM股票等。
ü海外債權,例如美國國庫券、加拿大境外親友有息或無息私人欠款、應收帳款、商業本票等。
ü境外信託利益,例如共同資金之孳息。
ü海外房地產,除自用或專用經營活動性企業外之加拿大境外房地產,例如擁有台灣山坡地或投資增值之境外不動產等。
ü海外其他財產,例如存放加拿大境外金塊等,凡不屬例外財產亦不屬前述特定海外財產者,均屬此類。
例外財產
ü自用財產,供個人享受,並非投資,無出租也無所得產生者,如在台灣自宅及珠寶、字畫或藝術品等。
ü專用於經營活動性企業財產,如醫師執業診所之房地產、台灣自耕農持有之農地等。
ü退休養老計劃之財產,美國IRA退休金相當於加拿大退休儲蓄計劃RRSP或RRIF,不須申報。
海外關係企業之股權或債權,因該部分須申報T1134 “海外關係企業資訊呈報表”,為避免重複,T1135表格不須申報。
移民加拿大,关于海外资产:哪些该申报?为啥要申报?如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