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 工 上 下 班 制 度 表
一上下班,必须按本准则执行。
二应按规定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
三上班时间1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为旷工,早退者一律作旷工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工半日。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3.当月第一次迟到(早退)罚款10员,第二次迟到(早退)罚款20员,以此每多一次累加10元。
五旷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旷工不发当日薪资。
2.连续旷工2天或一个月内累计3天,均予开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 处。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3.下班时刻到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时刻,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
八上下班签到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两人都按旷工处分。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何种班次,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皆予以严肃处理。
十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必须向部门主管请假并出示请假申请单。
《员工上下班制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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