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龙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开办的龙南县客家橙脐橙专业合作社,地址在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大陂潭蔡普春果园住所,共有面积100平方米。
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蔡普春所有,属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2007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29日。
附:房屋使用协议书1份。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2007年8月30日2007年8月30日(公章)
房屋使用协议书
甲方:龙南县客家橙脐橙专业合作社代表:蔡德香 乙方: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大陂潭果园蔡普春
为了推进龙南县客家橙脐橙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使合作社有一个良好的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从而更好地为全体社员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房屋使用协议书:
乙方在龙南县渡江镇新大村大陂潭蔡普春果园位于龙小线边拥有住房一栋,整栋房屋面积约150平方米,乙方同意将其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屋无偿提供给甲方办公和开展相关活动使用,使用期限自2007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29日。使用期满后,若甲方需需继续使用,可经双方协商继续无偿使用。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2007年8月30日2007年8月30日
《客家橙脐橙专业合作社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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