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
县工商局:
经调查核实,由(拟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作为住所使用的,位于(详细地址)的房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属合法建筑,产权归(房屋所有权者名称)所有。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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