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呼家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甲方将集体所有的闲散地租赁给乙方养殖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该所有的闲散地,位于(四至)
租赁给乙方做为养殖开发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东西长米,南北长米,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凭的土地共计亩,每亩每年200元计算,租赁年限20年,一次性交清。租赁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
三、在乙方租赁期间只能养殖建设不能破坏土地,合同期满和土地以上归乙方所有,期满后土地仍归集体所有。
四、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当地政府和政府行政部门使用本协议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五、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09年11月26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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