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建设节约型社会,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节能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民用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具体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范围和对象
从2010年1月1日起,县域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备案。
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条件
1、单位工程其节能分部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2、单位工程中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须有长沙市建筑节能登录备案证明,并在宁乡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登记,经复检合格。
3、单位工程必须通过现场墙体热工性能和外门窗气密闭性检测合格。
4、单位工程的建筑节能部分须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评价合格。
5、满足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资料
单位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用A4纸张装
订成册):
1、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附表)。
2、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登录备案证明。
3、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复检检验报告或抽检检验报告。
4、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现场检测检验报告。
5、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等节能项目的记录。
四、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单位工程,可单独进行,也可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监等根据单位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申报并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3、报宁乡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备案。
4、宁乡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根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5、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联合验收必备材料。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乡县建设局
20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