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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0: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在未来五年内基本解决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国家和省决定加大“十一五”期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实施力度,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步伐。为保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圆满完成,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村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全省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农村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准则》为基本安全;

2.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不低于55L/人•d为安全,35~55L/

1 人•d为基本安全;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10~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供水保证率: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90%~95%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70~100天干旱能连续供水。

5.供水量: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的规定,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所在地、县自筹资金解决。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所在地、县自行解决。

第五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必须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地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干部政绩考核目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明

2 确职责、密切配合,政府部门、水利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

1.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会商水利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前后水质的检测、监测,提供饮用水消毒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5.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6.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占地、用地等问题。 7.地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地下水的勘查。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

3 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须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须编制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以乡镇供水覆盖周边农村的供水模式为主,通过大力发展规模适度、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在不具备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地方,才可考虑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实施方案按现行规定分级审批。

报送的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按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逐个进行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审查、批复。

1.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都须进行设计,由县(市、区)审查,打捆上报市(州、地)批复。

4 2.解决1000~3000人的单项工程设计由市(州、地)审批。 3.解决3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由省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

一、保障安全的方针,不断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工程设计、建设质量和建设标准。集中式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工程概算书以及饮水安全保障有关资料等详细资料。单户或联户的小水池、小水窖等分散供水工程要编制实施方案,工程细化到户。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改变工程地点、工程方案、解决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30%,改变主要设备等属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变更设计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必须把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配套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匹配、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工作经费等。要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

5 设。

第十七条

各地必须根据所批复实施方案的要求,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可多渠道、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整合投入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贷款并承贷承还方式融资,贴息资金可从各级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内的水利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由中央、省、地、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补助约占总投资的70%,地方配套和群众集资约占30%。其中:省级配套占9%,地(市)级配套占6%,县(市、区)配套占6%,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

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省级资金占75%,地、县配套和群众占25%。其中:地级配套占7.5%,县级配套占7.5%,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10%。

第二十条

以中央和省级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水泥、钢筋、管材、提水设备和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费用(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及安装费、其他费用(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各项费用按国家的有关

6 规定计算,其他费用主要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必须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实行报帐制,按进度拨款,保证资金安全。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重复立项申报项目套取资金用于计划外项目的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咨询、审查、项目公示、专项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由市(州、地)、县(市、区)水利(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按照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严把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产品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

7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地、县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乡、村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在项目点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示牌,标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工程效益、建设单位等。

第三十条 对集中连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旁站监理或巡回监理)、项目合同制。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业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可采取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和利用已成自来水厂延伸供水,需按规范进行可靠性论证,还需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验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以及各级相关部门和建

8 设业主单位、受益户代表参加的验收组共同验收。分县级验收和地、省级验收三级进行。

第三十三条

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层层落实了领导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签订责任状等情况。

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及下达的计划建设工程,总体指标的完成情况,建设工程的处数、建设内容、解决人数等情况。

三、工程质量:构筑物、机井、混泥土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四、资金投入:国补资金到位、地方配套计划落实情况以及管理、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折资情况。

五、建后管护:包括工程建档、建卡情况,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情况,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方式、折旧费专户储存等。

第三十四条

分级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进行县级验收。县水利(务)局商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集中式供水工程逐个进行验收,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应有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分

9 散供水工程要逐户签字验收。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农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对不合格工程应帮助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验收小组应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见。提交有关材料,请求进行地级验收。

二、地级验收:地(州、市)水利局商有关部门组织地级验收小组,在县级验收的基础上,每个县抽查的点不少于20~30%,对不合格的工程点及不合格县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善。地级验收完成后,提交有关材料,请求进行省级验收。

四、省级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组织省级验收小组,对各地(州、市)进行验收。

在地级验收的基础上抽查20~30%的县,对不合格县及地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善。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和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确保工程尽早发挥效益。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第三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规划设计到建后管护,要大力

10 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真正在全程实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工程建成后能够长期发挥效益。对分散、联户工程或一家一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在水利(务)局登记建卡,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户所有。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水利部门,并登记建卡。其他资金渠道为主修建的工程,所有权归出资人。

县水利(务)局、卫生局(爱卫办)负责组织研究和指导管理单位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县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户协会或项目法人等管水组织,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规模较大的乡镇供水向周边辐射及跨乡、镇的供水工程由水利(务)局落实管理主体、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成员应有受益乡、镇、村参加。

二、规模较小的跨村、单村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务)局落实管理主体或组建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

三、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收缴水费的额度按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管理目标责任制,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采取承包制、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必须依法签

11 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久发挥效益。

第四十条

工程建成后,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做好水源保护工作,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除农民自建、自管的单户工程外,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以水养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或微利的标准制订征收水费的价格,通过有用水户参加的价格听证后,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再行实施。

第四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所收取的水费应实行专户、专管,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开支管理员的工资等。对所收取的水费开支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开张榜公示。自觉接受水利、物价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及评议。

第四十三条

市(州、地)、县(市、区)水利、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营者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正常供水。要对工程管理委员会、用

12 水合作组织、农户进行工程维护、使用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水质监测体系,加强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定期、不定期、监测和督促检查,强化日常检测,确保向用户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第四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群众保护、爱护供水工程的以及科学、卫生管水和饮水意识。对蓄意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按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制定补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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