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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埋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申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埋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恃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含国债项目资

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 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

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

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

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

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 地万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

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 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

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 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

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

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

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 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 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

财会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

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持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

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

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 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 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规定批复后,冲 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

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

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埋,在竣工财务诀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 的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己具

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

己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 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

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文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

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 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末按

规定实施的,除将己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

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 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 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 (市、区)的乡镇 (不含县城城 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 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 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 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 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 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 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 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 和专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各市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有 资质的设计部门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单独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日供水不足1000立万米的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申

请中央补助投资数额占总投瓷50%以下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2亿元;中央补助

投资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

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各省辖市可以在不突破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

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辖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和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初

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中日供水1000立万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编

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其他工程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集中供水 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水源和水质论证、工程措

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

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经省辖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

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后,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

报告。其他工程的实施方案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员

会和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目前期 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每年5月底前联合向省级发展改革和 水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在征求省级卫生部 门意见的基础上,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的省 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年度内申报计划。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附具以下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 从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 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 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万。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各省 辖市意见的基础上,将投资计划分解到乡镇及村。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 年度计划中一次性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村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审批。 第四章 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 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资金,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安排的投资应分别不低于全部地 方投资30%、20%和10%,其余部分由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同时,各省辖市、县 (市、区)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 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 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 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 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各市、县(市、区)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己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

问题,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 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 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 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的设计 变更报省水利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 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 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由各县 (市、区)在不突破或改变 上级补助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村饮 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 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进行社会公示。各省辖 市、县 (市、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万式进行, 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受益村、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 收,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卫生厅。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 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乱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问题,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 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 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 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的设计 变更报省水利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 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 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由各县 (市、区)在不突破或改变 上级补助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村饮 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 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进行社会公示。各省辖 市、县 (市、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万式进行, 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受益村、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 收,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卫生厅。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 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乱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 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项目监督不 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 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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