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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征地拆迁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4: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灵璧县征地补偿工作落实情况的

根据上级要求,现将我县征地补偿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征地补偿情况

自省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出台以来,我县经省政府以皖政地„2010‟201号,193号、196号、217号共批准三个批次和一个单独选址,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59.5111公顷,其中农用地47.5703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54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3.3万元/公顷;建设用地5.7531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1.1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3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6.1876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1.1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32万元/公顷;单独选址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4.9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9.8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均为0.75万元/公顷。

以上三个批次和一个单独选址均按法定程序履行征地前告知、调查确认。且征用土地方案严格经省政府批准后均按省政府„2009‟132号文规定及时实施征收,并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二、《条例》落实情况

(一)加强学习。为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政策性及业务性的掌握,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我县安排专人到北京参加《条例》培训班,认真听取由国务院政策研究参加条例编制的专家进行授课。回来后,对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文件资料进行了收集整理,印发了征地拆迁工作文件资料汇编,并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集中学习、交流,开展政策培训,为征地拆迁各项工作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二)针对征地拆迁政策调整情况,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切实推进我县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房屋、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条例》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出我县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暂行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三)做好征地拆迁的监督、协调、服务工作。2011年,我县计划征地拆迁5处,涉及奇石大道、钟馗大道和虞姬大道、迎宾大道等四条城市道路建设用地,4号地块旧城改造开发用地等,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拆面广,征地拆迁办主动深入第一线,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注重加强对现场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具体工作中针对各项目面临的不同情况,分析、研究、解决问题。

到目前为止,已完成4条道路的征地拆迁任务,4号地块旧 2

城改造的征地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中,由于拆迁工作严格依法而行,并对拆迁高危群众做了大量的细致思想工作,未出现一例危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强拆事件。

三、征地拆迁过程中群众上访投诉及处理情况

自2004年以来,我县分别对3号地块及县家得利对面(云路街东侧)进行了拆迁。灵城镇居民李文齐、吴峻山均对拆迁持有异议,多次到县政府有关部门上访投诉,我县及时组成协调委员会,联系有关部门给予二人进行答复,李文齐、吴峻山对答复中所述的安置方案持反对意见,县政府又安排专人继续做二人的思想转化工作,促其息访,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走依法维权途径。

四、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被征地拆迁群众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对政府存在依赖情绪。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为寻求今后生活的保障,势必会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产生极端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抢建、抢装潢和突击性违规发展种养殖业等现象较为普遍,违章建筑行为大量存在,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更导致了征地拆迁成本的增加,与现行补偿政策形成冲突。从被拆迁人的角度看,部分被拆迁人,特别是农民对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抱有抵制情绪,对进城务工的前途迷茫,对城市生活不适应,同时我国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使一些农民对土地征用后的生活预期下降,征地 3

后生活水平与征地前落差较大,导致群众将情绪全部集中到政府或征地拆迁主体身上,提出不切实际的后期补偿;同时,个别拆迁户存在靠拆迁致富的不切实际心理,对维权手段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正常思想,集访、群访、重复上访和故意阻工事件时有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前征地拆迁日益困难。

(二)现行补偿安置方式单一。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农民无法享受到土地增值部分收益,而农民离开土地后便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长远的生计问题无从保障。尤其是征地后往往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跟不上。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涉及到多方利益,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为被拆迁户虚增室内装饰材料及设施,虚增室外构筑物面积和虚增其它设施数量、面积,以及帮助假离婚的被征地拆迁农户骗取安置房套数等手段,帮助被征地农户骗取征地补偿款,从中收受贿赂,从而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流失。

(四)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现实存在差距。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是根据土地原产值确定的,其主要依据是土地在作为农业用 4

地时的价值,认为土地被征用后产生的巨大级差与农民无关,导致补偿标准偏低。农民的补偿期望与实际补偿款有较大差距,难免使被征地农民在心理上产生“相对剥夺感”。

(五)征地拆迁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为拆迁补偿结算程序不完善,监督机制严重缺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按现行的由下而上的逐级审核程序,很难发现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新的征地拆迁政策的出台,原有的征地拆迁管理、监督制度已很难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其中不乏存在管理与监督的漏洞。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案件调查工作难度大,成效小,而且往往案值不大难以成案,但群众的反映却很强烈,这个矛盾比较突出。

五、对策建议

(一)政策制定注重超前性,政策执行注重统一性。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涉及拆迁的户农户和企业逐一进行走访,全面掌握需要拆迁的农户及企业的生产生活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村干部、村民代表、业主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尽量把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想复杂,并进行深入论证。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把日后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考虑周全,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 5

准,对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进行量化、细化,既要符合上级政策,又要适应本地实际。尤其是一些合理不合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往的征迁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更需要在征地拆迁前制定政策加以明确,做到“有据可依”。同时要通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政策正面引导,纠正群众对于政策的误解、曲解,使群众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

(二)加强征地拆迁制度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征地拆迁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开,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在双方间搭建谈判协商的平台,进行平等的对话,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千方百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是制定严格的拆迁工作程序,加强责任制。所有项目应当有详细的原始资料备份并尽量保留原始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加强其工作责任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一般违法失职人员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同时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责任。三是完善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派专人到场参与监督。对外业调查结果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外业清点、丈量的有关房屋权属、地上附(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结果及补偿费用分别在被征地拆迁工作点或村、社的公示栏张榜公布,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各种数据进 6

行抽样核查,并对土地的总面积、地类、补偿标准等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探索建立新的征地拆迁制度,创新安置方式,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利益

1、要力求征地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相适应。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权益主要体现在土地发展权益上。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弥补,也是最容易引起征地和拆迁纠纷、冲突的焦点,因此要探究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开发商、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之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如土地折价入股形式;江苏昆山市按照每亩承包田每年补偿300元、口粮田600元、自留地900元的标准长期补偿,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与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2、探索建立积极有效的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应特别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要尽量吸引被拆迁者参与城市开发,使失地农民生活有保障,就业有出路。目前,全国各地围绕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探索出了许多切实有效的形式。以深圳为例,为吸引农民参与城市开发,深圳市采用“物业与提留用地置换”方式,对“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外的原集体提留用地采取以 7

政府投入的物业予以置换。物业置换后归各集体所有,集体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享有物业产权,由集体自主经营,物业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后,由集体分配。

现各地运作比较成熟的安置形式主要有:在有条件的村建立农贸市场或小商品市场等,所有摊位经营权划归安置农民;设立转岗基金,鼓励村民自谋出路,从事个体户和经营私营企业;发展股份合作制项目,鼓励、吸引农民将征地拆迁的补偿款以股金的方式投入到农贸市场、对外公寓和其他各类集体企业的运营中,实现保值增值;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实行就业对口的免费培训,鼓励辖区企业吸收农民工,实现就业非农化,或组织专场招聘会,腾出财政支付工资的协警员、保洁员等岗位;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保体系,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等。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实现应保尽保、“爱心超市”等;建立以大病医疗保险为中心的医疗保障;在可能条件下,协助村民建立与城镇社会保障体制框架相一致的低标准、广覆盖、基础加补充、统账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些都是探索新型拆迁安置的有益尝试,可在进一步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总结经验。

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参与、安置是城市发展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是否有保障、就业是否有出路,这是城市建设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必须让农民看到实际的利益。在征 8

地拆迁过程中,可充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的形式,鼓励农民通过入股集体开发的途径,建设标准厂房、商业设施、孵化器场所等,面向社会出租,获取稳定的收益,同时享受土地增值收益。或者利用安置房、公益项目等商业设施替代留地安置,以保证农民尽快享受到土地收益。实力,整合有形资产,通过自主、统一的经营和管理,以实现农民收入的最大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要千方百计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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