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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5: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基础,保护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上级和本企业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特点和实际而制定,适用于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各工程项目经理部。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工程项目部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层,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单元,必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中心,以生产经营责任制为基础,以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为手段,以健全和完善的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为保证,促进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安全无事故为标准,以促进施工安全生产为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对保障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生产进行行之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整改和控制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是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挥中心,在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依靠科技进步,科学组织,防治结合,搞好现场安全控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要杜绝员工因工(非因工)伤亡事故;杜绝因我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亡人事故,杜绝易燃易爆物品爆炸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防止危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年员工重伤率控制在0.05%以下,年员工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要依据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员工(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工程队和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做到横向到部门(人员),纵向到班组直至员工的安全管理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定期量化考核,年终总结评比,确保奖罚兑现。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有权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奖惩,奖惩时要把安全生产目标同项目(工序)承包经营、领导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规定指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须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干部;工程队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配义务安全员。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为强化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经理部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

1 组长,其他成员由党政工团和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其任务是: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拟定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等。

第十三条

安监人员必须由具备多年现场施工经验,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并经过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员工担任。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干部必须专司其职,不得兼职,其工作不得随意调动;工程队、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由子、分公司组织考核,名单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由集团公司统一颁发安全检查证。

第四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严密的、有效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方面对总经理(经理)负责,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和管理者,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安全生产责任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及上级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认真制定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措施、目标和安全规则,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安全生产要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3、坚持把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施工生产同时进行。

4、充分发挥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研究和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努力改善施工现场劳动作业环境。

5、依据工程任务特点,科学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抓紧、抓好、抓实。

6、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听取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科学管理经验,及时表彰先进,严肃处罚事故责任者。

7、加强对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的领导,经常听取汇报,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8、对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而造成的员工亡人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并对因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党委(支部)书记的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项目部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指导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的工作。

2、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及时掌握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思想动态,解决员工的思想问题,消除后顾之忧,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在施工现场开展

“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党员安全监督岗”等活动,宣传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典型,积极维护员工劳动保护权益。

4、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宣传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和渎职行为,对因政治思想工作不力:解决思想矛盾不及时而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项目经理部经理、党委(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任。

2、参加编制审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组织付诸行动,负责处理和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问题。

3、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及重要工序施工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在使用“四新”技术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5、组织并参加本项目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危及员工生命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施工,以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6、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技术上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标准,并依法监察督促落实。

2、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措施的制定,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参加审核工程施工方案,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有权制止投入使用。

3、负责监督检查本项目的劳动安全、人身安全、机械设备和汽车运输安全,以及防尘防毒工作。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秉公执法,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作业,有权令其停工,并依法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和《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有权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 500-1000元罚款。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6、参加和协助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禁止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失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合同要求,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施工作业秩序,选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文明施工。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行“四新”技术,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参加安全大检查,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在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于下列特殊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铁路营业线(复线、既有线)及公铁立交桥架梁作业;

(2)爆破施工作业;

(3)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4)垂直运输机械设备飞架设机具、脚手架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5)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6)施工临时用电;

(7)其他危险作业。

2、设备运输物资部门:负责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及物资管理规定,负责对物资管理人员,机械、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机械车辆和设备的调配验收、使用、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安全的管理;负责采购供应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物资和器材,严格对危险品的请领、贮存、保管和发放规定。参加由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造成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计划经营、财务部门:计划部门负责在编制施工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安全生产计划: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安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劳保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4、综合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对新工人、特殊工种、外部劳务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做好职业病健康防治工作,对因工伤残和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制定消防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对重木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及对涉案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6、工会组织: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监督行政领导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发现行政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有权抵制。负责组织“五比”劳动竞赛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共青团组织:负责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集团公司项目每月、工程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担负重、难点工程的施工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教育制度。对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调换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各级干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班(组)长的教育培训,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通过有效地开展“安全月”、“安全生产周”、“安全在我心中”等活动,推动施工现场教育培训经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

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隧道、大桥、房建等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标语口号,各员工住地应设立板报和安全揭示牌。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各作业场所、库房要设立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孔、洞、口、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要坚持集团公司项目每月、工程队每周、班组每日安全检查制度。同时要坚持“三工”安全制度,经常组织群众开展“五查”活动,推动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施工开、复工前安全检查验收制度。由工程项目经理部安监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即将开、复工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方可开工。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是否有预防措施等。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内业资料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章 项目经理部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按照公司安质[2002]70号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公司安质[2002]258号文《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经理部使用民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视同内部员工一样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民工发生伤亡事故由使用单位如实统计上报,影响使用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分包工程,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资质审查。分包队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合格证,“三证”齐全。项目经理部与分包队伍签订合法的施工合同,其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民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纳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事故快报。凡发生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民工、计划外用工)伤亡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必须在十二小时内上报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凡发生交通、非因工以及外包队民工死亡事故和因我方责任造成的铁路行车大事故,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发生员工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发生员工重伤事故,由子公司安质部门会同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部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员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子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发生三人以上重大员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302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对员工亡人事故无权擅自处理,严禁瞒报事故。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或统计报告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项目经理部应实事求是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事故,阻碍和干涉事故的调查。对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实事求是,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秉公执法;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和故意改变事故性质,要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章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兑现

第三十八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实际,为健全项目经理部制约机制,增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实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状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认真进行审查和考核。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项目经理部,一经查出,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六月日起实施。原局安质[1995)106号文《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上级和行业新颁规定相矛盾时,按新颁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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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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