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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分公司安全生产基础,保护职工和工人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分公司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上级和本企业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经理部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分公司各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生产的基本管理层,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单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把安全生产切实纳入项目经理部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把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安全无事故为目标,以维护企业、项目、分包单位及相关方权益为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的内在规律和特点,通过建立健全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经济保障、技术保障等措施,对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生产进行有效的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经理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六条 每年年初(或新开工程入场前),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项目经理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分公司党政领导与各项目经理部党政领导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分公司下发的

1 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形成不同岗位上的安全指标,并定期对岗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安全生产指标形成后,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分解情况,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有权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奖惩,并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个人挂钩。

第三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工程经理、安全主任(或安全员)任副组长,土建、临电、临水、机械、消防保卫、材料及其他相关专业负责人任组员。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要求如下:

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含)以上,必须成立安全室,并设臵安全主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主任)不低于3人;

建筑面积在1~5万平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1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安全主任任职需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为与集团公司或分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安全专业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安全员上岗证书;

四、经分公司工程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其他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安全员上岗证书且经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聘用临时工为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

2 理人员时,必须与之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明确其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具体见第四章内容。 第十五条 安全室职责

一、负责监督国家、北京市、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研究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项目经理部对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安全管理的风险;

三、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施工现场土建、机械、临电、消防保卫等专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并负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

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现场人的行为、现场防护设施等物的状态、环境因素等安全生产的各项内容。

四、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各类安全教育;

五、负责对本单位特殊工种进行有效管理;

六、负责组织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七、负责对劳动保护(或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设备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坚决杜绝不合格品投入使用;

八、协助项目部总工程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验收,负责组织其他分项工程的防护验收;

九、协助工程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或政府部门要求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十、协助项目经理如实、及时上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编写事故报告;

十一、对上级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问题负责督促、协助相关人员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由分公司制定,组员及其他人员职责由项目经理部按岗位、分工自行制定。

本办法中各人员职责为必须履行职责,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本单位管理特点对本办法中的职责给予补充。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分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成本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

四、保证使用的分包单位资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安全管理能力;保证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合法有效,责任明确;

五、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安全活动组织宣传费,其他安全生产费用等)的有效投入;

六、保证选用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及材料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七、保证本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各类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等各类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

八、保证本单位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效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九、保证对职工及分包单位工人的各类教育落到实处;

十、本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做到迅速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分公司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4 技术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二、负责主持编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安全技术措施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土建、水、电等专业工程师根据施工部位、环境条件及时编写安全管理各专项内容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发,保证安全技术交底满足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

安全管理各专项内容指土建、临电、机械、消防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专业。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早于或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必须做到有针对性。

四、负责主持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涉及到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指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

五、负责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在项目经理部的培训学习,组织“五新”项目使用前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

六、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七、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检查工作;

八、协助工程经理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或分公司要求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九、本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参加、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

5 第十九条

工程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分包队伍的使用管理,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负责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现场做法与安全技术交底相一致;

人力主要指项目经理部履行“实施”职能的人员,如项目土建工长、机械管理员、消防管理员、水(电)负责人、分包单位管理人员等。

三、负责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消除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或分公司要求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五、支持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对分包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六、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在具备安全技术交底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

七、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八、本单位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伤员,妥善保护现场,参加、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安全主任安全生产职责(5万平米以下项目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本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要求;

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本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三、负责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拟定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负责组织同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四、负责对土建、机械、临电、消防、保卫等各类安全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进

6 行监督检查。对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制止,对于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督促并协助工程室组织人力、物力给予整改,并对整改结果给予跟踪验证;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指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指施工现场防护措施损坏、缺失等现象;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指大风、雨雪天气或作业场所照明不足等,给安全生产带来难度的现象。

五、负责组织健全符合标准的文明安全施工内业资料台账;

六、负责对本单位特殊工种进行统一管理;

七、负责根据每月施工进度,制定本单位每月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八、负责每周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及下属分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总结、讲评本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通报施工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及处理情况;

九、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防护用具(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设备等)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坚决不允许使用;

十、负责根据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对存在严重违章作业的个人、重大安全隐患的分包单位给予处理;

十一、协助项目经理如实、及时上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及技术部门下发的安全交底,每工作日对施工场界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留检查记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隐患立即给予制止;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及时向安全主任和工程经理汇报;

三、负责旁站监督土方施工安全、各类架子搭设、拆除,大型设备安装、拆除,交叉施工、密集人员施工等工作;

四、负责审定、办理现场电气焊、防水工等明火作业人员的

7 动火手续,并实地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协助安全主任实施对本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六、如实、及时上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 第二十二条

其他管理人员共同安全生产职责: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吸烟、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面嬉笑打闹、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等明显违规现象,项目经理部所有管理人员都负有当即制止的责任。

第五章 管理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时,应根据“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的流程要求进行。总工程师及技术人员主要履行“计划”职能,工程经理及工长主要履行“实施”职能,安全主任或安全员主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四条

入场之初,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人员编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

总工程师应对技术人员按照安全管理专项内容(土建、机械、临电、消防)进行分工,分别负责安全管理各专项内容的技术工作。专项负责人根据施组、方案及相关标准、规程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同时提请用料计划,安全技术交底报总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二十六条 材料负责人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用料计划及时采购合格材料进场。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经总工程师签发后,由交底编制人负责,交至工程、安全部门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施工人员,交底接收人分别在交底上签字、接收、留存。

对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含特种工)下发的交底,所有人员(特种工包括:架子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在交底上签字,安全室留存交底备查。

第二十八条

涉及安全生产的材料进场后,项目经理部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提请计划的技术人员、材料负责人员必须联合

8 对进场材料进行验证,履行验收手续;分包单位自行采购涉及安全生产的材料,由项目经理部在合同或相关规定中明确管理要求,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经理应对工程室人员按照安全管理专项内容(土建、机械、临电、消防、保卫)进行分工,专项负责人组织分包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的各项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完善、细化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条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完成后,总工程师组织方案编写人员、工程经理、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所需材料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验收,其他分项工程由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组织上述人员进行验收。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验收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接收安全技术交底后,对安全技术交底及其他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的持续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发现属于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的安全隐患,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当场制止;

发现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安全隐患,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马上将信息书面反馈到工程经理。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若向工程经理及时反映仍无法有效解决时,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及时书面向项目经理反映。

第三十二条 工程经理对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反馈的安全隐患,必须马上组织人力、物力整改消除。

第三十三条

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对上述岗位、部门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反映的隐患情况必须及时进行解决,对上述岗位难以解决的问题,给予协助解决。

第三十五条 对于施工现场始终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项目经理、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及时书面向分公司工程部反映。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以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

9 根据职责分工及管理流程要求,追查相关人员履行各自岗位职责情况,适时奖惩,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流程不断完善、顺畅运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工序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

京内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必须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以下简称四个标准)及分公司文明安全施工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求进行。

京外项目经理部现场检查时,应首先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要求,把分公司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作为补充。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同时必须留存检查记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每天分别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和汇报。

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部周检: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总工、工程经理或安全主任)带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周对本施工现场进行至少一次综合检查,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综合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月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即项目经理)带队、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参加,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至少两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分别留存专项检查记录,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综合检查记录。

第四十二条 工程复工前安全检查:长期停工后开工、长假后复工等工程,在开工、复工前由项目经理带队,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确认合格方可开工,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检查记录。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通过开展“安全月”、“百日安全

10 无事故”等活动,积极推动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生产。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必须当即制止,对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应在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前提下,一至两天内全部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无法排除的隐患,作业人员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七章 安全例会制度

第四十五条 工程经理和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研究解决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评价安全生产体系运行情况及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留存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的专项内容,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召开专项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现场专项安全隐患。

第八章 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在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时,必须分清总包、分包的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满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同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把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经理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法规、合同、协议的要求,制定可行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该通过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不断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自身安全管理体系,提高自身安全管理能力。

11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选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分公司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分包单位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分包单位的工人视同内部员工一样管理,工程开工后,应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建立入场务工人员台帐,并根据工人流动情况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分包单位有特种作业内容的,必须提供相应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项目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负责统计造册并留存操作证复印件(操作证复印件必须加盖分包单位公章)以备查验。凡特种作业无操作证的一律不准上岗,否则按严重违章作业对项目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场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臵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设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新进入施工场区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实施监督检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应进行考核。

一、项目经理部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场三天内,由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消防、后勤管理人员协助实施。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分包单位级(施工队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进场七天内,由分包单位队长负责组织,分包单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实施。项目经理部安全室进行监督,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分包单位班组长在施工人员上岗作业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十五条

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由项目经理部

12 安全主任(或安全员)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日常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可采取放电影教学片、放安全教育光盘或召开现场会等多样化的教育手段,切实保证教育效果,每次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第五十七条

工人每天上岗前,分包单位班组长必须针对当天的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及本班组人员的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有针对性的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

分包单位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情况由各项目经理部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参加三级教育的所有人员必须在教育记录上签字,教育记录要注明教育时间,教育完毕后,新入场人员(指初次到本现场务工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考试要求尽量采用闭卷,由本人签字,如本人确实不会写字,需他人代写时本人必须签字盖章。

第五十九条 对外部劳务的其他管理要求按照分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六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的工人发生伤亡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如实统计上报。具体要求按照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颁布之日后国家、上级和行业新规定相矛盾时,按新颁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分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北京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项目经理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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