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圈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张永军
乙方:朴勋马玉亮
丙方:李贵一
丁方:普兰店市皮口镇夹心村村民委员会
经甲、乙、丙、丁四方充分协商,就虾圈承包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曾于2003年12月6日将其承包普兰店市皮口镇夹心村村民委员会的座落龙王庙山头东皮口至夹心公路东侧张营管大桥南夹心村80亩虾圈转包给崔德胜和李贵一,承包期限为15年,从2003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
现乙方决定以元人民币的价格买断丙方承包的虾圈范围内的承包经营权,包括虾圈内现有的所有设施、设备及生物和养殖物。
第二条丙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元人民币,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即甲方与丙方的转包合同)即解除。同时乙方与甲方建立起承包关系,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对此甲方完全同意。
第三条 乙方的承包范围为丙方原承包甲方的虾圈,包括进出水水闸二个,水泵二台和二间房。具体的范围和现有的设施、设备,由乙方与甲方另行造具清单,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乙方的承包期限为13年零六个月,即从200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
第五条
1、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滩涂。
2、甲方承担国家海域使用金并应提供海域使用证。
3、乙方在承包期内出现任何纠纷甲方有义务有权利协助解决。
第六条
1、乙方在国家法律允许下有自主经营权。
2、乙方在经营期内,有权转让或合资经营、抵押滩涂。
第七条 乙方在承包期内如被国家征用,该虾圈的所有赔偿均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九条 丁方对甲、乙、丙的上述协议同意,没有反对意见。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如有违约,需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
甲方:乙方:
丙方:丁方:
20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