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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5: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场所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第四条

防火检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七)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八)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第五条

防火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六条

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七条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场所有关制度存档。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搞好场所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第三条

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四条

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第五条

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第六条

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第七条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第八条

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第九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下列情况均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1、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条

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员工整改: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7、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8、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9、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10、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

11、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

12、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第四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拟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场所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大员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学性,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考评采取定期考评和随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场所结合实际对消防安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也可随机进行抽查考评。第三条

考评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三)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第四条

奖惩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批评: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挪用和遮挡生产、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使用明火作业者;

4、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者(不包含赔偿金);

6、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的损失赔偿);

9、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第三条 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

(二)场所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场所、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第五条 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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