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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9: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的消除火灾隐患,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有关于消防安全之事务,国家和地方有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编写依捌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浊》 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号

3.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3.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 3.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4、职责

4.1 企业负责人属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领导和指导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4.2安全主任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管理文件,并适时修订;监督和检查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情况;排除消防安全隐患。

4.3 义务消防员:在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投入应急准备与响应行动;当火灾发生时,利用现有的救援工具、灭火设施进行现场抢险,响应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完成整个救援工作。

4.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火灾发生时负责对内外报警、对信息的传递,人员联络、参与抢险与事后处理;保安队员要积极参与公司的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现场的警戒工作。 4.5 工艺设备部:负责设备设施的安全施工与改善;在火灾发生时负责控制和切断厂区电源,负责对主要设施、设备的抢险工作。

4.6 其他各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事务,发生火警时组织各自区域内的员工安全疏散,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参与抢险工作。

4.7 各员工: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发生时听从上级领导及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按部门负责人的指示疏散到安全地点,有抢险能力的员工要积极参与火灾抢险与财产保护。

5 主要内容

5.1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5.1.1 工业安全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部门经理、工程师、安全主任等组成的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5.1.2 应急指挥中心: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应急响应组织机构与指挥中心,由安全领导小组主席任总指挥,指挥中心成员各部门经理、高级工程师、安全主任组成,仓库消防监控为应急指挥中心。

5.1.3 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车间)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公司的义务消防队伍,由保安队长任义务消防队队长,负责指挥义务消防队伍的应急行动与演练。

5.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2.1 每月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每年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学习热忱。

5.2.2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防火。 5.2.3 应针对不同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2.4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2.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2.6 消防控制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3 防火巡查、检查

5.3.1 安全领导小组执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由专职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负责对全厂进行定时消防安全检查,每天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放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5.3.3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若发现本部门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并整改。

5.3.4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5.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5.4.1 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4.2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5.4.3 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5.4.4 严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或作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严禁将安全疏散标志

关闭、遮挡或覆盖。 5.5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

5.5.1 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5.5.2 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5.3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5.4 上班时间不准在消防控制中心抽烟、睡觉、看书看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

5.5.5学习和掌握消防应急方法,正确处理火警事件,保证火警报警及时,保障有力。

5.6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5.6.1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5.6.2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5.6.3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保安人员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室内消火栓测试每季度一次;其他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5.6.4 消防器材由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安全员定期每月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每年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和更换。检查中发现消防器材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

5.7 火灾隐患整改

5.7.1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至各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5.7.2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整改责任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5.7.3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措施的复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5.8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5.8.1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5.8.2 各单位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5.8.3 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5.8.4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在动火施工中有人现在监督、巡查。

5.9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5.9.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仓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由消防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5.9.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区存放。

5.9.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过安全检查,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5.9.4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9.5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5.9.6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5.10 义务消防组织管理

5.10.1 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保安队长同时兼任义务消防队长每年由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

5.10.2 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保安)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5.10.3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5.10.4 每年年底由安全领导小组组织举行一次安全知识竞赛,将防火、灭火知识纳入竞赛范围。

5.1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5.11.1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根据预案的相关要求做好消防应急准备工作,以确保预案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启动。

5.11.2 将应急预案在全厂公布,各部门与车间要组织全员学习并掌握应急疏散预案。

5.11.3 每年组织消防演习前都要制定演习方案,组织演习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5.11.4 演习要全员参与,要根据预案进行疏散、清点人数、抢救人员、模拟灭火训练。

5.11.5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点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5.12 电气设备的防火与检查

5.12.1 根据《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电器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5.12.2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5.12.3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5.12.4 各类线路均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12.5 未经过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5.12.6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警示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5.13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5.13.1 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5.13.2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损坏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视损失情况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2)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4)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5)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不使用安全保险装置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6)谎报火警:未发生火险故意启动消防警玲的。 7)玩弄消防设施、器材,造成不良后果的。

8)对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的火灾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相关责任人员。

9)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6)对安全领导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7)对安全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8)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换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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