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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1:46: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银亿宏峰重介洗煤厂

2009—8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对作业场所、作业人员的管理及要求;对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与治理及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救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对本厂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排,现场指导和所有作业场所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与治理。

3.2 本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所设及的各种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救援设施由所属岗位进行维护保养。

3.3 化验室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所设及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报告。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目的

为了实现安全清洁生产,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4.2 作业场所

4.2.1 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a) 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 b)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c)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 设备、工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f)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2.2 作业场所必须按要求设置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防护设备、用品、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并且要有专人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4.2.3 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浓度必须按职业卫生要求,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公布;一旦超标、及明治理。结近期内不能控制和治理、危及职工健康的,应当禁止职工进场作业,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3 作业人员

4.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作业场所人员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a)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b)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防治服务;

c)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

d)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e)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f)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g)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3.2 对从事有毒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禁止进场作业。

4.3.3 进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以便使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国标允许的最高浓度,掌握自我保护措施等安全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 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必须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就属于违章操作,任何人都有权制止。 4.4 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与治理

4.4.1 对有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4.4.2 有害作业场所要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预防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和治理规划,逐步消除职业危害。

4.4.3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院标准。定期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接触。对长期不达标,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停产整顿。

4.4.4 有害作业生产过程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4.5 对有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有害物料,保持清洁。

4.4.6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5 防护设施、用品与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

4.5.1 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用品与救援设施必须严格管理,由专人负责、精心维护,保持设施、用品处于正常运转的良好状态。

4.5.2 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与救援设施的检修要按设备的检修计划制度进行。

4.5.3 对于发行故障的防护设施、用品、救援设施,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修复,任何人不得随意停止设施正常运转、用品的使用,若必须停止,需报安环部审批。

5、报告与记录

5.1 公司所属的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报告由安环部永久保存。

5.2 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与治理措施、规划、设计由安环部永久保存。

5.3 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用品、救援设施设计、安装、停止审批报告由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为了规范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从而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银亿宏峰矿业有限公司重介洗煤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二、个体防护用品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配)戴的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损害的特殊用品,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等。

三、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

1、实行一级发放制度:由后勤部对劳动者个人直接发放。

2、所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需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不准以次充好。

3、禁止将过期、失效、破损的防护用品发放给劳动者。

四、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

1、各单位负责对所有劳动者进行培训,使劳动者学会各种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劳动者必须按规定穿(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方可进入作业场进行作业。

3、劳动者应爱护防护用品,正确存放、保养、使用防护用品,不得有意损坏个体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定时检查防护用品有无破损、失效、过斯、一旦发现要及时更新,不准使用过期、失效、破损的防护用品。

5、各班组要对劳动者使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穿(佩)戴防护用品者,禁止其进入作业场所;发现使用不当或使用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存放、保养、检查、穿(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6、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禁止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在作业场所使用,不得将防护用品转卖。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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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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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17、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定ok

1、《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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