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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

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 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 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IC小额支付卡是指仅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第八条 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应符合如下管理规定:

(一)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存于芯片中,支持快速消费、现金充值、圈存以及余额、明细查询等交易。

1.快速消费是指持卡人在指定终端上通过脱机消费或快速支付交易完成脱机、无密的消费。

2.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现金划入小额支付账户。

3.圈存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其银行卡结算账户上的资金划转到小额支付账户。

4.余额、明细查询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查询小额支付账户余额或最近一定笔数的交易明细。

(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或透支。

(三)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最高为1000元。持卡人可在指定范围内自行设定。

(四)当持卡人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充值、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小额支付账户启用、设置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设置指定圈存账户、加办自动圈存、修改自动圈存限额等业务时,柜员须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储1115),并由客户对打印记录签字确认。

(五)小额支付账户中的余额在邮政储蓄IC借记卡销卡前只能用于消费;在销卡后,可以现金方式返还客户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九条 行业应用IC卡的发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金融应用的优先级应高于其他行业应用;

(二)其他行业应用应保证金融应用的安全和功能完整性;

(三)行业应用的合作单位负责赔偿因行业应用对金融应用和邮储银行品牌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条 各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在辖内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以书面形式逐级提交申请至总行,经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发行。

第十一条 在发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前,各一级分行应先根据本省(市)计划发行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卡品种和卡类别,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IC卡业务控制台上设置IC卡产品的相关业务参数,形成IC卡产品数据模板。标准金融IC卡的业务参数应严格按照总行要求配置,行业应用IC卡的业务参数应参照总行有关要求自行配置。

第四章 IC借记卡

第十二条 IC借记卡中的借记账户参照原邮政储蓄绿卡(借记卡)相关业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或更换IC借记卡须向客户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需修改,应向总行报批。

第十四条 IC借记卡分为纯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两种形式。芯片、磁条复合IC借记卡开户时,磁条和芯片中均保存借记账户相关信息,小额支付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存在芯片中。通过磁条或芯片使用借记账户进行交易时,校验同一个密码。

第十五条 IC借记卡被邮政储蓄银行自助机具吞没回收时,机具管辖网点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机具非因发卡行吞卡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持卡人的材料到机具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将IC借记卡的借记账户设为该卡小额支付账户的指定圈存账户,通过指定账户圈存交易,默认将该借记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小额支付账户。营业人员办理指定圈存账户设置时,应核对借记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加办IC借记卡的自动圈存功能,且须设置自动圈存的上下限值。当卡内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低于所设下限且该卡在进行联机交易时,自动发起圈存,将该卡借记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小额支付账户,使其余额达到所设上限。

第十八条 持卡人开通自动圈存功能时,须设置每卡每日自动圈存累计金额上限值,该卡每日自动圈存累计金额不能高于该值。营业人员办理自动圈存设置或修改自动圈存参数时,应核对借记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邮政储蓄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对IC借记卡的小额支付账户进行预约圈存。预约圈存完成后,当持卡人进行联机交易时,自动完成圈存。 第二十条 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省内、跨省异地和跨行圈存、现金充值等交易的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有修改,须向总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IC借记卡销卡时,营业人员应将卡内小额支付账户余额连同借记账户的余额一并返还客户。

第二十二条 IC借记卡挂失补发新卡后,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不予转移到新卡中。

第二十三条 IC借记卡因芯片损坏换卡时,小额支付账户余额将在30天后,按清算后的金额转入新卡借记账户中;IC借记卡因芯片损坏销卡时,持卡人应提供本人在同市县开立的其他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原卡小额支付账户余额将在30天后,按清算后的金额转入该结算账户中。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持芯片、磁条复合IC借记卡交易时,终端优先选择读取芯片,如读取芯片失败则按照降级处理流程,从磁条读取卡号进行交易。

第五章 IC小额支付卡

第二十五条 IC小额支付卡采用纯芯片卡形式。 第二十六条 IC小额支付卡开卡时,须收取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其费用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需修改,须向总行报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卡产品的特点,各省可自行选择是否允许IC小额支付卡现金充值、非指定账户圈存。

第二十八条 IC小额支付卡的芯片损坏时,小额支付账户的余额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IC小额支付卡省内异地、跨省异地现金充值和省内异地的非指定账户圈存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需改动,须向总行报批。

第三十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批量发放IC小额支付卡时,必须由申领单位/个人填写批量开卡申请表,并留存申领单位经办人或申领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批量开卡完成后,营业人员将卡片全部交至申领单位经办人或申领个人,并请其在打印的相关凭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IC小额支付卡批量开卡时,只能零金额开卡,待购卡单位/个人收到全部卡片并将购卡费用交付到账后,营业人员完成批量充值业务。批量充值应经网点综合柜员或市县支行业务主管授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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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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