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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业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3: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通期货金融事业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的业务管理使本部门员工能够按照既定相关流程遵守注意事项,标准化规范日常工作原则和细节,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行业法律法规》、《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金融事业部人员资质及相关要求

第二条金融事业部员工应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并且具有期货投资分析资格。

第三条金融事业部员工在开发客户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 向客户做出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共担风 险;

(二)以个人名义收取利益;

(三)客户手续费严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资费标准。

第四条金融事业部员工在开发客户时,要衣着得体,文明用语,体现优良公司形象,不得夸大实际公司职位,及夸张性词语凸显期货容易获取暴利。

第五条金融事业部员工在开发客户时,外出半天需要本部门经理批准,外出半天以上需要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长期为客户上门服务需要提交申请报告。

第六条金融事业部员工在开发客户时,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且应当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第七条金融事业部员工服务客户时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的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 金融事业部信息发布业务管理

第八条金融事业部员工提供研究服务时,应该公平对待客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发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果。防止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第九条金融事业部员工发布信息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第十条金融事业部员工对发布的信息涉及到期货品种的买入、卖出和持有等具有主观方向判断时,需保证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即应该注明根据哪一个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名称、作者及发布时间。

第十一条金融事业部员工发布研究报告时,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及投资咨询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及使用者风险提示。同时,研究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金融事业部的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金融事业部员工内部培训应定期开展,旨在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业务水平与部门业务相适应,并强化合规检查教育,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事业部员工考核分两部分,日常工作量和客户保证金。日常工作量表现是考核重点,客户保证金要求非常重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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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业部管理办法(暂行)
《金融事业部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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