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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0: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流行,保障动物产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国家法律禁止屠宰、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随意丢弃、出售、贩运、屠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做好掩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食用、出售、贩运加工及屠宰。

三、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点)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免疫、用药、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佩戴等各项制度和档案记录。

四、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积极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五、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动物、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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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品,货主要按照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处理通知要求,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屠宰、生产、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宰前使用瘦肉精、屠宰病死动物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防病害肉注水肉流入市场。

九、未经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酮体没有加盖检疫、检验验讫印章的猪肉严禁进入市场、餐馆及学校食堂。请广大消费者食用经检疫合格的肉品,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

凤庆县农业局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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