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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销售证明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9: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化妆品销售证明(非许可项目)(未挂网)

一、服务内容

化妆品销售证明

二、设定服务的目的

方便企业的产品出口销售

三、数量

四、服务条件

1、珠海市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符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五、申请材料

办理化妆品销售证明须提交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和以下资料(一式一份,逐页加盖公章):

1、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报告(写明申报的产品情况,中英文产品名称,中英文企业名称及地址,近两年内是否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拟申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4、申报产品的配方;

5、申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

6、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申报产品检测报告书(一年内最近期的)复印件(核原件)。

六、申请表格

化妆品销售证明申请表

七、实施机关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珠海市人民东路112号5.6号楼

受理地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时间:每周一至周

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程序

销售证明服务申请(申请企业)→资料审查(珠海市食药监局)→核准发文(珠海市食药监局) → 告知,办理领取手续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证件及有效期

《化妆品销售证明书》,有效期两年。

十一、法律效力

《化妆品销售证明书》可供企业在出口目的国证明产品合法性。

十二、服务收费

十三、年审或年检

十四、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 tel : 2622983 投诉: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tel : 2298403篇2:贸促会ccpit认证的化妆品自由销售证明书认证

咨询办理请见id位置联系方式:

自由销售证明书的认证: (1)法检产品:提供国家质检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证明 (2)非法检产品:提供国家专门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

一、外贸出口业务中为什么要办理自由销售证书呢? 主管部门对于出口至该国家的某批次产品,是否具有合法

生产销售手续并不清楚,于是要求进口商提供原产自中国大陆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品名规格型号及是否获得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许可并首先被允许在中国大陆自由销售的证明文件,这个证明书文件就是自由销售证书。

二、自由销售证书一般应包含什么内容?

根据自由销售证书办理的缘由,即可知道其内容一般应该包含: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成分或物质组成等(根据进口国的相关要求而定),然后是生产商已经取得合法生产手续,且生产产品首先允许在国内自由销售。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2年,如无特别注明,一般进口国主管部门只认可当年办理认证的证书。篇3:化妆品上市销售所需资质证件

化妆品上市销售所需资质证件

当地工商局批准的营业执照(需年检,2012年年检一般盖2011年检章) 当地技监局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年检,2012年年检一般盖2011年检章) 当地国税局、地税局批准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当地国税局、地税局批准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当地卫生局批准的卫生许可证

国家标准(一般不能用,除非国家允许)或当地技监局批准的企业标准(或称产品标准、产品质量标准)

当地卫生检验主管部门批准的省检报告(1年或1年半以内的效期) 当地卫生局批准的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每一个产品都要有)或国家药监局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主要包括:染发、烫发、育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脱毛等化妆品)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商标注册证

法人委托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企业负责某某市场的销售)(法人必须签字签章) 销售业务员的法人委托书(附其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法人必须签字签章) 物价表(自主定价单)

供货方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

产品样品1个(批号半年以内的)

包装盒、说明书、瓶贴

(以上资质证照加盖公章)

质量保证协议(可加盖合同章/公章)

同批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每一批产品都要提供,资质审核时可以不要)(盖质检章) 供货合同(每一批都要有)(如需开票则须提供)(可加盖合同章/公章)

每批次产品的送货单据(每一批产品都要提供,资质审核时可以不要)(盖销售章/公章)篇4: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表 受理号:

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表

申请者: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 表 说 明

1、申请表应打印,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2、报送的资料应按本申请表规定顺序排列,并在“所附资料”栏对应项目右侧括号内划“√”, 一式一份,标明顺序号,逐页加盖公章,装订成册。

3、表中许可证号、许可项目、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系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的内容。

4、申报产品的情况要写明近两年内是否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5、如有在本申请表所列之外的特殊情况,请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写明具体情况,并列出所附文件目录。

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省局决定组织市局办理医

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内涵

本着便民高效、方便相对人的原则,各市局作为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办理点,以省局名义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标准和要求,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有关事项。自2008年7月1日起,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递交申请材料,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

二、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程序

(一)接收本辖区内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申请材料: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内部流转单》(附件1)上登记申请人有关信息后,出具

《申请材料接收单》(附件2)。

(二)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形式审查指南(附件3)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4),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做出不予

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按照办理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内部流转单》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需要补充完善的,在10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实质审查补正材料

告知书》(附件7),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复审:各市局医疗器械处负责人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复审,并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内部流转单》上作出准予证明或不予证明的建议。

(五)审定:各市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六)确认:对准予证明的,在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和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制作准予确认决定书(附件8);不予证明的,在申请表上写明意见并阐明理

由,制作不予确认(附件9)决定书。

(七)送达:对准予证明的,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一式四份)、申请表(一份)和准予确认决定书送达相对人;不予证明的,将申请表(一份)和

不予确认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三、医疗器械出口产品证明的文书与盖章

(一)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单》、《不予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受理通知书》等许可文书,制作时应使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印模见苏食药监政〔2008〕151号文)。按照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的排列顺序分别编01~13号,如南京市局受理章为“江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01)”。

(二)统一启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口销售证明专用章(×)”,用于

制作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行政审批实质审查补正材料告知书》、准予确认决定书和不予确认决定书。按照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的排列顺序分别编01~13号,如南京市局专用章即称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口销售证明专用章(01)”。

(三)各市局应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保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口销售证明专用章。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办理专用章的移交、登记手续。违

法违规使用专用章的,将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为避免文书编号重复,各种文书编号按照本市字母代码+顺序号的原则编列。各市的字母代码按照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的排列顺序分别编a~m,如南京市局文书编号即为

“a+顺序号”。

四、其它要求

(一)各单位要根据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和标准,做好本辖区内医疗器械出口产品销售证明书的办理工作。各市局应在6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办理医疗器械出口产品销售证明

书人员情况表(附件11) 上报省局医疗器械处。

(二)有条件实施集中受理的市局,应将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纳入集中受理范围;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受理、审查和发证分离等措施,逐步实现集中

受理。

(三)各市局办结每项事项后,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将留存的文书、流转单和申请材料归档,同时将有关信息在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办理登记表登记(附件12),请于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将登记表文本和电子文件报省局,并及时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局将采取跟踪登记信息、抽查许可档案等方式进

行监督检查。

化妆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表

化妆品销售

化妆品销售工作总结

化妆品销售渠道

化妆品销售总结

化妆品销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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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销售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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