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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系列)[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

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

贸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

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饮料和酒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

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另行规定。

第五条

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

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

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

通过看、摸、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

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

定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

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

品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等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含超市、商场、批

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与食品品质相符的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正规、质量安全。

第三条

索证索票的范围:儿童食品、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

肉类制品、食用油、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茶叶、酒、饮料等。

第四条

与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交易时,要分别索取、查验

有关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留存、每年核对一次。这些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在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

索取、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检验)证明、进货票据等,并复印留存,以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的来源。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

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的相应标识和凭证以及初次交易索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遗丢。

第八条

索取的证件或票据,一品一档,妥善保管审查,避免

索证索票情况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 为弄清食品进货来源,掌握食品销售动向,按照

工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购销台帐。

第二条 根据食品进销货情况,分别按时间、品名、规格、商标、供货单位、生产企业、购进数量、进货发票、合格证等详细记入>;按时间、品名、规格、商标、销售数量、销售对象、售后情况,如实记入>。

第三条 食品购销台帐要与食品进货发票、销货发票、食 品索票索证等相一致,不弄虚作假。

第四条 食品购销台帐做到一日一记,保证记录内容的真 实性、详实性。

第五条 食品购销台帐要记录清楚,不随意涂改。 第六条 食品购销台帐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 验。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力打造诚信经商的商业形象, 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质量承诺的内容包括:不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食 品;不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食品;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第三条 承诺方式:

1.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食品质量承诺书; 2.发放商品质量信誉卡,信誉卡上印有服务承诺的内容。 第四条 所作的食品质量承诺,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相关执法部门监 督。

第五条 食品质量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

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

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一种质量管理措施。

第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 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者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 仿造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仿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估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腐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璜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言听计从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工商部门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应当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责令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食品(不能召回的说明情况),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扣押封存,没收或销毁,并依法处罚。

食品销售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保健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食品等产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河南郑州

进货验收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和记录制度

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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