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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证有关问题及解决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4: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尚未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县(市、区)或不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如何发证登记?

水域、滩涂是具有多重使用功能的国土资源。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资源,协调排他性使用功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更好地保护弱势的养殖使用功能,保证养殖水域、滩涂稳定和养殖业发展的基础,《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因此,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主要依据。

但现实中,确有一些县(市、区),如西部和部分城市郊区,水域、滩涂面积少,水产养殖业比重很小,专门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成本太高,操作性不强;或者有些特殊水域滩涂目前还难以明确纳入规划,如深海、山区溪流、工矿塌陷区等。对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也属于本法适用范围。因此,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其他形式(如决议、纪要、批复、综合经济发展规划等)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也应当发证登记。即在特殊区域从事养殖生产是否发证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当发给谁?

《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是养殖权人依法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用益物权凭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养殖证分两种情况:

一是申请并获准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应当发给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应当发给承包方。

三、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如何收费?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这里的“任何费用”是指在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诸如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公示等办公性费用。

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但水域滩涂使用费、测绘费等不属于办公性费用,不在此例。

四、如何办理初始登记

(一)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个人或单位(或者发包方)提出申请,填写《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上的国有水域、滩涂需要提交一式三份“水域、滩涂界至图”,其中一份粘贴在《申请表》第2页,并附有关材料递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三)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分二步:

第一、将《申请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水域、滩涂界至图”盖“**省、市、县养殖证骑缝章”,以下简称“骑缝章”),在“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一栏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人民政府养殖证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并注明审批同意时间。

第二、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在《申请表》上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进行“初始登记”录入(“审核发证日期”同《申请表》上的审批同意时间),打印《养殖证》,粘贴“水域、滩涂界至图”(盖骑缝章),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专用章。同时,打印《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粘贴“水域、滩涂界至图”(盖骑缝章)。

(五)通知申请个人或单位领取《养殖证》(携带居民身份证、工商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验明身份或单位名称后,请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表》中“申请人领取证件记录”一栏签字(不能代领),并注明时间,即可核发证件。将《申请表》和《登记表》等有关材料编成《水域滩涂养殖登

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一年成一册,存档备案。

五、《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发证登记机关应将《申请表》电子文本公布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机构网站,或将已印刷的表格放置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便于养殖者获取,并给予必要的政策咨询和填写解答。

第1页“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一栏,如有测绘机构出具水域、滩涂界至图,应填写经纬度,例如:东至: N 30°60\'20\" E 120°40\'10\"。如测绘机构出具水域、滩涂界至图,按照手绘界至图,应填写明显地标物,例如:东至:国道***号西侧,西至:*****河东岸。如果水域、滩涂形状不规则,有多个测绘点,只填最东、最西、最南和最北4个点的坐标或地标。

第2页“图号”是指测绘机构出具水域、滩涂界至图或手绘的水域、滩涂界至图编号。

第2页“测绘机构出具水域、滩涂界至图粘贴处”。要求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份粘贴此页上(加盖“养殖证骑缝章”),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考虑到《养殖证》银行抵押的要求,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应全部规范使用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第3页“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为系统自动生成,发证登记机关经办人员待信息录入和证件打印后,按照系统生成的编号填写。

六、使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录入,如何修改和删除养殖证录入信息?

每个县级、市级、省级发证登记机关都有一个单独的用户名和密码。对于同一机关,“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的用户名相同。如果用户名下发后3个月仍未使用,系统将锁闭此用户名,要重新启用。需要重新启用或者新增用户名(主要是指行政区划变化)的单位请联系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信息处(010-5919308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录入本级信息的权限,一旦提交后,没有修改和删除的权限(其中,打印后不能再删除,只能修改),修改和删除需要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

体规定如下:

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处理,申请必须以公函形式,说明修改和删除的理由,如果已经打印证件应附上。上一级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公函,并审核无误后,再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不得擅自删除和修改。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具有操作监控功能,将记录所有删除和修改操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删除和修改操作。

七、《养殖证》打印注意事项?

《养殖证》打印使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和专用防伪纸,不使用该系统和用其他纸张打印证件无效。

《养殖证》为普通A4打印机横向打印,打印前注意将系统中打印方向调整为横向,建议使用预览功能,并注意放入打印机专用防伪纸的正反和上下方向。建议先使用其他纸张试验后再进行打印,尽量减少打印错误和浪费专用防伪纸。

八、《登记表》如何打印和归档?

该表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中使用普通A4打印机纵向打印,使用普通A4空白纸,打印前注意将系统中打印方向调整为纵向,建议使用预览功能。

依据《办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登记簿,《登记簿》由《登记表》组成,每年度形成一册,登记簿封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制,登记簿为重要档案材料,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和篡改。

九、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如何核准?

水域滩涂养殖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期限需由使用权人向所有权人申请批准或协商确定。由于养殖水域滩涂类型多样而复杂,所有权人既有国家又有农民集体,统一规定养殖权期限不具操作性。在办理发证登记工作中应按以下原则核准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

1.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的,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应与

承包合同有效期一致。

2.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的核准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依据。因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贯彻中央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精神,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要求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十、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换新版《养殖证》,如何办理?

《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即不得以施行本办法而强制收回或者换证,同时要做好登记工作。但如果权利人提出换证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发证登记。

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换新版《养殖证》,工作流程基本与初始登记相同。养殖权人必须填写申请表,补充有关信息,交回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如果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合格,可以不再进行公示,直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核发的,应先将“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原养殖证信息注销,然后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进行初始登记的录入,打印《养殖证》,同时打印《登记表》,并通知申请个人或单位领取《养殖证》。换发证件的《登记表》同样汇总编入当年的《登记簿》。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及时销毁,不得外流和继续保存。

十一、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内容只变更《养殖证》的养殖权人与养殖权人地址(例如,养殖权人为个人的,“姓名”和“个人住址”改变;养殖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全称”和“单位地址”改变),其他内容不能变更。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须按规定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等材料。原发证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的,在《养殖证》中“变更登记”页进行变更登记(应手工填写,并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专用章),为保证纸质证书与系统内证书数据和《登记表》内容保持一致,在养殖权人申请变更时,经办人应将变更内容登记到“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中“变更登记”栏和原《登记表》中(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专用章)。

十二、如何办理期限延展?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在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60天前应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期限延展手续,办理期限延展重新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等材料。原发证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的,《养殖证》“期限延展”页进行登记(应手工填写,并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专用章),在原《登记表》的“期限延展”栏填写延展内容(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专用章),同时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中“期限延展”栏填写延展内容。

十三、如何给证件丢失的养殖权人进行证件补办?

养殖权人需要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写明养殖证编号,持有者等详细信息,公告失效。第一种情况是原《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遗失,直接按照换证程序办理(参考问题十)。第二种情况是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遗失,原发证登记机关在验明养殖权人身份或单位名称后,报同级人民政府重新打印证件,在补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中“备注”一栏填写补发时间和经办人,相同信息也填写到对应的《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表》中“备注”一栏,均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专用章。

十四、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水域滩涂养殖权注销登记时,应填写《申请表》,原发证登记机关收回原《养殖证》(如已经丢失的应先办理挂失,参考问题十三),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填写注销内容(主要包括注销时间和理由),盖人民政府公章或专用章。同时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中进行“注销登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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