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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采矿权审批事项须知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办理采矿权审批事项须知(2)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事项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二、申请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8.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

1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12.占用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 13.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14.缴纳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凭证;

15.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评估确认材料。

四、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申报材料;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将申报材料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由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审;

3.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涉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有色金属、贵金属、以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34种重要矿产内的其他矿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由部发证除外]的采矿登记项目,由登记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分管厅领导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再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将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向申请人退件。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节假日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国土资发[1998]14号、藏政办发[2006]30号。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0891-6339893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0891-6328398;6339802 投诉电话: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0891-6323894 网 址: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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