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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26:1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市监察局:按照XX市监察局、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11]8号)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近期就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自查自纠。从总

的情况看,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中,“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7号文)、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措施的实施意见》(德办发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工作,取得良好的政务服务效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我“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审批服务科,审批服务科及从事审批服务的人员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并选派“中心”党委副书记兼审批服务科科长刘克学同志为首席代表。“中心”与刘克学同志签订了授权书,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印章使用权,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我“中心”按市行审办要求对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审批的事项,按照公开“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 的“七公开”原则,集中到窗口办理。同时在窗口设立了咨询台,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缴存户解疑答难,收效良好。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相关资料齐备,及时办理;如相关资料不齐,则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度,让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尽量少跑路,限时办完,审批服务流程与设定流程完全相符。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中心”认真制定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方案》,确定了各个审批环节的职责和相应的审批权和办事权,将市、区两级审批服务职能归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授予相应的审批权限。认真执行《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管理制度》(德公积金发32号文),对“实行政务服务窗口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心窗口领导值班制”、“实行首问责任制”、“选派优秀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和“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严格考核”等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明确了对违反窗口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的处理范围、处理责任和处理形式。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标准时限和审批结果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如实公布。上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实现了各个工作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施情况良好。

四、依法审批情况我“中心”建立了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成立了由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任副组长,“中心”其他领导任成员的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两集中两到位”的相关工作,形成部门和窗口、窗口内部行政审批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机制,监督、监管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从无擅自变更或增加审批条件、擅自增加申请人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现象发生,更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受理甚至予以批准,超时办理,不依照法定事项和标准收费等情况的发生。

五、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和轮换情况我“中心”为加强审批服务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都是本部门的业务精英和骨干分子,其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都在三年以上。为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分工时,特指派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分管窗口服务工作,“中心”另一名班子成员、党委副书记刘克学同志兼任审批服务科科长,主抓窗口服务日常事务。同时,我“中心”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才进行轮换,为激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门的激励机制。六

推荐第2篇: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2、养殖证发证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②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③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④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⑤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3、申请养殖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养殖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养殖证有效性最高期限: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二、捕捞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2、程序:个人申请,水产局审核(10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提交材料: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期限:有效期限3年。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办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申办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申请之日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②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③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④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②有关水质监测部门对育苗使用的水质的报告;

③苗种培育单位法人及技术员的身份证明;

④苗种培育技术人员的《育苗技术资格证书》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程序》。

2、办理程序及期限

①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审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检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必须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检查组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④认定。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聘请专家对材料审查、现场检验、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进行全面评审,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终审结论,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的,30日内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①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②申报和产地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其产地周围没有对养殖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③申报的养殖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④申报的养殖区域底质土壤环境符合养殖生物特性,未受工业“三废”及农业、生活、医疗等废弃物的污染。

4、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①《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②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说明,并附养殖区域平面示意图;

③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包括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况,产地施肥、用药及生产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情况);

④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面积,养殖开始日期,生产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⑤无公害水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⑦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品成本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⑧其他材料及要求:申请人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主要投入品使用清单一览表、饲料厂家提供的无公害饲料保证声明、《产地环境现状调查表》等。

5、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有关程序重新办理。

五、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书、证明的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鲨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办理程序

①申请办理国家一级保护、《公约》附录Ⅰ中的鲨野生动物 或者产品利用和进出口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审批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②申请办理国家二级保护、《公约》附录ⅡⅢ、省级重点保护的鲨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利用的特许审批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办理时限和年审要求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或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他证件按年度审验,未经年审,证书无效。

4、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办理《捕捉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申请理由、捕捉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期限、品种生存环境、资源状况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因科研、调查、检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复印件;因驯养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养殖目的、项目介绍、申请养殖种类、数量、产值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④省级水产科研部门编制的驯养繁殖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苗种或亲体来源、养殖场所、水质条件、必要设施、资金、技术、人员、饮料来源等说明和证明材料);

⑤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3)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经营利用目的、申请经营的种类和年经营数量、产值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⑤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者其产品的证明。

(4)申请办理《运输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申请理由、数量、运输安全保障措施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⑤出口的,提供同意出口批件;进口的,提供同意进口批件;;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的,提供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经批准收购的提供《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的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跨省展览、表演的,提供展览、表演证明;展览、表演结束后,提供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

(5)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利用证》、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发票、提货单复印件。

(6)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非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单位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发票、提货单复印件。

推荐第3篇: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程序

山阳县发展改革局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程序

项目名称:政府投资项目

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二、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政府投资方向。

三、审批费用:不收费。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审批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项目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但应达到可研深度。可研报告要出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时限: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材料后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面告知项目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核合规并派人到现场踏勘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程序上报。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许可事项: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三)《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本)

二、许可条件: 凡在《陕西省政府投资的投资项目目录》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权。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国家的经济社会安全。

(六)合理开发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审批费用:不收费。

四、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不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涉及安全、水保及占用林地的项目应提供安评、水土保持方案和占用林地审批方案。

(七)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审批时限: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项目“合规性”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核上报材料齐全并派人到现场踏勘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许可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三)《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本)

二、许可条件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按照陕发改发(2008)1631号《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批费用:不收费。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达到可研深度。

(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时限: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核合规并派人到现场踏勘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程序上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许可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三)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2009年第11次会议纪要

二、许可费用:不收费。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强制招标项目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一式两份)。

四、许可时限:七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推荐第4篇: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告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告

潍坊市财政局

(保留行政许可2项,非许可审批7项,核准事项4项,备案事项1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3类10项;取消审批3项,冻结审批4项。)

按照潍行改发[2009]1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涉及财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此次清理跳出以前三次清理的框架,按照尊重事实、明晰职权的原则,仔细查阅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对照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点比对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查阅了其依据条款并参照确定设区的市的权限。以下为清理具体内容。

一、行政许可

与2007年清理结果相同,已下放到县市区实施。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认定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7号

二、非许可审批

2007年清理的9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中,有5项属于国资委的权限,此5项将单独在国资委清理表中列示。其余4项中,“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不是审批,调整到核准事项。

1、出国用汇限额预算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2、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事业单位撤并清算资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第8号)

4、行政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5、政府采购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37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57条)

6、国家赔偿费用拨付申请的审批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

7、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26号

8、契税减免审批

《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山东省契税征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

9、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三、核准事项

本部分从2007年方案中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为核准,另外增加4项核准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办发(2001)119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鲁财资(2009)40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

3、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同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第2款)

4、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

《关于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中介服务和符合推向市场条件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指导意见》(潍改发[2003]1号)

四、备案事项

2007年方案中的备案事项拟取消,新增1项。

1、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年394号

五、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

1、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开支的审批;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的审查事项原属非许可审批。

原因: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上述项目均通过提报部门预算渠道解决,不再单独审批。部门预算汇总审核是一般性管理工作,预算方案审批权在同级人大。

2、预算单位支出科目和数额调整的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财务关系划转审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超过开支标准,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使用审批。

原因:上述审批实际工作中均作为一般的财政业务管理处理。

3、财政贴息项目审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原因: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作为一般业务管理处理。

六、应取消的事项

1、企业坏账处理方法、待摊及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迁移、合并、分立、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文件备案。

理由:前者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理;后者是工商部门的职能。原依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工字【92】547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被《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取代。

2、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备案;国有企业经营重大事项的审批;国有企业财务处理、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批。 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鲁财工字〔1995〕78号);《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鲁财办〔1997〕26号);

取消的理由同上。

七、冻结事项

1、交纳收费和基金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审批

鲁政发1996年115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理由:没有业务

2、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的批准

鲁政发1996年115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理由:没有此类业务

3、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8条第2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26号

该项目自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业务停止,建议冻结。

4、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近年来该范围没有变动。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推荐第5篇: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行政审批事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国烟办[2004]614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烟草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烟草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4项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 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

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7.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9.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

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

2.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

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 1.名晾晒烟名录审批 2.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审批 3.烟草新品种审定

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 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 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四、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一项已下文):

1.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

2.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

3.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4.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

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指以上部分的事项范围。

五、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明确审批层次、权限, 健全烟草行业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

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项目作为实现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手段,主要涉及对外贸易合作、烟草专卖品市场准入、企业设立、分立、结构调整以及烟草专卖品准运等制度性的重大问题。烟草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是烟草行业内部管理事项,是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局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本要求的审批事项,各级烟草专卖局作为审批主体,首先要作到权限清楚,正确行使审批权限,不越权、不缺位。其次,在行业内部要上下一致,政令畅通,令出必行。

国家局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宏观决策、宏观调控、宏观管理方面,在市场准入、结构调整、对外合作、多元化投资管理等涉及行业全局利益、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全行业必须服从国家局的统一领导。

省级局作为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局的各项政策、决策和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通过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准运证的审批许可和管理,建立平等开放、竞争有序、调控有力、服务良好的销售网络体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局主要行政许可事项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是烟草行业行政许可的终端。各县级局要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作好对卷烟零售户的管理与服务,提高零售户对烟草公司的依存度和满意度。

各级烟草专卖局内设部门作为审批事项的具体承担者,其部门职能要与所承担的审批事项相一致,对于不一致之处,应尽快予以调整。

关于22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各级烟草专卖局权限划分见附件(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

六、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是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着力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首先要规范审批程序,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的环节、时限以及行政许可的做出等以正式文件及固定文书格式等加以规范。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完善烟草行业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书。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统一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办理具体审批事项,不得因人而异。行政许可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审批结果应当公开。相对人对行政许可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做出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级烟草专卖局作为审批机关对行政许可对象有监管职责,不能只管审批,不管监管。要积极履行对行政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行政许可对象是否真正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在取得许可的设定范围内活动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对行政许可对象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拒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管等行为,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撤消该项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于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的,要依照规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审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加强对审批的制约监督。各级烟草专卖局对本级有权审批的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加强监督制约的措施,形成规范性文件。

烟草行业要继续努力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各级烟草专卖局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履行职责,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方便企业,方便群众。

推荐第6篇: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市区建筑安装、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监理单位及建设中介机构设立?

2.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对企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

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各种专项资金、贴息等),不涉及引进设备和股票债券,外部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 3.农转非计划?

4.市区新建立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5.非公司工业企业? 6.工会开办企业?

7.退管会兴办经济实体?

8.外地驻苏办事处(转入经贸委)? 9.市级企业集团?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苏州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计划指标? 2.国家农业综合示范项目? 3.省级农业重点开发项目? 4.向国家申报农业基地项目? 5.向国家申报节水增效项目? 6.向国家申报灌渠配套项目?

7.上报南北合作产业转移示范工程项目贷款贴息? 8.棉花加工收购经营资格?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准(转入经贸委)?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权限内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

报告?

2.市权限内外商投资(含外资增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3.市区各类商品市场?

4.市区废金属回收公司和网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市权限以上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2.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 3.路桥收费站设置?

4.长江岸线利用及万吨级码头项目?

5.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6.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限额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8.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免进口设备关税? 9.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10.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推进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和重大高技

术专项?

11.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12.加气站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13.全市石油批发公司和加油站(点)设立(转入经贸委)? 14.全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点)(转入经贸委)?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县级市(区)在市级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省权限内限额以下、没有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2.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苏州市优秀新产品“金马奖”? 4.苏州市技术进步先进企业? 5.汽车延期报废? 6.汽车准购证发放?

7.七大类外地高危食品销售许可? 8.五大类本地食品生产许可? 9.电镀生产许可? 10.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联运企业经营许可?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省重点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导向性计划项目的项

目建议书?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权限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限额以下项目? 2.部分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品种? 3.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4.外地驻苏办事机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或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

以外),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市政府授权的范围)? 2.化学危险物品采购?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国内技术改造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

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和(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限下热电联产项目;国内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3000万元以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利用外资投资改造限上项目的建议书;借用国外贷款的限上技改项目;商办工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限上热电联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初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外贷款项目)和总投资额以外使用自有资金的五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国家、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发展基金项目? 4.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5.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申请指标? 6.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 7.商业领域利用外资项目? 8.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9.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10.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扩大股权和经营权? 11.钢坯等国家规定的工业原材料进口? 12.机电产品进口(转入外经贸局)??

市 贸 易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审批的审核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 2.酒类销售许可(批发)?

市 教 育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市基本现代化幼儿园?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市属高校、成人高校专业设置、调整?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市示范(合格)乡镇成教中心? 2.市示范村(厂)成人学校?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批准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各级各类中等学校招生?

2.除省定之外的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3.中等及中等以下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

4.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市区职业高中、职工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以及专业设置? 5.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包括纯初中)设立、停办、合并、搬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高等院校在苏函授站的设立?

2.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试点院校设置? 3.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 4.中外合作办学及外籍教师的聘请? 5.省级重点中学、重点职业中学验收?

6.中小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职业中专(中师)以及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区初高中学生借读、跳级? 2.中师生休学、复学与退学??

市 科 技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科技开发企业? 2.技术贸易奖酬金?

3.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科技型社会团体?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技术贸易机构资质?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科研仪器进口? 2.科技三项费用物资? 3.省软件企业、产品认定?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购买技术贸易发票(转入税务局)? 2.科技广告(转入工商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民政局会办)? 2.大型技术贸易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2.省科技计划项目? 3.实验动物许可? 4.设立科研事业单位? 5.市科技进步奖?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2.市科技成果鉴定? 3.民营科技企业? 4.技术合同?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民用涉密科技项目?

市 公 安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 2.消防产品经营许可?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三资企业立项? 5.锅炉房立项? 6.加油站立项? 7.新车定型鉴定?

8.自用大客车、大货车注册? 9.微型汽车注册? 10.出租车更新?

11.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

12.教练车进入市区道路教练? 13.打捞许可?

1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许可?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单位自备接送车辆行驶线路或停靠站点? 2.车辆装载三超证,高速公路超长、超宽、超高物品运输? 3.非警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4.机动车临时号牌、新车试车号牌申领?

5.机动车过户、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报废、注销、外地在用车转入申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驾驶员证,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驾驶员证?

7.涉外、星级宾馆(饭店)及其附属娱乐服务场所? 8.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检查许可? 9.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安全合格证?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安全合格证? 3.游艺、游乐场所安全合格证?

4.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安全合格证? 5.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

6.刻字业(公章、原子印章除外)、特种刀具、旅馆业、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

购业等特种行业许可? 7.警卫、科研用犬?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出租车、中巴车报废更新上牌? 2.营运性小货车上牌?

3.新建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审核与竣工验收?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涉外演出?

2.船舶、船民年度验审?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房屋出租许可证? 2.居民身份证申领?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下放的备案事项?

1.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业? 2.单位内部印刷厂开业?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2.举办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共场所举办万人以上临时性大型活动治安安全

检查许可?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许可?

4.体育场(馆)、电子游戏机厅(室)、桑拿浴室、按摩室安全合格证? 5.民用枪支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证?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7.核发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许可?

8.烟花爆竹生产(爆竹类)、经营、储存、燃放(B、C级)、运输(省内)许可? 9.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拆除爆破(B、C)、土岩爆破

工程(1万立方米以下)?

10.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发证? 11.机动车禁行路段通行证,特种车辆通行证?

12.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设置或专用临时停车场的开辟? 13.道路挖掘、占用、搭建、新增出入口、开辟通道? 14.本市居民申请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证件? 15.境外人员办理各类签证、证件? 16.户口审批? 17.边境通行证?

18.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19.重要岗位保卫人员上岗证? 20.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21.网吧安全合格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多色复印机进口和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典当行,原子印章、公章、

刻制经营权等特种行业许可?

2.营业性射击场设置,狩猎场、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

3.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类)、经营、储存、燃放(A级)、运输(省外)许可?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5.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 6.A级拆除爆破工程设计? 7.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8.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监理和维修保养资格? 9.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

10.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发票专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 11.初次申领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12.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和转籍?

13.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多次往返签注证件? 14.赴港澳定居

15.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16.外国人来华定居及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17.外国人恢复、加入中国国籍

18.境外人员一次出境证件?

19.宾馆饭店、小区、商住楼等涉外居住接待资格? 20.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21.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22.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

23.安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生产登记证书资格? 24.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 25.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 26.境外人员就业?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机动车注册、转籍及补牌、补证、抵押登记、延缓使用申请? 2.机动车驾驶证发放、转籍、换证、补证、注销? 3.申领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牌证? 4.重要文物展出、存放?

5.拍卖行、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领船民证、船舶户牌? 7.营运客车防护安全合格证? 8.刻制公章?

9.旅游船安全合格证?

10.安防工程三级工程竣工验收?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拖拉机车牌及驾驶员证? 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4.国际互联网用户?

5.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6.安防产品销售,保险箱准销??

市 民 政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婚姻介绍所申办?

2.境内10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更名、歇业?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下放的审核事项? 1.新建遣送站审核?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城区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地名命名、更名?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3.城区地名命名、更名?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本级气功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核?

2.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合并、命名、更名? 3.编印以市域地名为主的交通、旅游、行政区划地图及电话号簿? 4.追认革命烈士?

5.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调整,伤残证件补办

、换发,伤残抚恤待遇取消、恢复,伤残辅助器械修配? 6.福利企业申办、变更?

7.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公勤费待遇? 8.经营性公墓申办?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3.本级城镇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含本级农转非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本级特殊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 司 法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公证档案查阅、外借? 2.涉台公证?

(二)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网络机构建设?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申请?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3.公证员注册?

4.律师机构设立、变更、设立分所? 5.律师资格、执业证件?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 2.公民代理诉讼? 3.律师助理资格??

市 财 政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菜篮子工程一般增值税退税? 2.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3.企业税后分出利润?

4.国有企业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标准、企业税前列支的待摊预提递延资产等费用合理? 5.企业原材料节约奖单项奖?

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事项、企业涉及有关资本的会计事项? 7.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查? 8.空置商品房免税? 9.购置录像设备? 10.空调?

11.各种音响设备? 12.照相机和放大机? 13.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14.企业税收的先征后返?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电算化、会计资格考试、会计证考试培训点? 2.罚没收据、票据领用、缴销?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立项? 6.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变动资产评估确认?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废旧物资、铸锻件等一般增值税退税? 2.摩托车集控?

3.股份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4.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收入?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财政收支预决算? 2.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会计决算? 3.企业费用、工资、财务决算? 4.集控审批?

5.农业四税减免(耕占税、契税审批)?

6.会计事项审批(代理记帐资格、帐证定点销售单位、考试单位)? 7.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

8.事业单位基金提取、资产处置、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标准? 9.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 10.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11.各类专项基金?

12.企业改制中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13.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 14.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5.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公益性基金的设立和注销、行政事业性立项收费? 2.属省级审批的耕占税、契税? 3.车船税减免?

4.账证监管定点印刷单位?

5.评审会计中介机构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6.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7.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 8.会计事务所的设立、终止? 9.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10.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1.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省级颁发各类会计证书(从业资格证、职称、电算化证书)? 3.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销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区)、乡财政预决算? 2.彩票发售资金和使用?

3.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市 人 事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2.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 3.城市增容控制?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各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2.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 3.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认定?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各系统公务员开展专门业务知识培训? 2.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3.机关之间调动、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劳动合同

制工人转正定级工资?

二、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下放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初评委的组建?

2.事业单位人员自动离职、辞退?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降级以下行政处分?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基金? 2.全民事业单位招工计划?

3.中评委和乡镇高评委的组建、调整?

4.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B类项目? 5.补充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机关工作人员退休? 7.在职人员工资标准?

8.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及人才招聘广告?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高级职称评审推荐?

2.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系统奖励表彰?

3.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 4.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 5.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区域性)?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事业单位登记?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各类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结果? 2.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

3.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职位轮换(轮岗)、辞职辞退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各区新增统筹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标准? 2.企业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3.企业工资起点标准? 4.企业调入人员工资处理?

5.企业职工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工资的审批?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3.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及有关待遇? 4.托管档案人员视作缴费年限确认?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企业录用下岗职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企业经营者登记收入手册? 2.矿山企业安全条件许可证?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企业改制职工一次性安置费? 2.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举办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劳动就业职业技能

培训教育机构?

2.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3.困难企业工资预留户? 4.工资基金? 5.工效挂钩? 6.企业集体合同?

7.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职工工伤待遇审批?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9.离退休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0.企业参保职工退休及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 11.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12.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境外人员在苏州就业办理《就业证》?

2.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农转非? 3.职工工伤认定?

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5.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 3.厂长(经理)、矿(场)长安全资格? 4.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申办职业介绍所? 2.企业特殊工种名录?

3.大中专院、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发生工伤的? 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意外事故失踪的? 5.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行政划拨土地批准转让?

(二)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国家集体建设、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 2.村民建房用地?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下放的审核事项? 1.农业开发经营项目用地?

三、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地价评估结果?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行政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 2.私房翻建用地? 3.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土地置换面积指标?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及荒滩? 4.建设项目用地? 5.征用土地?

6.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7.土地登记??

市 建 设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生活饮用纯净水生产企业资质? 2.全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3.干将路路面开挖和雨污水接纳(转入市政公用局)? 4.全市涉外建设项目的安全事项(转入安全局)?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供气许可?

2.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甲级)?

3.中级工以下建设类培训机构、鉴定机构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5.施工企业试验室和人员资质(三级)? 6.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7.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8.市建设局下属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售? 9.井字架拆装许可?

10.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站(初级)?

11.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结果?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燃气产品准销许可?

2.申报部级历史名镇(村)? 3.建筑材料准用证?

4.干将路广告设置、占道审核? 5.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证? 6.城建监察证?

7.零星住宅建设项目?

8.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转入协会)?

9.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测机构人员资格初审(转入协会)?

(二)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江苏省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 2.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

(三)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建设工程合同审核?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商品房销售价格(转入物价局)?

2.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与投资规模(计委牵头)? 3.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预审(市区)?

(二)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施工、监理单位进出市、省承接业务? 2.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加层改造抗震安全审定批准?

2.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1000立方米以下),燃气工程立项、方案设计、施

工图设计?

3.市管项目一级及以下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4.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证书? 5.密级地形图复制?

6.砼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

三、四级)、商品砼生产企业资质(三级)?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勘察设计、审图单位资质? 2.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 3.城市供水和燃气企业资质?

4.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1000立方米以上)? 5.建筑业企业资质(与建管局重复)?

6.部分部属归口行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安装维修资质? 7.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8.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初审? 9.市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出版初审?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1.招投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 12.区域和城市村镇、农村抗震防灾规划? 13.施工企业试验室(

一、二级)资质? 14.高级工以上建设类岗位培训鉴定机构? 1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16.省外施工企业进本市施工的承接工程核准书,本省施工企业在本市区施工的承接工

程核准书?

17.塔式起重机拆装和检测机构资质? 18.建筑企业关键岗位合格证书?

19.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站(中级以上)? 20.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 21.建筑业企业资质?

22.砼预制构件、商品砼企业资质(

一、二级)?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工程主体结构、新技术、材料、结构抗震设

计审查?

2.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拆迁上岗证? 3.工程类别、费用定额、临时设施费标准? 4.市政公用施工承接工程核准书?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6.工程设施使用许可?

7.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初、中级)? 8.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资质?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2.工程竣工验收?

3.村镇建筑工匠乙、丙级资质?

4.调整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文件、资料? 5.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6.勘察设计、开发单位进出市、省承接业务? 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8.建设工程合同??

市 规 划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设计意见书?

2.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县级市建设项目“一书二证”审批? 3.苏州城市规划区内交叉土地上建设项目“一书二证”审批?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城市地名审核(转入民政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设计方案审定书?

2.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

3.历史文化名城(镇、街区、地段)、风景名胜区评定及规划? 4.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城市测量资质? 5.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设计条件? 6.城市规划设计?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域范围内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

市市政公用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节约用水技措项目? 2.凿井许可?

3.建设项目施工用水和其他临时用水?

4.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节水设施? 5.节约用水奖?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凿井施工队伍资质?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城市道路挖掘? 2.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

市房产管理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单位购买私房? 2.古建筑修缮方案? 3.特殊公房拆迁? 4.水箱清洗队伍资质? 5.房改换购住房? 6.房改增配住房?

7.新租公有住房缴存定金? 8.单位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方案? 9.单位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房地产经纪人资质(转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转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2.白蚁防(灭)治单位资质?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4.房改房上市交易? 5.单位使用售房款?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条件? 7.住房公积金支取?

(三)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出租房屋事前审核? 2.单位房屋转让? 3.房屋拍卖?

4.外地人员购买私房? 5.房屋有偿换房?

(三)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业主委员会确认?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备案)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区廉租住房?

2.落实私房(含宗教)政策? 3.房屋修缮单位资质? 4.职工购房货币补贴? 5.出售公有住房?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7.单位使用公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单位缓(停)缴住房公积金?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租赁)? 2.房屋装修装饰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行为? 3.商品房预售、境外现(预)售?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商品房预售合同??

市城市管理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户外广告及大型标语牌、城区主要道路画廊、橱窗设置?

2.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市 交 通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资质管理(丙级)? 2.机动车试刹车?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许可? 2.内河船舶登记?

3.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4.三、

四、五等内河船员资格? 5.市区营运车辆停驶异动变更?

6.外省旅客运输企业在本市设立运输分支机构、代理机构?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水陆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户停业? 2.机动车配件经营业户资质?

(四)下放的审批事项?

1.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的范围和疏浚物弃置地点

?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500载重吨以上船舶航行苏南运河限航? 2.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液化气船? 3.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客/车滚装船? 4.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汽车滚装船? 5.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高速客船? 6.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化学品船? 7.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散装水泥船? 8.国际海运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9.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

10.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更换首席代表? 11.市内出租轿车企业等级评定?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汽车客运一级、二级站等级评定?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道路货物运单?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开停业? 2.县内货运零担线路开停业? 3.县内货运配载线路专营? 4.县内水陆运输企业开停业? 5.《船舶营运证》?

6.县内运输服务业开停业?

7.搬运装卸承托双方搬运装卸合同文本?

(二)下放的备案事项?

1.在等外级航道建设与通航有关的拦、临、跨、过河等设施,通航标准的审批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水上加油站(点)?

2.水上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停泊区划定与调整?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4.市管交通重点工程施工? 5.二类、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企业(自修单位)资质? 6.养路费减征?

7.跨县级市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行驶,国省道公路施工路段管理方案、公路中断交通? 8.占用、利用或挖掘国省道公路、公路用地,在国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

线、电缆,在国省道公路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增设公路平交道口? 9.在五至七级航道建设与通航有关的拦、临、跨、过河等设施?

10.在航道及岸坡挖取砂石泥土以及临时占用航道设施、设置围堰、沉箱等和装卸作业

等?

11.水陆道路运输、搬运装卸及其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12.营运(含租赁)车辆的新增和更新、转籍、过户? 13.城市客运经营者开业审查,核发“城市客运营运证”? 14.市内客、货运经营线路? 15.外地客、货运输进市经营?

16.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开辟、调整和延伸?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船舶寄泊站?

2.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 3.船舶电焊工考试发证?

4.城市、乡镇渡口设置、迁移?

5.港区岸线构筑设施,在四级以上航道建设与通航有关的拦、临、跨、过河设施等

通航标准?

6.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资信登记?

7.公路、水运施工养护企业资质,交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8.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资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点)

开业?

9.中外合资、合作汽车维修企业资质? 10.养路费、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免交? 11.专设航标、搬迁、拆除航标?

12.涉外和省市际水陆运输服务企业设立?

13.跨市客运班线、零担货运线路、货运配载线路、高速公路客运班线? 14.汽车客运

一、二级站筹建开业?

1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及试验检测人员资质?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许可,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资质?

2.水路运输企业、个体联户船舶以及国际海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

、海上国际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装卸企业等的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3.货运出租车车型核准?

4.道路运输驾驶员及危险货物、大型物件、零担运输的主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营业

性机动车准驾证?

5.搬运装卸作业标志、非机动车营运标志、搬运装卸机具设施标志? 6.机动车驾驶学员、教练员、教练车各类牌证? 7.汽车客运

三、四级车站开办? 8.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 9.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报废??

市 水 利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泄洪道设置渔具?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地下水改用自来水免交增容费?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深井封井计划?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取水许可? 2.取水年度计划? 3.用水计划? 4.临时排水?

5.排水许可及污水接纳审批?

6.市区河道临河、跨河、穿河工程的规划蓝线和管线走向以及工程占用河道、安装

排水口、设置障碍等?

7.市管水利工程设计、及河道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和设施,市管河泊开

发利用规划和项目?

8.市管河道内进行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限制性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在江河湖泊上建各类水工程的项目规划同意书? 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3.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湖塘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行为? 4.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

5.省管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省管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自来水增容?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全市供水、节水、地下水开采等数据表?

2.各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3.防洪规划、农田水利规划??

市 农 业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种子检验员资格(B证)?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县级市、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3.动物防疫合格证? 4.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5.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下放的审批事项?

1.县级市、区以下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2.县级市、区以下(包括个体)兽(鱼)药经营许可?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农药经营许可?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征使用市属蔬菜基地项目?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市区蔬菜副食品批零市场建设项目?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主要农作物品种参试、报审? 2.兽(鱼)药经营许可证? 3.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 4.贝类资源收购证、运输准运证? 5.狩猎证?

6.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省重点保护动物)?

7.占用或征用林地(临时占用征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

上10公顷以下的)? 8.动物及其产品检疫? 9.农村二级农机维修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海洋捕捞渔船的新建、更新、改造? 2.水面养殖使用证?

3.鳗鱼苗资源收购证、准运证?

4.中华绒螯蟹(苗种)收购证、准运证,省陆生野生动物运输证,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

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5.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经营许可证? 6.渔船修造企业许可证书? 7.植物检疫证(出省)? 8.林木采伐许可? 9.林权证?

10.占用或征用林地(临时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

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11.林区木材经营许可?

12.国家保护一级野生植物采集证? 1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4.一级农机维修点?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植物检疫证书?

2.海洋、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3.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租赁登记证明书? 5.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6.出省木材运输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2.三级农机维修点??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缓征? 2.企业人员调入(出)及经营者年收入? 3.接待外宾计划?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远期收汇证明? 5.集控商品购买? 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出口退税稽核?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出口收汇考核?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转入国税局)?

三、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计划单列市(县)开发区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计划单列市(县)开发区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计划单列市(县)开发区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4.计划单列市(县)开发区限额以下外商其他投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和变更,以及其他利用外资项目? 2.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及其确认书? 3.加工贸易业务?

4.权限内境外非贸易企业的立项和可行性方案? 5.外商入境申请?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限额以上、限制甲乙类及特殊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合同章程变更,以及其他利用

外资项目?

2.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3.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和经营权变更、撤销、更名? 4.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或代表处?

5.举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 6.外经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

7.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接受多双边援助项目?

8.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互利合作项目立项? 9.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10.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用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11.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

1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

13.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国有外贸进出口企业的更名、

划转?

14.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 15.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16.省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 17.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初审及管理

?

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

2.共用天线系统设计、施工方案与工程验收? 3.音像制品运输传递?

4.全市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苏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验收?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全市音像制品(放映、批发)单位设立? 2.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台(站)设立、变更? 3.设立综合音像资料馆?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外省市有线广播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在本市承接业务?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文物古建筑维修及控制性建设,控制保护古建筑的重大维修方案或拆除、移建? 2.电影发行放映?

3.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等经营单位设立? 4.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5.市管经营性演出单位(演员个人)的设立许可及演出活动许可? 6.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设立变更? 2.社会办学(艺术培训机构设立)? 3.对外(国外、境外)文化交流?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5.全市单位和个人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信息)? 6.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施工)单位设立? 7.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 8.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规划?

9.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台设立、变更? 10.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宾馆(饭店)开展视频点播业务? 11.影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

12.市级(含市)以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建立有线电视转播频道? 1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

14.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 15.设置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方案?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区文保单位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

2.设立网上播出前端、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

市 卫 生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托儿所(班)注册? 2.托儿所(班)变更?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医院采供血许可?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4.职业危害因素卫生监测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可?

5.卫生许可(食品、公共场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单位、眼镜经营单位卫生质量许可、碘盐分装企业)? 6.预防性卫生监督评审认可?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人员资格认定?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医疗机构制剂品种?

2.购置大型医疗设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医疗服务价格? 4.医院自制药物价格?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下放的审核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50万元以上)? 2.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指定品种的大型医疗设备?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成人性保健品卫生许可?

(二)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医疗机构报废万元以上医疗用仪器设备? 2.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 3.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上岗证?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医疗机构设置?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单采血浆站设置及单采血浆许可,血站、中心血库设置?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 3.医疗广告?

4.药品(含放射性)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5.教学、科研、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含注射剂)计划? 6.HIV(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设置?

7.卫生许可(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审查批件发放,卫生杀虫药剂、蚊香,涉及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材生产企业,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药械、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单位生产和销售,碘盐加工企业)? 8.医师资格认定?

9.托儿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和变更?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年度情况??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计划生育药具零售?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金? 2.终身无子女者享受100%退休金?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特殊情况再生育一孩?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

市环境保护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临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锅炉、炉窑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试生产?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3.防治污染设施停运、闲置、拆除? 4.危险废物处理方案、转移计划?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

6.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进口废物?

2.环境工程设计资格(丙级)?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 2.排污费减免申请?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超标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规划?

2.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县级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环境影响登记表?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市 体 育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体育广告?

2.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冬季两项、航海模型、登山、钓鱼、

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毽球等比赛项目?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核准事项? 1.体育经营许可证?

2.初级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3.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4.二、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 5.

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

市 统 计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级部门建立系统外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统计人员上岗证? 2.基本统计单位登记?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统计资料公布?

2.市级部门建立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 3.市属企业、事业组织变化、变更??

市新闻出版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出版单位的设立?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核准事项?

1.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版经营? 2.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

市 旅 游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国内旅游定点饭店餐馆? 2.国内旅游定点商店?

3.国际、国内旅行社门市部?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的评定?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一至三星级饭店评定?

2.涉外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队?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国内旅行社?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涉外饭店? 2.国际旅行社?

3.导游证、临时导游证?

4.旅游区(占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市 物 价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大米、面粉销售价格? 2.油菜籽收购价格? 3.饲料销售价格?

4.粮油副产品收购、销售价格? 5.化肥零售价格?

6.文艺演出票价(最高限价)? 7.宾馆、饭店客房价格及餐饮价格? 8.家用电器修理收费?

9.舞厅、歌厅、卡拉OK等娱乐健身场所门票及内供食品、饮料价格? 10.仓库出租、储藏收费(管理作价办法)? 11.市区人力三轮货车收费(管理作价办法)? 12.拍卖行收费? 13.内河摆渡费?

14.房屋屋顶水箱清洗费?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种子销售价格(按隶属关系)? 2.农机销售价格(按隶属关系)? 3.热力价格(按隶属关系)? 4.殡葬服务价格(按隶属关系)? 5.农机作业费(按隶属关系)?

6.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房屋重置价格(按隶属关系)? 7.三星级及以下饭店服务收费(按隶属关系)? 8.公厕收费?

(三)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汽油、柴油、煤油零售价格?

(四)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企业定价的药品价格?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红小麦订购价、保护价?

2.棉花收购、供应价格,棉籽收购价格? 3.纸张及纸浆价格? 4.硫酸出厂价?

5.农膜销售价格(省管作价办法)? 6.汽车、摩托车配件销售价格? 7.大型医疗器械价格?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企业定价资格认可?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食品类:粮食及复制品、食油、猪肉、鸡蛋、牛奶、食糖、酱油、啤酒等价格? 2.日用、工业品类:洗衣机、电冰箱、彩电、家用空调器、热水器、电风扇、自行车

、洗衣粉、铝锅、卫生纸、普通灯泡、日光灯管、学生簿本、棉毛衫裤、汗衫背心、絮棉等价格?

3.挂历最高限价?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部分特需医疗收费? 2.民办中小学收费?

3.公路、内河货运价格及运杂费? 4.四星级及以上饭店服务收费? 5.幼儿园、托儿所收费?

6.市级游览参观门票价格(包括市属)? 7.地方陈化粮销售价格? 8.市区停车场(库)收费? 9.市区代办托运收费?

10.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费用? 11.旅行社服务收费?

12.部分中介机构服务项目收费? 13.部分地产小化肥、农药出厂价格? 14.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代办服务费? 15.市区住房置业担保服务费?

16.市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 17.市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标准?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

2.桑蚕鲜茧收购价、干茧供应价、厂丝出厂价、蚕种价格? 3.地产小尿素、部分化肥农药出厂价格? 4.省及省以上管理的药品价格? 5.足金饰品零售价格及加工费?

6.计划内石油液化器销售价格(含管道液化汽)、管道煤气价格? 7.自来水价格(含城市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8.电价上网价格销售价(含地方电厂网价)、民爆器材供应价格? 9.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指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10.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价格?

11.医疗服务收费、血站供应血价格及公民临床用血收费?

12.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收费(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专、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

费、杂费和住宿费、代办费、借读费等)及各类培训收费? 13.省级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虎丘、留园、拙政园)?

14.铁路、民航延伸服务费、地方铁路运输价格,公路、内河客运价,城市公共交通运

价?

15.电信资费、邮政延伸服务费、有线电视服务收费?

16.部分中介机构重要服务项目收费、金融、保险代理代办服务费、各类专业市场中介

服务收费?

17.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法院、检察院系统受理、诉讼、培训、法医鉴定等收费? 18.部分粮食定购价、保护价,储备粮食、棉花购销价格? 19.汽油、柴油、煤油零售价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4.价格等级证书?

5.宾馆饭店代办电信业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 6.市区各类明码标价(费)签(表)监制?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企业定价的药品价格? 2.广告服务费??

市 粮 食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粮食批发经营资质??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改为审核的核准事项? 1.清真标志牌的发放? 2.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一般规模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许可?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城市绿化规划的局部调整?

2.非国有的苏州园林所有权的转让?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苏州园林重大修缮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

1.供电、邮电等部门因抢险砍伐、截干、修剪树木?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非等级)? 2.市区树木砍伐、移植、截干、切根? 3.市区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 4.苏州市

二、三级园林的级别? 5.20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工程设计?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及建设工程? 2.园林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及设计方案?

3.对公众开放的园林门口50米范围内设置商业网点、户外广告等设施? 4.市区古树名木移植?

5.在公共绿地极其外围20米范围内设置商业网点、户外广告? 6.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一级、二级)?

7.古典园林修复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建设设计方案? 8.苏州市一级园林级别?

9.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绿地指标?

10.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城市绿化工程竣工?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区审批移、伐、截干树木和占用绿地??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人防工程立项?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 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设防?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人防建设资金,人防工程有偿使用?

2.人防工程设计(含初步方案、扩初方案、施工图)?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人防工程财务报表及报告? 2.人防工程档案资料??

市外事办公室?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下放的审核事项? 1.县级市授予“荣誉市民”?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邀请外国人来华?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友城结好?

2.邀请外国记者采访? 3.申办因公护照、签证?

4.因公出国(境)团组(含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国)? 5.与驻华使领馆交往?

6.涉外饭店(宾馆)、商住楼、小区、外专楼? 7.授予“苏州荣誉市民”??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捐赠工作?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华侨、港澳投资者身份认定??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核准事项?

1.《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核发与注册?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 1.重大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复议决定??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区各类商品市场?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接受台胞捐赠?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赴台交流活动和台胞来苏交流活动?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台湾投资者身份确认?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台胞出入境情况统计?

2.台资项目注册与撤销情况??

市国家安全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卫星电视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 2.涉外接待单位?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

1.出国赴港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市国家保密工作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涉外宾馆(饭店)、居住地? 2.对外提供的社会调查资料?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党政机关、保密要害部门计算机国际联网? 2.涉密设备及保密技术防范手段认可?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涉密单位保密管理干部任职资格?

2.国际联网计算机所采取的保密防范措施? 3.一般用户国际联网申请?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投入使用? 2.携带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许可? 3.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审查有争议的事项?

2.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有争议的事项,电子出版物及复制电子媒体非卖品?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防范预案,重点涉密项目保密防范措施? 2.科技国家秘密项目?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印刷复印行业企业注册

?

市 档 案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备案事项?

1.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市 气 象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

2.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2.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鉴定?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 2.防雷产品销售、使用备案

?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超短波无线电台? 2.无线寻呼(本地网)?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短波无线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双向)、蜂窝通信网基

站?

2.无线寻呼(本省网)?

3.研制、生产、进口无线发射设备?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卫星地球站(单收)??

市残疾人联合会?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发放残疾人证?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转入劳动与社保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单位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购买残疾人机动车人员的资格?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市 地 税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减免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总机构管理费、企业财产损失前扣除、工效

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3.延期申报、纳税?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技术改造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减征?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2.外出经营? 3.购领发票?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它纳税资料等??

苏 州 工 商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小轿车连锁经营分店? 2.进口酒类批发企业? 3.中药材专业市场?

二、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酒类广告发布? 2.外派劳务广告发布?

3.化妆品广告发布(印刷品广告除外)?

三、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市场管理机构印章的印模? 2.粮食加工数量?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烟草广告?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非法人企

业营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登记、外资企业办事处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在华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中外合作企业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登记、中外合资企业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及注销登记)? 2.市场登记?

3.商品展销会登记? 4.经纪人资格认定? 5.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6.印制商标单位资质? 7.合同鉴证? 8.广告经营资格?

9.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医疗广告、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店堂广告??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商贸计量考核? 2.企业计量定升级?

3.企业计量合格确认(转至中介机构)?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报告? 2.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开工? 3.I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商贸企业“双信”评定?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3.计量保证确认?

(二)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发证?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产品准产准销证管理? 2.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认(转至协会)?

(三)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企业产品标准执行证书?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2.锅炉新装、移装、修理和改造开工,压力容器安装前报装手续,修理和改造压力容

器单位资质及修理改造方案? 3.市级计量鉴定机构资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锅炉(含封头)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化学清洗专业

单位资质?

2.BR级、DR5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 3.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

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资质?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计量标准考核?

2.单位使用锅炉注册登记及注销报废,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3.办理代码证、IC卡?

4.锅炉和水处理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资格? 5.医用氧舱使用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2.质量认证获证企业登记? 3.企业标准? 4.采标标志?

5.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

市 盐 务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碘盐零售许可??

苏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合格证》?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批发)?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批发、连锁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放射性药品生

产、经营、使用许可?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

二、三类)? 3.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注册(

二、三类)?

4.药品生产企业新增剂型、新增车间、另设分厂? 5.进口原料国内分装后出口?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办,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7篇:五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五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

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0号令)规定:

(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三)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四)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五)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七)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八)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九)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第251号令)规定:

(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三)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四)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六)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社会团体许可条件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3、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4、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条件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有关选举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社团成立的文件(原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9)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兼任社团负责人的,按干管权限报批,填报《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审批表》;

(10) 会员登记表;

(11)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原件);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教育、劳动类须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盖章,原件);

(8)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验原件及复印件); (6)按民非的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或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民间组织变更登记

民间组织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关于决定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①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的租(借)用合同的复印件或产权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附产权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审计报告(原件); ③活动资金变更需提交验资报告(原件);

④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以及新业务主管单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原件);

⑤名称、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的《章程》(教育、劳动类须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盖章,原件);

⑥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间组织,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民间组织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依照本单位《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原件); ④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书; ⑤《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以及本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及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1、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2、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2、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八、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五年。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四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社会团体经登记成立,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登记成立,发给《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

十二、行政许可年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章第5条及《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

八、九条,《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公益性墓地申请书(交原件);

2、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建设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交原件);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书(交原件);

7、利用外资除提交以上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审定——制作决定文书——送达。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4章第3节第42条第1款)。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益性公墓行政许可证》。无有效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农村村民委员会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建立、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公墓实行年检制度(《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03号 行政许可事项:遗体延期火化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遗体延期火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应当火化的遗体,在7日内火化;腐烂的遗体立即火化。需延期火化的遗体,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立案机关批准后方能保存”。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正常死亡的,由于某种原因,遗体需延期火化,由民政部门批准。(《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2、非正常死亡的或涉及案件的,遗体需延期火化,由立案机关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遗体延期火化申请书(交原件);

2、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注:以上所提供材料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审定制作决定文书——送达。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有效期限限制。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遗体需延期火化,申请人须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批准成立社会福利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申办人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五、申请材料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填写《云南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5份,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批准——核发。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收到齐备材料10日内办结。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无有效有限。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即可办理福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 十

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推荐第8篇:行政审批窗口工作汇报

XXX行政审批窗口工作汇报

2011年,XX行政审批服务中心XX窗口在党政服务审批中心和计生委的共同领导下,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紧围绕“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工作目标,坚持“服务经济、方便群众”宗旨,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各项职责,较好地完成了XX下达的各项行政目标任务。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审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我委历来重视计划生育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委主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提升行政效能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支部责任目标,行政“一把手”列为第一责任人,对窗口审批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召开2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规划,把责任任务分解到具体科室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注重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召开会议研究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行政审批事项的同志充实到XX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设立AB配角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相关业务科室积极支持和配合审批中心计生窗口工作,及时沟通信息,相互到做好补台。XX分管领导坚持每季度到窗口1次,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指导窗口工作,及时与中心领导进行沟通和交流,确保窗口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服务机制,实现行政服务的提速增效

近年来,按照上级要求XX在解决问题抓整改、借鉴经验抓创新、切实加强XX窗口效能建设上动脑筋,想办法,出实招, 1

求实效。根据XX经济社会的发展, 2011年XX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调整不适合形势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印制了《XX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手册。二是进一步规范窗口审批项目。对窗口审批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计划生育审批XX个事项已全部纳入窗口办理。三是优化审批流程。为方便办事群众,实行“窗口围着群众转,单位围着窗口转”的工作运行机制,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窗口和相关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协调运转,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资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当天办结,不随意延长办结时间。四是重新修订《XX工作制度手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审批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民主评议制度以及审批工作年度定期报告等制度,对因工作造成失误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避免了只纠正错件不惩戒责任人、只考核不奖惩或者只奖优不罚劣现象的发生。一年来,XX窗口受理办结各项业务XX件,做到了XX受理,XX当场或承诺期内办结,未出现一起业务滞办、拖办现象。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

坚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一是年初制定了《XX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以及基本要求。二是通过节假日、纪念日集中宣传,利用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免费为群众提供技术服务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将XX的相关政策

法规在各种媒体进行发布和更新。四是利用XX政府网计生委网站优势,将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法律法规、办事规程、政策解答等内容设置成网页专门栏目,方便群众查询、检索和监督。通过宣传,增强了XX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建设学习型单位

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是关键, 2011年开展了以“XX”为主题的各项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统一思想。201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发后,XX班子成员高度重视,对《意见》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分析当前行政服务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针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行具体安排。二是将《行政许可法》、《文明礼仪》、《公务员法》等书籍发给窗口工作人员,制定学习计划,把接待礼仪、审批权限、法律和法规等列为重点学习内容来抓,要求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耐心热情,细心办理,业务解答做到“一口清、一次清”。三是“班子”成员带头学法,结合培训班、讲座和学习日等载体开展对行政许可法、XX法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倡导干部职工勤奋学习,尊重法律,维护法制权威,积极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通过学习,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五、实施政务公开制,强化社会监督,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监督是关键。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制定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申了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规范了政务公开的内容,

明确了政务公开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体系和考核评估体系,狠抓落实。二是通过XX热线、设立公开栏、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形式,将XX窗口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将XX行政审批权的运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三是加强行政审批件、信访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四是积极参与XX监察局纠风办、XX广播电台“行风热线”节目,就XX优惠政策、XX管理与服务等内容进行系统、全面的介绍,并对现场热线提问进行解答,群众参与度很高,得到了好评。由于宣传到位、措施得力,一年来,XX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一例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虽然我们在行政审批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整体要求和人口计生工作向高层次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行政人员队伍素质与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待于提高;创造性开展工作不够。

六、下步打算

(一)加强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和政策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参与中心和主管单位开展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巩固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新的一年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不断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推荐第9篇: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市发改委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梳理

自查情况汇报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对行政审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迅速成立工作小组,由黄光主任总负责,分管副主任具体拟落实,全面启动相关工作。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委内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业务科室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实现各业务科室与窗口间的无缝衔接。

三是扎实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及培训。我委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全体工作人员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大家都能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了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积极组织推进工作

一是明确各业务处室负责人是所承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将发现的问题纳入责任制考核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二是实现项目“阳光行政”,将办事流程图、办理事项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申请书范文本、办事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通过窗口公示、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向项目单位解读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和项目申报所需材料,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截至2012年10月,发布2012年度信息147条,备案18条,审批112条,核准17条;发布2011年度信息175条,备案38条,审批112条,核准25条。 三是实行“限时办结制”,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的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会在承诺期内

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力。遵守对受理或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的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面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工作人员会耐心向其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四是完善窗口协调服务机制。受理审批前一次性告知到位、项目审批过程服务到位,完善“主动服务、超前服务、贴身服务、贴心服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全过程的跟踪、协调服务和督促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尽管工业、建设工程项目新流程已经市政府门户网站、媒体和网络问政等方式进行了广泛宣传,仍有部分企业不太了解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新流程的各个事项和规定,按原流程的要求报送审批材料。

二是部分企业未按新审批流程的规定提交各项材料,导致主协办机制无法提速。例如部分企业在申报项目核准时,未同时提供用地预审等材料,导致并联审批机制未能发挥更大的效能。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全力推进并确保按时完成电子政务和绿色通道制目标任务。由于诸多因素影响,致使这两项工作还没有全面完成,下一阶段将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各方,力争尽快完成工作目标。

二是对已完成的其他几项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巩固并完善已取得的成果,确保这些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不打折扣。

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继续全面深化委依法行政工作,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长效机制。行政审批工作任重道远,市发改委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化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做到一心为民,高效办事,建设廉洁、高效、便民、依法、公开、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拼搏努力,扎实工作,不断开创发展改革工作新局面,勇创新佳绩。 南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16日篇2:××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梳理工作总结 ××县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工作总结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县监察局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审改办,集中办公,于8月23日至10月10日就全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专项清理,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工作,明确指示由县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专项清理,安排审改办同志赴市审改办、××县、××区等地考察学习审改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在工作经费上给予了有力保障。各单位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把关、分管领导全程参与督促、工作人员高质高效落实,有力推动了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成立机构。县监察局从编制、物价、法制、政务中心等单位抽调了5名业务精、素质高的同志成立审改办,专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工作。抽调人员做到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办公,直至工作任务完成。

三是宣传发动。县政府于9月10日召开了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大会,会议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主持,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做主题报告,县委副书记、县长做重要指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为专项清理工作营造了浓厚的工

作氛围。县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工作的通知》,就专项清理工作明确了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具体要求和责任追究。

四是认真清理。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省、市、县的有关通知,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合并的合并,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对涉及本机关业务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清理内容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主体等,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县审改办。县审改办采取集中审核的方式,对各单位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审核,审改办审核后将目录返回原单位由一把手签字确认,再形成最终结果。

经清理,我县本级共取消行政许可项目××项,保留行政许可项目××项和非行政许可项目××项,省市下放的其他管理事项××项和直接报省项目××项。我县在进行专项清理的过程中突出了三个特点:首先是行动迅速。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县监察局迅速成立审改办,迅速安排考察学习,迅速进行宣传发动,迅速开展清理审核,确保在一个月内完成工作任务;各单位接到关于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按要求进行清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任务。其次是清理全面。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涉及行政审批的事项进行排查,做到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一个不漏。三是程序到位。县审改办确定了“单位清理—审改办

审核—单位再次清理—审改办再次审核—单位一把手确认—审改办确认”的六次审核确认程序,同时在专项清理过程中做到“在内部讨论研究顺畅、与单位协调沟通及时”,程序到位既保证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工作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实施多年,但是仍然有部分单位对这项工作非常陌生,有的将审批项目简单等同于收费项目,有的对审批项目和非审批项目区分不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接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直接涉及到各行政单位的职能和具体经办人手中的权力,认识不清晰、观念不转变,是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难点。 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单位在清理时,对本单位具有的职能及其实施依据清理不到位,把握不准确,有的还在继续实施已经被省市取消的项目,有的没有及时将省市下放的项目纳入本单位职能也没有开展相应的工作,导致此次专项清理过程中发生了多次反复审核仍未能确认的情况,延长了专项清理工作时间。总体而言,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优于无执法职能的部门,驻通单位优于县直单位。

三、下阶段工作建议 一是继续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全局、任务艰巨,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站在促进全县经济

社会发展的高度,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议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承担日常工作,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履行政策指导、业务协调、工作监督职能,指导协调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在人员、经费、办公场地等方面予以保障。今后凡是国务院、省、市新出台有关审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由县法制办负责落实,以便确保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延续性和实效性。

二是运用专项清理结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环节,专项清理工作是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清理发现,部分接入电子政务系统的单位,其已设臵的网上办事项目与清理结果不一致,存在多项、漏项的情况。建议县电子政务办公室结合运用专项清理结果,与各单位加强衔接,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项目的设臵。同时,各单位要明确一名精业务、通法律、懂计算机的工作人员为电子政务联络员,分期分批至政务中心开展电子政务系统后台设臵工作。

三是严肃审批工作纪律,切实加强监管。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运作机制,减少行政审批的人为因素,减少随意性。对于清理中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程序科学、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

由裁量权。县监察局要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建立并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审批单位、审批人对审批过错的责任。对擅自变更、新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以及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甚至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理。篇3: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年终工作总结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年终工作总结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年终工作总结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年终>工作总结 2013年,xxxx县行政审批中心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以xxxx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为统领,以“打造‘一个品牌’(临沪新城 效率xxxx)、推进‘两头管理’(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实施‘六大服务’(联合预审服务、一次办服务、模拟审批服务、项目代办服务、上门联合审批服务、联合竣工验收服务),优化流程,实现高效审批”为工作目标,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全力打造“事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政务平台。今年1-11月,共受理事项74637件,办结事项74523件,平均承诺工作时间6.33个工作日,实际办结时间1.47个工作日,实际提速92.12%,按时办结率100%。

一、2013年>工作总结

(一)围绕“临沪新城 效率xxxx”品牌建设,着力构建审批事项、环节最少政务平台。

1、四减少迈出实质性步伐。一是减少审批事项。结合《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四减少”的工作要求,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突出自我革命、自我削权的理念,努力把更多的审批事项回归市场。在前几轮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今年4月、11月又从维护市场主体和群众利益、提高行政效率出发,主动改革、自我瘦身,改“核准制”为“备案制”。目前我县行政许可事项保留332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从去年的82项缩减至58项。同时重点加强我县涉企类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精简率42.03%。日前,中心既受理又能办理的比例达到91.46%。二是优化审批流程。组织进驻部门对一些进驻事项的审批程序进一步作了规范,优化了审批流程,通过并、减、转、放等方式,精简了282个环节,并对内部流转环节进行了优化,提高了进驻事项的一审一核率。目前,我县进中心事项“一审一核”比例已达到81.5%。三是缩减审批时间。按照简便高效、保质保量的原则,实施审批流程再造工程,对国土、商务、气象、消防、水利、人力社保、交通、教育等8个部门共77个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进行压缩,从原来的1016个工作日压缩到333个工作日。截至目前承诺

时间比法定时间提速86.07%,新增用地的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已经缩减至92天。 2.向上争取权限,向下放权有新突破。一是主动对接,争取放权。《xxxx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方案》中提出“赋予xxxx相当于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我县按照“能用、管用、实用”的原则,参照义乌、舟山、绍兴模式,主动向上争取行政审批权限。在与上级对口部门充分对接沟通的基础上,共梳理出需要省级部门和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114项,涉及发改、经信、住建等23个职能部门。目前,已有工商、质监、国土已分别取得省级部门的事项下放文件,获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9项,另外公安、科技、银监也已获得了近40余项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事项下放之后,工作开展正常,xxxx企业和群众已经开始享受到权限下放的方便、实惠。例如县工商局获得了省局一揽子“放权政策”,包括原由省局登记管辖的三类内资公司登记权限,目前完成有限合伙企业登记6家,核发零首付公司法人营业执照4张,一照多址11家,一址多照8 家,并实现冠“浙江”省名企业名称直通车,目前已经办理10家。二是助推基层,向下放权。结合姚庄小城市试点培育,我县把行政审批权限下放作为小城市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2个部门129项涉及民生和企业服务的审批事项已经全部下放姚庄镇,并采取派驻、委托、联办和镇派员协助办理等方式全部纳入姚庄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或代理,保证群众不出镇就能办结。例如,姚庄镇行政服务中心获得省质监局权限下放,全省首家实现在小城市即可直接可办理机构代码证,解决了企业设立“一次办”的瓶颈问题。县国土部门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15项审批事项下放姚庄国土所并进驻姚庄中心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等公共服务工作统一进驻到姚庄中心社保窗口统一办理。截至11月底,姚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共受理23849件,已全部办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西塘镇“扩权强镇”工作。目前初步确定了23个部门137个审批事项进驻西塘镇行政服务中心。

3、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研究制订了《xxxx县行政审批服务群众满意度测评实施方案》,委托中国电信嘉兴公司以电话回访方式开展行政审批服务群众满意度测评。每季度由第三方从当季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对象中随机抽取5000名征询意见,测评包括行政审批服务依法公开、合理规范、办事效率、窗口服务、勤政廉洁等五方面。截止目前,已进行了三次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分别为96.51%、97.28%、97.79%,部 >1 >2 >下一页篇4: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工作总结 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工作总结 根据自治州行政机关效能考评等相关文件精神,作为全州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使用试点单位,开发区自去年6月建成开发区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并运行以来,近一年来运行情况良好,效果较好,不仅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更是有力地促进了开发区的作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基本情况

目前,系统内共有15个审批单位(包括垂管单位),其中1个为绿色紧急通道,86个审批流程,108个行政许可事项,1个督查服务台,3个办事大厅。受理开发区内的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去年6月1日到今年2月各综合窗口共受理行政审批事项646件,全部办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少数部门领导和人员对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2、垂管单位有系统内审批专网,与开发区审批专网不能直接进行数据交换,通常采用审批事项办结完毕后,一次性将多个办结事项从另一台接入开发区虚拟专网的计算机上录入开发区审批专网,时间上有时会延长;

3、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软件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上略显繁杂,不够智能,在红、黄牌预警纠错方面还存在不够科学和规范等问题;

4、由于开发区许多办事机构都在同一栋楼里,许多前来办理事项的企业或人员直接进入相关部门办理事项,服务部门如果不能及时录

入所办理事项,将给随后的督查带来一定的难度,管理上还需进一步改进。

三、下步工作要求和打算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对网上行政审批与电子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效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让开发区发展环境得到真正优化。

三要认真总结,弥补不足和差距,保证开发区网上行政审批健康持续运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并迅速加以改进和纠正。

四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网上提醒、电话督促、上门督查的方式,对开发区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分季度进行督查,并且网上公布。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和网上审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考核项目。

五要开展网上审批,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实现便民高效,通过网上受理模式,运用数据共享、流程整合、数据整合等先进性技术构建网上协同审批模式,同时,将办理情况及时在开发区网站上公布。篇5: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思路 我办今年3月设立以来,根据管委会要求,按“强基础、建队伍、抓管理、促服务”总体思路,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改进管理服务手段,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2010年工作总结

(一)深入学习调研,提高干部业务素质

加强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学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计划生育、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行政审批等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争取尽快适应岗位需要。

深入开展专项调研。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了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管理、计划生育、行政审批标准化、招标投标等课题调研,全年完成调研报告12篇。通过调研,学习了有关业务管理规范,摸清底数,找准问题,理清思路,提出发展对策措施。 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讲坛,制定全年培训计划,由干部职工根据岗位特点和自身特长,开展主题讲座,进行交流研讨。先后举办《招投标管理》、《行政许可法》等6次专题学习,既促进主讲人系统学习、理性思考,也增进了相互交流,达到教学相长目的。开展读书活动,认真推荐读书书目,精选相关专业网站,分类组织业务学习,交流读书体会,充实思想,拓展视野。

(二)完善制度,构建行政审批管理体系

构建管理框架。根据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制订我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窗口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监督机制,理顺管理关系和工作职责,确保有序运行。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提出行政审批窗口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和服务承诺制等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效率。加强服务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问卷调查,组织年终企业测评,确保考核评比公平、公正、客观。

加强窗口交流。建立行政审批数据库,收集行政审批窗口职能及人员配置、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流程、服务承诺等情况,全面了解行政审批有关业务。召开行政审批窗口经验交流

座谈会,交流窗口管理经验,研讨管理问题。开展行政审批窗口服务日常检查,做好南区行政窗口管理服务工作,摸索窗口管理服务的规律和办法。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根据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入开展我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调研,找准共性要求和我区特点,提出我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总体思路、目标和路径。围绕市场建设重点,先期推进葡萄酒市场会员企业设立审批标准化建设,梳理审批流程,明确前置审批条件、各审批环节要求和服务承诺以及汇总审批表格,方便把握企业设立全过程要求、准备整套资料,实现心中有底、效率提高。

(三)健全网络,强化计划生育管理

建立计生管理队伍。构建计生工作体系,制订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相关单位和企业计生责任和工作要求。依托集体户口、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建立计生协管队伍,通过计生证明验证、日常查核、资料统计等方式,加强计生教育、发现问题、强化管理。组建企业计生管理队伍,在女工人数50人以上企业中确定计生管理员,组织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构建一线管理网络。

开展计生业务培训。组织计生协管员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邀请北仑区计生局领导和骨干举办人口形势、计生业务讲座,分专题开展计生业务培训,强化计划生育工作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婚育查验等工作,及时掌握计生工作动态。

妥善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对比高电子、庆达西等2起超生案件进行调研,了解人员工作、居住等变化情况,化解我区计生责任。依据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居住证管理、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管理责任和义务,法依规处理中盟钢铁等8起计划外孕案件。

(四)突出重点,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服务

完善外来务工管理体制。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专项调研,了解我区外来务工人员情况、新一代外来务工人员特点和现有管理服务基础,把握我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重点和难点,理清工作思路。提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意见和安全管理意见,明确工作重点,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落实。弘扬先进典型,积极组织先进评选和推荐,我区提爱思泉盟公司被评为2010年度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中盟钢铁公司胡森、东海敏孚公司贺军民分别被评为全省、全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做好重点管理服务项目。抓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与北仑区公安分局、北仑区外来人口办公室和北仑区行政审批中心等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制定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

实施方案,按要求组织实施。协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开展专项调研,了解北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和接纳学校情况,分析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北仑发改局、教育局及有关学习沟通,妥善解决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20名。做好生活小区放电影、员工春节购汽车票组织工作,完善南区电子阅览室管理,解决员工生活文化需求。

(五)强化规范,提高招标采购实效

优化招标采购管理,修改完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办法,简化工作流程,规范业务管理。出台了小额政府采购项目管理、邀请招标管理规定,简化管理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重点工程管理,细化商务大楼招标投标监管实施细则。加强硬件设施建设,设置评标室、开标室,安装监控系统,对评标、开标进行全程监控。截止11月底,共完成招标采购交易107 宗,交易额10046万元,其中建设工程交易项目21宗,交易额为8435万元,资金节约率11.5%;政府采购83宗,采购金额782.8096万元,资金节约率16%;参与产权交易拍卖3宗交易。

(六)遵守规定,确保勤政廉政。

构建责任体系。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对象,实行层级管理,逐级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制定廉政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责任科室和人员,确保要求明确、责任到位。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集体议事、分级廉政谈话等制度,制定财务、考勤、接待等12项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科以上干部和全体干部例会,不定期召开专题碰头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

开展廉政风险点管理。根据职能和工作重点,筛查风险隐患,确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2个一级风险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文件初审、评审专家选择、文件对外公告、招标评标过程管理、开标过程管理、招标资料管理、政府采购过程管理、标后管理等8个二级风险点,逐项提出防范管理措施。

落实廉政建设有关制度。落实一把手“三不直接分管”制度,部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等工作,加强工作透明度和制度约束力。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三重一大”保廉工作意见等规定,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干净干事。

在履行好管理服务职能的同时,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发掘项目线索,促进项目落户。全年已引进万歌国贸、星轮轮胎钢丝、祥仑酒业和宁波市泛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成功落户,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项目2个。

二、2011年工作思路 围绕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按“深化改革、优化管理、强化服务、提升水平”要求,努力建设透明、廉洁、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平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交易平台。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完善推进方案,组织清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编制单个事项的行政审批标准、多部门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和流程。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分阶段将行政审批新标准和流程固化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逐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办理。开展行政审批窗口管理监督机制调研,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评估考核制度,提升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水平。

(二)提升计划生育水平。加强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研究出台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确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计生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引导企业建设内部计生管理机制,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明确企业责任,提高计生管理人员业务水平。配合做好集体户口清理工作,完善数据资料库,引导人户长期分离、符合条件人员户口外迁。优化计生管理流程,履行社区管理职能,明确计生证明、结婚证、准生证等前置审核管理办法。

(三)拓展外来务工人员服务领域。制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十二五规划,明确工作思路目标及保障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外来员工培训、生活娱乐设施建设、居住证管理、出租房屋管理,逐步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待遇。探索政校合作办学机制,建立合作办学机地,逐步实现外来员工子女从“有学上”到“上好学”转变。做好生活小区放电影、春节汽车票集中购票等专项服务工作。

(四)优化招标采购服务。规范流程管理,做好项目申报、发布信息、交易规则、监督管理“四个统一”。深化小型项目邀请招标制度,充实邀请招标供应商资源库,完善有关操作办法,提高工作效率。探索推进招标代理制度,对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单位实行招标代理,并推广应用标准施工招标文本。

(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民、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干部素养;加强廉政建设,完善重点岗位廉政预警机制和风险点管理办法,加强教育和监管,确保勤政廉洁。

推荐第10篇:环保局行政审批事项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评?

解答:只要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无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按照环评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环评文件编制如何分类?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在什么时间报批环评手续?

解答: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4、环评报告能否由业主自行编写?

解答: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单位由业主自行选择,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任何环保行政审批人员不得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业主自己填报,也可委托环评单位代填。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如何进行备案?

解答: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部令第41号)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应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县(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6、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收费?

解答: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编制并向其支付费用。

7、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解答: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噪声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仍由环保部门对相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8、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9、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解答: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0、环保竣工验收需要年检吗?

解答: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第11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1.[01005040020029]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0100505002002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3.[01005060020029]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

4.[0100507002002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5.[01005080020029]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

6.[0100509002002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7.[01005100020029]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子项:

(1)[01005100120029]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2)[01005100220029]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8.[0100511002002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子项:

(1)[0100511012002]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

(2)[0100511022002]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3)[010051103200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9.[0100512002002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10.[01005130020029]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11.[01005140020029]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子项:

(1)[01005140120029]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01005140220029] 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12.[01005150020029]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13.[01005160020029]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14.[01005170020029]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15.[0100518002002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16.[01005190020029]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01005200020029]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18.[01005210020029]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

19.[0110522002002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20.[0110523002002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9〕521号)

21.[01105240020029]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备案

设定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

22.[01105250020029]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设定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23.[01105260020029] 茧丝收购、加工质量条件审核

设定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

24.[01105270020029]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初审上报事项清单

[01005280010029]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发证产品初审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12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全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字2010]47号)精神,县交通运输局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贯彻执行情况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按照通知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梳理。认真贯彻落实东府发2009]12号文件关于印发《XX县县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情况,县交通运输局保留了以下行政许可项目:1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2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3从事危险货物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三类)许可;5从事客货运经营的驾驶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核发;6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7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8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9权限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10权限内对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11权限内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12县乡道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13县乡道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14权限内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15权限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16权限内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其中

9、

10、

11、

12、

13、

15、16为承接上级权限下放的实施项目。交通运输局在此后的工作中,没有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发生。

县交通运输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通过电脑网络和宣传栏进行了公开,公开了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办结时间、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审批材料等。同时,在审批项目时,我局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严禁出现“吃、拿、卡、要”的问题。

二、具体执行情况

1、保留项目的执行情况

县交通运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公开,并重新进行了流程再造,对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了对外公示。

实行了“一个窗口对外”制度,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办理期限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没有出现违规、乱收费现象。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要求有关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交通运输局没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精简项目的执行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取消、暂停实施项目有: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审核;2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批准;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审核;4权限内港口竣工验收。因县境内无港口,一直没有执行这四项行政许可项目,也没有出现明放暗收、改头换面的现象。

三、取得的成效

县交通运输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大幅缩减了行政许可项目,对保留的许可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时间缩减超过了30%。 在行政执法方面,制定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方案,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四、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中,在有些材料的公示、规范方面还没有跟上。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尽快完善有关材料,使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

根据《XX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通知精神,我办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总体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以及本单位公务实践情况,认真组织安排自查梳理阶段工作,确保对现有行使的行政权力全面、彻底的清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认真部署工作

办领导高度重视,为确保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推进有组织、有保障、有落实,先后召开了会议进行工作研究部署。一是成立了以主办领导为主的工作领导小组对梳理工作进行组织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是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以及要求,并对自查梳理阶段具体工作时间进行安排。三是组织学习市纪委许锦聪书记《在全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动员培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严格要求,认真查找梳理,不断提高工作的时效与质量。

二、把握重点,确保工作落实

在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总体要求,结合以往执法依据梳理结果20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54条,及时梳理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细化的部分,共清理行政职权36项,确认保留36项。其中清理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8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监督检查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4项。

三、主要做法

通过规范行政权力梳理工作,总结了一些工作经验:一是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要求,确立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保证了工作有效有力的推进。二是通过组织学习,强化监督,提高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紧迫感,保证了工作的时效与实效性。三是充分利用网络,保证了规范权力梳理中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的更新,确保行使权力与时俱进。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一:如相关行政处罚依据出自同一法条,但缺乏处罚规定的细化;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尚不到位,执法依托上级机构进行存在缺陷; 下一步我办将继续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以创新为手段,真抓实干,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在平稳中推进,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流程,真正做到通过公开实现权力行使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13篇: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六)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六)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施行,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b5E2RGbCAP 注: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p1EanqFDPw

五、申请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1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0 / 9

(二)申请人应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DXDiTa9E3d 3.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RTCrpUDGiT 4.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5PCzVD7HxA 5.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jLBHrnAILg 6.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7.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

1 / 9 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xHAQX74J0X 8.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1)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LDAYtRyKfE (2)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青岛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青岛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二)受理。

青岛海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

2 / 9 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Zzz6ZB2Ltk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dvzfvkwMI1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rqyn14ZNXI

(三)审查。

青岛海关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EmxvxOtOco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ixE2yXPq5

九、办结时限:青岛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6ewMyirQFL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3 / 9 十

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受理机构:青岛海关。

三、决定机构:青岛海关。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kavU42VRUs 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青岛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青岛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样表、填写说明及错误示例;

2.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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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样表

填写说明:

根据网站申请表必填项提示及下拉菜单,填写或选择申请内容,根据进出口产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随附文件。

“数量”指特殊物品的最小包装单位数量,如疫苗的最小包装单位为“支”,细胞的最小单位为“株”,选择下拉菜单的相应内容,如下拉菜单中无对应单位可选“其他”并在备注中详细说明。y6v3ALoS89 “总货值”以美元计算,如该批货物的价值是以其它币种,请以申报日汇率折算成美元;如该批货物为非贸易性质,则在该栏中填“0”。M2ub6vSTnP 由于“出入境口岸”有临时变动的可能,此项在核销时填写。若为出境则选择办理出境特殊物品申报的分支机构,若为入境则选择首次抵达地的分支机构。0YujCfmUCw 如果D级产品药监局证书截止日期为红色,代表该产品已过期,注册证已过期的产品,如生产日期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的,仍可申报审批。eUts8ZQVRd

错误示例1.按要求应上传的文件未上传。例如: 出境科研合作用途的人血清样本应上传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未上传。sQsAEJkW5T 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不完整、不详细或不准确,导致审批人员无法识别产品风险。例如:用途仅写科研,科研方向、科研内容、科研目的等不明确;产品略去了核心生物成份等。GMsIasNXkA 3.单位信息有变更,未及时更新。例如:更换了联系人、单位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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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属于特殊物品,出入境前需要提前办理审批单? 答: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四大类别。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人体组织是指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血液及其制品是指人类的全血、血浆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及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TIrRGchYzg 以携带方式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如何办理通关手续? 答:携带特殊物品的旅客将提前取得的特殊物品审批单直接交给现场值班的海关关员即可,核查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予

7 / 9 以放行,未取得审批单或货证不符的现场将予以截留,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若7天内未能特殊物品审批单或检疫查验不合格,将予以退运或销毁。7EqZcWLZNX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出入境时应当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lzq7IGf02E 3.特殊物品分为哪几个风险等级?

答:特殊物品按照致病性、致病途径、使用方式和用途及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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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富民县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共13项

富民县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共1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共11项:

01号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设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2、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3、执业工作制度;

4、所务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6、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7、停办清算办法;

8、章程修改的程序;

9、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电话8811962)。

- 1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业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原件3份);

(二)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原件1份);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原件1份);

(五)学历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登记表可在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kmsf/)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包括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上报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审查→昆明市司法局审查→合格者上报云南省司法厅核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其有效期限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效期一年。 法律依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十

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方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 十

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度注册。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03号

设立公证机构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第九条;

(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 3

04号

公证员执业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证员执业申请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公证员的数量依据云南省司法厅核定的公证员配备方案设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6、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7、有云南省司法厅核定的公证员配备数的空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报请审核的,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公证机构推荐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四张。

(二)符合考核条件报请审核的,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公证机构推荐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4、个人简历(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5

以上的行政处罚;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3份);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复印件3份);

(三)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复印件3份,核原件);

(四)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原件(以上材料均提交一式3份);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申请表到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或在昆明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kmsf/)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昆明市司法局→上报云南省司法厅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有效期一年。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方可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十

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06号

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7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持有《律师执业证》人员;

(二)没有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情形;

(三)没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的,处罚期未满的情形;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情形。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原件2份);

(二)年度工作总结(原件2份);

(三)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原件2份);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原件2份);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原件2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此表可到富民县司法局免费领取(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富民县司法局申报注册材料→富民县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由云南省司法厅注册。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执业证》,有效期一年。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方可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十

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度注册。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08 律师被暂缓或不予年检注册(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被暂缓或不予年检注册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 9

(四)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 :富民县政府二楼)。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富民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富民县司法局审查同意。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有效期:无。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可以设立接待点。 十

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号

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二)《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三)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律师没有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

- 11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富民县司法局受理事务所年检材料→初审签署意见→上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由云南省司法厅批准年检。

十、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有效一年。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方可继续从事执业经营活动。 十

三、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01号

法律援助申请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十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敬老院、孤儿院等公益性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条件: 民事诉讼中:

1、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2、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3、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 13

《批准实施法律援助通知书》,无有效期。 法律依据:《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十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设立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设立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云南省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有名称、办公场所;

(二)有能够承担其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经费;

(三)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法律依据:《云南省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单位的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单位申请书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管理制度(原件2份);

(三)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原件2份);

(四)法律援助机构住所证明(原件1份);

(五)业务经费来源证明(原件1份)。法律依据:《云南省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表格。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地址:富民县政府二楼 电话:8811962)。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富民县司法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富民县司法局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批准成立。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 15

第15篇:天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6项

天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6项 2013-3-24 6:36:56来源:《 人民日报 》( 2013年03月24日 04 版)人民日报天津3月23日电 (记者陈杰)记者22日从天津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了解到:为落实国务院部署,新一轮减少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将于4月1日实施。天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减少96项,其中直接取消和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取消55项,合并同类事项减少31项,将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区县市本级减少10项。目前市级审批事项减少至423项,在四个直辖市中最少。

天津市政府行政审批办的负责人介绍,本次减少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三个新特点:一是实际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侧重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如:“名片印刷企业审批”事项,主管部门不再审批;二是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侧重简化行政审批;三是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侧重经济活动管理类、社会管理类和民生管理类,方便企业基层群众办事。

另外,天津市政府要求,除涉枪涉密的以外,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提高服务效率。

第16篇:抚州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

抚州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

按照《抚州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要求,在市局党委领导下,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处、交警支队、网监支队、户政处、禁毒支队、水上分局、消防支队、法制处等业务部门严格对照《工作方案》开展了自查清理。现将我局清理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承接接省厅投资项目审批事项3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安全验收;下放核发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到消防大队;取消水上加油设施的设置审核同意。 我局原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6项,经省公安厅批准,出入境管理处所有13项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改为行政管理;另取消行政审批8项,其中消防2项,治安3项,户政2项,交警1项;下放全部审批权限及部分审批权限到县级公安机关8项;同时还在原承诺办理时限基础上缩减审批时间30%,对原承诺审批时间为一天的改为随到随批。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事项

1取消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省厅决定)

2、取消水上加油设施的设置审核同意。(消防,省厅决定)

3、取消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交警)

4、暂不实行城市养犬审批。(治安)

5、取消烟花爆竹储存许可。(治安)

6、印章刊刻许可改为备案。(治安)

7、取消集体户口登记。(户政)

8、门楼牌编制钉挂。(户政)

二、下放事项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安全验收,保留一类高层审核权限在支队,其余下放到县级消防机关。(消防)

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下放到大队。(消防)

3、C类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省厅决定)

4、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

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省厅决定)

6、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规模在1000-5000人的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省厅决定)

7、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交警)

8、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交警)

三、保留事项及缩减审批时间情况

1、一类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安全验收,现有承诺的时限:1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5天。(消防)

2、机动车登记(含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有承诺的时限:5天,缩减后办理时限:1天。(交警)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现有承诺的时限:5天,缩减后办理时限:2天。(交警)

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手续俱全,现有承诺的时限:无违法记录、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限1个工作日;缩减后办理时限:手续俱全,无违法记录、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随到随办。(交警)

5、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路线审批,现有承诺的时限:手续俱全,2天缩减后;办理时限:手续俱全,1天。(交警)

6、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法定期限3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3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23天。(治安)

7、集会游行示威许可,法定期限3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3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23天。(治安)

8、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法定期限3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3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23天。(治安)

9、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法定期限1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1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7天。(治安)

10、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法定期限1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1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7天。(治安)

1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许可,法定期限7天,现有承诺的时限:7天,缩减后办理时限:5天。(治安)

12、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法定期限7天,现有承诺的时限:7天,缩减后办理时限:5天。(治安)

1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法定期限2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2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14天。(治安)

1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法定期限2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2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14天。(治安)

1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法定期限4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4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28天。(治安)

16、A、B类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法定期限2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2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14天。(治安)

17、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法定期限1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1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7天。(治安)

18、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法定期限10天,现有承诺的时限:10天,缩减后办理时限:7天。(禁毒)

1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法定期限5天,现有承诺的时限:5天,缩减后办理时限:3天。(网监)

20、举办水上重大活动的审核同意,法定期限7天,现有承诺的时限:7天,缩减后办理时限:3天。(水上)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第17篇:关于行政审批“三类事项”办理汇报

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为的

情 况 汇 报

++++县纪委、监察局

今年以来,按照省、市纪委要求,我县以开展“效能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卡死部门责任,认真落实“三类事项”办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相关文件规定,强化服务、提升效能,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整体工作情况

目前我县对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县法制办清理完成,县政府本级7项审批项目,县直各部门135项(其中包括1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1项,暂停行政审批项目29项,目前正等待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县行政服务中心于2009年12月28日运行。使用面积800余平方米。首批有发改局、建设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质监局、环保局、消防大队、国税局、地税局、水务局、安监局等12个单位入驻,设有14个业务窗口和金融收费、会计事务所2个服务窗口,涉及审批事项119项,其中收费项目34项,不收费项目85项。

二、主要做法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深入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1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对机关效能、优化环境工作十分重视,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印发了《++++县关于开展“行政效能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县“效能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副组长,并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优化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5月份召开了全县1000多人参加的三级干部大会,提出开展机关效能“百日行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的规定》,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等八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及党员干部做了纪律约束。县纪委书记王献民召开专门会议10余次,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机关效能各项工作,县纪委、监察局对市委、市政府两办及市纪委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两个专件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单位认真自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部门基本形成了“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牵头抓落实,业务科室具体承办的工作格局,促进了各项的深入开展。

2、强化措施,加强监督,确保整体工作进展平稳.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对行政审批项目重新进行了清理审核,审核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开播放,《今日++++》报纸进行刊发,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便于监督;二是认真比对审核。对各部门2012年以来“三类事项”办理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由各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县效能办,县效能办建立了++++县“三类事项”办理情况数据库,认真比对审核,并对

部分单位进行了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进行整改;三是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实行涉企检查准入制度、企业生产 “宁静日”制度;按照自由裁量空间“趋零”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邀请党校教师、资深律师对全县各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强制法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及格率达到99%以上,各部门对一线执法人员也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培训活动,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3、加强管理,理顺体制,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清理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印发了《++++县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凡是国家和省明令取消或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下放的,一律下放;凡是本地不涉及或多年未发生的事项,暂停审批;凡是保留的,一律先公开后实施,由部门自行清理、法制办集中审核,县政府研究公布实施,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县本级45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最终确定为142项,比之前减少50项,精简率达35.2%;平均承诺时限由之前的19天,缩减为目前的8.5天。二是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在全县大力简化审批环节,推进审批流程规范。对进驻行政服务大厅事项逐项建立业务运行流程图,明确审批环节、审批人员和审批时限,且各个环节必须全部在中心运行,实行各个环节计时办理,做到了办事主体明确,流转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要求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否则视为超时默许,承担相应责任;严把办结时限

关口,确保办件时效性。按照承诺件和即办件进行分类管理。承诺件逐项对照法律法规确定其法定办理时限,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参照行政许可法,确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结合业务运行实际情况,引导部门大力压缩承诺时限,使整体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减少80%以上,很多承诺件变成了立等可取的即办件,当场办结率达到90 %以上。三是实行效能监控,开展跟踪问效。建立行政效能监控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县直单位服务窗口视频监控系统对接,由县优化办专人负责,对超期办理事项等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完善重点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等14个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县级干部及相关单位分包责任制,全程跟踪问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卡死部门责任,严查违规行为。针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以罚代管问题,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零收费”、“半罚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对一般的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为主,促使当事人主动接受管理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重罚轻管的部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今年4月份,++++县交警大队在执法工作中,对一辆货车实行追踪拦截,后经检查未发现明显违章问题,但执勤民警仍以不服从指挥为由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带队民警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公开

曝光,在全县引起很大震动,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

2012年6月25日

第18篇: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十五之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14.2

二、设立

(一)审查环节。

1.主管海关应当收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后,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主管海关应当收到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3.主管海关应当对收到的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内容。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首次申请)和相关材料。

1 2.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首次申请);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4.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人流图、物流图等)、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5.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6.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三、延续

(一)审查环节。

2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主管海关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主管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二)审查内容。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延续备案)和相关材料。2.对进口国家(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同初次备案。

四、变更

(一)审查环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二)审查内容。

变更申请及其所附材料。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递交的申请及其所附材料符合要求。

五、注销

(一)审查环节。

3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审查内容。

注销申请。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递交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六、不当行为承担的后果

各级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需要追究海关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第19篇:某地区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XX地区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根据行署《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署办〔XX〕47号)文件精神要求,地区农业局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对农业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清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按照要求,组织专人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通过梳理,地区农业有4个行政审批事项。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担农作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两项业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XX年第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由地区种子管理中心站承担《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两项业务。

二、完善制度,简化程序。地区农业局权限内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均有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相关法规对审批事项的对象、程序、方法和步骤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主要采取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制作成公示栏,使前来办理的群众一目了然。同时,结合实际工作的要求,采取了集中办理、上门服务、24小时值班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三、加强督促,确保落实。地区农业局对四项审批事项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主要检查各个审批事项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情况。通过检查,各项审批事项程序合法、内容规范、档案资料齐全,没能发现违规现象。XX年,在产地检疫方面,组织相关人员对小麦、棉花、玉米和水稻实施了田检检疫,完成检疫面积万亩;在调运检疫方面,共签发调运检疫证书172批次,其中:红枣120批次、水果50批次、种子2批次,总量达3440吨;在种子生产和经营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1次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证审批1次有效期5年,到时重新申请换证,因没有新增种子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原有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未到期,故XX年未办理此类业务。

第20篇: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关于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调整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遵循“规范、廉洁、勤政、便民、高效”的原则和“办事手续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办事成本最低”的“三个最”的总体要求,搞好全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集中统一审查、清理。

(二)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2.努力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3.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4.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三)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 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二、工作内容

负责全县50万元以下自筹资金项目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领导要亲自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上报和落实工作。

(二)严格对照相关依据。

在清理工作中,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已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的有关工作相衔接、相协调。

(三)确保清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严肃对待此项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填报数据要真实、完整;要及时报送自查报告、清理表格及其他清理文件依据材料。

(四)从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任务,指定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工作,切实做到本次清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同时积极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汇总上报工作,防止出现漏报审批项目现象。因错报、漏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追究责任。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汇报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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