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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35:5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清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清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预防廉政风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规定,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当前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与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彻底脱钩,一些中介机构变相垄断经营、缺少竞争,缺乏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制度约束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 1 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公平公正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强化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运行,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清理规范国土资源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与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等,下同)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自行设立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部门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交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在全面清理基础上,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明确本地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规范与国土资源部门在人、财、物方面有关联的中介组织。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中介组织(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出资、入 2 股成立的中介服务性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分类推进中介机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脱钩。对确需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兴办的中介机构(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为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服务机构予以保留或移交由当地国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剥离中介服务职能,不再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剥离中介服务职能的,应予以改制;对国土资源部门或事业单位出资、入股等方式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企业),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处置,确保完全脱钩。中介机构租用国土资源部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或对外有同一地点办公混同影响的,要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予以清退。国土资源部门或下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参股、执业的,要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退出或辞去公职。

(三)清理规范收费行为。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面清理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情形;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

3 务多收费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行政相对人到指定机构接受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情形;违反规定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等情形。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事业单位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四)清理规范购买服务行为。购买服务项目是指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及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清理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服务范围。既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国土资源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又要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确保全面正确履行职能。购买公共服务行为,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承接商。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其他采购方式实施购买。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的,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购买,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五)清理规范市场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

4 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应允许具备资质的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清理取消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保护措施和准入门槛。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清理取消国土资源相关学会、协会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使中介组织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的规定。推动全省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机构选择程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效能。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和清理自查阶段(2014年1-3月)。1.通过召开国土资源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会议等形式宣传动员启动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

2.制定印发《清理和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专项行动总体要求、清理规范主要内容和任务、时间安排等。

3.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成立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布置开展清理自查工作,制定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自查工作报 5 告于3月底前报省厅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分级分类清理整改阶段(2014年4-7月10日)。1.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清理自查情况分类梳理,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购买服务项目、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类完成整改处置工作,该取消的取消,该清退的清退、该划转的划转,该改制的改制。

2.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指导完成所属学会(协会)有关自查整改工作。

3.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全市范围清理整改工作,形成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10日前报省厅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检查总结和规范制度阶段(2014年7月10日-8月底)。

1.省厅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检查并抽查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2.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形成国土资源系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对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6 3.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制度,完善强化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要求,是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国土资源行风政风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要将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督促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工作,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日常具体工作。联系电话:0571-88877821

邮箱:524457200@qq.com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业务主管机构责任制、行业学会(协会)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将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级及直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负责,按照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时间安排、工作要求、清理范围和任务扎实做好各 7 项工作。各相关学会(协会)要在各业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监管范围内中介组织监督及自律工作,加强学会(协会)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统一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清理规范监管范围内的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系统各级国土资源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清理规范工作拖拉敷衍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中自查出来的有关问题,有关单位在2014年7月31日前经自查自纠整改处置到位后,对有关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人员,经上一级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机构确认,可免予追究行政责任。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行动中有关问题不自查自纠整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等有关责任人员将从重处理。厅监察室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监督电话:0571- 88877351。 8

抄送:省监察厅、省审改办、省法制办,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

推荐第2篇: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市监察局:按照XX市监察局、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11]8号)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近期就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自查自纠。从总

的情况看,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中,“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7号文)、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措施的实施意见》(德办发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工作,取得良好的政务服务效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我“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审批服务科,审批服务科及从事审批服务的人员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并选派“中心”党委副书记兼审批服务科科长刘克学同志为首席代表。“中心”与刘克学同志签订了授权书,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印章使用权,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我“中心”按市行审办要求对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审批的事项,按照公开“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 的“七公开”原则,集中到窗口办理。同时在窗口设立了咨询台,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缴存户解疑答难,收效良好。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相关资料齐备,及时办理;如相关资料不齐,则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度,让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尽量少跑路,限时办完,审批服务流程与设定流程完全相符。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中心”认真制定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方案》,确定了各个审批环节的职责和相应的审批权和办事权,将市、区两级审批服务职能归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授予相应的审批权限。认真执行《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管理制度》(德公积金发32号文),对“实行政务服务窗口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心窗口领导值班制”、“实行首问责任制”、“选派优秀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和“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严格考核”等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明确了对违反窗口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的处理范围、处理责任和处理形式。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标准时限和审批结果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如实公布。上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实现了各个工作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施情况良好。

四、依法审批情况我“中心”建立了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成立了由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任副组长,“中心”其他领导任成员的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两集中两到位”的相关工作,形成部门和窗口、窗口内部行政审批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机制,监督、监管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从无擅自变更或增加审批条件、擅自增加申请人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现象发生,更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受理甚至予以批准,超时办理,不依照法定事项和标准收费等情况的发生。

五、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和轮换情况我“中心”为加强审批服务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都是本部门的业务精英和骨干分子,其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都在三年以上。为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分工时,特指派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分管窗口服务工作,“中心”另一名班子成员、党委副书记刘克学同志兼任审批服务科科长,主抓窗口服务日常事务。同时,我“中心”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才进行轮换,为激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门的激励机制。六

推荐第3篇: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2、养殖证发证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②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③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④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⑤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3、申请养殖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养殖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养殖证有效性最高期限: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二、捕捞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2、程序:个人申请,水产局审核(10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提交材料: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期限:有效期限3年。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办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申办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申请之日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②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③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④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②有关水质监测部门对育苗使用的水质的报告;

③苗种培育单位法人及技术员的身份证明;

④苗种培育技术人员的《育苗技术资格证书》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程序》。

2、办理程序及期限

①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审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检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必须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检查组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④认定。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聘请专家对材料审查、现场检验、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进行全面评审,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终审结论,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的,30日内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①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②申报和产地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其产地周围没有对养殖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③申报的养殖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④申报的养殖区域底质土壤环境符合养殖生物特性,未受工业“三废”及农业、生活、医疗等废弃物的污染。

4、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①《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②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说明,并附养殖区域平面示意图;

③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包括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况,产地施肥、用药及生产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情况);

④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面积,养殖开始日期,生产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⑤无公害水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⑦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品成本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⑧其他材料及要求:申请人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主要投入品使用清单一览表、饲料厂家提供的无公害饲料保证声明、《产地环境现状调查表》等。

5、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有关程序重新办理。

五、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书、证明的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鲨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办理程序

①申请办理国家一级保护、《公约》附录Ⅰ中的鲨野生动物 或者产品利用和进出口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审批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②申请办理国家二级保护、《公约》附录ⅡⅢ、省级重点保护的鲨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利用的特许审批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办理时限和年审要求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或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他证件按年度审验,未经年审,证书无效。

4、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办理《捕捉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申请理由、捕捉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期限、品种生存环境、资源状况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因科研、调查、检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复印件;因驯养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养殖目的、项目介绍、申请养殖种类、数量、产值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④省级水产科研部门编制的驯养繁殖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苗种或亲体来源、养殖场所、水质条件、必要设施、资金、技术、人员、饮料来源等说明和证明材料);

⑤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3)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经营利用目的、申请经营的种类和年经营数量、产值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⑤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者其产品的证明。

(4)申请办理《运输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申请理由、数量、运输安全保障措施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⑤出口的,提供同意出口批件;进口的,提供同意进口批件;;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的,提供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经批准收购的提供《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的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跨省展览、表演的,提供展览、表演证明;展览、表演结束后,提供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

(5)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利用证》、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发票、提货单复印件。

(6)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非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单位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发票、提货单复印件。

推荐第4篇:广平县卫生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汇报

广平县卫生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工 作 汇 报

广平县卫生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现有干部职工8人,是一支政治素质过硬、文化水平较高、充满活力的年轻队伍,承担着卫生局行政审批许可和新农合县外就医转诊、报销工作。成立一年多以来,在县卫生局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公开、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紧紧围绕“服务”这个工作重心,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制度,不断改进工作办法,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促进卫生局行政审批和农合县外就医转诊、报销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明确工作目标

我们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着力规范审批服务流程,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稳中求进,实中求新,着力提升全科干部素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质量,以“道德素质良好、服务宗旨明确、基础工作规范、工作实绩明显”为主要内容,扎实有效地创建群众满意窗口,为推进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新工作理念

在窗口服务工作中,我们一贯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为指导,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提出了“零距离服务、零障碍流程、零差错办理、零投诉目标”的工作理念,具体做法是:1

一是公开透明,规范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流程,规范行政许可案卷管理,方便群众办事,对入住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卫生系统相关的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审批、送达、变更等各个阶段进行逐一梳理,明确审批责任、承诺期限,印制、发放“明白卡”、“办事指南”,并对各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通过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确保了卫生系统相关行政许可阳光操作、规范运行。

二是强化培训,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我科通过每周召开例会的方式,汇总当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集思广益,让每个工作人员出主意、提建议,拿出最佳解决方案,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安排、计划下一周工作,并采取以会代培的形式,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急迫感,激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各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组织全体经办人员参加文明礼仪教育培训,在工作中实践文明礼仪,努力规范自己的服务行为,体现自身服务的价值,展示良好个人修养,不断提升卫生系统良好窗口形象。

三是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一直以来,我科坚持“严格把关就是最好的服务”的宗旨,从细处入手,从环节抓起,采取“细制度严要求,细手续严把关,

细程序严审批”的“三细三严”措施,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延时服务制”、“一次性告知制”、“窗口服务限时承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个岗位的日常工作机制,做到文明办理“八公开”,即政策法规公开、服务项目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理时限公开、办理结果公开、投诉监督渠道公开、办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执法和处罚依据公开。注重细节,严格把关,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坚决杜绝越级减档,维护行政审批服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各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准确无误,确保各项审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以人为本,着力提升服务质量

在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惠弱”措施,全方位体现服务的人性化。为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弱势群体办事,在距离服务大厅门口最近处设立专门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摆放醒目标识牌,方便他们办事。对前来办事的弱势群体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按照“谁接待、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热情解答政策咨询。对行动不方便的残疾人,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对不识字、不会写字的群众,耐心解释,手把手服务。同时,为进一步方便弱势群体办事,针对具体办事事项,优先办理,尽量缩短办理时限,让弱势群体在最短的时限办理完毕;对办理当中遇到困难的,主动帮助出主意,想办法,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受到了广大弱势群体的普遍称赞。

五是不辞辛劳,彰显高效服务典范

卫生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特别是新农合补偿发放工作,工作强度尤为突出。我科经办人员不辞辛劳,每天面对单调的显示器屏幕,耐心细致的逐项逐一核算医疗费用,宁可辛苦一些,多说一句话,不让农民群众多跑一趟,特别在报销人数集中时,提前上班,晚下班,晚上加班,尽最大能力、最快速度结算、审核医疗费用补偿款。同时,为了避免领款集中时出现秩序混乱,细心安排,公示领款须知,一次告知领款人携带的相关手续及取款银行地点,合理疏导,实行叫号领款制度,按照先后顺序,叫号领款,确保领款工作顺利进行,让每一个参合患者及时领到新农合补偿款。一年多来,新农合补偿款发放工作,秩序井然,没有发生一例投诉案件,受到了领款人的一直好评和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导的肯定。

在全科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1--8月共办理转诊2080余人次,发放农合补偿款340余万元,其中补办医疗证100余本。行政审批许可543件,每一项审批比法定规定时限缩短10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构建廉政窗口

第一,加强内部监控机制建设。我科认真梳理审批服务流程,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明确监控重点,查找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确定各自岗位的个性工作,明确其工作程序、要求、责任,承诺办理标准、时限,编制成“行政审批服务廉政风险承诺书”,与每一名经办人员逐一签订,提高了经办人员的责任感,加强了廉政建设,提升了审批服务效率,树

立了卫生窗口良好形象。

第二,重视意见征询与整改。我们在醒目位臵设立了“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意见箱、投诉箱,在服务结束后真诚地邀请办理人对工作工作进行评议与建议;认真查找在规范服务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定期向社会发放问卷调查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格要求办理人员不得实行有偿服务,不得收取办理人的任何好处。

第三,增强人员廉政意识。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逐年提高,新农合基金规模越来越大,新农合违规违纪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提高经办人员对新农合基金重要性的认识,让每一名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廉洁自律,防微杜渐,我科开展了新农合风险警示教育,通过召开座谈会、观看视频、自学等方式,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周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和典型案例,提高经办人员政治敏感性,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使用。

四、巩固工作成果

通过科室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窗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荣获 “青年文明号”、“党员先锋岗”“卫生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多次收到服务对象赠送的锦旗、感谢信,服务经验曾多次被《健康报》、长城网、《邯郸日报》等新闻媒体报道,县电视台还进行了专题报道。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努力,细化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始终遵循“公开、规范、便民、高

效”的服务宗旨,倾心奉献卫生事业,立足本职、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打造群众满意窗口而不懈努力。

推荐第5篇:行政审批服务

审批中心成立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以服务发展、方便群众为己任,以《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勇于探索,不断创新,获得了长足进步,运行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凭心而论,中心的工作是卓有成效、有目共睹的。领导不耻下问,虚心征求对工作的建议,恭敬不如从命。对下一步的中心管理工作,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1、做到五个“坚持”,打造“五型”中心

一是坚持工作方式的完善与创新,着力打造创新型中心先进经验,全力推动审批职能成建制进中心工作,确保“一站式”服务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完善“并联审批”、“告知承诺”、“集中收费”等好的方式方法,在现有水平上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投资者和群众得到规范、优质和高效的服务。二是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着力打造阳光型中心。继续强化监督考核,完善中心各项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完善服务功能,着力打造效能型中心。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成行政审批中心局域网,为最终实现网络化审批奠定基础。四是完善学习培训制度,着力打造学习型中心。五是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打造和谐型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观念,努力营造一个和睦相处、有话好好说、有事认真办的工作氛围。

2、全力推动审批职能整合和成建制进中心工作

制定实施工业项目直通车实施意见。所有工业项目的审批,一律进入快捷通道,进一步压缩时限、完善服务。实行专门窗口受理、专人办理、中心领导挂牌督办,全程跟踪服务。真正实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保证县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及时办理。同时,加大项目调整力度,本着能减则减,能短则短,能优则优,能快则快的原则,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即办件比重。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现场办公制度,提升联席会议层次,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具体办理时间,并形成定期反馈制度和督办制度,以此规范和完善“绿色通道”等快捷方式。 完善政务引导员制度,设立专职咨询引导员,不断丰富咨询引导服务的内容,扩大服务范围。以服务对象为关注焦点,完善规章制度,一切按程序办事,扎实推进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人文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

3、实施重大项目审批业务全程代理制。

作为服务招商引资的第一窗口,我们要改进服务方式,发挥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针对审批中心自身工作特点,成立重大项目代理处,对外地客商和重大项目进行审批业务全程代理,并开通服务热线电话,效果会更好。

4、积极探索网上审批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成中心网站建设,为开展网上答疑咨询、表格下载,网上审批奠定基础。搭建宣传中心的平台,在网络审批业务上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必将对改进政府运行模式,更好服务招商引资等发挥巨大的推进作用。

协调搞好项目审批必须的中介服务,在业主自愿的基础上承担配套服务,不断完善服务链,增强服务功能。设立“政策法规咨询台”,将进驻事项、办理依据、受理条件、收费标准等法律文本集中展示,方便群众和企业查阅。调整充实行风监督员队伍,吸收工业企业、经济开展区和各镇从事经济工作人员参加,及时掌握一线需求与呼声,更有针对性地搞好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限时办结制、去向告示制,真正做到“只要项目定了干,一切手续我们办”,真正营造一个“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环境,文明、热情、诚信的人文环境,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使肇东成为吸引客商的“投资乐园”。

推荐第6篇: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十三之一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三之一)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

(一)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二)过境动物;

(三)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 1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改)、《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进境活动物。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 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四)进境生物材料。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五)进境粮食。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六)进境水果。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七)进境烟叶。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八)进境饲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九)过境动物。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说明过境路线;

3.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4.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十)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八、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需海关总署审核的,直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 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

二、受理机构:深圳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深圳海关。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常见错误示例和问题解答。

附件

常见错误示例

1.企业申请进口活动物(除食用水生动物)时,只上传了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未上传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2.进口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申请单位和指定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是同一家,改申请单位申报时未上传两单位间签订的加工合作; 3.递交动物疫情发生地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申请。

常见问题解答

1.怎样进行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户注册?

答:申请单位需安装电子申请系统,取得电子申请资格。 (1)申请单位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密钥),安装申请平台。

(2)申请单位持数字证书(电子密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企业注册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到首先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注册。注册完成后可登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系统。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企业注册申请表》可以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附件中下载。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三之二)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部分)检疫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令第152号公布)、《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若注册密钥时已提供,无需重复提交);

(二)加工、存放场所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加工、存放合同)。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九、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海关总署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深圳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或深圳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

错误示例

1.申请单填报信息有误,如:HS编码与申请检疫物品名不符;2.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备,如缺少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存放合同

3.企业申请的进境检疫物不符合《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如何了解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答:登陆系统企业端账号查询。

2.企业在哪能查到海关总署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答: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推荐第7篇: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程序

山阳县发展改革局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程序

项目名称:政府投资项目

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二、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政府投资方向。

三、审批费用:不收费。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审批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项目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但应达到可研深度。可研报告要出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时限: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材料后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面告知项目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核合规并派人到现场踏勘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程序上报。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许可事项: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三)《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本)

二、许可条件: 凡在《陕西省政府投资的投资项目目录》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权。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国家的经济社会安全。

(六)合理开发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审批费用:不收费。

四、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不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涉及安全、水保及占用林地的项目应提供安评、水土保持方案和占用林地审批方案。

(七)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审批时限: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项目“合规性”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核上报材料齐全并派人到现场踏勘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许可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三)《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本)

二、许可条件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按照陕发改发(2008)1631号《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批费用:不收费。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达到可研深度。

(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时限: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核合规并派人到现场踏勘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程序上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许可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三)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2009年第11次会议纪要

二、许可费用:不收费。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强制招标项目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一式两份)。

四、许可时限:七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推荐第8篇: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告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告

潍坊市财政局

(保留行政许可2项,非许可审批7项,核准事项4项,备案事项1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3类10项;取消审批3项,冻结审批4项。)

按照潍行改发[2009]1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涉及财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此次清理跳出以前三次清理的框架,按照尊重事实、明晰职权的原则,仔细查阅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对照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点比对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查阅了其依据条款并参照确定设区的市的权限。以下为清理具体内容。

一、行政许可

与2007年清理结果相同,已下放到县市区实施。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认定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7号

二、非许可审批

2007年清理的9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中,有5项属于国资委的权限,此5项将单独在国资委清理表中列示。其余4项中,“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不是审批,调整到核准事项。

1、出国用汇限额预算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2、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事业单位撤并清算资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第8号)

4、行政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5、政府采购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37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57条)

6、国家赔偿费用拨付申请的审批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

7、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26号

8、契税减免审批

《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山东省契税征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

9、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三、核准事项

本部分从2007年方案中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为核准,另外增加4项核准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办发(2001)119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鲁财资(2009)40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

3、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同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第2款)

4、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

《关于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中介服务和符合推向市场条件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指导意见》(潍改发[2003]1号)

四、备案事项

2007年方案中的备案事项拟取消,新增1项。

1、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年394号

五、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

1、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开支的审批;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的审查事项原属非许可审批。

原因: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上述项目均通过提报部门预算渠道解决,不再单独审批。部门预算汇总审核是一般性管理工作,预算方案审批权在同级人大。

2、预算单位支出科目和数额调整的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财务关系划转审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超过开支标准,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使用审批。

原因:上述审批实际工作中均作为一般的财政业务管理处理。

3、财政贴息项目审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原因: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作为一般业务管理处理。

六、应取消的事项

1、企业坏账处理方法、待摊及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迁移、合并、分立、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文件备案。

理由:前者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理;后者是工商部门的职能。原依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工字【92】547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被《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取代。

2、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备案;国有企业经营重大事项的审批;国有企业财务处理、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批。 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鲁财工字〔1995〕78号);《企业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鲁财办〔1997〕26号);

取消的理由同上。

七、冻结事项

1、交纳收费和基金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审批

鲁政发1996年115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理由:没有业务

2、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的批准

鲁政发1996年115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理由:没有此类业务

3、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8条第2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26号

该项目自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业务停止,建议冻结。

4、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近年来该范围没有变动。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推荐第9篇: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行政审批事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国烟办[2004]614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烟草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烟草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4项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 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

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7.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9.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

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

2.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

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 1.名晾晒烟名录审批 2.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审批 3.烟草新品种审定

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 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 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四、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一项已下文):

1.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

2.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

3.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4.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

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指以上部分的事项范围。

五、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明确审批层次、权限, 健全烟草行业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

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项目作为实现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手段,主要涉及对外贸易合作、烟草专卖品市场准入、企业设立、分立、结构调整以及烟草专卖品准运等制度性的重大问题。烟草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是烟草行业内部管理事项,是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局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本要求的审批事项,各级烟草专卖局作为审批主体,首先要作到权限清楚,正确行使审批权限,不越权、不缺位。其次,在行业内部要上下一致,政令畅通,令出必行。

国家局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宏观决策、宏观调控、宏观管理方面,在市场准入、结构调整、对外合作、多元化投资管理等涉及行业全局利益、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全行业必须服从国家局的统一领导。

省级局作为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局的各项政策、决策和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通过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准运证的审批许可和管理,建立平等开放、竞争有序、调控有力、服务良好的销售网络体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局主要行政许可事项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是烟草行业行政许可的终端。各县级局要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作好对卷烟零售户的管理与服务,提高零售户对烟草公司的依存度和满意度。

各级烟草专卖局内设部门作为审批事项的具体承担者,其部门职能要与所承担的审批事项相一致,对于不一致之处,应尽快予以调整。

关于22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各级烟草专卖局权限划分见附件(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

六、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是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着力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首先要规范审批程序,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的环节、时限以及行政许可的做出等以正式文件及固定文书格式等加以规范。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完善烟草行业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书。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统一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办理具体审批事项,不得因人而异。行政许可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审批结果应当公开。相对人对行政许可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做出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级烟草专卖局作为审批机关对行政许可对象有监管职责,不能只管审批,不管监管。要积极履行对行政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行政许可对象是否真正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在取得许可的设定范围内活动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对行政许可对象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拒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管等行为,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撤消该项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于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的,要依照规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审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加强对审批的制约监督。各级烟草专卖局对本级有权审批的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加强监督制约的措施,形成规范性文件。

烟草行业要继续努力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各级烟草专卖局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履行职责,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方便企业,方便群众。

推荐第10篇: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市区建筑安装、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监理单位及建设中介机构设立?

2.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对企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

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各种专项资金、贴息等),不涉及引进设备和股票债券,外部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生产、经营性基建项目? 3.农转非计划?

4.市区新建立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5.非公司工业企业? 6.工会开办企业?

7.退管会兴办经济实体?

8.外地驻苏办事处(转入经贸委)? 9.市级企业集团?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苏州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计划指标? 2.国家农业综合示范项目? 3.省级农业重点开发项目? 4.向国家申报农业基地项目? 5.向国家申报节水增效项目? 6.向国家申报灌渠配套项目?

7.上报南北合作产业转移示范工程项目贷款贴息? 8.棉花加工收购经营资格?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准(转入经贸委)?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权限内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

报告?

2.市权限内外商投资(含外资增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3.市区各类商品市场?

4.市区废金属回收公司和网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市权限以上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2.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认定? 3.路桥收费站设置?

4.长江岸线利用及万吨级码头项目?

5.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及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6.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外资增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限额以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资项目?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8.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需免进口设备关税? 9.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10.上报需国家、省审批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推进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和重大高技

术专项?

11.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12.加气站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13.全市石油批发公司和加油站(点)设立(转入经贸委)? 14.全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点)(转入经贸委)?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县级市(区)在市级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省权限内限额以下、没有土建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2.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苏州市优秀新产品“金马奖”? 4.苏州市技术进步先进企业? 5.汽车延期报废? 6.汽车准购证发放?

7.七大类外地高危食品销售许可? 8.五大类本地食品生产许可? 9.电镀生产许可? 10.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联运企业经营许可?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省重点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和省导向性计划项目的项

目建议书?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权限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限额以下项目? 2.部分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品种? 3.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4.外地驻苏办事机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或需国家和省平衡建设条件的

以外),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市政府授权的范围)? 2.化学危险物品采购?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审批的国内技术改造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

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和(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限下热电联产项目;国内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能源、原材料、交通、邮电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3000万元以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利用外资投资改造限上项目的建议书;借用国外贷款的限上技改项目;商办工业利用外资投资项目,限上热电联产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初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外贷款项目)和总投资额以外使用自有资金的五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国家、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发展基金项目? 4.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5.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申请指标? 6.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 7.商业领域利用外资项目? 8.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9.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10.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扩大股权和经营权? 11.钢坯等国家规定的工业原材料进口? 12.机电产品进口(转入外经贸局)??

市 贸 易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审批的审核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 2.酒类销售许可(批发)?

市 教 育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市基本现代化幼儿园?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市属高校、成人高校专业设置、调整?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市示范(合格)乡镇成教中心? 2.市示范村(厂)成人学校?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批准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各级各类中等学校招生?

2.除省定之外的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3.中等及中等以下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

4.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市区职业高中、职工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以及专业设置? 5.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包括纯初中)设立、停办、合并、搬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高等院校在苏函授站的设立?

2.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试点院校设置? 3.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 4.中外合作办学及外籍教师的聘请? 5.省级重点中学、重点职业中学验收?

6.中小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职业中专(中师)以及市区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区初高中学生借读、跳级? 2.中师生休学、复学与退学??

市 科 技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科技开发企业? 2.技术贸易奖酬金?

3.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科技型社会团体?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技术贸易机构资质?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科研仪器进口? 2.科技三项费用物资? 3.省软件企业、产品认定?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购买技术贸易发票(转入税务局)? 2.科技广告(转入工商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民政局会办)? 2.大型技术贸易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2.省科技计划项目? 3.实验动物许可? 4.设立科研事业单位? 5.市科技进步奖?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2.市科技成果鉴定? 3.民营科技企业? 4.技术合同?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民用涉密科技项目?

市 公 安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 2.消防产品经营许可?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三资企业立项? 5.锅炉房立项? 6.加油站立项? 7.新车定型鉴定?

8.自用大客车、大货车注册? 9.微型汽车注册? 10.出租车更新?

11.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

12.教练车进入市区道路教练? 13.打捞许可?

1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许可?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单位自备接送车辆行驶线路或停靠站点? 2.车辆装载三超证,高速公路超长、超宽、超高物品运输? 3.非警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4.机动车临时号牌、新车试车号牌申领?

5.机动车过户、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报废、注销、外地在用车转入申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驾驶员证,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驾驶员证?

7.涉外、星级宾馆(饭店)及其附属娱乐服务场所? 8.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检查许可? 9.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安全合格证?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安全合格证? 3.游艺、游乐场所安全合格证?

4.保龄球馆、旱冰场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安全合格证? 5.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

6.刻字业(公章、原子印章除外)、特种刀具、旅馆业、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

购业等特种行业许可? 7.警卫、科研用犬?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出租车、中巴车报废更新上牌? 2.营运性小货车上牌?

3.新建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审核与竣工验收?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涉外演出?

2.船舶、船民年度验审?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房屋出租许可证? 2.居民身份证申领?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下放的备案事项?

1.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业? 2.单位内部印刷厂开业?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2.举办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共场所举办万人以上临时性大型活动治安安全

检查许可?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许可?

4.体育场(馆)、电子游戏机厅(室)、桑拿浴室、按摩室安全合格证? 5.民用枪支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证?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7.核发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许可?

8.烟花爆竹生产(爆竹类)、经营、储存、燃放(B、C级)、运输(省内)许可? 9.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拆除爆破(B、C)、土岩爆破

工程(1万立方米以下)?

10.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发证? 11.机动车禁行路段通行证,特种车辆通行证?

12.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设置或专用临时停车场的开辟? 13.道路挖掘、占用、搭建、新增出入口、开辟通道? 14.本市居民申请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证件? 15.境外人员办理各类签证、证件? 16.户口审批? 17.边境通行证?

18.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19.重要岗位保卫人员上岗证? 20.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21.网吧安全合格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多色复印机进口和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典当行,原子印章、公章、

刻制经营权等特种行业许可?

2.营业性射击场设置,狩猎场、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确定?

3.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类)、经营、储存、燃放(A级)、运输(省外)许可?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5.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 6.A级拆除爆破工程设计? 7.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8.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监理和维修保养资格? 9.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资格?

10.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发票专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 11.初次申领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12.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和转籍?

13.赴港澳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多次往返签注证件? 14.赴港澳定居

15.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16.外国人来华定居及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17.外国人恢复、加入中国国籍

18.境外人员一次出境证件?

19.宾馆饭店、小区、商住楼等涉外居住接待资格? 20.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21.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22.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

23.安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生产登记证书资格? 24.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 25.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 26.境外人员就业?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机动车注册、转籍及补牌、补证、抵押登记、延缓使用申请? 2.机动车驾驶证发放、转籍、换证、补证、注销? 3.申领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牌证? 4.重要文物展出、存放?

5.拍卖行、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领船民证、船舶户牌? 7.营运客车防护安全合格证? 8.刻制公章?

9.旅游船安全合格证?

10.安防工程三级工程竣工验收?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拖拉机车牌及驾驶员证? 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4.国际互联网用户?

5.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6.安防产品销售,保险箱准销??

市 民 政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婚姻介绍所申办?

2.境内100张以上床位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更名、歇业?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境外组织或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下放的审核事项? 1.新建遣送站审核?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城区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地名命名、更名?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本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2.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3.城区地名命名、更名?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本级气功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核?

2.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合并、命名、更名? 3.编印以市域地名为主的交通、旅游、行政区划地图及电话号簿? 4.追认革命烈士?

5.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调整,伤残证件补办

、换发,伤残抚恤待遇取消、恢复,伤残辅助器械修配? 6.福利企业申办、变更?

7.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公勤费待遇? 8.经营性公墓申办?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

3.本级城镇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含本级农转非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本级特殊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 司 法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公证档案查阅、外借? 2.涉台公证?

(二)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网络机构建设?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法律援助申请?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3.公证员注册?

4.律师机构设立、变更、设立分所? 5.律师资格、执业证件?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 2.公民代理诉讼? 3.律师助理资格??

市 财 政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菜篮子工程一般增值税退税? 2.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3.企业税后分出利润?

4.国有企业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标准、企业税前列支的待摊预提递延资产等费用合理? 5.企业原材料节约奖单项奖?

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事项、企业涉及有关资本的会计事项? 7.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查? 8.空置商品房免税? 9.购置录像设备? 10.空调?

11.各种音响设备? 12.照相机和放大机? 13.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14.企业税收的先征后返?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电算化、会计资格考试、会计证考试培训点? 2.罚没收据、票据领用、缴销?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立项? 6.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变动资产评估确认?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废旧物资、铸锻件等一般增值税退税? 2.摩托车集控?

3.股份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4.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收入?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财政收支预决算? 2.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会计决算? 3.企业费用、工资、财务决算? 4.集控审批?

5.农业四税减免(耕占税、契税审批)?

6.会计事项审批(代理记帐资格、帐证定点销售单位、考试单位)? 7.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

8.事业单位基金提取、资产处置、工资福利奖金津贴补贴标准? 9.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 10.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11.各类专项基金?

12.企业改制中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13.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 14.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5.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公益性基金的设立和注销、行政事业性立项收费? 2.属省级审批的耕占税、契税? 3.车船税减免?

4.账证监管定点印刷单位?

5.评审会计中介机构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 6.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7.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 8.会计事务所的设立、终止? 9.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10.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1.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省级颁发各类会计证书(从业资格证、职称、电算化证书)? 3.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销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区)、乡财政预决算? 2.彩票发售资金和使用?

3.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市 人 事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2.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 3.城市增容控制?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各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2.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 3.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认定?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各系统公务员开展专门业务知识培训? 2.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3.机关之间调动、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劳动合同

制工人转正定级工资?

二、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下放的备案事项? 1.县级市初评委的组建?

2.事业单位人员自动离职、辞退?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降级以下行政处分?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基金? 2.全民事业单位招工计划?

3.中评委和乡镇高评委的组建、调整?

4.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B类项目? 5.补充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机关工作人员退休? 7.在职人员工资标准?

8.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及人才招聘广告?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高级职称评审推荐?

2.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系统奖励表彰?

3.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 4.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 5.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区域性)?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事业单位登记?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各类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结果? 2.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

3.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职位轮换(轮岗)、辞职辞退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各区新增统筹项目、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标准? 2.企业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3.企业工资起点标准? 4.企业调入人员工资处理?

5.企业职工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工资的审批?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3.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及有关待遇? 4.托管档案人员视作缴费年限确认?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企业录用下岗职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企业经营者登记收入手册? 2.矿山企业安全条件许可证?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企业改制职工一次性安置费? 2.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举办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劳动就业职业技能

培训教育机构?

2.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3.困难企业工资预留户? 4.工资基金? 5.工效挂钩? 6.企业集体合同?

7.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职工工伤待遇审批?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9.离退休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0.企业参保职工退休及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 11.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12.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境外人员在苏州就业办理《就业证》?

2.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农转非? 3.职工工伤认定?

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5.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 3.厂长(经理)、矿(场)长安全资格? 4.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申办职业介绍所? 2.企业特殊工种名录?

3.大中专院、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发生工伤的? 4.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意外事故失踪的? 5.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行政划拨土地批准转让?

(二)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国家集体建设、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 2.村民建房用地?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下放的审核事项? 1.农业开发经营项目用地?

三、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地价评估结果?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行政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 2.私房翻建用地? 3.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土地置换面积指标?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及荒滩? 4.建设项目用地? 5.征用土地?

6.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7.土地登记??

市 建 设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生活饮用纯净水生产企业资质? 2.全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3.干将路路面开挖和雨污水接纳(转入市政公用局)? 4.全市涉外建设项目的安全事项(转入安全局)?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供气许可?

2.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甲级)?

3.中级工以下建设类培训机构、鉴定机构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5.施工企业试验室和人员资质(三级)? 6.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7.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8.市建设局下属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售? 9.井字架拆装许可?

10.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站(初级)?

11.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结果?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燃气产品准销许可?

2.申报部级历史名镇(村)? 3.建筑材料准用证?

4.干将路广告设置、占道审核? 5.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证? 6.城建监察证?

7.零星住宅建设项目?

8.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转入协会)?

9.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测机构人员资格初审(转入协会)?

(二)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江苏省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 2.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

(三)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建设工程合同审核?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商品房销售价格(转入物价局)?

2.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与投资规模(计委牵头)? 3.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预审(市区)?

(二)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施工、监理单位进出市、省承接业务? 2.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加层改造抗震安全审定批准?

2.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1000立方米以下),燃气工程立项、方案设计、施

工图设计?

3.市管项目一级及以下设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4.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证书? 5.密级地形图复制?

6.砼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

三、四级)、商品砼生产企业资质(三级)?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勘察设计、审图单位资质? 2.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 3.城市供水和燃气企业资质?

4.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1000立方米以上)? 5.建筑业企业资质(与建管局重复)?

6.部分部属归口行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安装维修资质? 7.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8.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初审? 9.市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出版初审?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1.招投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 12.区域和城市村镇、农村抗震防灾规划? 13.施工企业试验室(

一、二级)资质? 14.高级工以上建设类岗位培训鉴定机构? 1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16.省外施工企业进本市施工的承接工程核准书,本省施工企业在本市区施工的承接工

程核准书?

17.塔式起重机拆装和检测机构资质? 18.建筑企业关键岗位合格证书?

19.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站(中级以上)? 20.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 21.建筑业企业资质?

22.砼预制构件、商品砼企业资质(

一、二级)?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工程主体结构、新技术、材料、结构抗震设

计审查?

2.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拆迁上岗证? 3.工程类别、费用定额、临时设施费标准? 4.市政公用施工承接工程核准书?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6.工程设施使用许可?

7.建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初、中级)? 8.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资质?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2.工程竣工验收?

3.村镇建筑工匠乙、丙级资质?

4.调整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文件、资料? 5.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6.勘察设计、开发单位进出市、省承接业务? 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8.建设工程合同??

市 规 划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设计意见书?

2.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县级市建设项目“一书二证”审批? 3.苏州城市规划区内交叉土地上建设项目“一书二证”审批?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城市地名审核(转入民政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设计方案审定书?

2.苏州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

3.历史文化名城(镇、街区、地段)、风景名胜区评定及规划? 4.规划设计、勘察测绘、城市测量资质? 5.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设计条件? 6.城市规划设计?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域范围内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

市市政公用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节约用水技措项目? 2.凿井许可?

3.建设项目施工用水和其他临时用水?

4.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节水设施? 5.节约用水奖?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凿井施工队伍资质?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城市道路挖掘? 2.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

市房产管理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单位购买私房? 2.古建筑修缮方案? 3.特殊公房拆迁? 4.水箱清洗队伍资质? 5.房改换购住房? 6.房改增配住房?

7.新租公有住房缴存定金? 8.单位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方案? 9.单位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房地产经纪人资质(转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房屋置换服务机构资质(转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2.白蚁防(灭)治单位资质?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4.房改房上市交易? 5.单位使用售房款?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条件? 7.住房公积金支取?

(三)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出租房屋事前审核? 2.单位房屋转让? 3.房屋拍卖?

4.外地人员购买私房? 5.房屋有偿换房?

(三)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业主委员会确认?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备案)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区廉租住房?

2.落实私房(含宗教)政策? 3.房屋修缮单位资质? 4.职工购房货币补贴? 5.出售公有住房?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7.单位使用公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单位缓(停)缴住房公积金?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租赁)? 2.房屋装修装饰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行为? 3.商品房预售、境外现(预)售?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商品房预售合同??

市城市管理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户外广告及大型标语牌、城区主要道路画廊、橱窗设置?

2.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市 交 通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资质管理(丙级)? 2.机动车试刹车?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许可? 2.内河船舶登记?

3.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4.三、

四、五等内河船员资格? 5.市区营运车辆停驶异动变更?

6.外省旅客运输企业在本市设立运输分支机构、代理机构?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水陆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户停业? 2.机动车配件经营业户资质?

(四)下放的审批事项?

1.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的范围和疏浚物弃置地点

?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500载重吨以上船舶航行苏南运河限航? 2.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液化气船? 3.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客/车滚装船? 4.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汽车滚装船? 5.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高速客船? 6.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化学品船? 7.航运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散装水泥船? 8.国际海运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9.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

10.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更换首席代表? 11.市内出租轿车企业等级评定?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汽车客运一级、二级站等级评定?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道路货物运单?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开停业? 2.县内货运零担线路开停业? 3.县内货运配载线路专营? 4.县内水陆运输企业开停业? 5.《船舶营运证》?

6.县内运输服务业开停业?

7.搬运装卸承托双方搬运装卸合同文本?

(二)下放的备案事项?

1.在等外级航道建设与通航有关的拦、临、跨、过河等设施,通航标准的审批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水上加油站(点)?

2.水上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停泊区划定与调整?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4.市管交通重点工程施工? 5.二类、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企业(自修单位)资质? 6.养路费减征?

7.跨县级市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行驶,国省道公路施工路段管理方案、公路中断交通? 8.占用、利用或挖掘国省道公路、公路用地,在国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

线、电缆,在国省道公路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增设公路平交道口? 9.在五至七级航道建设与通航有关的拦、临、跨、过河等设施?

10.在航道及岸坡挖取砂石泥土以及临时占用航道设施、设置围堰、沉箱等和装卸作业

等?

11.水陆道路运输、搬运装卸及其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12.营运(含租赁)车辆的新增和更新、转籍、过户? 13.城市客运经营者开业审查,核发“城市客运营运证”? 14.市内客、货运经营线路? 15.外地客、货运输进市经营?

16.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开辟、调整和延伸?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船舶寄泊站?

2.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 3.船舶电焊工考试发证?

4.城市、乡镇渡口设置、迁移?

5.港区岸线构筑设施,在四级以上航道建设与通航有关的拦、临、跨、过河设施等

通航标准?

6.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资信登记?

7.公路、水运施工养护企业资质,交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8.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资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点)

开业?

9.中外合资、合作汽车维修企业资质? 10.养路费、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免交? 11.专设航标、搬迁、拆除航标?

12.涉外和省市际水陆运输服务企业设立?

13.跨市客运班线、零担货运线路、货运配载线路、高速公路客运班线? 14.汽车客运

一、二级站筹建开业?

1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及试验检测人员资质?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许可,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资质?

2.水路运输企业、个体联户船舶以及国际海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

、海上国际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装卸企业等的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3.货运出租车车型核准?

4.道路运输驾驶员及危险货物、大型物件、零担运输的主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营业

性机动车准驾证?

5.搬运装卸作业标志、非机动车营运标志、搬运装卸机具设施标志? 6.机动车驾驶学员、教练员、教练车各类牌证? 7.汽车客运

三、四级车站开办? 8.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 9.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报废??

市 水 利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泄洪道设置渔具?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地下水改用自来水免交增容费?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深井封井计划?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取水许可? 2.取水年度计划? 3.用水计划? 4.临时排水?

5.排水许可及污水接纳审批?

6.市区河道临河、跨河、穿河工程的规划蓝线和管线走向以及工程占用河道、安装

排水口、设置障碍等?

7.市管水利工程设计、及河道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和设施,市管河泊开

发利用规划和项目?

8.市管河道内进行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限制性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在江河湖泊上建各类水工程的项目规划同意书? 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3.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湖塘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行为? 4.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

5.省管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省管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自来水增容?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全市供水、节水、地下水开采等数据表?

2.各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3.防洪规划、农田水利规划??

市 农 业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种子检验员资格(B证)?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县级市、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3.动物防疫合格证? 4.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5.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下放的审批事项?

1.县级市、区以下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2.县级市、区以下(包括个体)兽(鱼)药经营许可?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农药经营许可?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征使用市属蔬菜基地项目?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市区蔬菜副食品批零市场建设项目?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主要农作物品种参试、报审? 2.兽(鱼)药经营许可证? 3.内陆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 4.贝类资源收购证、运输准运证? 5.狩猎证?

6.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省重点保护动物)?

7.占用或征用林地(临时占用征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

上10公顷以下的)? 8.动物及其产品检疫? 9.农村二级农机维修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海洋捕捞渔船的新建、更新、改造? 2.水面养殖使用证?

3.鳗鱼苗资源收购证、准运证?

4.中华绒螯蟹(苗种)收购证、准运证,省陆生野生动物运输证,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

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5.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经营许可证? 6.渔船修造企业许可证书? 7.植物检疫证(出省)? 8.林木采伐许可? 9.林权证?

10.占用或征用林地(临时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

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11.林区木材经营许可?

12.国家保护一级野生植物采集证? 1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4.一级农机维修点?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植物检疫证书?

2.海洋、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3.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租赁登记证明书? 5.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6.出省木材运输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2.三级农机维修点??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缓征? 2.企业人员调入(出)及经营者年收入? 3.接待外宾计划?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远期收汇证明? 5.集控商品购买? 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出口退税稽核?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出口收汇考核?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转入国税局)?

三、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计划单列市(县)开发区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计划单列市(县)开发区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计划单列市(县)开发区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4.计划单列市(县)开发区限额以下外商其他投资?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和变更,以及其他利用外资项目? 2.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及其确认书? 3.加工贸易业务?

4.权限内境外非贸易企业的立项和可行性方案? 5.外商入境申请?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限额以上、限制甲乙类及特殊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合同章程变更,以及其他利用

外资项目?

2.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3.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和经营权变更、撤销、更名? 4.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或代表处?

5.举办境外非贸易性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 6.外经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

7.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接受多双边援助项目?

8.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互利合作项目立项? 9.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10.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用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11.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

1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

13.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国有外贸进出口企业的更名、

划转?

14.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 15.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16.省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 17.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初审及管理

?

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

2.共用天线系统设计、施工方案与工程验收? 3.音像制品运输传递?

4.全市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苏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验收?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全市音像制品(放映、批发)单位设立? 2.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台(站)设立、变更? 3.设立综合音像资料馆?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外省市有线广播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在本市承接业务?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文物古建筑维修及控制性建设,控制保护古建筑的重大维修方案或拆除、移建? 2.电影发行放映?

3.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等经营单位设立? 4.音像制品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5.市管经营性演出单位(演员个人)的设立许可及演出活动许可? 6.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设立变更? 2.社会办学(艺术培训机构设立)? 3.对外(国外、境外)文化交流?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5.全市单位和个人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信息)? 6.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施工)单位设立? 7.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 8.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规划?

9.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台设立、变更? 10.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宾馆(饭店)开展视频点播业务? 11.影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

12.市级(含市)以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建立有线电视转播频道? 1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

14.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 15.设置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方案? 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市区文保单位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

2.设立网上播出前端、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

市 卫 生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托儿所(班)注册? 2.托儿所(班)变更?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医院采供血许可?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4.职业危害因素卫生监测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可?

5.卫生许可(食品、公共场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单位、眼镜经营单位卫生质量许可、碘盐分装企业)? 6.预防性卫生监督评审认可?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人员资格认定?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医疗机构制剂品种?

2.购置大型医疗设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医疗服务价格? 4.医院自制药物价格?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下放的审核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50万元以上)? 2.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指定品种的大型医疗设备?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成人性保健品卫生许可?

(二)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医疗机构报废万元以上医疗用仪器设备? 2.麻醉药品特殊使用卡? 3.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上岗证?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医疗机构设置?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单采血浆站设置及单采血浆许可,血站、中心血库设置?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 3.医疗广告?

4.药品(含放射性)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5.教学、科研、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含注射剂)计划? 6.HIV(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设置?

7.卫生许可(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审查批件发放,卫生杀虫药剂、蚊香,涉及

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材生产企业,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药械、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单位生产和销售,碘盐加工企业)? 8.医师资格认定?

9.托儿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和变更?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年度情况??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计划生育药具零售?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金? 2.终身无子女者享受100%退休金?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特殊情况再生育一孩?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

市环境保护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临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锅炉、炉窑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试生产?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3.防治污染设施停运、闲置、拆除? 4.危险废物处理方案、转移计划?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

6.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进口废物?

2.环境工程设计资格(丙级)?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 2.排污费减免申请?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超标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规划?

2.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县级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环境影响登记表?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市 体 育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体育广告?

2.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冬季两项、航海模型、登山、钓鱼、

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毽球等比赛项目?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核准事项? 1.体育经营许可证?

2.初级游泳救生员岗位证? 3.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4.二、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 5.

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

市 统 计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级部门建立系统外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统计人员上岗证? 2.基本统计单位登记?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统计资料公布?

2.市级部门建立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 3.市属企业、事业组织变化、变更??

市新闻出版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出版单位的设立?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核准事项?

1.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版经营? 2.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

市 旅 游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国内旅游定点饭店餐馆? 2.国内旅游定点商店?

3.国际、国内旅行社门市部?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的评定?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一至三星级饭店评定?

2.涉外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队?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国内旅行社?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涉外饭店? 2.国际旅行社?

3.导游证、临时导游证?

4.旅游区(占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市 物 价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大米、面粉销售价格? 2.油菜籽收购价格? 3.饲料销售价格?

4.粮油副产品收购、销售价格? 5.化肥零售价格?

6.文艺演出票价(最高限价)? 7.宾馆、饭店客房价格及餐饮价格? 8.家用电器修理收费?

9.舞厅、歌厅、卡拉OK等娱乐健身场所门票及内供食品、饮料价格? 10.仓库出租、储藏收费(管理作价办法)? 11.市区人力三轮货车收费(管理作价办法)? 12.拍卖行收费? 13.内河摆渡费?

14.房屋屋顶水箱清洗费?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种子销售价格(按隶属关系)? 2.农机销售价格(按隶属关系)? 3.热力价格(按隶属关系)? 4.殡葬服务价格(按隶属关系)? 5.农机作业费(按隶属关系)?

6.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房屋重置价格(按隶属关系)? 7.三星级及以下饭店服务收费(按隶属关系)? 8.公厕收费?

(三)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汽油、柴油、煤油零售价格?

(四)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企业定价的药品价格?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红小麦订购价、保护价?

2.棉花收购、供应价格,棉籽收购价格? 3.纸张及纸浆价格? 4.硫酸出厂价?

5.农膜销售价格(省管作价办法)? 6.汽车、摩托车配件销售价格? 7.大型医疗器械价格?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企业定价资格认可?

四、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食品类:粮食及复制品、食油、猪肉、鸡蛋、牛奶、食糖、酱油、啤酒等价格? 2.日用、工业品类:洗衣机、电冰箱、彩电、家用空调器、热水器、电风扇、自行车

、洗衣粉、铝锅、卫生纸、普通灯泡、日光灯管、学生簿本、棉毛衫裤、汗衫背心、絮棉等价格?

3.挂历最高限价?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部分特需医疗收费? 2.民办中小学收费?

3.公路、内河货运价格及运杂费? 4.四星级及以上饭店服务收费? 5.幼儿园、托儿所收费?

6.市级游览参观门票价格(包括市属)? 7.地方陈化粮销售价格? 8.市区停车场(库)收费? 9.市区代办托运收费?

10.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费用? 11.旅行社服务收费?

12.部分中介机构服务项目收费? 13.部分地产小化肥、农药出厂价格? 14.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代办服务费? 15.市区住房置业担保服务费?

16.市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 17.市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标准?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

2.桑蚕鲜茧收购价、干茧供应价、厂丝出厂价、蚕种价格? 3.地产小尿素、部分化肥农药出厂价格? 4.省及省以上管理的药品价格? 5.足金饰品零售价格及加工费?

6.计划内石油液化器销售价格(含管道液化汽)、管道煤气价格? 7.自来水价格(含城市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8.电价上网价格销售价(含地方电厂网价)、民爆器材供应价格? 9.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指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10.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价格?

11.医疗服务收费、血站供应血价格及公民临床用血收费?

12.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收费(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专、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

费、杂费和住宿费、代办费、借读费等)及各类培训收费? 13.省级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虎丘、留园、拙政园)?

14.铁路、民航延伸服务费、地方铁路运输价格,公路、内河客运价,城市公共交通运

价?

15.电信资费、邮政延伸服务费、有线电视服务收费?

16.部分中介机构重要服务项目收费、金融、保险代理代办服务费、各类专业市场中介

服务收费?

17.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法院、检察院系统受理、诉讼、培训、法医鉴定等收费? 18.部分粮食定购价、保护价,储备粮食、棉花购销价格? 19.汽油、柴油、煤油零售价格?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4.价格等级证书?

5.宾馆饭店代办电信业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 6.市区各类明码标价(费)签(表)监制?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企业定价的药品价格? 2.广告服务费??

市 粮 食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粮食批发经营资质??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改为审核的核准事项? 1.清真标志牌的发放? 2.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一般规模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许可?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城市绿化规划的局部调整?

2.非国有的苏州园林所有权的转让?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苏州园林重大修缮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

1.供电、邮电等部门因抢险砍伐、截干、修剪树木?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非等级)? 2.市区树木砍伐、移植、截干、切根? 3.市区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 4.苏州市

二、三级园林的级别? 5.20公顷以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工程设计?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及建设工程? 2.园林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及设计方案?

3.对公众开放的园林门口50米范围内设置商业网点、户外广告等设施? 4.市区古树名木移植?

5.在公共绿地极其外围20米范围内设置商业网点、户外广告? 6.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一级、二级)?

7.古典园林修复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建设设计方案? 8.苏州市一级园林级别?

9.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绿地指标?

10.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城市绿化工程竣工?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区审批移、伐、截干树木和占用绿地??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人防工程立项?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 2.新建民用建筑防空设防?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人防建设资金,人防工程有偿使用?

2.人防工程设计(含初步方案、扩初方案、施工图)?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人防工程财务报表及报告? 2.人防工程档案资料??

市外事办公室?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下放的审核事项? 1.县级市授予“荣誉市民”?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邀请外国人来华?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友城结好?

2.邀请外国记者采访? 3.申办因公护照、签证?

4.因公出国(境)团组(含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国)? 5.与驻华使领馆交往?

6.涉外饭店(宾馆)、商住楼、小区、外专楼? 7.授予“苏州荣誉市民”??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捐赠工作?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华侨、港澳投资者身份认定??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核准事项?

1.《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核发与注册?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 1.重大行政处罚? 2.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复议决定??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市区各类商品市场?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接受台胞捐赠?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赴台交流活动和台胞来苏交流活动?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台湾投资者身份确认?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台胞出入境情况统计?

2.台资项目注册与撤销情况??

市国家安全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卫星电视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 2.涉外接待单位?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

1.出国赴港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市国家保密工作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涉外宾馆(饭店)、居住地? 2.对外提供的社会调查资料?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党政机关、保密要害部门计算机国际联网? 2.涉密设备及保密技术防范手段认可?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涉密单位保密管理干部任职资格?

2.国际联网计算机所采取的保密防范措施? 3.一般用户国际联网申请?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投入使用? 2.携带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许可? 3.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审查有争议的事项?

2.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有争议的事项,电子出版物及复制电子媒体非卖品?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防范预案,重点涉密项目保密防范措施? 2.科技国家秘密项目?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印刷复印行业企业注册

?

市 档 案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备案事项?

1.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市 气 象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

2.涉及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重大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2.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鉴定?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 2.防雷产品销售、使用备案

?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超短波无线电台? 2.无线寻呼(本地网)?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短波无线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双向)、蜂窝通信网基

站?

2.无线寻呼(本省网)?

3.研制、生产、进口无线发射设备?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卫星地球站(单收)??

市残疾人联合会?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发放残疾人证?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转入劳动与社保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单位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购买残疾人机动车人员的资格?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市 地 税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减免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总机构管理费、企业财产损失前扣除、工效

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3.延期申报、纳税?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技术改造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减征?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2.外出经营? 3.购领发票?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它纳税资料等??

苏 州 工 商 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小轿车连锁经营分店? 2.进口酒类批发企业? 3.中药材专业市场?

二、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酒类广告发布? 2.外派劳务广告发布?

3.化妆品广告发布(印刷品广告除外)?

三、减少的备案事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市场管理机构印章的印模? 2.粮食加工数量?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核事项? 1.烟草广告?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

1.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非法人企

业营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登记、外资企业办事处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在华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中外合作企业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登记、中外合资企业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及注销登记)? 2.市场登记?

3.商品展销会登记? 4.经纪人资格认定? 5.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6.印制商标单位资质? 7.合同鉴证? 8.广告经营资格?

9.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医疗广告、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店堂广告??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商贸计量考核? 2.企业计量定升级?

3.企业计量合格确认(转至中介机构)?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报告? 2.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开工? 3.I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商贸企业“双信”评定?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3.计量保证确认?

(二)改为核准的审核事项? 1.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发证?

三、减少的核准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产品准产准销证管理? 2.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认(转至协会)?

(三)改为备案的核准事项? 1.企业产品标准执行证书?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2.锅炉新装、移装、修理和改造开工,压力容器安装前报装手续,修理和改造压力容

器单位资质及修理改造方案? 3.市级计量鉴定机构资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锅炉(含封头)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化学清洗专业

单位资质?

2.BR级、DR5级压力容器制造资质? 3.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

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资质?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计量标准考核?

2.单位使用锅炉注册登记及注销报废,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3.办理代码证、IC卡?

4.锅炉和水处理操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资格? 5.医用氧舱使用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2.质量认证获证企业登记? 3.企业标准? 4.采标标志?

5.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

市 盐 务 局?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碘盐零售许可??

苏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少的事项?

一、减少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合格证》?

二、减少的审核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批发)?

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批发、连锁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放射性药品生

产、经营、使用许可?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

二、三类)? 3.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注册(

二、三类)?

4.药品生产企业新增剂型、新增车间、另设分厂? 5.进口原料国内分装后出口?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开办,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1篇:五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五华区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

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0号令)规定:

(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三)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四)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五)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七)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八)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九)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第251号令)规定:

(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三)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四)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六)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社会团体许可条件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3、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4、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条件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有关选举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社团成立的文件(原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9)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兼任社团负责人的,按干管权限报批,填报《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审批表》;

(10) 会员登记表;

(11)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原件);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教育、劳动类须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盖章,原件);

(8)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验原件及复印件); (6)按民非的不同类型分别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或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民间组织变更登记

民间组织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关于决定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①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的租(借)用合同的复印件或产权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附产权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审计报告(原件); ③活动资金变更需提交验资报告(原件);

④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以及新业务主管单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原件);

⑤名称、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新的《章程》(教育、劳动类须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盖章,原件);

⑥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间组织,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民间组织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依照本单位《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原件); ④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书; ⑤《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以及本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及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1、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2、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2、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八、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五年。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四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社会团体经登记成立,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登记成立,发给《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

十二、行政许可年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章第5条及《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

八、九条,《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公益性墓地申请书(交原件);

2、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建设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交原件);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书(交原件);

7、利用外资除提交以上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审定——制作决定文书——送达。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4章第3节第42条第1款)。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益性公墓行政许可证》。无有效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农村村民委员会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建立、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公墓实行年检制度(《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03号 行政许可事项:遗体延期火化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遗体延期火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应当火化的遗体,在7日内火化;腐烂的遗体立即火化。需延期火化的遗体,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立案机关批准后方能保存”。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正常死亡的,由于某种原因,遗体需延期火化,由民政部门批准。(《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2、非正常死亡的或涉及案件的,遗体需延期火化,由立案机关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遗体延期火化申请书(交原件);

2、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注:以上所提供材料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审定制作决定文书——送达。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有效期限限制。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遗体需延期火化,申请人须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批准成立社会福利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申办人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五、申请材料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填写《云南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5份,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五华区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批准——核发。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收到齐备材料10日内办结。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无有效有限。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即可办理福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 十

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12篇:行政审批窗口工作汇报

XXX行政审批窗口工作汇报

2011年,XX行政审批服务中心XX窗口在党政服务审批中心和计生委的共同领导下,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紧围绕“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工作目标,坚持“服务经济、方便群众”宗旨,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各项职责,较好地完成了XX下达的各项行政目标任务。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审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我委历来重视计划生育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委主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提升行政效能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支部责任目标,行政“一把手”列为第一责任人,对窗口审批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召开2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规划,把责任任务分解到具体科室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注重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召开会议研究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行政审批事项的同志充实到XX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设立AB配角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相关业务科室积极支持和配合审批中心计生窗口工作,及时沟通信息,相互到做好补台。XX分管领导坚持每季度到窗口1次,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指导窗口工作,及时与中心领导进行沟通和交流,确保窗口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服务机制,实现行政服务的提速增效

近年来,按照上级要求XX在解决问题抓整改、借鉴经验抓创新、切实加强XX窗口效能建设上动脑筋,想办法,出实招, 1

求实效。根据XX经济社会的发展, 2011年XX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调整不适合形势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印制了《XX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手册。二是进一步规范窗口审批项目。对窗口审批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计划生育审批XX个事项已全部纳入窗口办理。三是优化审批流程。为方便办事群众,实行“窗口围着群众转,单位围着窗口转”的工作运行机制,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窗口和相关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协调运转,受理业务时,只要申请人资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当天办结,不随意延长办结时间。四是重新修订《XX工作制度手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审批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民主评议制度以及审批工作年度定期报告等制度,对因工作造成失误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避免了只纠正错件不惩戒责任人、只考核不奖惩或者只奖优不罚劣现象的发生。一年来,XX窗口受理办结各项业务XX件,做到了XX受理,XX当场或承诺期内办结,未出现一起业务滞办、拖办现象。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

坚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一是年初制定了《XX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以及基本要求。二是通过节假日、纪念日集中宣传,利用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免费为群众提供技术服务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将XX的相关政策

法规在各种媒体进行发布和更新。四是利用XX政府网计生委网站优势,将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法律法规、办事规程、政策解答等内容设置成网页专门栏目,方便群众查询、检索和监督。通过宣传,增强了XX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建设学习型单位

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是关键, 2011年开展了以“XX”为主题的各项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统一思想。201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发后,XX班子成员高度重视,对《意见》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分析当前行政服务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针对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行具体安排。二是将《行政许可法》、《文明礼仪》、《公务员法》等书籍发给窗口工作人员,制定学习计划,把接待礼仪、审批权限、法律和法规等列为重点学习内容来抓,要求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耐心热情,细心办理,业务解答做到“一口清、一次清”。三是“班子”成员带头学法,结合培训班、讲座和学习日等载体开展对行政许可法、XX法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倡导干部职工勤奋学习,尊重法律,维护法制权威,积极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通过学习,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五、实施政务公开制,强化社会监督,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监督是关键。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制定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申了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规范了政务公开的内容,

明确了政务公开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体系和考核评估体系,狠抓落实。二是通过XX热线、设立公开栏、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形式,将XX窗口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拓展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将XX行政审批权的运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三是加强行政审批件、信访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四是积极参与XX监察局纠风办、XX广播电台“行风热线”节目,就XX优惠政策、XX管理与服务等内容进行系统、全面的介绍,并对现场热线提问进行解答,群众参与度很高,得到了好评。由于宣传到位、措施得力,一年来,XX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一例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虽然我们在行政审批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整体要求和人口计生工作向高层次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行政人员队伍素质与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待于提高;创造性开展工作不够。

六、下步打算

(一)加强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和政策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参与中心和主管单位开展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巩固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新的一年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不断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第13篇:行政审批服务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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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简报

第二期

(总第74期)

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编2005年2月5日

中心党组召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2月2日下午,中心党组召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中心全体共产党员参加了大会。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蒋惠玲到会并讲话。市委先进性教育活动督导组长邵兴明到会。中心党组书记俞祖明全面部署中心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

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市委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总体目标,紧密联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中心服务工作的实际,以及党员队伍建设的现状,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使党员素质有新提高、基

层组织建设有新加强、服务群众有新成效、各项工作有新进展。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从2005年1月开始到6月基本结束,具体分学习动员、分析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为了确保教育活动顺利开展,扎实有效,富有成果,中心党组成立了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俞祖明任组长,党组成员高东晓、吴纪联任副组长,各党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

蒋惠玲部长在讲话中,对中心如何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提出了要求。要充分认识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自觉性;要紧紧围绕“增强党员素质、树立窗口形象、提高办事效率、服务人民群众”的总要求,扎实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把握一个“深”字,不断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体现一个“准”字,自觉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一个“严”字,切实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一个“真”字,充分发挥领导带头、表率作用;围绕一个“实”字,真正求得群众满意。

中心召开审批服务工作汇报会

1月14日,中心召开审批服务工作汇报会。各窗口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

高东晓副主任汇报了中心2004年的工作情况。2004年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窗口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民为本、勤政为民、受民监督、问政于民的工作方针,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理念,大胆探索,扎实工作,优化服务和规范管理取得了新突破,窗口建设取得新进展,队伍素质有所提高。中心现有30个政府部门和垂直管

理部门设立服务窗口,共设46个服务岗位和4个收费窗口,有工作人员135名,受理163个行政许可项目、86个行政审批项目和15个服务项目。全年共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证事项113425件,比上年增长22.32%。办结113500件,比上年增长22.42%,按期办结率为100%。收取各类规费27.32亿元,比上年增长7.22%。俞祖明主任汇报了2005年的工作要点。2005年,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2005年工作目标任务,以“服务经济、方便群众、塑好形象”为宗旨,求真务实,诚心服务,勤政高效,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新的努力。主要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围绕发展主线,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围绕强化管理,规范许可证审批行为;完善网络建设,推行审批信息公开;建立必要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运作;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与会的窗口部门领导认为,一年来,中心运作良好,审批服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窗口部门的领导还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特别是加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提出了建议。

窗口工作新年新打算

规划建设窗口:紧紧围绕“服务经济、方便群众”这个主题,坚持深化改革、规范完善、管理创新、服务提速这个理念,进一步改进作风,以“高标准、高起点”为原则,让群众更加满意,为加快桐乡城市化进程发挥应有作用。

财政地税:按照“公开、便民、高效”这一原则,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操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为税收事业尽一份绵薄之力,为桐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农经窗口:按照“诚信服务、效率优先”的宗旨,增强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外经窗口: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表格式审批和备案制。审批时限力争在原有基础上实现再提速。

2004年桐乡市新批项目情况

全市新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872项,同比减少15.1%,计划总投资额140.85亿元,同比增长46.8%。

计划口新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27项,同比减少1项。从项目情况看,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省批项目增多。省批5项,同比增加3项,投资额14.49亿元。二是大项目单项投资额增大。计划总投资57.95亿元,与去年基本持平。亿元以上项目16个,比上年增加3个,计划投资额35.14亿元,占全部项目投资额的60.6%。三是房地产项目多、规模大。47个项目(含安置房)总投资32.22亿元,同比增长34.5%,建筑面积151.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0%。

经贸局、三区三镇新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45项(含省批、外资企业),计划总投资82.9亿元,同比增长79.0%。其中5000万元以上项目7个。引进技术设备项目81项,总计划用汇额 8564万美元,同比增长27%。

全市新批外资项目122项(新批企业102家,增资20项),总投资额63364万美元,同比增长15.3%,合同外资31420万美元,同比增长5.5%,一千万美元以上18项,总投资额40955万美元;外商投资的领域逐渐拓展到电子、机械、光机电一体化、服装染整等高新技术产业、热电等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旅游等三产服务业。

(计划窗口)

★1月25日下午,中心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40多人,集中收看了四川省委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做合格党员,建正气机关》和福建省漳州市委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试点工作的专题片。

★ 1月29日,中心召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年会。总结2004年度的工作,部署2005年度的工作。会议上表彰了2004年度先进窗口集体、服务明星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代表和个人代表分别作了发言。

★ 1月12日,中心走访慰问家住庆丰社区的市供销总社离休干部、特困户王奇,为他送去慰问品、慰问金。

★ 1月28日,中心组织4名党员志愿者,参加庆丰社区夜间治安大巡防活动。

★ 1月29日,“红盾杯”迎新春联欢会在银园大酒店举行。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欢聚一堂,歌声笑语,在宽松、活跃的气围中,共同回顾过去的一年,展望新年取得新成绩。

★ 1月20日,招标采购中心召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座谈会。

(招标采购中心)

★1月11日,海盐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宋乐明、副主任陈利明一行4人来我中心参观交流。

“中心”2005年1月份各服务窗口办件情况统计表

,市政协

发: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窗口部门,中心各窗口、科室,各社会监督员

送:嘉兴市审批办证中心,有关县(市)审批办证中心

第14篇:行政审批服务卡

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便民服务卡

一、办理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二、办事程序

(一)当事人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业务受理

(三)审查资料,查勘现场

(四)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五)领导审批

(六)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 消防设计文件;

(五)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76-6369724 0376-660111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 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

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便民服务卡

一、办理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二、备案方法

(一)打开互联网:www.daodoc.com;

(二)进入消防办事大厅进行备案。

三、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申报材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完成图纸审查,现场勘查,制作检查记录,在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检查结果。

四、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二)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76-6369724 0376-6601119

除下列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 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

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便民服务卡

一、办理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业务受理

(三)审查资料,现场检查

(四)填写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五)领导审批

(六)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申报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五、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76-6369724 0376-66011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天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一)宾馆、饭店;

(二)商场、集贸市场;

(三)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六)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七)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八)游艺、游乐场所;

(九)保龄球馆、旱冰场、桑那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十))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的场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指南 备案方式: 网上备案 备案条件: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 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加盖竣工图章的

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八)包含涉及消防内容的监理评估报告;

(九)消防产品登记表;

(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复查,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对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办事程序: 网上备案。

被抽查到的,受理→组织检查(图纸资料检查、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制作检查记录→公告 检查结果 办事时限: 网上备案,当场出具备案凭证。

被抽查到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检查记录,公告检查结果。

一、受理范围 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之外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一)公安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

(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条第

1、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竣工图纸、消防专业相关的施工记录、消防产品登记表、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阻燃材料和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等)。

三、办理程序

项目受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内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及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

第15篇: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信息汇总表

《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

)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

)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

)是被申请人。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所在地街道

C、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D、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5、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

A、不能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B、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C、建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D、进行调解

6、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当(

)。 A、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B、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C、决定其履行,但不确定期限 D、判决其违法

7、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

)依法强制执行。 A、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由公安机关

C、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D、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8、下列何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

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9、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A、经说明理由

B、经复议机关批准

C、无须说明理由

D、经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批准

10、下列(

)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交通局发布的《桥梁道路收费管理办法》

B、教育局处分其内部工作人员小张

C、农牧局与张某签订的《粮食收购合同》

D、税务局向小荣送达的《个人所得税缴费通知》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12、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是被告。

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

D.原机关

1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14、下列哪一类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B.对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C.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D.海关处理的案件

15、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两个月

B.三个月

C.五个月

D.六个月

16、以下各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有(

) A.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B.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C.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D.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7、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A.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 B.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确定 C.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D.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

4 院提起诉讼。

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四个月

19、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A.申请再审

B.提出起诉

C.提出上诉

D.提出抗诉 20、《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

)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A.申请人 B.证人 C.第三人 D.原告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日通过。

A.2015年3月11日

B.2015年3月12日 C.2015年3月14日

D.2015年3月15日

22、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

),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A.论证会

B.听证会

C.报告会

D.汇报会

2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

5 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A.三十日

B.二十日

C.十五日

D.七日

24、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 (

)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

)日起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七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 六十日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50分)

1、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参加行政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

5、对

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为

6 被申请人。

6、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

申请复议。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

的除外。

8、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

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9、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

、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0、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

11、

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3、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

14、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7 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并提出答辩状。

15、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

处理。

16、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内作出终审判决。

17、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18、

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9、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

起诉。

20、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

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21、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

单独表决。

22、

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23、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

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8

24、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16篇:环保局行政审批事项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评?

解答:只要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无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按照环评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环评文件编制如何分类?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在什么时间报批环评手续?

解答: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4、环评报告能否由业主自行编写?

解答: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单位由业主自行选择,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任何环保行政审批人员不得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业主自己填报,也可委托环评单位代填。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如何进行备案?

解答: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部令第41号)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应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县(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6、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收费?

解答: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编制并向其支付费用。

7、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解答: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噪声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仍由环保部门对相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8、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9、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解答: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0、环保竣工验收需要年检吗?

解答: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第17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1.[01005040020029]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0100505002002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3.[01005060020029]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

4.[0100507002002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5.[01005080020029]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

6.[0100509002002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7.[01005100020029]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子项:

(1)[01005100120029]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2)[01005100220029]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8.[0100511002002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子项:

(1)[0100511012002]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

(2)[0100511022002]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3)[010051103200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9.[0100512002002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10.[01005130020029]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11.[01005140020029]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子项:

(1)[01005140120029]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01005140220029] 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12.[01005150020029]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13.[01005160020029]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14.[01005170020029]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15.[01005180020029]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

16.[01005190020029]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01005200020029]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18.[01005210020029]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

19.[0110522002002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20.[0110523002002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9〕521号)

21.[01105240020029]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备案

设定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

22.[01105250020029]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设定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23.[01105260020029] 茧丝收购、加工质量条件审核

设定依据:《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

24.[01105270020029]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初审上报事项清单

[01005280010029]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发证产品初审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18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执行情况工作汇报

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全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字2010]47号)精神,县交通运输局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贯彻执行情况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按照通知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梳理。认真贯彻落实东府发2009]12号文件关于印发《XX县县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情况,县交通运输局保留了以下行政许可项目:1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2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3从事危险货物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三类)许可;5从事客货运经营的驾驶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核发;6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7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8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9权限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10权限内对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11权限内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12县乡道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13县乡道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14权限内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15权限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16权限内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其中

9、

10、

11、

12、

13、

15、16为承接上级权限下放的实施项目。交通运输局在此后的工作中,没有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发生。

县交通运输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通过电脑网络和宣传栏进行了公开,公开了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办结时间、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审批材料等。同时,在审批项目时,我局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严禁出现“吃、拿、卡、要”的问题。

二、具体执行情况

1、保留项目的执行情况

县交通运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公开,并重新进行了流程再造,对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了对外公示。

实行了“一个窗口对外”制度,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办理期限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没有出现违规、乱收费现象。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要求有关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交通运输局没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精简项目的执行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取消、暂停实施项目有: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审核;2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批准;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审核;4权限内港口竣工验收。因县境内无港口,一直没有执行这四项行政许可项目,也没有出现明放暗收、改头换面的现象。

三、取得的成效

县交通运输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大幅缩减了行政许可项目,对保留的许可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时间缩减超过了30%。 在行政执法方面,制定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方案,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四、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中,在有些材料的公示、规范方面还没有跟上。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尽快完善有关材料,使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

根据《XX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通知精神,我办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总体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以及本单位公务实践情况,认真组织安排自查梳理阶段工作,确保对现有行使的行政权力全面、彻底的清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认真部署工作

办领导高度重视,为确保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推进有组织、有保障、有落实,先后召开了会议进行工作研究部署。一是成立了以主办领导为主的工作领导小组对梳理工作进行组织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是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以及要求,并对自查梳理阶段具体工作时间进行安排。三是组织学习市纪委许锦聪书记《在全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动员培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严格要求,认真查找梳理,不断提高工作的时效与质量。

二、把握重点,确保工作落实

在规范权力运行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总体要求,结合以往执法依据梳理结果20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54条,及时梳理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细化的部分,共清理行政职权36项,确认保留36项。其中清理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8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监督检查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4项。

三、主要做法

通过规范行政权力梳理工作,总结了一些工作经验:一是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要求,确立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保证了工作有效有力的推进。二是通过组织学习,强化监督,提高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紧迫感,保证了工作的时效与实效性。三是充分利用网络,保证了规范权力梳理中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的更新,确保行使权力与时俱进。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一:如相关行政处罚依据出自同一法条,但缺乏处罚规定的细化;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尚不到位,执法依托上级机构进行存在缺陷; 下一步我办将继续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以创新为手段,真抓实干,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在平稳中推进,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流程,真正做到通过公开实现权力行使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19篇:卫生局行政服务审批服务工作总结

卫生局行政服务审批服务工作总结

2012年,我局行政服务审批服务工作按照“以民为本、坚持标准、快速审批、优质服务”的工作原则,继续采取一系列的便民措施,使窗口工作蒸蒸日上,较好地完成了年初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推行一系列便民措施。为了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让群众和企业办证更快捷、方便,我局窗口继续采取一系列的便民措施:一是免费为群众绘图。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办理要求,业主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图,但由于受文化程度、绘画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业主不会画图,有的虽然会画,但离要求有一定的距离。为此,我局窗口急群众之所急,免费为业主绘制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图。这样,不仅方便了群众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也提高了有关资料的质量,所以受到了群众的好评。据统计,今年我局窗口已免费为业主绘制生产经营场所布局示意图400多张。二是免费开展技术指导。为了方便群众办证,我局窗口在行政许可程序启动前,提前介入,为申请人提供现场卫生技术指导。申请人只要向我局窗口提出技术指导的申请,我局工作人员就免费上门指导,避免了申请人既费钱又费时情况的发生。通过事前介入技术指导,一些新许可单位的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更加规范,生产经营场所功能布局更加合理,工艺流程更加科学,由此从源头上减少了食品、环境等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今年已免费为群众现场卫生技术指导80多次。三是免费送证下乡。由于我县是山区县,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所以到县城办事不是很方便。针对这一情况,我局窗口在现场审查时碰到资料齐全的农村经营户,就为他们代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今年已送证下乡10余次。四是免费提供各种资料。我局窗口针对有部分群众不会写租房协议的情况,起草了标准的《租房协议》免费提供给群众;针对有部分经营户不会起草卫生制度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餐饮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免费提供给经营户。今年已免费提供资料500多份。

二、完成现场审查和发证工作。我局窗口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对餐饮业、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现场审查和发证工作。今年我局已经开展现场审查500多次,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450多份、医疗机构年检130多家、发放医师证书、护士证书120多本。

三、进一步完善许可资料。今年我局窗口先后派员参加了省、市组织的许可工作业务培训,并进一步完善许可资料,使许可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同时,为方便群众,少跑冤枉路,我局窗口继续为局里代收农村卫生协会会员费,使各医疗单位不用再跑局里。今年已代收费120多人次。

四、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我局窗口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做好有关的宣传报道工作,并承担《磐安卫生》的编辑任务。今年以来,我局窗口已经在报纸、网站、内部刊物上发表信息和新闻300多篇。同时,编辑出版《磐安卫生》11期,并发放到各机关单位和个行政村,努力提高群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五、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我局窗口积极参加县365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争先创优活动、审批提速竞赛、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和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等活动。

2013年,我局窗口的工作计划是:

一、继续实施一系列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帮群众之所需。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少申报材料,压缩承诺时限,实现行政许可服务提速提效。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为群众服务的能力,争做群众满意的服务窗口。

四、积极参加争先创优、审批提速竞赛等活动,完成县365行政服务中心和县卫生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20篇:行政审批服务科工作总结

行政审批服务科工作总结

今年行政审批科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践行局党组关

于2011年工作的计划和安排,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减化审批程序,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全年无缓批、漏批、错批等情况发生,无违反廉政纪律情况发生,无投诉和不满意测评事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现对今年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行为规范、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每一位到中心办事的群众,办求解释规范准确无误,让办事群众满意而归,绝不让办事群众跑冤枉路,共接待群众咨询600余人次,接受电话咨询200余次。接受群众预约和延时服务23次。严格按照中心的要求按时到岗、佩证上岗、服装规范、语言礼貌规范、行为规范、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今年我局规划窗口被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授予先进窗口和优秀个人各一次。

二、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进一步完善了窗口服务事项:行政事项公示栏、行政服务事项示范文本、行政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单等其他服务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了“一个口进、一个口出”的工作流程,实现办件制度、办件程序、办件时限规范化。编制完善办件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全年窗口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共6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共43件,通过联审窗口转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共45项,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10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共85件,受理规划方案审批项目90个,临时(零星)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共2件。

在受理时,我们对每一份申报材料都认真核对、审查,无误后才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和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之,在工作中我们做到不延误、不漏登、不错登。对于受理的各种申办件做到随时登记,按照办件的种类进行微机录入,同时严格按照局里的规定即时办理。在工作中我们还做到监督协调,随时做好监督协调工作,对发证的最后环节进行核查,发现有误的地方及时向业务科室和局领导沟通协调,经常督促办件时限,并随时把从客户中反馈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四、存在的不足

在一年的工作实践中,行政审批服务科不论从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上都有很大的提高,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清醒的看到存在差距和不足。对于有关政策的理解不深,只停留在表面等都是明年将要改进的地方。

五、明年的打算

1、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服务科人员的学习,提高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认真执行市局和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制度。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2012年1月12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汇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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