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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5: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地产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 发 商: 承 包 商: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接到开工通知后一星期内技术人员进驻开始二次设计;

工 期:保证交房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市优质工程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小写):¥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中标工程报价单

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次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甲方:指在合同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乙方:指在合同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分包商:只在合同书中由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

6.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7.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8.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9.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0.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11.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并能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14.施工现场: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使用的其它场所。

1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大明确意思的文体形式。

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

1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时计算;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止。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2) (3)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4) (5) (6) (7) (8) (9) 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其说明和承诺);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甲方确认图纸; 工程量清单;

(10) 中标工程报价单;

(11) 合同履行中,甲方与乙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互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需用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乙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中文译本,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

4、图纸

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一次设计的图纸和相关配套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乙方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他人。工程竣工后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甲方项目主管的委派和指令

5.1甲方可以委派项目主管和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以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工程师代表在项目主管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项目主管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甲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该函件提交项目主管,项目主管应进行确认。甲方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项目主管应进行纠正。

除甲方项目主管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5.2甲方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工程师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甲方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工程师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工程师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乙方认为甲方工程师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工程师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后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工程师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后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工程师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条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3甲方工程师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甲方工程师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有关部门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如需更换甲方项目主管或工程师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任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工程师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或第三人,,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甲方的工作

7.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基本的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和招标文件要求乙方自行完成的除外);

(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甲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乙方的工作

8.1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表及相应月、周进度统计报表; (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并负责材料设备等安全保卫;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 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雇主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应加以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

(6)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 遵守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场区内临时施工水电管线文明公约等;

(8)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 工程实施中各种形式的工程联系单据需由乙方项目经理与甲方工程师代表当面递交(一式两份),接收方应即时签收并署名。

8.2乙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同意。

9.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10、开工或订货及延期开工

10.1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时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各阶段的开工或订货的日期前三天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即刻开工或订货。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或订货,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或订货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之进度计划表约定的日期开工或订货(因本合同12条6款原因除外)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或订货日期,并顺延工期。顺延工期日不得超过约定工期60天,否则,甲方应结算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

11、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一次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及开工条件:

(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乙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竣工

13.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并提交工程检测合格书。

13.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不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检查与返工

15.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立即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由于甲方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工程师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甲方工程师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 甲方工程师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每出现一次,罚款一千元。

18.2乙方应对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9、安全防护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20、事故处理

2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如果乙方为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接受甲方的合理处罚;

20.2遵守甲方规定和公约,并做到文明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1合同价款是指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或在协议书内约定的价格。

2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包含的范围,合同范围外的价款调整方式,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

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在专用条款约定。

23、工程量的确认及请款方式 23.1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工程师代表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23.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工程师代表不予确认。

24.4 乙方到甲方请款,必须凭乙方的请款报告并盖有乙方公章及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签名,呈交甲方工程师代表和项目主管审核,以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金额为准,否则,甲方将拒付款项。

24.5乙方的发票直接开甲方的企业名称,在领取款项时递交与支票相同金额的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2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可提供部分材料设备。

25、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5.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原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5.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4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每次罚款一千元。

25.5乙方需要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工程师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八、工程变更

26、工程设计变更

26.1施工中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设备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的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甲方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要求变更甲方同意后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在合同总价款2%以内由乙方承担,工期一律不顺延。

26.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更改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雇主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除恢复原设计外还应处以每次五千元罚款。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3乙方在设计和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先提供所换用产品的有关资料和样品,经甲方工程师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除恢复原设计外还应处以每次五千元罚款。并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8、确定变更价款

28.1甲方同意确认变更项目的,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0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后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或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或单价执行;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后价格执行。

28.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0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8.3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之日起10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10天后视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28.4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

28.5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支付。

28.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9.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完整竣工图,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9.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9.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日期。

29.5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0.竣工结算

3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0.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方式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准。 31.质量保修

31.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1.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31.3.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31.3.2质量保修期; 31.3.3质量保修责任;

31.3.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2.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2.3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有权依法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33、索赔

3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方式为之,并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 33.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雇主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部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甲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3.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雇主可按33.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

34、争议

34.1甲方与乙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

一、其他

35、工程分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转包。

36、不可抗力

36.

1、不可抗力参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

37、合同解除

37.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7.

2、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分包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7.

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费用由乙方自理,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无法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对因本合同解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38、合同生效与终止

38.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8.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8.3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9、合同份数

39.1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各壹份分别保存。 39.

2、本合同副本四份,由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两份。 40、补充条款

40.1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作为合同附件,如有相互抵触处,按合同及专用条款为准。

40.2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投标说明及承诺);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条文、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报件单、往来函件。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1.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及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规范标准。 甲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甲方不提供标准、规范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国际相关标准 。

2、图纸

2.

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招标文件中的一次设计方案和有关设计所需的相关专业图纸或光盘,数量为一套,甲方不提供正式智能化施工图纸。

2.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图纸日期及套数: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二次设计正式完整的智能化施工图纸(蓝图)三套,施工用图由乙方自行解决。

2.3雇主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外泄于乙方以外的第三者 。

3、甲方委派人员

项目主管: 姓名: 职务: 工程师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执行通用条款中项目主管和工程师代表,及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4、乙方委派人员

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主任工程师: 姓名: 职称:

5、甲方工作

5.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5.1.1施工场地具备基本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土建基础工程已完成。

5.1.2将施工所需的临时用电接至临时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 施工用电已接至临时配电房。

5.1.3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按图纸设计要求 。

5.1.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与当地政府、居民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工作。 5.1.5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5.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6、乙方工作

6、1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乙方应根据土建施工计划,做出每周详细施工计划安排和实际施工进度报表,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计划,。

6.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全权负责。 6.1.3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本市建委有关文件办理。

6.1.4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有关规定。

6.1.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本地文明施工、文明工地要求。 6.1.6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的费承担: 由乙方负责在临时配电房和水表阀门井装表计量,费用决算时扣除。

6.1.7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通用条款。 6.1.8协助甲方管道布置及埋设工作。

二、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十天内。

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的时间: 签收后十天内 。 7.2配套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另行商议。 7.3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视情况另行商议。

8、质量与验收

8、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管线预埋、设备验收、接地检测、设备定位。

9、安全与施工

乙方在工程施工中由于自身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乙方全权承担。如属现场其他公司的责任导致事故,甲方应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三、工程款项

10、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10、1合同价款及调整

10.1.1本合同价款采用 暂估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调整,器材,线缆的品种改变,必须经甲方确定后有效。

10.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按通用条款变更部分。 10.2工程量确认

乙方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10.3工程款的支付

10.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比例: 序号

款项支付阶段 支 付比 例

1 合同签定,设计完毕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2 系统穿线完毕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3 设备到场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4 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5% 5 质保期满后结清余额 5% 10.3.2工程款支付时间:乙方提供的工程量或材料到场报告经甲方工程师代表当月30日内确认,次月5日前支付。

11、材料设备供应 :由乙方采购提供。

12、工程变更

因具体实际情况、技术要求等须进行工程变更的,经过甲方工程师代表确认后的,方可实施变更。

13、竣工验收与结果

13.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时间和数量: 竣工验收后14天内 ,数量为二套。 13.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视竣工时间另定。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保证 (工程全称)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设备及材料以及智能化部分电气管线等安装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通用条款有关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子系统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子系统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智能 化系统保修期为 一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时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其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两倍扣除。

2、发生必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 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或第三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全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保金的支付

1.工程质保金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5%.2.本工程双方约定质保金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为 整 。 五. 质保金的返还

雇主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质保金返还乙方。

六.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甲方乙方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共同签署。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七. 此质量保修协议书自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格起开始生效,具有法律约束。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主管: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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