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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成因浅析及矫正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0: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务犯罪成因浅析及矫正措施

文/张鑫

目前,以贪污贿赂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主体特殊性”、“手段隐蔽性”、“形式智能化”、“数量多、数额大、职务高”等多元化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报告统计的数据,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5912件,判处罪犯26226人,同比分别上升0.06%和1.94%。党和国家充分意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紧迫性,也及时出台了许多配套措施,如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虽然政策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需要认真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的放矢地同职务犯罪做反复斗争。

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立法视野过窄,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职务犯罪滋生重要的因素。一是行政法制建设不足,导致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范与程序制约而滥用权力。二是民主监督的

法律法规不完善,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三是惩处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定视野过窄,远不能够适应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刑罚规定较为单调,一些职务犯罪只规定了主刑,却没有针对性地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贪污贿赂等犯罪也缺乏罚金刑的规定;另外,贪污贿赂罪以确定的犯罪数额为标准设置法定刑不科学。

权力过度集中,监督机制失衡。权力配置的缺陷和权力监督的弱化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条件。权力过于集中致使少数领导干部控制着物资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等重要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最容易被滥用,权力运作的不规范加之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导致个别干部独断专行、搞“一言堂”,或权力滥用或官僚主义或凭借个人意志轻易进入权力决策过程,使权力运作不规范。

现行财政体制存在漏洞。目前,政府财政性资金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体制外资金。后两部分资金因为大都是以“小金库”等秘密形式存在,数量大且难以准确统计,这就为一些腐败行为提供了资金条件。同时,各级政府资金预算都较粗略,具体详尽的数据指标计划性不强,导致实际执行中必然产生大量的预算计划外临时性追加拨款,这不仅使各级人大对预算的监督难以到位,而且由于具体的预算开支指标透明度不高,给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拨款审批和使用调配权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此外,专项拨款随意性也较大,实际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拨下来以后难以形成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发生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实际上难以防范和避免。

职务犯罪矫正措施的思考

对公职人员有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事前防范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笔者认为,降低职务犯罪的机会和利益、增大职务犯罪的成本和惩罚的力度,是构建矫正职务犯罪制度的两大基本要素。具体可以从法律法规、政治经济体制与教育监督体系三个方面来进行尝试: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1.转换立法理念的角度。传统的职务犯罪立法理念多是为了保证行政权力的实现,而不是鼓励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抗非法行政权力的实施。转变立法理念,使职务犯罪立法从公民作为执法、司法相对人的立场出发,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受公务行为的非法侵害,维护他们的社会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民追究这类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促使公职人员自觉守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加强对立法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新刑法虽然将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罪专设一章,处罚也比旧刑法严厉,并且也更加系统化。但实践证明,这种一元立法很难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使得职务犯罪有前仆后继之趋势。而且刑法作为其他法的保障法,应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立法方式,如国家应当逐步增设《国家权力机关廉政监督法》、《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国家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法》等规范行政程序的行政立法和消除贪利型职务犯罪

滋生土壤的经济立法,从而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立法内容应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类型的职务犯罪层出不穷,增加、完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罪名,使其涵盖尽可能多的职务犯罪以及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附随性犯罪;简化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使将来可能的犯罪行为纳入罪状之中,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贪污贿赂犯罪就规定的非常简单:只要收受贿赂、背离了职务的廉洁性就构成了受贿罪,看似粗放型的规定却严密了刑事法网,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改革现行政治体制、经费制度

1.加强政治体制改革的创新、合理分配权力。目前,过度集权主要表现为党委对政府机关的集权、中央对地方的集权、政府对企业的集权、国家对社会的集权。针对现行政治体制的缺陷进行重新设计、合理配置权力,关键是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权力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腐败,必然导致官僚主义,由此产生职务犯罪。但是,权力过于分散,在客观上可能会导致行政效能的下降。权力合理配置的方向是实行分权和放权,实践也证明分权和放权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 2.改革现行的经费制度。根据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务必从根本上杜绝收支挂钩的机制,加大对预算外和其他体制外资金的治理力度,严厉规范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堵截不合法的体制外资

金来源渠道。增强政府预算开支的透明度,逐步推行预算开支指标的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对临时性追加资金拨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实行向权力机关报告的制度等等。与此同时,为了减少外来力量对司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干涉,必须保证司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相关经费的独立性。尽可能保证司法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从而将外来力量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

(三)构建教育与监督并重的矫正体系

1.以教育为基础,加强领导干部自身素养的修炼,筑高道德防线。首先,职务犯罪的产生一般都是从世界观、价值观的扭曲开始,所以要在平时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使公职人员认识到职务犯罪的违法成本,使他们明白这是一根“高压线”,任何人都不能轻易触碰。

2.进一步加强监督,夯实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防线。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权力监督的六大主要形式。其中党内监督是在长期的党建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就是以制度制约权力。而作为新生事物的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大的特点,许多隐蔽性强的犯罪案

件一旦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能较快较好地解决。但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其潜在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如网络监督存在信息虚假、泛滥的“人肉搜索”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积极疏导、正确引导,使舆论监督更加理性、规范。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2004级法律硕士,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项目组长,北京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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