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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以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报道”为切入点,阐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推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完善该制度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障碍,完善。

根据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报道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时间表和进度表以及启动了《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在1996年5月就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也在2000年发布,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行政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很是积极,但效果却很不理想,这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问题之所在。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总工办发[1998]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就企 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书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就已经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其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行政干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工资集体协商来协调劳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干预劳资关系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劳动关系双方逐渐市场化和利益化。为了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的问题,我国引入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全总提供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实可以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但在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仍旧处 于初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旧遇到了很多的障碍,不能完全发挥该制度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存在的障碍

(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

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比起来,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相抗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一般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20条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得以强化,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作为企业的对立面与企业平等协商谈判,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一大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不能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有很多的依赖关系,工会的组建、运行、工会干部的产生等都与企业有很大的依赖关系,其具有附属性,并不能够成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独立主体。如工会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企业员工,受制于企业,并不能够很好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平等协商。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的问题如没有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很难真正的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

(二)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作用不到位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完备的劳动关系协商机 制,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政府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决定着该制度推行。但是各级政府并没有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害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不支持和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制定工资相关制度方面缺位。在规定企业工资的相关制度如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方面,还不能满足不同行业的要求。第二,政府部门监督不到位。在实践中,劳动者工资主要是由企业主导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监督力度不够。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论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但是在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都不够成熟。在理论方面,学者们在劳动法学研究中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制度,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

在立法方面,首先,虽然在《劳动法》、《工会法》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上述规定都是太过于原则化,不能满足在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需要;其次,虽然现行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但只是行政规章,且内容不够完备,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第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用的字眼是“可以”,是选择性条款,从而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对企业缺乏约束力。第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罚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处罚内容,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作为企业员工的工会成员的保护。第五,“政府保障职责的义务未作具体规定,资方不配合工资协商的法律责任缺乏。”。[1] 综上所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还不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在今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要积极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提高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协商能力。 1.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 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劳动者利益代表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具体而言,首先要确立工会独立的主体法律地位和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的法律地位,“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真正形成职工方的协商主体。”[2]其次,要完善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现今,有些工会主席都是由企业任命或企业领导兼任的模式,这就导致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因此要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工会主席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加大上级工会外派工会主席到基层企业的比重,真正实现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三,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 商制度,使得工资集体协商更专业、层次更高,有利于全面收集信息资料,提高劳动者协商的力量。

2.提高工会协商知识和能力

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性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协商中,需要一定的协商知识和能力。但是在实践中,企业代表一般组织比较严密,专业性比较强。而劳动者代表很多是由选举、任命等方式临时产生,其专业性不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也是不熟悉。双方代表的知识能力严重的不均衡,从而导致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因此要加强工会成员的协商知识能力,提高他们协商水平,真正维护劳动者是合法权益。在业务知识方面,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工资分配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在协商能力方面,加强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技能的培训,采用一些培训方法来加强培训效果,“如模拟教学法、案例分析法等,包括引入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训练方法。”[3] 以加强职工代表的协商的方法与技巧。

3.培育协商文化

在企业中努力培育协商文化,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同,改变对集体协商的看法,从而主动的参与集体协商。通过协商文化的培育,企业将不再抗拒集体协商,推动工会工作模式的创新,促进集体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二)强化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制中的主导作用。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企业是主体、职工是根本、工会是代表。”,[4]而政府是主导,政府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应积极的创造有利于集体协商的环境,具体表现在:第一,完善政策监管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信息指导制度以及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等相关的工资制度,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管理。第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审查制度。对于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劳动者代表与企业代表的主体资格问题、协议的内容以及签订协议的过程等方面进行审查。第三,建立科学的经济发展评价制度。在经济发展评价过程中,要把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和职工收入提高水平作为一个评价的标准。第四,建立专门工资协商指导机构。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指导机构,改变由企业主导工资集体协商的现状,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中立性。第五,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制度。通过劳动保障信誉等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企业主动规范劳动关系。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体制。

在西方国家,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法律体比较完善,如德国1921年4月颁布了《集体合同法》,并把该法纳入了德国统一劳动法之中。1919年法国制定了《集体合同特别法》,也纳入了劳动法典当中。美国1935年颁发的《国家劳资关系法》中也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做了专门的规定等等。在西方国家,对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完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因此,我国也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尽早出台《集体合同法》,具体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主体资格问题、协议内容、协议的程序、法律责等等,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解决集体协商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积极促进地方立法,以解决在集体协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1] 赵晓华,和谐社会语境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路径探求,[J],福建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6月.[2] 刘素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价值与障碍及其实现路径,[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6月.[3] 康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4]黄华,对现行阶段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司考,[J],中国集体经济改革论坛,2010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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