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座落在桃花仑东路39号房屋3间100㎡场地,其中:营业面积70㎡,仓库30㎡,用于开设铝合店,其产权属于王政所有,使用期限: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共计一年半。
特此证明。
2012年5月30日
协 议 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守法经营,本着诚实,平等、公开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将座落在
房屋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并达成协议:
一、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租赁费元交清。
三、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和所占房屋的修缮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房期限届满后如乙方还需继续租赁,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乙方租赁。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某经营场地使用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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