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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各类单项奖奖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公司各类单项奖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表彰奖励活动,充分发挥单项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素质的提高,形成“争先创优”的企业文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和争得了荣誉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二) 谁受益、谁给奖。

(三)突出奖励重点,向贡献大的人员倾斜。

(四)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获得中央、地方(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有关部门、机构表彰的单位和员工,表彰文件中明确了奖励标准的,按文件中的标准给予奖励,没有明确标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荣誉类

1、集体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中央企业先进集体、“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2.5万元。 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班组、省级“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中央企业红旗班组标杆,奖励10000元。

中央企业红旗班组、省级工人先锋号获得班组、“省级和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8000元

2、个人奖:全国劳动模范奖励 3万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奖励2.5万元。

省级劳动模范、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奖励 1.5万元,省部级和中央企业优秀共产党员、中央企业先进职工标兵,奖励10000元。

市级劳动模范、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三八红旗手、中央企业先进职工、省级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奖励8000元。

(二)科技发明类

1、技术标准和工法奖

对在开发编写、推广应用工法和技术标准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根据国家对编写的工法、技术标准审定的等级给予奖励:

①国家一级工法:独立完成的,5万元/项;联合完成的,第一完成单位3.5万元/项,第二完成单位2.5万元/项。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主编单位,8万元/项;参编单位5万元/项。

②国家二级工法:独立完成4.5万元/项,第一完成单位3.0万元/项,第二完成单位2.5万元/项。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主编单位,5万元/项;参编单位3万元/项。

③升级版国家一级工法(对已到期的原申报的工法进行延期):独立完成的,3万元/项;联合完成的,第一完成单位1.5万元/项,第二完成单位10000元/项。

④省部级工法:独立完成1.5万元/项,第一完成单位8000元/项,第二完成单位5000元/项。

2、发明专利奖

对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不低于6万元/项给予奖励。

对职务发明创造获得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2万元/项给予奖励。

3、对所属单位完成的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行业科技成果限定为国家科技部认可的协会、学会评比的奖项),按照《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管理创新类

对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成果创造人,按一等奖10万元/项给予奖励、二等奖6万元/项给予奖励。

对获得省和行业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成果创造人,按一等奖5万元/项给予奖励、二等奖4万元/项给予奖励、三等奖3万元/项给予奖励。

(四)工程评优类

按照《公司质量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省级优质工程奖等奖项的项目部给予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经理,80%由项目经理奖励项目部有关人员。

(五)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评优类

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奖励4万元;对经国家人事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的人员,奖励3万元。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奖励3万元;全国技术能手,奖励2.5万元;中央企业技术能手和省部级技术能手,奖励1.5万元。

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 2.5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2万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0元。

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及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2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

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 1000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8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4000元。

(六)对单位和个人取得除上述荣誉外的其他表彰(不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给予的表彰),给予3000--5000元奖励。

第五条 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设置以下奖励项目:

(一)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根据获奖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的技术创新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科技进步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级别,技术发明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级别,其中:

特等奖奖励8万元,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5万元,三等奖奖励1.5万元。

(二)项目管理金奖

项目管理金奖根据工程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设置甲、乙两个类别,其中:

甲类工程获奖项目奖励10万元,乙类工程奖项目奖励6万元。

(三)安全和质量奖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实施办法》和《质量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四)文明建设奖

文明建设奖设置公司最佳文明职工、文明职工、最佳文明班组三个奖项,其中:公司最佳文明职工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文明职工按1000元/人给予奖励,最佳文明班组按3000元/个给予奖励。

(五)模范共产党员奖 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

(六)群团竞赛奖

群团竞赛奖由公司工会和团委在年初提出奖励计划(包括奖励项目、奖励规模、奖励标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具体使用时实行总额控制、逐项审核。

(七)职工技能大赛奖

公司职工技能大赛奖每个工种设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其中:

一等奖按10000元/人给予奖励;二等奖按8000元/人给予奖励;三等奖按5000元/人给予奖励;优秀奖按3000元/人给予奖励。

(八)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奖励项目。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系统每两年进行一次工作表彰,每次表彰人数按不超过系统从业人员的10%和表彰总人数不超过100人控制,对表彰的先进个人按1000元/人给予奖励,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对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工作责任制的年终考核兑现,不纳入本办法管理,兑现办法和金额由总经理另行审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奖励项目,按批准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奖励内容获得国家省部委党政机关和公司多个表彰的,或在职工技能大赛中获奖并被同时授予“全国技术能手”、“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其奖金发放按照不重复奖励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奖励经费开支渠道

第十条 对获得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国家级奖励项目和第五条公司所设奖励项目(不含以子公司名义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工法、工程建设标准)的单位和员工,由公司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奖励项目的单位和员工以及第五条以子公司名义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工法、工程建设标准,由所在单位给予物质奖励。

(一)公司直属机关及子、分公司全额核拨经费单位的获奖员工,由公司出资奖励。

(二)公司子、分公司及公司核拨部分经费单位的获奖员工,由所在单位出资奖励。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由公司出资奖励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获奖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申请(附奖励文件、证书等),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开具单项奖拨付审批单,公司财务部监督支付。对获得集体奖的,奖金发放完毕后,责任部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各返回一份奖金发放明细单(上面需有领取人签字)。

第十三条 公司职能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中需增设新的奖励项目的,由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提出奖励项目设置申请,说明设置的依据或理由、奖项种类、奖励频度、奖励规模和奖励标准等,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提出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公司现行管理办法中有关表彰奖励部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公司委托管理的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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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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