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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名县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名县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大名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1.咨询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林地征(占)用可研等文件编印,洪水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修建性详细规划、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造价咨询、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等。

2.评估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估、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水资源论证、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气象评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等。

3.设计类。施工图纸设计、人防施工图设计、工程平面图设计、3D装修效果图设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等。

4.勘察类。包括工程勘察、岩土勘察、地质勘察等。

5.审查类。包括施工图审查、岩土勘察成果审查等。

6.测量类。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调查、土地测绘等。

7.检测类。包括消防设备设施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空气质量监测、汽车尾气检测、水土质量监测等。 8.代理类。包括工程招投标代理、采购代理、人事代理、法律服务等。 9.监理类。包括环境监理、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土建施工监理等。 10.评审类。包括工程预决算评审、投资评审等。

11.其他类。包括资本验证、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拍卖、抵押等。

第五条 中介超市是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中介超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征集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驻。 第六条 中介超市是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委托单位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委托单位(直属企业除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中介超市购买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中介服务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使用中介机构供应商库的除外)。使用社会资金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委托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七条 大名县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下称信息化系统)是中介超市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委托单位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八条 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大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下称县政务中心管委会)是中介超市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调查处理相关投诉;

(二)大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县交易中心)是中介超市的运营部门,负责办理 2

中介机构进驻登记,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运行维护信息化系统,实施中介超市信用评价;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审查,落实中介机构申请进驻中介超市联审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监察部门负责对中介超市各项工作落实过程中各部门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及公职人员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进驻登记

第九条 承接中介服务费用在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进驻中介超市。

第十条 县交易中心统一组织资质确认并在信息化系统办理进驻登记。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部门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网上入驻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依法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 (2)有办公场所和稳定的技术业务骨干。

(3)出具的报告能经有关部门认可并有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实体入驻除应具备网上入驻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入驻愿望,业务量大、信誉好,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2)能派业务骨干常驻办公,洽谈业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提出进驻申请,并对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承诺。进驻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名县“中介超市”进驻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登记企业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四)资质(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获得执业相关的荣誉情况证明材料;

(六)中介机构所在地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七)建设工程中介机构应提供大名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齐备性进行预审。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正方式。预审通过后,利用信息化系统将申请材料电子版流转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告知申请人。

行业管理部门收到联审任务后应及时与中介机构约定现场审查时间,告知其现场审核的相关要求,并开展现场审查工作。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在现场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县交易中心。如需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正方式,审核日期延长5个工作日。中介机构在延期时限内仍未能按时提交完整材料的,行业管理部门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涉及进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信息化系统申请变更,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涉及资质证书变更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资质核发机构)核实有关材料原件无误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中介超市数据库管理进驻的中介机构信息,由县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中介

超市数据库,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开通中介机构专栏,公示中介机构在库信息并为使用单位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检索服务。

第十六条 中介超市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一致。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网上申请进驻,提交信息自动采集进入中介超市数据库,扫描上传的证照附件经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该机构在中介超市开展业务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等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四条规定,中介机构在信息变更办理期间不能参与选取活动。

第四章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办法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中介超市网站设立服务采购公告专栏,公开发布委托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有四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随机抽取。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下浮不少于20%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价格,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出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

(二)网上竞价。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信息化系统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机构。

(三)网上竞价+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在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利用信息化系统竞价,如果在未突破最低限价前,规定时间内其他竞价者未能出价的,则当前竞价者为中选方;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机构达到2个以上(含2个),则停止竞价,从竞价达到最低限价中介机构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选出中选方。

委托单位在确定价格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参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收费标准,又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严禁将初始价格定得过高,浪费财政资金,也应

避免定得过低,导致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响应,无法正常选取。

(四)直接选取。适用于社会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县委县政府督办项目及其他重要、紧急类项目。委托单位凭相关手续文件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后,可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因业务需要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时须在信息化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包括:

(一)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收费规定下浮不少于20%;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的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

(四)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土地、房产面积等内容;

(五)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资质等级应按照中介服务标的物法定服务所要求的最低等级设定,选择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 县交易中心接到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信息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发布服务采购公告,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委托中介服务内容、选取方式(随机抽取、网上竞价、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报名截止时间、开始选取时间和选取地点等信息。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选取时间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1个工作日内开始,并在开始后2小时内完成。 采取网上竞价方式的,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后即时开始选取。如果报名截止时间前5分钟内有低于最低报价的新报价,则报名截止时间自动延时5分钟。

采用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方式的,未达到最低限价时,根据竞价结果自动确定中选方;如进入随机抽取环节,由交易中心确定时间和地点后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中选方。

第二十三条 公告信息发布后,各中介机构及时关注“大名县中介超市网上服务平台”最新项目公告信息,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截止时间过后,信息化系统不再接受报名。公开选取中介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二十四条 公告信息发布后,如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不超过1家,则由县交易中心第二次发布公告;若第二次发布公告时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仍然不超过1家,则由委托单位自行选取,县交易中心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参加服务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前通过信息化系统专属账户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和不存在回避情形。如在选取结束后发现中选中介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该情况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考核负面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报名参与项目时进行回避:

(一)不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与委托单位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中介机构与委托单位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四)中介机构已经参与过同一项目方案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任意环节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是否参加现场选取,行业管理部门、委托单位也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现场见证。参加现场选取的应当在开始选取前15分钟到达选取地点,过期未到的不予等候。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开始选取前15分钟到达选取地点,做好相关场地及设备准备。

第二十八条 公开选取现场应当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和录像,确保选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在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自动生成并发布中选公告。中选公告在中介超市网站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县交易中心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大名县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下称确认书)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作为委托单位和中介机构申请拨付资金依据。

第三十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于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确认书,加盖公章后送达委托单位和县交易中心,逾期未领取确认书或未送达的,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

第五章 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的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中介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中介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报名条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开始选取前提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中选公告公示期内提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提出投诉的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三十四条 投诉应当提交正式书面材料。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提出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诉。 第三十五条 书面投诉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事项基本内容及依据;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投诉日期、联系方式;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中介机构未参与投诉涉及的中介机构选取项目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或未加盖公章的,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投诉相关内容虚假的;

(四)超过投诉限期的;

(五)已进行答复,并且投诉中介结构或委托单位没有提出新的异议的;

(六)对于同一事项已经做出答复,其他中介机构或委托单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的;

第三十七条 除不予受理情形外,中介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针对项目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后立即通知县交易中心暂停项目流程,并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针对中介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中介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书面投诉材料及书面答复应在中介超市网站公示。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报名条件的投诉,由中介管理办公室转委托单位进行调查答复,中介管理办公室根据委托单位答复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由中介管理办公室调查答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由中介管理办公室调查答复。

中介机构、委托单位对于投诉事项调查应予以配合,并按照中介管理办公室要求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中介机构、委托单位对于投诉事项调查答复有异议的,也可向行业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在投诉调查过程中,中介机构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中介管理办公室应当终止投诉处理并通知县交易中心继续完成项目流程;委托单位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中介管理办公室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第四十条 经调查,中介机构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或者投诉事项属于保密事项的,中介管理办公室向中介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驳回投诉,通知县交易中心继续完成项目流程;委托单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的,中介管理办公室书面驳回投诉。 第四十一条 经调查,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项目报名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废弃选取项目,委托单位修改报名条件后重新启动选取;

(二)项目选取过程因人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而发生程序性违规,选取结果无效,重新启动选取;

(三)中选中介机构未全部满足项目报名条件的,取消中选资格,重新启动选取;

(四)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属实的,按照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介管理办公室对于投诉事项应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建立档案,包括书面投诉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答复意见。

第六章 中介服务的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介服务范围,制定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通过公开选取方式购买中介服务的,必须使用中介服务标准文本签订合同。社会企业自主购买中介服务可以参照使用标准文本。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异议处理途径;

(四)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五)服务费用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第四十五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委托单位提供服务,并将完成服务的结果或相应的文书在中介超市网站备案。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时限要求,凭合同和确认书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中介机构履行合同后,在信息化系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实行信用奖惩,具体按照《大名县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委托单位、县交易中心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中介机构资质条件未经审核确认予以进驻的;

(二)擅自提高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缩小公开选取范围的;

(三)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

(四)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影响正常竞争的;

(六)服务过程中对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大名县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中介超市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中介机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对已登记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由大名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中介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大名县中介管理办公室(下称中介管理办)组织协调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共同实施。

第五条 大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县交易中心)负责开发建设大名县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登记、发布、更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将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到大名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应将中介机构所获荣誉、突出贡献等良好信用信息和被投诉、被举报、检查整改、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推送到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成立登记、资质申请、服务质量、合同履约、价格行为、专利获奖情况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守信)信用信息、不良(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第九条 中介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登记注册基本情况;

(二)取得行政许可情况;

(三)执业资质等级;

(四)行业管理部门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情况;

(五)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身份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条 中介机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拥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等部门在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建设、商品价格等领域授予的高等级信用类别;

(二)被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公布为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三)获得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改革创新、科技进步、专利奖励、优秀成果、优质服务、突出贡献等奖项;

(四)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授予的质量奖项;

(六)获得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明文表彰,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其他表扬、表彰、奖项和奖励;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受到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八)被其他单位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且县交易中心按本办法规定认定为非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申请进驻中介超市时提供的信用报告、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等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介超市中选资格;

(四)与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 13

利公开、公平竞争行为;

(五)泄露委托单位秘密(含商业秘密)并经查属实;

(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七)行贿中介超市工作人员经查属实;

(八)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

(九)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十)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投资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

(十一)存在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

(十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一年内指自第一次发生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之日起365天内);

(十三)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严重不良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

(二)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

(三)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并经查属实;

(四)恶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五)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六)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

(七)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八)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被项目单位或审批部门投诉并经查属实;

(九)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一年内指自第一次发生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之日起365天内);

(十)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中度不良信用信息且县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认定为非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要约;

(二)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三)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后2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单位取得联系;

(四)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后5个工作日内未领取《选取确认书》;

(五)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选取确认书》送达委托单位和县交易中心;

(六)基本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未告知中介超市管理部门;

(七)不符合项目要求且在中介超市系统参与报名响应;

(八)未按要求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提交服务成果;

(九)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且参与项目并中选;

(十)中介机构涉及非中度不良和非严重不良信用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

(十一)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且县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认定为非严重及非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

(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公开至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

(二)取得的行政许可、执业资质等情况公开至有效期满止;

(三)评价等级(类别)、荣誉、奖项、奖励、认定、称号等情况公开至有效期满止;

(四)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超过3年;

(五)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从其约定。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作为激励与惩戒措施依据的使用期限,应当自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 县交易中心对拥有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选取信用评分高的中介机构;

(二)将信用分值排名作为筛选中介机构的条件;

(三)对于采用随机选取方式产生中介机构的项目,适当增加信用分值较高的中介机构中选机率(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失信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将其标识为“黑名单”;

(二)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行业管理部门;

(三)在中介超市网站和县属各媒体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行为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

(二)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行业管理部门;

(三)约谈告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四)在中介超市网站、大名县政府信息网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行为,应当列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行为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接受其参与中介超市项目;

(二)在中介超市网站、大名县政府信息网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良好信用信息或者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列入诚信红榜或者诚信黑榜,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大名县政府信息网公布。

第四章 信息申报、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可自主向县交易中心申报信用信息。

中介机构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县交易中心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中介机构发现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时,应当及时向县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中介超市信用评价工作由委托单位、县交易中心、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共同完成,流程如下:

(一)合同备案。委托单位在委托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备案项目合同,作为监督中介服务成效的依据。

(二)检查、审批反馈。行业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检查或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服务成果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县交易中心。

(三)服务评价。委托单位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从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发现严重、中度、一般失信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告知县交易中心。

(四)审核认定。县交易中心对日常工作中或委托单位反馈等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情节和性质决定是否列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于拟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的行为,向中介机构出具《中介超市不良行为通知书》。中介机构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介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认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县交易中心将不良信用信息传递给县发改、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五)惩戒公布。县交易中心在确认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中将相关单位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出 17

信息异议申请:

中介机构对红黑榜或中介超市网站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书面向中介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中介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以及将核查情况报送县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核查相关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在大名县政府信息网、中介超市网站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删除,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书面告知中介机构;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中介管理办公室与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跟进落实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介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未实施或者未正确实施中介机构配套措施的;

(二)未将对中介机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告知县交易中心,导致中介机构参与中介超市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印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车辆 油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集镇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库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定

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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