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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1: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属于工伤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按照上述规定,你首先看看这名员工是否是上班的必经路线,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是次要责任。

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若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则不是工伤。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则不是工伤。

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04

4月11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尽管其无驾驶证照,法院还是认定其伤害属于工伤。

管某系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9月10日8时许,管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厉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管某右股骨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管某向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管某不服,于2006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于2006年11月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管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确认管某的伤不属工伤。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当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虽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庭审后,经法官讲案说法,食品有限公司最终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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