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出租合同协议书
甲方:姚香
乙方:周彰海
甲乙双方经友好和谈和协商,甲方将农行对面花江狗肉馆楼脚的第一间门面出租给乙方,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每年租金为5000.00元(伍仟圆整),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二、租期时间为一年,于2009年公历的3月22日至2010年公历的3月22日止。
三、乙方在装修店面时,在不对房屋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甲方不能干扰。
四、周彰全留下的木楼地板归乙方所有,并折价为200.00元(贰佰圆整),租期到期后如果甲方要求收回或者乙方不再租甲方的门面,甲方应补偿乙方的木楼地板装修费200.00元(贰佰圆整),否则,由乙方自行转让。
五、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于交款之日起生效,双方不能擅自涂改或者违约,若有违约者,对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门面出租合同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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