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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块分割与乡镇财政体制运行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21:21: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条块分割与乡镇财政体制运行研究

时间: 2006-09-19来源:求索作者:陈纪瑜编辑:xl

摘 要: 目前,“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与乡镇财政体制在运行中产生剧烈的摩擦,成为农村税费改革后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是趋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高度集权的行政体制的重大分歧,是行政组织结构和功能变迁滞后于“条”与“块”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而引致的冲突。其解决途径也只能是顺应制度变迁的需求,以乡镇为基点对现行体制进行系统性的完善,为乡镇财政运行拓展更加宽松自如的空间。

关键词: 条块分割;乡镇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03JD790008 ]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初期的阶段性成果,但这种改革仅仅停留在对税费收入的改革,并未从根本上重建农村规范稳定的权、责、利分配与协调机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推进,某些深层次的制度摩擦和矛盾变得日益尖锐,“条块分割”乡镇财政运行的影响与制约就是其中之一。解决好这一问题将是摆脱县乡财政困局、求解“三农”问题、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 “条块分割”的现实困扰

我国乡镇一级政府中“条块分割”的特征十分明显,所谓“条”,是指上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在乡镇的各种分支机构所拥有的行政管辖权;所谓“块”,是指乡镇政府对自身行政区域所拥有的行政管辖权。“条块分割”的权利结构和管理模式严重影响了乡镇财政体制的运行,成为“后税费改革”时代农村公共权力机构和基层组织运行的主要瓶颈。

(一)“条块分割”加剧乡镇财政权责的背离

在考察乡镇一级财政权责背离状况时,人们一般采取纵向的视角,即归因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未能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权责范围,导致省以下体制内财权重心日益向上集中、事权重心逐级下移,却忽略了“条块分割”造成乡镇事权错位、财权迁移、两权横向上缺乏呼应的现实。在现行乡镇运行机制中,即使实行条块结合, 实际上却是权力在“条”, 责任在“块”;财权在“条”, 事权在“块”, 权责、利益分野不尽合理。财权方面,工商、税收、公安、法院等部门都实行了垂直管理,财权、财力上收,乡镇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在很多方面却不是执法主体,缺乏选择和实现本级政府收入、统筹本级政府收支的基本权力,无法满足其在财力上的相对独立性,激励约束机制更无从建立。事权方面,重要经济管理和执法机构上划垂直管理后,乡镇政府提供生产服务、管理社会治安、发展教育事业、保护生态环境等职责被肢解,乡镇财政的事权内容处在“虚悬”境地,其支出范围已非常狭窄。而由上级垂直部门延伸下来的“条条”机构,往往越界行事,实行自身职责转嫁,侵蚀乡镇政府的权益。长此以往,乡镇政府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依赖越来越严重,甚至变成上级政府的附庸,无法真正成为乡村有效治理的主体。“条块分割”从现实上造成乡镇政府责任与权利高度不均衡,履行事权与所需财力严重不对称。为了应对事权错位和缓解财政压力,乡镇政府不得不将相应责任以各种方式转嫁给农民,形成财政困难和发展困境的恶性循环。

(二)“条块分割”异化对乡镇财政资源的竞争

体制层面的“硬伤”使得“条”与“块”之间在财政收入、支出项目、转移支付等方面竞争不断,摩擦不断。在这种利益倾斜、权责不对等的竞争中,“块块”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财政资源很大程度向“条条”偏移,无法做到整体上的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在财政收入方面,乡镇政府本身难以从分税制的财力配置格局中得到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而垂直管理部门往往以“七站八所”为载体,以水电分配、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权限为依托,采取“搭桥收费”的形式,竭力向下抽取财源、敛聚财力、扩张利益;或对乡镇政府进行财权干预和财政剥夺,如一些“条条”部门以帮助乡镇完成任务为由,要求乡镇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农业税取消后,乡镇一级的收入锐减,财政保障能力萎缩,而来自垂直管理部门的各种收费、筹资和摊派却没有

根本变化,两者的矛盾已逐渐成为乡镇治理危机和财政风险汇聚的焦点。在支出项目方面, 乡镇一级属于“条条”机构的资金一般是由垂直部门以专项资金的形式直接划块分配下来,乡镇政府对于这部分资金不得自主支配,这部分

资金实际上已经“固化”。乡镇在支出上本来回旋余地较小,调剂能力较差,再加上上级部门往往盲目下达各种达标要求,又不随之提供配套资金,“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乡镇财政必须应对多个部门、多个渠道的硬性支出标准,自身的预算资金安排点多面广,多方面耗散,乡镇基层的基本利益实际上得不到保障。在转移支付方面,很多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在“条块”分割体制下是以上级部门对派出机构拨款的形式层层下划的,拨付链条过长使得专项资金常常被上级“条条”部门挪用、抵扣、截留而层层渗漏,无法有效增加乡镇政府的可用财力。

(三)条块分割增加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难度

制度安排的缺陷使乡镇一级无论在管理权力还是在管理有效度上都不能约束到“条条”机构,即“块块”无权约束“条条”、“块块”也无法约束“条条”,乡镇财政财务管理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乡镇政府对“条条”机构缺乏实际上的自主管理权。即使名义上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块为主”,但由于乡镇政府缺乏对这些“条条”机构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人事调配权和经济调控权,“看得见,管不着”,很难对其预算内外资金实行有力的监管约束,对部门利益实施真正有效的调控,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有的“条条”机构甚至以垂直管理为由,拒绝考评,逃避监督,极大地削弱了乡镇政府的自主治理能力。其次,在“条块分割”的格局下,乡镇本级预算基本上是“残缺”的,来自乡镇一级的收入未能得到有效整合,支出需求也未纳入乡镇政府预算视野。“条条”机构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等财务信息基本在系统内部封闭循,“块块”和“条条”信息高度不对称。因此,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对垂直机构来说形同虚设,无法规范并加强其支出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更无法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给“条条”机构的财务腐败留下了空间。即使一些乡镇推行了“零户统管”,也难以改善这种“条块分割”造成的信息真空。

二 行政集权与利益分立在基层矛盾突出

“条块分割”对乡镇财政体制运行的现实困扰实质上是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中深层次问题的沉积,既是社会结构转型中行政高度集权所积累的矛盾在组织架构上的体现,也是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主体的利益纷扰在基层财政上的反映。

在计划经济时代,向上高度集中的行政支配体制主导了我国的权利配置结构,“条块分割”正是这种集权型行政体制的产物。在集权型行政体制下,政府边界等同于社会边界,全能型的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性地规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之间、政府内部权利分割和配置的规则及限度,并且直接控制着整个国家的经济剩余和政治、社会生活。为增强这种控制力,中央各部门往往以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能为名,建立起自己庞大而繁杂的垂直控制系统,直接导致“条条”机构的外延膨胀。并且这种制度缺陷被自上而下效仿和复制,省、市、县的职能部门也纷纷向乡镇“伸腿”,在乡镇设置大量的派出机构,进行“条条”垂直管理,为其扩张管理职权范围提供载体。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在国家行政集权体系中居于低端和末梢地位,既无法抵制上级职能机构蔓生,又无法向下转嫁行政控制,乡镇一级“条块分割”的现象异常严重。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加强对乡镇“条条”垂直管理,有利于保持政令统

一、畅通,并最终将乡村社会高度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中; 有利于高效快捷地调动农村社会资源,尤其是索取农业经济剩余以满足工业优先发展。但这种“条块”结合管理的优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而不复存在,其弊端也逐渐显现。目前主要体现在“条块”管理首先以牺牲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行使治理权能的优先性和自主性为代价,乡镇始终未能成为责、

权、利完备的一级实体政权。

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的经济主体地位不断凸显,尤其在“分灶吃饭”财政体制时代,地方政府的利益分立得到空前的肯定与强调。在市场经济先导下,地方

政府的利益觉醒和经济诉求首先体现为对相对独立、与事权相呼应的财权的需求,这在现实中难免遭遇到集权型行政体制的“天花板”。市场化的另一个结果是各级政府成为利益主体,往往为谋求最大的经济政治利益而进行各自的最优化设计,很容易演变为各个主体间的决策分立、权能扩张、资源竞争。在乡镇这一级也存在多个主体进行利益博弈,具体体现为“条条”和“块块”以自身利益为核心,对乡镇一级的财源基础进行切割,对乡镇一级的管理进行“拉锯”。在转型时期,这种“条块”之间的博弈存在明显的过渡色彩。“条条”机构是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延伸,无疑是上级部门在基层博弈的利益代表,同时在传统的高度集权的行政体制中又汲取了较强的控制力,加上“条块”之间的博弈缺少公平规范的游戏规则,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及法治权威,使“条条”机构在这场角力中占据了明显的优势。并且,在“条条”与“块块”联合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中出现供给效率低下、交易费用激增时,乡镇一级也只能被动承担这种交易费用。很明显,在这场不公平的博弈中,乡镇政府往往责任最大、权力最小、能力最弱、资源最少、负担最重,乡镇财政体制运转的独立性、稳定性和效率受到较大影响,乡镇财政的运行空间已经被挤压得很小,难免处于收不抵支的“亏损”状态,欠发达地区的乡镇财政甚至成为“吃饭财政”或“讨饭财政”。为此,很多乡镇政府便以收

费、集资、摊派等制度外的形式将危机转移到农民头上。“条块分割”对乡镇财政体制运行的现实困扰实际上是趋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高度集权的行政体制产生了重大分歧,是行政组织结构和功能变迁滞后于“条”与“块”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而引致的冲突,这是乡镇财政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运行产生剧烈摩擦的根本原因。也正是因为行政集权与利益分立在基层长期处于一种不规范、不稳定的矛盾状态,“条块分割”困扰乡镇财政体制运行的问题始终未能解决。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向深层次稳步推进,乡镇财政“断炊”问题越来越严重,乡镇财政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摩擦的剧烈程度也达到了顶峰。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提前两年完成取消农业税的目标,农村税费改革在规范农村税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同时,改革在未能明确

提供相应补偿的前提下,在短时间内切断了乡镇财政的一大部分“合法”和“非法”财源,乡镇财政体制运转的压力逐渐加大,和行政管理体制运行相容的空间越来越小,摩擦越来越剧烈。尤其对经济欠发达、以农业税为主体财源的乡镇来说,情况更为严重。可以说,“条块分割”困扰乡镇财政体制运行的深层原因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已经长期存在,而改革将潜藏于深处的体制危机激发和凸显出来,危机更加外显化。更重要的是,改革同时还切断了乡镇一级向农民转嫁交易成本、释放压力的可能,真正使“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了倒逼制度创新的效应。

三 充分拓展乡镇财政的制度运行空间

“条块分割”制约乡镇财政体制运行问题从根本上说是转型时期对制度变迁和调整的需求,而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也只能是顺应这种需求,以乡镇为基点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政府治理模式三个层面进行系统性的完善,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治理效率,为乡镇财政运行拓展更加宽松自如的操作空间。这将涉及到整个国家管理体制的深层次变革,对基层利益调整、关系定位、秩序重建产生较深远的影响,但又是必须完成的变革。

(一)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消除“条块分割”的制度根源

乡镇“条块分割”严重的根源在上级职能部门。要从根本上消除“条”与“块”之间割裂的制度根源,使各个主体权利的分割与配置达到良性运作,就必须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不再搞上下对口,而是审定“条条”与“块块”的责任和层次、理清“条块”之间模糊交叉的工作界面、调整“条条”部门拼盘式的组织架构,重塑地方政府运行机制,由此确定乡镇一级的财政运行机制。具体措施如下:“规范一批”,对于工商、土地、技术监督、司法等具有经济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职能的“条条”机构,应当在改革中予以规范、充实和加强,可打破乡镇界限,按照业务量、成本、治理状况等进行跨区域设置, 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完全与

乡镇政府及行政区划脱钩,以便于实行垂直领导、行业集中管理和部门经济监督“压缩一批”;,将职能相近、设置分散的“条条”机构如农技站、农机站、水利站、畜牧兽医站、林业站等站所,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以清理、精

简,归并为若干个服务中心,实行综合设置、总量控制、系统管理;“放活一批”,将经营性、技术性和事业性的“条条”机构如文化站、广播站等,从乡镇政府和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在清产核资之后,改制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或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同时,中央、省、市、县要采取强硬措施,改变有关部门现行的物资、资金、项目发放渠道和形式,严禁乡镇站所设置的反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机构体制内部结构合理、边界清晰、高效运行,消除“条块分割”的制度根源,为乡镇财政的运行形成宽松的操作空间。

(二)探索“扁平化”财政体制,削减乡镇政府层级

解决“条块分割”对乡镇财政体制运行的困扰问题,不仅仅需要规范基层财政体制、调整财权结构、完善财政运行,还需要重新审视县乡政府间财力配置,积极探索“扁平化”财政体制,即简化政府财政层级,推行“省直管县”和“乡财乡用县管”改革。实际上,“条块分割”体制已使乡镇丧失了对本级的完全控制权,乡镇在行政体系中实际扮演的是派出机构的角色,这为“扁平化”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提供了条件。在安徽、湖北等地试行的“乡财乡用县管”改革,即在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并监督使用。这些改革将通过减少政府层级,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减少预算级次,明确政府财权和其他经济权限,促使财政资源在相对简化的地方政府间和政府内部得到重新优化配置,保证县乡财政在收、支、管、转上的规范、协调运转。更为重要的是一旦乡镇财政不再作为一级财政实体,而是提升为县(市)层级的组成部分,成为其预算管理里面所包含的基本单元,“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机构设置也就失去了基本依据,有利于革除沉积在集权型行政体制中的深层积弊,避免不顺畅的政权组织结构对基层合理权利的侵蚀,为乡镇财政良性运行奠定体制基础。

(三)尝试农村自主治理,降低公共产品供给的交易费用

“条块分割”对乡镇财政体制运行的制约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农村民主化进程落后,无法遏制“条条”和“块块”重复、多头、分割供应低效的农村公共产品,导致帕累托效率损失,而乡镇财政又无力承担外溢的交易费用,导致农村治理危机不断加剧。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突破原有的政府治理模式,积极培育不完全依附政府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形成一个制度包容度以内的柔性组织体系,并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其成为农村自主治理的有效载体和农村公共产品交易的基本平台。从农村公共产品的层次来看,纯公共产品可根据受益范围确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供应,如农村基础教育、公共卫生、跨区域的江河治理、水土流失、环境保护等的支出,应当全部由中央政府财政承担,而区域内的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

设等支出由地方政府财政分级负担,并分别依照预算级次,通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直接安排到受益部门和项目;至于占大多数的准公共产品,则完全可由政府扶持一批公益性组织和互助合作机构作为供给主体。具体来说,政府可大量减少在乡镇一级设立的垂直控制、上下对口的专门机构,而把相应公共产品提供的职责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交付给农村公益性、合作性、自治性组织,或采用市场化运作,通过补贴、税收优惠、招投标、价格管制、向社会出租、出售公共产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方式形成新的供给机制。这将有利于实现对农村公共资源、市场资源、社会资源进行新的整合,使其配置更趋合理,利用更加充分,作用发挥更为高效;更有利于农村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农民真正参与到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能够顺畅地表达自身的偏好,并切实根据偏好来组织公共产品供给,能够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自由选择公共产品供应者;有效扭公共产品供给总量和结构的失衡,大大降低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交易费

用,相应卸除了乡镇财政运行背负的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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