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的运行体制
对于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法人,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具体可成为××工程建设管理局(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应探索和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同类小型工程打捆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其中,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大中型水库有管理单位的,原则上以原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小型水库以县水利局为主体,统一组建项目法人。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法人,必须也必定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公司董事会由有关投资方代表组成。
只有规范组建项目法人,才能将项目法人法定职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保证项目法人切实履行责任。
《项目法人的运行体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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