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古印度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1: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古印度法

一、种姓制度

(一)现代印度:令人费解的“种姓战争” 1.令人费解的“种姓战争”

http://news.QQ.com

2008年06月07日07:09

新华网 常言道:“一碰种姓,印度就乱”。

近日,印度拉贾斯坦邦的多个城镇爆发了低种姓部落的*,造成40多人死亡,近百人受伤。

5月24日,数千名瞿折罗族人开始在拉贾斯坦邦多个城镇同时举行游行示威,再次要求当地政府将自己纳入“特殊种姓部落”。拉贾斯坦邦政府则断然拒绝了这一要求,游行示威随即演变成暴力骚乱。

瞿折罗族人誓死争取的,不是抗议受到的歧视,而是要求降低自己的种姓级层。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往高处走,甘往低处流”的怪现状?

2.废除种姓制度·曼达尔报告·保留法·种姓战争 *为了废除种姓歧视,当年圣雄甘地曾主张建立一个“连穷人也承认是自己国家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人们无高低贵贱之分,所有人都可以自由接触”。

*印度独立后,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明文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

*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是种姓制度对今天的印度社会特别是印度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及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

*1990年,以新人民党为主体的全国阵线政府总理维.普.辛格宣布执行曼达尔报告(注:曼达尔,1977年印度人民党执政期间成立的落后种姓调查委员会主席。曼达尔委员会在1980年向政府提交曼达尔报告首次建议,在中央政府和公营企业为落后种姓保留27%的席位。后曼达尔报告一直被搁置)。此消息一宣布,德里大学(印度最著名学府之一)和比哈尔邦高种姓学生立即反对。他们纷纷上街游行,北方各邦群起呼应,掀起反保留法浪潮,最后导致骚乱爆发。骚乱中有60多名青年自焚,另有100多名自杀未遂。这个被媒体评价为种姓战争,这个也直接导致了总理维.普.辛格政府被迫辞职。

*“我们强烈反对,我们认为,录取学生应根据成绩,而不是出身。”

(二)古印度的种姓制度

中文“种姓制度”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经典所叙述的“verna”(即瓦尔那制度),也被用来指涉实际生活中运作的“Jāti”(即迦提制度)。

1.瓦尔纳制度(经典理论上的种姓制度) 瓦尔那原意是“颜色”或“阶层”, 根据早期婆罗门教经典如《摩奴法典》等,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并分别以四种颜色代表。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婆罗门: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代表示是白色。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祭司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份充公遗失物等。

刹chà帝利: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物”的权利,代表示是红色。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吠舍:第三等的瓦尔那,代表示是黄色。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

首陀罗:最低等的瓦尔那,代表示是黑色。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

特征:一是各等级职业世袭,父子世代相传。二是各等级实行内部同一等级通婚,严格禁止低等级之男与高等级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罗没有参加宗教生活的权利。四是各等级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2.迦提制度(现实生活中的种姓制度)

如古代世界的其他社会一样,子承父业是印度的传统,从事某项工作的家族将世代从事这样的工作,当家族逐渐增大,他们就成为了一个社会团体,这样的团体在印度语言中被称为迦提(Jat或者Jati),也又翻译为“副种姓、亚种姓”。

每个副种姓中的各个家庭都从事相同的工作,互相建立紧密的社会联系,形成一个社会共同体。各个副种姓中的成员象四大种姓的成员一样有自己的义务,必须履行,他们的某些活动也必须得到自己的副种姓团体的同意,比如印度的圣雄甘地,在他想去英国学习法律前,他必须向自己的副

种姓提出申请,请求批准他离开印度。甘地这个姓氏就显示了他所属副种姓的意义,甘地(Gandhi)的意思是蔬菜水果商人,或者说菜贩。由于副种姓基本都是由职业产生,所以数量繁多,现在在印度有3000多副种姓。例如在婆罗门中,比较大的贾特(副种姓)就包括Gaur, Konkanash, Sarasvat, Iyer等好多。

(三)种姓制度的起源 1.印度教徒的宗教解释

第一种解释来自婆罗门教古老的经典梨俱吠陀(Rig Veda),根据吠陀经,四个种姓是婆罗门教三大主神之一的梵天所创造,梵天用嘴创造出了婆罗门(Brahmans),用双臂创造出刹帝利(Kshatrias),用大腿创造了吠舍(Vaishias),用脚创造出首陀罗(Sudras)。在四个瓦尔那之外,还有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

贱民(达利人)

在四个瓦尔那外,印度的贱民(Dalit,英译Untouchable),多由罪犯、战俘或是跨种姓婚姻者及其后裔组成。因为他们的身分世代相传,不能受教育、不可穿鞋、也几乎没有社会地位,只被允许从事非常卑贱的工作,例如清洁秽物或丧葬。

由于“贱民”被视为不可接触的人,因此四个瓦尔那的人严禁触碰到其他非贱民的身体,贱民走过的足迹都要清理抚平,甚至连影子都不可以交叠,以免玷污他人。

2.历史学家的历史解释

印度最初的居民人种主要是来自地中海地区的达罗毗荼人(黑色人种)。在公元前1500年前后,雅利安人(白色人种)从印度西北部进入了印度次大陆,在征服过程中,瓦尔那种姓制开始萌芽。

西方为何将印度人叫做“打磨过的黑人”?

雅利安自己的社会形成了三个群体,第一个是战士集团,称为Rajayana,后来名称改成了刹帝利,第二个是祭司集团,被称为婆罗门,这两个集团为争夺雅利安的政治权利进行了斗争,结果是我们熟悉的,婆罗门成为最后的胜利者。雅利安人的第三个集团是农业和手工业生产者,他们就是吠舍,许多印度的土著居民也被纳入了雅利安社会体系,成为首陀罗,首陀罗的最初来源不仅包括被征服的土著居民,还包括雅利安人和当地土著生的混血后代。吠舍往往是农场主、商人、手工业主、地主,而首陀罗则是在农场工作的农民或者在手工作坊进行劳作。

印度河文明是达罗毗荼人文明吗?

印度的远古文明直到1922年才被发现。由于它的遗址首先在印度哈拉巴地区发掘出来,所以通常称古印度文明为“哈拉巴文明”;又由于它主要集中在印度河流域,所以也称为“印度河文明”。

哈拉巴文化以南部的摩亨佐·达罗和北部的哈拉巴为中心,它是古代印度青铜时代的文化,代表了一种城市文明。从已经发掘的遗址来看,城市的规划和建筑具有相当高的水平。考古学断定,哈拉巴文化大致出现在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1750年,鼎盛时期约为公元前2300年到公元前2000年。

哈拉巴文明之谜

印度的早期神话没有这两座古城的记载。哈拉巴文化还创造了自己的文字,它们主要留存于各种石器、陶器和象牙制的印章上,这些文字符号有象形的,亦有几何图案,至今尚未成功译读。正因为如此,关于哈拉巴文化的来源问题,一直成为考古学家与历史学家争论不休的斯芬克斯之谜:到底是土著文明呢,还是外来文明?

哈拉巴延续了几百年之后逐渐衰落,于公元前18世纪消亡。它来得突然,去得更突然,以致日后印度文献对它一笔带过。哈拉巴文化衰落之谜,仍有待后人去破解。

史前核战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与演变

古印度法的历史演进过程实行上也就是古印度宗教发展史

(一)吠陀时代(1599BC—600BC) 吠陀:原意为“知识、学问”,是祭祀用颂歌、经文和咒语的汇编。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

吠陀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吠陀是婆罗门教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

(二)婆罗门教 雅利安人从早期吠陀时代的自然崇拜阶段到后期吠陀时代发生了变化: 一是神的性质和地位的变化,从自然力的化身到社会功能、抽象的性质。出现了三大神:暴风雨神楼陀罗——湿婆;太阳神毗湿奴——保护神;原人普鲁沙——梵天。二是婆罗门作为祭司阶层出现。开启了一个以婆罗门祭司为社会核心、以祭祀为生活中心、以吠陀为圣典的时代。

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是: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 吠陀天启:婆罗门教认为,《吠陀》是由古代圣人受神的启示而诵出、最后由广博(Vyāsa)编集而成的,乃是神圣的知识。所以,吠陀文献只有“再生族”才有资格阅读,“一生族”无权问津。“天启”(Sruti)原意为“听”,引申为“神的启示”。

两大基本教义是:“梵我如一”和“业力轮回”

“梵我如一”其意为:作为外在的、宇宙的终极原因的梵和作为内在的、人的本质或灵魂的阿特曼在本性上是同一的。阿特曼终究应该从梵得到证悟,但是由于人的无明(无知),人对尘世的眷恋,受到业报规律的束缚,因而把梵和我看作了两种不同的东西,如果人能摈弃社会生活,抑制五情六欲,实行达磨(法)的规定,那么,他就可以直观阿特曼的睿智本质,亲证梵和我同一,从而获得解脱。

“业力轮回” 其主要内容是:每一个人的灵魂在死后可以在另一个躯壳里复活,一个人重新转世的形态,首先取决于他本人现在的行为──业,即依照人的行为决定那个人将来要成什么样,行善的成善,行恶的成恶。如果崇信神明,奉行吠陀的规定,死后可以投入“天道”(神的地位);次之,可投入“祖道”(人的地位),转生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等;至于不信奉神明,违逆种姓义务的人,则沉沦于“兽道”,即地狱之中,来世变为旃陀罗和动植物等。

婆罗门教提出了教徒修行和生活历程的四行期:①梵行期。从师学习吠陀,接受宗教训练,敬事师长,过苦行生活,一般为12年;②家住期。在家过世俗生活,娶妻生子,经营与婆罗门身份不相违背的社会职业,进行家祭并施舍;③林栖期。家事既毕,本人或携妻隐居丛林,作种种苦行,亲证梵我,严格奉行祭祀的各种规定;④遁世期。弃家云游四方,靠接受施舍为生,把苦乐弃之度外,以期获得最后解脱。在吠陀后期文献中,有的主张把遁世期安排在林栖期之前,也有人认为在梵行期后即可漫游在外,成为行者、头陀或苦行僧,以后,这种制度也为印度教所袭用。

法经和法典

吠陀是婆罗门教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

法经(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以散文体裁写成。较重要的法经有:《乔达摩法经》《槃达耶那法经》《阿帕斯檀法经》《伐悉私陀法经》《毗湿奴》。

法典(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由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和自古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逐渐改造而成。以《摩奴法典》为代表性的一系列法典。

(三)佛教

兴起的背景:一是列国争霸的时代,四个种姓的社会地位发生变化,提出了改变森严等级制度的要求。二是社会动荡时期出现了各种新思潮,耆那教、佛教等宗教纷纷出现。 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 定为国教者:阿育王 三藏:《律藏》《经藏》《论藏》

佛教的教派极为复杂,最彻底中国化的是禅宗。禅宗史上“渐修派”与“顿悟派”的两首偈jì语:

身是菩提树,

菩提本无树,

心如明镜台,

明镜亦非台,

时时勤拂拭,

佛性常清净,

莫使有尘埃。

何处有尘埃。 慧能(638—713)唐代高僧。 此偈见于敦煌写本《坛经》。关于这首诗的来历,《坛经》第四节至第八节,有明白的记载:五祖弘忍“一日唤门人尽来”,要大家“各作一偈”。并说“若悟大意者”,即“付汝衣法,禀为六代。”弘忍的上首弟子神秀在门前写了一偈道:“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莫使有尘埃。”弘忍知道后,“遂唤秀上座于堂内”,说是“汝作此偈,见即未到”,“若觅无上菩提,即未可得”,因而要他“更作一偈”。而“秀上座去数日,作不得。”惠能的偈语,即针对神秀的《无相偈》而发。据《坛经》所载,惠能本不识字,他先“请人一读”神秀的偈语,然后作此歌偈,“请得一解书人于西间壁上题着”。

六祖圆寂于公元713 年夏天,当时正值南方炎热潮湿天气,他的尸体未经任何防腐处理,一直保留至今,将近130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腐烂。抗日时期日本军人进驻到南华寺,不相信他的神奇,将六祖的尸身从后面剖开一处,发现五脏六腑都完好无损,才相信佛法无边,将身体重新安好,顶礼而退。现在六祖肉身完好的放在广东历史博物馆。

(四)印度教

公元四世纪,婆罗门教复兴、改良为新婆罗门教,佛教衰落。 古印度法的历史演进过程实行上也就是古印度宗教发展史。

三、《摩奴法典》

(一)来源

梵天之子摩奴制定的。

(二)《摩奴法典》的体系 第一章:创世说 梵天创世;万物由地水风火空五大元素构成;种族乃梵天所定,婆罗门居首;法律由诸仙所制,确认种姓制度的合法性;轮回制,法轮常转。

第二章:法的定义与本源;再生人的圣礼和宗教义务,梵行期的法

法的定义是脱离爱与恨欲望的行为规范;法的本源是全部吠陀;再生人的圣礼与义务。

第三章:家居期的法

(一)

结束9年戒行后的家居生活;确定种姓内婚制的原则,结婚的要件,禁止结婚的情形,八种结婚方式;禁止买卖婚姻;家长的义务,祭天、祭祖以及祭祀的规则;

第四章:家居期的法

(二)

家居期婆罗门所能从事的生计,除农业和商业外,主要应从事对梵天的永常祭祀、教授吠陀和接受布施;婆罗门的日常生活方式,处世、社会交往规则;

第五章:家居期的法

(三)

再生族的各种净法以及犯戒时所受惩罚的规定;妇女不得享有自主地位;妇女的义务是料理家务,侍候丈夫、老人和孩子;妇女要保持贤妇的节操,要逆来顺受,守节居贞,渴望着一夫之妻的无上功德一直到死。

第六章:林居期的法,遁世期的法。

林居期的法,即当人垂老后进住森林以遁世消除罪垢而获得最高的归趣,所就尊奉的生活行为规范;遁世期的法;解脱之道;

第七章:国王的法

(一)

国王产生;国王权力的行使要依法;国王的品德、行为;国王的统治机构如何组成用什么样的人来统治;国王要制定的军事、行政、税务法律;国王的例行公事

第八章:国王的法

(二)

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国王制定的18项法律;对吠舍、首陀罗的管理与统治的法。

第九章:国王的法

(三)

夫妇法;分家法;赌斗法;刑罚施行的基于原则;国家安全法;四种姓关系法

第十章:杂种姓

论杂种姓,纯种姓和杂种姓的来源地位职业居住区以及种姓地位的改变;四种姓的职业;财产来源和生计;首陀罗的宗教地位。

第十一章:赎罪法

婆罗门进行祭司的责任和特权;罪的分类;各种罪专用的赎罪法;修赎罪苦行的原则,各种赎罪苦行的共同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苦行的法力;秘密罪过的赎罪法

第十二章:行为的果报——转世与解脱

(三)基本制度 1.所有权

一个婆罗门A将其奴隶首陀罗B的100文银钱据为己有。根据《摩奴法典》,A是否侵犯了B的财产权?为什么?

“婆罗门贫困时,可完全问心无愧地将其奴隶首陀罗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国王不应加以惩罚;因为奴隶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东西,他不占有主人不能夺取的任何所有物” 《摩奴法典》第八卷 法官的义务 民法和刑法 第417条。

2.债法

一个放贷者面对四个借贷者A、B、C、D,A是婆罗门、B刹帝利、C吠舍、D首陀罗。根据《摩奴法典》,回答下列问题:

(1)这个放贷者应该怎样收取法定利息?为什么?

(2)如果这个放贷者是吠舍种姓,且A、B、C、D四人都不能到期还本付息,这个放贷者应该怎么办?为什么?

3.婚姻家庭法

(1)列举《摩奴法典》中八种婚姻方式? (2)婆罗门A男是否可以买首陀罗B女成婚?为什么? (3)刹帝利A男是否可以与首陀罗B女成婚?为什么?

(4)婆罗门A女是否可以与首陀罗B男成婚?如果他们生下孩子C,属于什么种姓?为什么?

案例分析:一个婆罗门男子先后取了四个妻子,她们分别是刹帝利A、吠舍A、婆罗门C、首陀罗种姓D,并分别生下四个儿子a、b、c、d,一个未婚女儿e。根据《摩奴法典》,回答下列问题:

(1)婆罗门男子取四个妻子是否合法? (2)四个妻子的尊卑如何确定? (3)如果这个婆罗门男子有10000文银钱的家产,他死后诸子女如何继承? (4)接着,四个妻子死了,她们的财产应如何继承?

4.刑法

(1)吠舍A用脚踢了婆罗门B,根据《摩奴法典》,应该如何处罚? (2)婆罗门A故意杀害了吠舍B,根据《摩奴法典》,应该如何处罚? (3)首陀罗D若用下流话侮辱刹帝利C,根据《摩奴法典》,应该如何处罚? “出身低贱的人无论用哪个肢体打击出身高贵的人,这一肌体应被切断。这是摩奴的命令。《摩奴法典》第八卷 法官的义务 民法和刑法 第279条

5.诉讼制度

莫哈塔摩达国有四个婆罗门,乞讨获得100文银钱。因不足400文,便留下一个年轻的婆罗门看管这100文银钱,其他三人继续乞讨。年轻的婆罗门起了贪心,伙同四个猎蜂人,让后者作伪证,伪称银钱被狗叼走。经镇里头人裁决,年轻的婆罗门平分三位年长的婆罗门后来又乞得的300文银钱。

三位年长的婆罗门不服,以致上诉到国王,国王也认可了上述裁决。后来在一位年青智者的审问下,猎蜂人对于所谓狗的颜色和逃跑方向等的回答不一。最终,只好归还他们私吞的银钱。

3古印度法

浅议古印度法之种姓制度

印度种姓制度及古印度法的影响

古印度婚姻制度分析

古印度教学设计

古印度的种姓制度

古印度佛教的起源

阿拉伯数字的故乡古印度教案

第3课时古印度教学设计

摧毁古印度文明的核爆炸之谜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古印度密法 古印度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