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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1: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工业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着眼为军队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规范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和训练,引导国防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9号)以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广州军区关于做好国防生招收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生的教育培养应坚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奖优汰劣、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国防生的教育和培养由学校和军队共同负责,双方应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和军政训练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防生是指根据军队建设需要,按照军队要求,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录取或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的、与军队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学生。

第六条 国防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

1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军队,立志献身国防事业;应当具有奋发进取、坚强果敢、不怕牺牲、乐于奉献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军人行为规范,继承和发扬军队光荣传统,培养基本的军人素质和军官素养;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学习现代军事知识,掌握现代军人的基本技能,为把自己培养成为军政兼通、指技合一的复合型军事人才奠定基础。

第二章 国防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及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的国防生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

(二)参加军队组织安排的军政教育和训练各项活动;

(三)享受国防奖学金;

(四)享受军队统一配发的装备物品;

(五)国防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应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及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义务;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上级,服从管理,严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三)积极、刻苦参加军政训练,努力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达到国防生培养目标和标准;

(四)严格遵守军政教育、训练的管理规定;

(五)严格遵守统一配发的物质装备的使用规定;

(六)国防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东工业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军选办)是军队在学校设立的专门负责依托普通高等教育选拔培养军队干部的职能机构。

第十条 国防生的教育和培养由学校和军队共同负责,其中:学校主要负责国防生的学历教育和日常管理,驻校军选办主要负责国防生军政训练教育、军人作风养成教育、假期军营实践活动和国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驻校军选办开展工作。

驻校军选办在业务上接受军队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的双重指导。其中驻校军选办主任及军方工作人员由军队派出,校方副主任及校方工作人员由学校任命。

第十一条 在国防生中成立后备军官训练营;具体负责实施国防生在校的军政训练、教育管理工作,在驻校军选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后备军官训练营在组织编成内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下设若干连、排、班。

第十二条 后备军官训练营营长由军方驻校人员兼任,教导员由驻校军选办校方派出干部兼任,副营长、副教导员、连

3 长、指导员、排长、班长等骨干由国防生选举推荐人选、驻校军选办考核任命。后备军官训练营的国防生骨干列入学校学生干部队伍管理,与普通学生干部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三条 驻校军选办可根据各学院各专业的实际情况,考察聘请国防生导师、国防生辅导员、国防生助理员等辅助管理人员。担任上述工作的在校学生列入学生干部队伍管理,与其他学生干部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节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防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以学校为主、驻校军选办协助。实行集中居住、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 国防生加入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社团组织,或参加校外的社会活动,必须报驻校军选办审批同意。国防生参加课外活动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军政训练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国防生的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一)生活制度。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进行军政训练时,遵守军政训练作息规定。每天统一出早操,每周

一、

三、五统一晚自修。

(二)内务制度。国防生要自觉培养良好的内务习惯。宿舍内物品摆放应整齐有序,保持清洁卫生,集中训练时,按军队《内务条令》执行。

(三)请假销假制度。国防生外出必须请假,请假须说明事由、去向、时间,并按时返校销假;除向学院辅导员老师请假外,还必须向后备军官训练营值班员请假;离开学校所在城市

4 必须经驻校军选办审批。

(四)考勤制度。国防生应按时参加军政训练和其它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后备军官训练营值班员负责考勤登记。

(五)逐级谈心和思想汇报制度。后备军官训练营实行逐级谈心和思想汇报制度,国防生可向驻校军选办工作人员或学院党、团组织汇报思想。驻校军选办工作人员及各级学生骨干应深入细致地做好国防生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及时准确掌握国防生的思想情况。驻校军选办工作人员每月与排以上干部谈话一次,每月向学校辅导员老师了解一次国防生学习及日常表现情况;学生骨干与所属人员每月谈心一次;国防生每学期主动做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现实思想表现、学习训练情况、作风纪律养成及完成任务、意见建议等情况。

(六)行政例会制度。连、排、班原则上每月要召开一次行政例会。连(排、班)务会由连(排、班)长主持,主要听取所属人员思想、学习、训练和生活情况汇报,分析和讲评近期国防生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军政训练和完成任务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国防生大会由驻校军选办主持,全体国防生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进行工作总结和讲评工作,传达和布置工作,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七)思想形势分析例会制度。驻校军选办会同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每季度对国防生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形势分析。学院分管国防生管理教育的领导每季度对国防生的学习、训练、生活及现实表现进行一次讲评。

5 (八)评比讲评制度。驻校军选办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国防生进行考勤、内务、学习、军政训练等方面的检查评比,并及时进行讲评。

第三节 仪容仪表

第十七条 着装

(一)国防生要注意个人仪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着装整洁朴素,得体大方、不穿奇装异服。

(二)集体出操、集会、军政训练课和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军服,其他时机场合需要穿军服时,由驻校军选办领导决定。

军服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严禁外借,不得私自着军服外出。

(三)穿军服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国家和军队统一配发的帽徽、领花、肩章、臂章,除校徽团徽外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第十八条 仪容

(一)国防生头发应当整洁。男生不得留长发和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不得烫发。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二)国防生严禁纹身。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佩戴饰物,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九条 举止

(一)国防生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二)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和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

6 散会时依次退场。

(三)国防生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

(四)男女交往,应举止得体,遵守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国防生在校期间不提倡谈恋爱,严禁结婚。

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军队《内务条令》相关章节执行。

第四节 内务卫生

第二十条 国防生内务设置应当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宿舍内床铺、桌椅、洗漱用具等生活和学习用品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被子整齐置于床一侧,蚊帐取下叠齐置于被子内。衣物及时清洗晾干收好,不得在宿舍内晾挂衣服。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应保持清洁,地板无烟头、纸屑、痰迹、泥沙等杂物,桌面、床架、门窗玻璃、墙壁、墙角、门角等处无积尘、蜘蛛网等。

第二十二条 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务卫生检查。

第五节 国防生假期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军选办利用假期组织国防生到军营体验生活1至2次,熟悉部队,增长见识。在非集中组织活动的假期应向军选办说明假期去向,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在假期中应积极进行社会调查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丰富阅历,了解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形势。

7 第二十五条 假期结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注册办理手续。凡未经请假同意延时返校的,视情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四章 国防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六条 为了把国防奖学金与国防生的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和军政训练情况紧密挂钩,充分调动国防生学习、训练的积极性,形成争先创优、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政部《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试行)》,国防奖学金实行等级评定。

第一节 等级设置

第二十七条 国防生原则上均可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国防奖学金设置五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5500元,三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四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4500元,五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

第二节 评定原则

第二十九条 国防奖学金的评定以专业学习为基础,与军政训练、日常管理相挂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三、四年级国防生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未达425分者不能享受一等国防奖学金。

第三节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国防奖学金等级评定由驻校军选办安排后备

8 军官训练营组成评审小组具体负责。

第三十二条 国防奖学金等级评定,按个人申请、班、排、连逐级评议、评审小组审议、驻校军选办审批、国防生大会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国防奖学金等级评定从获得国防生资格的第二学年开始实施,上学年的评定结果确定下学年享受的等级。获得国防生资格的第一学年统一享受5000元国防奖学金。

第五章 考研与毕业分配 第一节 考 研

第三十四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经军队和学校批准,可以报考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以及与军队签订“依托培养”协议的普通高校的研究生,报考专业须符合部队建设需要,主要是部队急需的理工科类专业。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考研前,应向驻校军选办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报考院校和专业。申请时间为本科生第三学年7月20日前。其他具体规定按教学司[2005]35号文件执行。

第二节 毕业分配

第三十六条 国防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不允许延长学习时间。国防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但必须在本专业规定的学制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军政训练科目为国防生的必修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由学校统筹编制国防生军政训练教学计划并组织

9 教学。国防生在校期间除参加学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外,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内规定的军政训练科目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国防生在高校学习期满,达到毕业要求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证书后,由所在学院和驻校军选办从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军政训练、作风纪律、身体心理等五个方面作出鉴定,驻校军选办提出任职建议、分配去向。对于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参加各种集体活动获得优秀成绩的,驻校军选办向军区部队重点推荐。

第三十九条 国防生毕业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按规定的时间到分配单位报到。学生档案由驻校军选办负责递送相关单位。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为了调动国防生的学习、训练、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军政训练、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防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十一条 在国防生中设立四类奖励:一是激励奖,即对受到学校表彰的国防生给予奖励;二是综合奖,即评选优秀国防生、优秀国防生干部、优秀毕业国防生;三是单项奖,即对在专业学习、军政训练、内务设置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集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国防生给予奖励;四是集体奖,即评选先进连(排、班),对在专业学习、军政训练、

10 内务设置等各项考核中集体成绩优异,或在集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连(排、班)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优秀国防生条件。当年度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或学业优秀三等奖以上,军政训练成绩和国防奖学金等级评定排名均在前三分之一,没有无故不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献身国防事业的理想信念坚定。

第四十三条 优秀国防生干部条件。军政训练成绩排名前三分之一,综合测评居班级前二分之一,没有不及格课程。了解掌握情况,模范带头作用好,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基础好,所属团队在各项考核中成绩良好以上。

第四十四条 优秀毕业国防生条件。“优秀毕业国防生”原则上从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的国防生中择优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积极要求进步,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献身国防思想牢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学校德育评定每学年均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均无重修或补考,必修课平均在80分以上,选修课平均在75分以上;每一学年(毕业年度按第一学期)学习成绩积分(绩点)或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或前5名)以内。在大学就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三等奖以上名次,或参与的课题研究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优先。

(三)身体素质良好。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体育平均分在80分以上。

(四)军政训练积极。按要求完成全部军政教育训练内容,军政训练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五)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积极参加部队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担任过校、学院、班级、国防生模拟营连或党、团组织骨干并发挥作用好。

第四十五条 评选先进连(排、班)条件。专业学习、军政训练、内务设置等各项考核中集体成绩名列前茅,或在集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

第四十六条 单项奖由民主选举推荐产生,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报驻校军选办审批。

第四十七条 优秀国防生、优秀国防生干部和先进连(排、班),与每年国防奖学金等级评定同时进行。其他根据需要评选。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国防生,除由学校有关部门按学校规定处理外,驻校军选办视情况也将给予适当处罚:

(一)不服从管理,与骨干争吵、顶撞,或与其他同学闹不团结,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发国防奖学金,直至取消国防生资格。

(二)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早操、军政训练课、集体活动或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的,降低国防奖学金评定等级。

(三)擅自参加其他学生社团户外活动的,应在国防生大会上作检讨,情节严重的视情处罚。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达到学校相应纪律处分的行为,驻校军选办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12 通报批评、缓发国防奖学金、直至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四十九条 由普通高考招收为国防生的学生,取得国防生资格即取得学校学生资格,被取消国防生资格即被取消学校学生资格;在校选拔为国防生的学生,被取消国防生资格,即退回选拔前所在学院、专业。

第五十条 在校国防生违反《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的,视为违约并予以淘汰,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五十一条 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取消国防生资格的,视为违约予以淘汰。

第五十二条 因思想发生动摇在第八学期提出违约的,视为毕业不服从分配,予以淘汰。

第五十三条 被淘汰的国防生,除按《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规定退回国防生奖学金并缴纳罚金外,按以下规定办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一)因思想发生动摇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国防生资格后被淘汰者,属招生录取的,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所在地;在校递补或选拔的,退回选拔前所在学院、专业。

(二)非人为因素造成身体条件不符合后备军官培养条件被淘汰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约被淘汰的学生在退赔全部所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及缴纳规定的违约金后,凭驻校军选办出具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取消国防生资格相关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国防奖学金、缴纳赔偿金的,暂缓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不予办理派遣手续。

(四)毕业时不服从分配被淘汰的,一年内学校不录取其就读本校高一层次的学历学位。

第五十四条 因取消国防生资格而产生的名额空缺,从现有年级中进行选拔递补。

第七章 党团学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国防生群体视情况成熟时可单独成立党团组织。条件成熟的学院可专门成立国防生党支部,加大党员发展工作的力度,切实把优秀国防生吸引到党组织中来。

第五十六条

国防生参加集中军训时,视情况成立临时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国防生群体视情况成立国防生学生会、国防生国旗护卫队、国防生军事俱乐部、国防生各类球队等国防生学生社团组织,丰富国防生文化生活,增强国防生凝聚力。国防生参加社团活动在年度综合测评中享受德育加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驻校军选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2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东工业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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