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2: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百零九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

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四百一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四百一十二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

第四百一十七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四百一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四百一十九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四百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四百二十二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二十四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百二十五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 责任划分

第四百二十六条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百二十八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四百二十九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百三十一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四百三十五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四百三十八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百三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百四十二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3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