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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05 12:08:4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对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更名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称 颁布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修改日期2015年04月02日 施行日期2015年05月01日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15年版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以下简称事故发 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 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 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 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 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 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 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漏报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

(三)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 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 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 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 80%至 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 50 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 100 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 造成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7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7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造成 15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7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7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 500 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30 人以上 4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1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 1.2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4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20 人以上 1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2 亿元以 上 1.5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0 万元以上 1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5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5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0 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 一年内已经发生 2 起以上较大事故, 或者 1 起重大以上事故, 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处罚规定

来源: 新华资料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条例在明确不得瞒报的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建立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根据2011年9月1日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明确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推荐第4篇:安全事故处罚条例

公司 安全事故处罚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等规定,结合煤矿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事故,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造成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等级的划分(本条“以上”均包括本数)

1.特大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重大事故:重伤人数在2人以上,死亡人数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

3.较大事故:重伤人数在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4.一般事故: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

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划分

1.引发事故的肇事者为当事人;

2.井口的专(兼)职安全员和负责人(承包人)为直接责任人;

3.煤矿分管安全的为主管责任人;

4.各煤矿负责人(矿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保险的人员报告,随后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集团公司和奉节片区,具书面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结果;

4.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安全事故的惩罚

对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级别和经济损失,集团将按本《条例》分别给予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安全奖励

对没发生事故的煤矿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重奖。

第八条安全工作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直接责任人(承包人)必须全部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安全事故虚报、漏报、瞒报、迟报的,处有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承包人)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整改措施,该停产整顿(改)的必须停产整顿(改),同时接收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

推荐第5篇:生产质量事故责任处罚规定

生产质量事故责任处罚

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明确各岗位职能责任,建立适宜的日常工作跟进不到位所出现的质量事故明确各岗位应承担的责任,保证产品质量适宜性和有效性,维护质量管理的正常运行。通过对所发生的不合格事实分析原因,采取按岗位职责进行处罚,以达到生产质量监控的目的。 现作如下处罚责任规定:

一、直接处罚

事故发生后由监督部门或直接部门、车间管理人员立即发现,对员工进行直接处罚。(处罚范围:主管以下人员)

二、间接处罚

事故发生在车间或部门、个人.由质检部人员发现,即车间发生质量事故,但车间主管未能发现或生产部未能发现,由质检部发现,质检部有权对其个人、车间进行处罚,(处罚范围:部门经理以下人员)质检部不应受到处罚。

三、跨部门处罚

事故流通多个工序未能发现,即质检部未能发现,生产车间未能发现,后因其它部门或后工序发现,经过的工序一律受到相应的处罚。质检部长及生产部长监督不到位相同责任。

1、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车间主管要如实及时上报出现质量事故造成原因及不良数量,填写《质量异常纠正报告》,提前与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后因未及时处理而造成损失扩

1大。

1.1、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车间主管已经知道质量事故发生而隐瞒上报,致使不合格品流转到下工序经下工序发现的,造成质量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工序全部承担;

1.2、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还在本车间流通经质检部检验发现,造成质量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车间承担并自行无偿返工;

1.3、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车间主管已经知道质量事故发生未能及时上报,造成部份不合格品流转到下工序经下工序发现的,造成质量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车间承担主要责任、质检部承担次要责任。

1.4、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车间主管已经知道质量事故发生未能及时上报,造成部份不合格品流转到下工序经质检部发现的,造成质量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车间承担主要责任;质检部承担次要责任。

1.5、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车间主管已经知道质量事故发生并及时上报至质检部,由于质检部未能及时处理,造成质量问题不断扩大扩散,质检部承担全部责任;

1.6、对发生了质量事故的产品,质检部作出了处理纠正方案,但生产车间未能按照纠正方案进行返工、修复,生产车间承担主要责任,生产部承担次要责任;

1.7、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质检部勒令生产车间停止生

产,但生产车间不听质检部下达的质量异常停产指令,造成质量事故不断扩大扩散,生产车间承担主要责任,生产部承担次要责任;

1.8、对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过大超过500元的,公司承担40%;责任车间(部门)按比例承担60%;经济损失低于500元的的公司承担30%;责任车间(部门)按比例承担70%;

1.9、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1.9.1造成特大质量事故者(损失5000元以上);情节轻微者;普通一线员工扣200元/人次,直接管理人员扣100元/次。情节严重者;赔偿损失并处罚,或开除出厂。

1.9.2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追究相关责任人主要责任与联带责任,普通一线员工扣100元/人次,直接管理人员扣50元/人次。

1.9.3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者(损失1000元-2000元);追究相关责任人主要责任与联带责任,普通一线员工扣50元/次,

1.9.4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者(损失500元-1000元);追究相关责任人主要责任与联带责任,普通一线班组扣30元/次,直接管理人员扣20元/人次。

1.9.5 造成较轻质量事故者(损失200元-500元);追究相关责任人主要责任与联带责任,普通一线班组扣20元/次,直接管理人员扣10元/人次。

1.9.6 造成轻微质量事故者(损失200元以下);追究相关责任人主要责任与联带责任,普通一线班组扣10元/次,直接管理人员扣5元

/次。

2、对已出现的质量事故车间主管要深刻检讨、整改,并作出相应的《质量异常纠正报告》(交给质检部存档)避免同类的质量事故重复发生。未认真作检讨、预防、整改,同一产品质量问题重复发生2次以上,质检部有权对车间主管进行处罚并处以20元/次的罚款。

3、生产车间出现质量事故隐瞒不报与上报后没有填写《质量异常纠正报告》交至质检部,一经查实,质检部长有权扣罚车间主管等责任20元/次。

4、对于发生的质量事故需要上、下工序返工、修复,由于发现车间没有填写《质量异常纠正报告》或者没有质检部长与生产部经理签名审核,一切返工所产生的费用由发现工序承担70%,责任工序承担30%.5、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车间主管如实及时上报的减轻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从轻处罚按30%承担责任,并且由质量部评估、分析、查实质量问题的影响范围及产生原因,情节较轻可免予处罚。

6、由于生产车间未能按照生产工艺、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加工,造成生产事故与质量事故,质检部有权要求生产车间无条件返工、修复,并有权扣罚车间主管20元/次.7、由于质检员未能按照质检部下发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检验,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质检部长有权扣罚质检员20元/次.

8、由于销售部或技术部下达错误生产指令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销售部或技术部承担主要责任;生产部承担次要责任。

9、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班组制造偏离设计尺寸,造成产品质量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由制造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生产车间承担次要责任。

10、由于质检员在检验过程中未能发现质量事故的,以至于不合格品流转到下工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造成事故责任车间承担30%(操作者)、管理人员承担20%;质检员承担30%、质检部长承担20%损失赔偿。

11、由于质检员在工序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事故未上报部门主管的,致使不合格品流转到下工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质检员承担主要责任,责任车间主管承担次要责任。质检部长有权扣罚车间主管10元/次、质检员20元/次。

12、上工序出现的质量事故流转到下工序,下工序未能发现而继续生产,根据在其工序生产的产品数量产生相关的损失费用由本工序承担50%、责任工序承担50%,质检部有权扣罚生产工序10元/次;责任工序15元/次;

13、由操作原因产生的废品损耗和不合格率超标时(每个工序都有相应的废品率)所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其中操作者赔80%,车间主管赔20%。

14、有意隐瞒本工序的废、次品,如匿藏或擅自送去废料堆或者私自销毁,一经查出按材料成本100%赔偿。举报者在三天内经查实情况属实的按实际赔偿额30%支付奖金。

15、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不良品,必须要进行自行返工修复,如需上、

下工序负责修复的产品,必须由质检部或技术部进行鉴定、纠正方案,再由生产部计划时间安排返工修复。

16、产品入库前,质检部进行最终检验必须要填写《检验单》交至销售部,入库产品没有《检验单》的,扣质检部25元/次。对每次质量事故的处理决定,质检部都要出具书面的处理报告,一次性罚款20元以上100元以下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请生产部和质检部主管经理批准;一次性罚款100元以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方可生效。

注:本生产质量事故责任处罚规定由总经理审批之日起即时生效。

****************

2011-8-10

推荐第6篇:处罚规定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并举的方针,根据《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一定期限以后,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解除原处分决定。学生处分解除后,不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只在学院相关档案中留存,并且在评优评先、党员发展、学位授予等方面享受与学院未处分学生同等待遇。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第四条

申请解除的时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受到处分的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才有提出解除处分的资格。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及危害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进步明显,无不及格现象(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4、能积极参加学院、学部组织的团学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5、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二)必备条件 受处分学生,因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在达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即可申请解除处分。

1、在受处分期间学期综合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20%,或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达到学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

2、在学科竞赛、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荣获院级及以上奖励,或以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并排名第一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者;

3、获得以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为属名的专利;

4、本科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生升入本科者(以调档函为准);

5、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者;

6、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

7、有其他突出表现,经研究可予解除处分者。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予解除处分:

1、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2、在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或解除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者;

3、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者;

4、弄虚作假、舞弊以达到解除处分条件者;

5、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者;

6、经学院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1、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在第四条规定的时限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提交申请时,需同时附思想汇报,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所获荣誉证书的原件等,交其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2、经申请人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小组,组织申请人的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对其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申请人所在学部学生工作小组根据民主评议意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

3、申请人所在学部将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及申请人相关材料统一报学院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学院统一行文,由院长签发。第八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1、由班主任记录受处分学生的在校表现,并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档案;

2、受处分学生签收处分文件一周内,学部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3、受处分学生收到处分文件之后,应当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承诺写一份书面材料,并提交每学期思想汇报。

第九条 对受处分学生为学生党员的,其党纪处分报相关党务部门处理,不在此解除范围内。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推荐第7篇: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规定,给予如下处分(涉嫌构成其它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80-100万元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0-12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3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和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60-10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4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较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较大责任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事故责任单位20-4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开除处分;

(二)对重要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一般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二)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

(三)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处以4000-6000元罚款。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4000元罚款。

第七条 一般责任事故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处以责任单位10-2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及伤残1-9人事故: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10%-15%;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对有关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2000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伤残3人(含3人)以上事故: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10-2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对有关副职处以给予警告、通报处分,并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发生1-4级伤残事故一次1-2人,或发生5-10级伤残事故1-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8000-10000元罚款;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15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800-1000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厂)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项目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四、发生5-10级伤残事故一次1人(含认定为工伤但未达到残疾者),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成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5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800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五、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处罚:

(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从重。

(二)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从重。

(三)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设备事故(含交通事故)事故处罚:

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事故的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2000-4000元罚款;

(四)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同一般、较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事故的处分: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800—1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600-800元罚款,并给予“问责”至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同一般事故;

三、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扣发薪金2000—4000元。

第九条 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的处罚:

(一)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4000-6000元罚款。

(二)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场外交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三)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40%。

第十条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有不戴安全帽,酒后操作、上班时追逐打闹等行为处罚200元。

2施工现场未保持清洁、整齐,施工班组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未打扫施工现场,使得现场脏、乱、差处罚200元。

8 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混凝土、钢筋、钢管、水泥、柴油、电力资源、沙子、片石等物资私自卖出或送人,违纪人员是职工的直接开除,是合同工清除出场,并处罚金5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无视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制止其违章行为不理睬,不听劝阻者处罚金300元。

5安质部在日常检查中,施工班组不配合,隐瞒违章人员,报假名,接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处罚金500元。

6无视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制止其违章行为不理睬,不听劝阻者处罚金300元。

7随意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拆除、挪作它用处罚金500元。 8现场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与班组管理人员,如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处罚金300元。

9机械操作人员在每次施工前未对施工机具、车辆的防护设施、电线路、制动装置、钢丝绳、各种仪表等进行检查直接使用,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金500元。

10对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执行严格的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操作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视事故大小追究其经济在责任,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无证上岗的处罚金500元。

11违反施工用电规范,电线路不经漏电保护器、一闸多机、用 9 塑料软线代替电缆、金属丝代替熔断丝、电线电缆私拉乱接、配电箱无锁无门无接地、电线电缆泡在泥水中、电焊机外接线板无防护罩、切割设备皮带轮无防护罩等处罚金200元。

12严禁随意点火,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罚金500元。 13不得打架斗殴,违者立即清除出场。

14严禁盗窃他人财物,违者立即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15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处罚金500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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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制 度

项目各部室、班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促使各级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现场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施工能够安全、顺利的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新工人入场作业前,必须接受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办理上岗证,冒用他人上岗证进入工地的,处以一人一次200元罚款。

2、班组不得使用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心脏病等严重病患人员及55周岁以上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现场施工,违者处以一人1000元罚款,发生一切后果班组自负。使用在逃违法人员的,处以一人1000元罚款,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戴安全帽者,处以一人一次100元罚款,未系帽带者,处以一人一次50元罚款(班组带班、班组负责人、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此规定的,一律罚款500元)。

4、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背、穿短裤进入施工现场,禁止闲散人员、家属,特别是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处以一人一次200元罚款。

5、严禁乱丢垃圾、烟头,违者处以一次50元罚款;严禁在工地、生活区随意大小便,违者处以一人一次200元罚款。

6、严禁酒后上班,违者处以一人一次500元罚款,并将责任人清理出施工现场。

7、禁止坐在防护栏上、窗台上,脚手架下、坑槽壁下休息,或在脚手架板上躺歇、睡觉,或攀爬脚手架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楼,违者处以一人一次200元罚款。

8、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在工作时打闹嬉戏、擅离职守、离岗串岗,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

9、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违者处以一人一次200元罚款。

10、在高空、临边、陡坡条件下作业,无可靠防护措施时,必须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违者处以一人一次500元罚款。

11、在外架上作业,易腐材料及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材料不准做脚手板使用,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

12、严禁在外架、外爬架上摆放任何物料,违者处以每件物料200元罚款。

13、在外架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且具备职业安全操作技能的工人,凡患有高血压、贫血病、心脏病及酒后等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者,一律不得上脚手架操作,违者处以一人一次500元罚款。

14、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乱抛材料、工具、垃圾等物件,违者处以一人一次500元罚款;造成物料落下地面的,处以每件1000元罚款,物料落到防护棚的处以每件500元罚款。

15、临边1米内严禁堆放物料,违者处以每处500元罚款。

16、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动外架连墙杆,违者处以一根连墙杆500元罚款。

17、严禁私自拆改和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违者处以每处1000元罚款,恢复安全防护的材料费、人工费另计。

18、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接电必须让指定的专业临电电工实施。严禁非指定人员私自乱接、乱按、乱拆电线电器;用电线路严禁随地乱拖乱拉或沿金属架敷设;严禁有未经包裹的明线头,接线破口;严禁使用“花线”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源线;违者处以一次500元罚款。

19、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或接零保护,方能开动使用;电焊机使用电焊机专用箱,一台焊机不准接两个焊钳;氧气、乙炔两瓶要设防震圈,工作间距不小5五米,焊接作业处与两瓶间距不小于10米;所有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做好防火等安全防范措施;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

20、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物的捆绑或吊点必须稳固,严禁超负荷作业,吊物垂直下方不准站人,吊物上禁止乘人;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

21、严禁非指定人员私自开动操作任何施工机械,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对于私自登塔吊、开动塔吊者处以一人一次1000元罚款,并要求班组开除违反规定者。

22、卸料平台上堆放材料,严禁超载、超高;施工电梯、塔吊吊物,严禁超载;违者处以一次500元罚款。

23、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违者处以一人一次200元罚款。24施工中产生的各类易燃物必须下班前清理干净,定点堆放,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冬季禁止明火取暖,违者处以一次500元罚款。

25、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禁止在消防器材上和周边码放材料及其他物品;违者处以一次300元罚款,对于损坏消防器材的,另处以消防器材价格两倍的罚款。

26、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任何人都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班组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监管不严,未造成事故的,对班组处以一次500元罚款;造成人员受伤的,班组承担全部责任,项目部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班组处以一次1000~20000元罚款。

27、不得在生活区随地倒垃圾、剩饭菜;住二楼宿舍的工人不得直接从二楼泼水,倒饭;违者处以一次200元罚款。

28、施工现场做到节约用料、工完料尽,剩料运到指定地点,违者处以一次500元罚款;对于浪费材料的,另处以被浪费材料价值两倍的罚款。

29、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私装插座,使用电炉、热得快,电水壶、电褥子等违规用电加热器具,违者罚款200元/件,并没收违规用电加热器具。个别宿舍经项目部两次以上罚款或警告仍违反该条规定者,项目部有权对所在班组所有宿舍停止供电。

30、班组在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安全隐患必须按时进行整改完善。在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处以500元罚款;已进行整改,但不彻底的,处以300元罚款;在整改期限内,对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班组必须加强整改,每逾期一天处以300元罚款,直到整改合格为止。

31、禁止在工地、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闹事, 违者处以一人一次500元罚款,对相关班组处以一次5000元罚款,班组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对于打架斗殴伤人、损坏项目部设施者一律要求班组开除,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32、严禁偷盗工地、生活区财物,一经发现,对于责任人处以偷盗、损坏财物价值两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相关班组处以一次5000元罚款。

33、班组长必须按时参加项目部召开的会议,缺席者处以一人一次1000元罚款,迟到者处以一人一次500元罚款;会议前,向项目部领导请假并获批准的,不予以处罚。

34、工长在自己管辖区域内监管不严,对违规、违章、违纪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而被项目部其他部门进行了处罚的,工长承担领导不力、管理不善责任。项目部将处以相应罚款金额20%的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工长监管严格,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制止或进行处罚的,不承担领导不力、管理不善责任。

35、违规、违章、违纪责任人在受到处罚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项目部将加倍处罚。

36、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班组和个人,项目部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的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⑴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⑵ 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面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防止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

推荐第9篇: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

第6部分: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规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的职责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程序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2 目的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准确分析出事故的原因并且落实责任,使广大员工受到教育,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出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杜绝事故的重复发生。

3 术语和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办理工

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4.2 各部门领导、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各类事故的统计,并将其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4.3 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5 工作程序与管理要求

5.1 人身事故分类

5.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一次造成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5.1.2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5.1.3 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元万直接经济损失。

5.1.4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5.1.5 记录事故: a) 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 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 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d) 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伤害,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符合《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中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e)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 f)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5.2 人身事故、事件报告

5.2.1 发生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向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

5.2.2 发生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

5.2.3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应在在第一时间报告安全保卫部。 5.2.4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2.5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3 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5.3.1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2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纪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 事故调查

5.4.1 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工会、安全保卫部、设备动力部、制造部、工艺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 5.4.2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b)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c) 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d) 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e)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f)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g) 总结事故教训;

h) 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i)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4.3 事故调查组的职权

a) 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b) 有权获得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5 事故处理

5.5.1 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部门领导、安全员负责处理并登记。 5.5.2 严重未遂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报送安全保卫部调查处 理。

5.5.3 轻伤事故由部门负责人报安全保卫部处理,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诊断书正本),于事故发生三日内报送安全保卫部。 5.5.4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处理,事故部门负责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诊断书正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事故现场照片,受伤部位X光片技术鉴定资料,原始记录等),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5.5.5 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技术监督局、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部门负责填写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诊断书正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事故现场录像资料),于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报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5.5.6 对于重伤以上事故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应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5.5.7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5.8 安全保卫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达到吸取事故教训的目的。

5.5.9 安全保卫部应建立工伤事故及惩处台帐,事故惩处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公司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5.10 职业病处理办法

a) 患有职业病员工应享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b) 人力资源部根据职业病的管理要求,给患有职业病人员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c) 公司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员工有关待遇落实情况,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5.5.11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记录,由相应的组织调查部门管理。

6 考核(集团公司)

6.1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和“一岗双责(业务谁主管、安全生产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及成员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各级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6.2 集团公司负责各直属单位副职及以上领导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及所属成员单位副职领导的责任追究;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6.3 责任追究以行政处分和绩效考核形式进行,包括:绩效扣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6.4 受行政处分的期间为:

a) 警告,6个月; b) 记过,12个月; c) 记大过,18个月;; d) 降级、撤职,24个月。

被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6.5 一般事故按以下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6.5.1 一次发生1-2人重伤事故,对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事故责任,对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成员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6.5.2 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视事故责任,对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对成员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12个月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以上要求视情节从重处分。 6.6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6.7 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造成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在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从严给予行政处分:

6.7.1 忽视安全生产,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7.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6.7.3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事故的; 6.7.4 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引发事故的; 6.7.5 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引发事故的;

6.7.6 未按规定参加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操作证书而上岗操作,引发事故的;

6.7.7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6.7.8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7.9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6.8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各级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批准,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印发文件,并按本法进行考核。

推荐第10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一、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追究适用于公司班组长以上领导干部。

三、各部门、区队要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人员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四、下列事故由公司配合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公司安检科、调度室、综合办公室、企管科、劳资科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参加:

1、重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

2、死亡事故。

五、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瓦斯严重超限,矿井火灾,井下透水,冒顶堵人,全矿井停电,压力容器爆炸,大型机电运输事故等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后果严重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六、轻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和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非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公司安检科、业务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参加,调查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七、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八、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

九、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性质严重的,事故责任人辞退,给予当班跟班班长撤职处分,跟班副队长降职处分。

十、发生轻伤事故的,事故责任人辞退,给予当班跟班班组长、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支书在早上碰头会做书面检查。

十一、发生二级(含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1人次的,事故责任人辞退,给予当班跟班班组长、副队长、安全副队长撤职处分,队长、支部书记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业务部门主管副职警告处分,正职在碰头会上做书面检查。

十二、发生1人死亡事故或1人以上重伤事故,事故责任人、跟班班组长辞退;给予当班跟班副队长、支部书记、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副职撤职处分,正职记大过处分、降职使用。

十三、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由事故调查组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公司研究决定,综合办公室下发处分意见,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11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

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2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7月12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厨房各岗位操作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厨房各岗位操作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操作岗位的食品安全负责,要认真执行各岗位工作岗位职责、制度、工作标准和流程,否则处罚该责任人5~20元/项,造成食物中毒或受到食品安全部门处罚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并根据造成的损失的不同进行赔偿,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的承担损失的30%,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应承担损失的20%,并不低于3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100000元以上的应承担20000元赔偿。对于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14篇:事故处罚规定

事 故 处 罚 规 定

为防止和减少车辆安全事故,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规章制度

1.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驶。对不按规章操作造成车辆事故或者违章的,一切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2.发生事故时,应立刻向车辆管理部及相关部门报告;报告时就将事故发生的车牌、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等详细信息逐一汇报。

3.严禁司机运输期间无故在途中停留、超出运输时限或因保护不当,导致货物丢失、雨淋、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被客户投诉的,司机应负相应的责任。

4.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不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5.司机因违章造成驾驶证或行驶证被扣的,应立即通知车辆管理部相关人员外;在无证件的情况下司机不能驾驶汽车,若被公司发现无证驾驶的,给予严重处罚或辞退;如被交管部门查出无证驾驶的,造成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行承担。

二、处罚规定

1.因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被交管部门或监控工具罚款的,一切费用由司机自行承担。

2.因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司机应视情况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不赔偿的费用按不同责任进行赔偿,对司机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五大类。公司与司机各承担相应的赔偿如下:

⑴、全部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10%,司机承担90%;

⑵、主要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20%,司机承担80%;

⑶、次要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30%,司机承担70%;

⑷、同等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50%,司机承担50%;

⑸、无责任: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总费用的100%,司机承担0%;

3.对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的司机,除交管部门的正常处理以外,公司将对其进行转岗或者辞退处理,并按处罚相应的责任进行追偿。

第15篇:保洁员处罚规定

张掖四中保洁员处罚规定

1.保洁员工作期间要精神饱满,讲文明,讲礼貌,和学校领导及教师不能发生冲突,发生冲突一次罚款5元。

2.按时到岗,在上班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如果在上班期间迟到一次罚款5元。

3.学校开例会及临时会议,无故不做多功能厅卫生一次罚款20元。

4.在学校上班期间,造成学校财产损坏照价赔偿,并一次罚款20元。

5.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保洁员无故一次不到罚款30元。6.学校开学初,保洁员要服从后勤服务处安排,提前上班,做好开学准备工作,清洗开水茶炉,一次不清洗罚款5元。 7.如果楼道或教职工卫生间打扫不干净,一次罚款10元。

张掖市第四中学后勤服务处

第16篇:内部管理处罚规定

兰人保财险发〔2010〕2号

关于印发《内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督查督办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

现将我公司《内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进一步促进公司内部管理质量的全面提高,为公司完成全年各项责任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内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通知 抄报:市公司综合部 抄送:经理室成员

联系人:赵怀玉 联系电话:(0539)817001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4日印 兰山支公司办公室

共印24份

2 附件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

内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各级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本公司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规程》,规范内部管理,自觉的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加强公司的三个文明建设,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和内部管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管理处罚规定

(一)承保

第一条:不执行保险条款,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按保费金额的10%扣直接责任人,按5%分别扣相关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擅自提高代办手续费标准的,按支付手续费的10%扣直接责任人,按5%分别扣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违反保险业务操作规章及内控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0%扣直接责任人,按5%扣相关责任人,按3%扣主要领导责任人,每人最高限额1000元。数额较大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签单人员认真审核投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盖章等,不准漏项、涂改,审核不严格,每少一项或涂改一处罚签单人员20元;签发保险单证时,要按照样本认真填写,不得有误。如保单中保费合计、费率厘定、保额合计、保期有误,每一处扣签单人员2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0%扣当事人。保单造成作废的,一份扣责任人5元。

3 第五条:在办理签发保单、手续费支付、退保、保单更改批注、帐务处理、数字统计等方面,签错字、盖错章的,每处扣直接责任人5元。

第六条:空白单证一月一清理,具体工作由承保服务中心负责。凡保单丢失、损坏的每一份扣直接责任人100元,有价单证按两倍赔偿,发票丢失每份扣直接责任人100元,承保服务中心未按时清理单证一次扣责任人100元。

第七条:承保、理赔服务中心数字统计报表按时上报下发,准确无误,每差错一笔扣直接责任人10元。结账后承保服务中心将报表送达各部室后,各部室在24小时内将不同意见反馈到中心,每迟反馈一次扣部室内勤10元,部门经理10元。5个工作日内承保服务中心将业务报表报经理室成员,每迟报一天扣直接责任人10元。每迟误一次扣直接责任人10元,部室经理10元。

(二)理赔

第八条:客户服务部人员在接到法院传票通知后,应立即同合作律师进行联系,进行相关处理,无故每拖一天扣当事人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大小扣罚当事人10元—200元。

第九条:凡接到市公司理赔中心人员通知,车损在2万元以上,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客户服务部人员必须立即到现场和市公司理赔中心人员一起定损,无故每案拖延一次扣当事人30元。

第十条:凡上报市公司的一切理赔信息、数据等,上报不及时或不准确,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元,扣部室经理10元。

第十一条:客户服务部联络人员应严格遵守理赔“五条禁令”,认真执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在查勘现场、核损定损时喝保户酒的,一次扣当事人100元。如发现或有人举报、经查实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除等额退还外,每次扣当事人200元,并在当年度不 4 能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财务管理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财务、会计规章,搞假利润、假保费、假存款,每次扣决策授意人1000元的扣款,扣直接责任人500元扣款。

第十三条:财务统计报表每差错一笔,扣直接责任人20元,并扣复核责任人10元。

第十四条: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手续私自借款,一次扣直接责任人50元。库存现金超限额规定的、白条顶库的发现一次扣直接责任人20元,财务负责人20元。印鉴保管不符合规定的扣财务负责人100元。

第十五条:在帐务处理上,严格按照收付费操作规定执行,违反操作规定一次扣直接责任人50元,并扣相关责任人20元。

第十六条:手续不齐全支出费用或支出赔款的,按发生额的10%扣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对支出把关不严,附件不合规而支出的,按支出额的10%扣经办人。

三、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管理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负责整理机房卫生,保持机房设备的清洁,发现机房不整洁一次扣责任人10元。

第十九条:负责设备操作,数据备份、数据传输、网络运行、机器维护,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供电情况,UPS工作状态等,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如不定期检查导致出现大的设备事故,一次扣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指导、监督上机操作人员的业务处理情况,解决出现 5 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不及时扣直接责任人20元。

第二十二条:办公自动化传输的文件、通知、信息等应每天及时查询、打印、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如延误一次扣直接责任人30元。

四、行政管理处罚规定

(一)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业人员对工作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诚信立业、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外,还要写出书面检查在职工大会上检查。因违法乱纪被治安处罚者,公司予以扣款2000元,并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仪表端正大方,凡迟到、早退一次者,扣款5元,旷工一次扣款30元。擅离职守发现一次扣款20元。

第二十五条:除公务外,严禁带酒上班。发现带酒上班一次扣款20元。

第二十六条:坚持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活动。不论何原因与保户或员工之间发生争吵、打架者,一次扣当事人500至1000元;公司内勤人员实行挂牌服务,未挂牌上岗的一次扣款20元。公司统一着装期间,未统一着装的一次扣款30元。

第二十七条:坚持经理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度和逐级汇报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凡不按时汇报、不按程序办事、越权处理问题者,一次扣款50元。

(二)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司务会凡无故迟到者扣款20元。应通知而未通知到者,扣通知人10元。

第二十九条:公司晨会、全体职工大会,迟到、早退一次扣款5元,事假一次扣款10元。除公司安排出发的为正常出勤外,其他一律视为请 6 假,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款30元。

第三十条:凡是公司召开会议(包括晨会)或参加上级的各种会议,手机每响铃一次扣20元。进入会场严禁携带与会议无关的资料及零食,会议过程中如有私下闲谈、看报刊杂志、吃零食、剪指甲等行为,发现一次扣20元。

(三)考勤、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一条:严格考勤制度,实行每月登记考勤,办公室一月一汇总,各内勤部室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办公室。凡不认真登记、汇总上报的扣考勤员20元,部门经理50元。

第三十二条:严格请、销假手续

1、事假两天以上、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必须到办公室填写请假条,经经理室批准后执行。无请假条的一次扣请假人20元,假期满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2、病假需持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填写请假条(急重病除外),报请经理室批准。凡不说明、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凡全天旷工者,按每天扣款30元。超过半月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不享受全年奖金。

(四)公文处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严格文件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登记传阅,不得丢失。传送不及时一次扣当事者10元,每丢失一份文件扣直接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五条:公司拟发及上报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由分管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打印,如违反一次扣当事人10元。

第三十六条:加强公司行政、业务、财务、印章管理,凡印章丢失扣直接责任人100元,扣部室负责人50元。凡因印章使用不当发生了问题,对直接责任人扣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7 第三十七条:加强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准泄漏公司的各种机密材料,否则一次扣直接责任人100元,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五)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体、车内整洁卫生,发现车容不整洁的一次扣当事人10元。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保养、维修,保持正常运行。不按时维修、保养出现机械责任事故的一次扣驾驶员20元。每周一检查一次车容车貌,每月底进行一次车况安全检查,并于次月3日前(遇周日顺延一天)上报每月车公里运行数,不按时上报或上报不实的每次扣当事人20元,发现不按时检查者扣当事人50元。

第四十条:驾驶员私自将车交与别人驾驶的,扣驾驶员200元,未经领导批准,非公司聘用的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公司车辆的发现一次扣款200元。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用车的,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第四十一条:凡发生责任事故的,除扣发驾驶员当月工资50元外,并承担经济损失的10%,最高限1000元。凡因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公司车辆使用规定,本着先急后缓,先公后私的原则安排车辆,私人用车按实际0.8元/公里收费,老干部、退休人员用车每月补助60元,超支不补,节约归己。

(六)后勤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各部室办公用品、设备等,不得转让、外借,不得拿到个人家中使用,否则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第四十四条: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购买由办公室根据各部室提前上报所需品名、数量,编制计划报经理室审批。未经领导审批而购买发现一 8 次扣经办人10元。

第四十五条:所有房产、设备、器具、办公用品及各种低值易耗品都要建卡、立账、登记、编号,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发现登记不及时,年终帐实核对不及时的扣直接责任人10元。

第四十六条:加强办公区水电管理,节约用电用水,下班后关好门窗,切断各种电源,如违反一次扣部室内勤20元,扣部室经理50元。

第四十七条:保持室内卫生和环境卫生清洁,按照各部室卫生划分区域认真负责清扫。综合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有脏、乱、差现象一次扣当事部室50元。每月漏查一次扣综合部经理50元。

(七)餐厅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食堂核算帐簿健全,日清月结。物资采购、入库、使用手续齐全。发现帐实不符、使用手续不完备一次扣直接责任人10元。

第四十九条:餐厅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秉公办事,一视同仁,自觉接受公司人员的监督。发现食堂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徇私情,乱拿乱送食堂的物品,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五十条:搞好食堂环境卫生,炊事用具及餐具及时消毒。食品生熟分开存放。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变质食品,严禁意外事故发生。发生责任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扣款。

五、处罚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以上管理处罚规定,一律实行扣款单,扣款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财务,一份交本人,由财务室单独管理。

第五十二条:责任实施,属行政管理方面的由综合部经理负责,业务管理、理赔方面的由承保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经理负责。凡在行政方面应罚而未罚,由经理室成员发现或职工反映属实的,除补罚直接责任人 9 外,按扣款同等金额扣罚综合部经理。凡承保、理赔管理方面,属上级公司和本公司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上述标准扣承保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凡属财务方面,以上级的检查结果为依据进行扣罚。

第五十三条:办公室每月将被扣款的直接责任人的姓名、事由、数额进行张榜公布。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被处罚人不接受正确处罚的,由经理室点名批评并加倍处罚。

第五十五条:每月迟到、早退、请假4次(包括4次)以上或旷工2次(包括2次)以上者,不再享受当月分档定额出勤补助。

第五十六条:凡在每季度中被扣款三次以上者(包括三次),不得评为本季度明星,不得享受奖金。全年中被扣款10次即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享受全年奖金。

本规定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0 附件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四从严”的建司方针,确保内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落到实处,真正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督查督办,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公司成立督查督办领导小组,负责处罚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组长:周杰,副组长:张鲁建,成员由各部室经理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怀玉兼任办公室主任,举报电话3129762。

第二条:督查督办范围:

一、业务管理规定的督查督办,一季度一检查。

1、业务承保质量组:

非车险业务由张鲁建负责,成员由曹萍、潘雪莲、赵振沂、吴月、赵振英组成,负责全部或抽查财产险承保业务。检查标准以市公司承保样本及有关规定。

车险业务由徐翥负责,成员由李淑兰、马爱萍、王桂英、付芹、李丽玮、刘庆凤、高瑞英组成,负责抽查机动车辆承保业务,检查标准以机动车辆承保样本及有关规定。

2、理赔质量组:

财产险由吴厚伟负责,成员由张敏、符连芳、李景香组成,负责全部或抽查财产险赔案,检查标准以财产险赔案样本及有关规定。

机动车险由周杰负责,成员由赵怀玉、陈利彬、杜强、张伟组成,负责抽查机动车赔案,标准以机动车赔案样本及有关规定。

3、个代营销管理组由徐翥负责,成员由赵怀玉、闻岩、朱建彩组成, 11 按照市公司个险部有关规定检查。

4、单证管理组:由曹萍负责,成员吴艳艳、王敏、曾宪荣组成,结合市公司管理标准对所有单证清理检查,做到帐实相符。

二、财务管理规定的督查督办,一季度一检查。

财务组由周杰负责,成员由曹萍、赵兰玲、李萍、程洪云组成,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三、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规定的督查督办,一月一检查。

计算机系统由曹萍负责,成员由王志勇组成,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每月对照检查。

四、行政管理规定的督查督办,一月一检查。

行政管理组由周杰负责,成员由赵怀玉、季国霞、朱建彩、闻岩组成,按照企业管理制度以及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1、工作制度由赵怀玉负责检查督办。

2、会议制度由赵怀玉、朱建彩负责检查督办。

3、考勤、请销假制度由赵怀玉、闻岩负责检查督办。

4、公文处理制度由赵怀玉负责检查督办。

5、车辆管理制度由赵怀玉、朱建彩负责检查督办。

6、后勤工作管理制度由赵怀玉、季国霞、朱建彩负责检查督办。

五、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1、各督查督办小组在检查中认真负责,责任到人,所查问题由各组负责进行登记,汇总后交领导小组审查。

2、各检查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所查项目如果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检查出还有问题,直接按处罚规定处罚到检查人员。

3、所查出的问题,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处罚规定直接处罚到责任人,并限在5天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到领导小组,如整改 12 不及时扣各领导小组负责人50元。

4、所有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由各小组负责人整理交综合部归档保存。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7篇:班级处罚规定

七一班学生基本班规及处罚规定

人人都是监督员

1、按时到校,不迟到。迟到抄写《中学生守则》两遍。

2、做好值日生任务,不马虎。若检查被扣分,责任人收拾卫生责任区一周。

3、自习课安静学习,不说话,不换位。违反此项规定者抄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遍。

4、按时完成作业。违反此项规定把应完成的作业完成5遍。

5、课堂上学习认真,该安静的时候很安静。回答问题积极,小组讨论时热烈,积极探究自己不会的题目。扰乱课堂者抄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遍,并且上大操场进行体育锻炼1000米。

6、课前准备好。进入学习状态早。课前准备不好,全班抄写班规1遍,确定不做课前准备者写500字说明书,并且体育锻炼1000米。

7、尊重老师,对老师有礼貌。遇到老师要问好。出现错误的时候,能够虚心接受,不反驳、不顶撞老师。不尊重老师写1000字检查,500字悔过书,500字道歉信,并在全班同学面前向老师道歉,求得老师原谅方可正常上课。

8、不看与学习无关的小说。上学看小说者摘抄读书笔记3000字;看漫画者画彩色漫画5页张贴于班级墙报处。

9、不串班。串班者随班主任轮流在各班走读一个周,并做出500字书面检查。

10、考试不作弊。考试作弊者家长到校说明情况,全年级通报。

11、爱班级,爱集体,不做有损班级的事情。损坏公物,能恢复原状就要修理,否则照价赔偿。

12、树立志向,积极努力,不懒惰。懒于学习而导致考试成绩大幅度退步,取消班级前四排座位资格。

13、努力克制自己的坏习惯,努力培养遵规守纪的好习惯。违反学校各类规定者,《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则》各抄写2遍,写1000字书面检查,全班公开朗读。

14、不追赶,不打闹。追赶打闹者,操场体育锻炼15圈。

15、不乱扔垃圾。不浪费粮食。浪费粮食者倒垃圾一个月。乱扔垃圾者,在全校范围内捡拾垃圾、落叶100块。

以上规定从11月1日起执行,望广大同学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第18篇:班规处罚规定

六二班学生基本班规及处罚规定

人人都是监督员

1、按时到校,不早到,不迟到。早到者抄写《中学生守则》一遍,迟到抄写《中学生守则》两遍。

2、做好值日生任务,不马虎。若检查被扣分,责任人收拾卫生责任区一周。

3、自习课安静学习,不说话,不换位。违反此项规定者抄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遍。

4、不抄作业,独立诚实完成。违反此项规定把应完成的作业完成5遍。

5、课堂上学习认真,该安静的时候很安静。回答问题积极,小组讨论时热烈,积极探究自己不会的题目。扰乱课堂者抄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遍,并且上大操场进行体育锻炼1000米。

6、课前准备好。进入学习状态早。课前准备不好,全班抄写班规1遍,确定不做课前准备者写500字说明书,并且体育锻炼1000米。

7、尊重老师,对老师有礼貌。遇到老师要问好。出现错误的时候,能够虚心接受,不反驳、不顶撞老师。不尊重老师写1000字检查,500字悔过书,500字道歉信,并在全班同学面前向老师道歉,求得老师原谅方可正常上课。

8、不看与学习无关的小说。不长时间的上网游玩。上学看小说者摘抄读书笔记3000字;看漫画者画彩色漫画5页张贴于班级宣传栏和墙报处。

9、不串班。串班者随班主任轮流在各班走读一个周,并做出500字书面检查。

10、考试不作弊。考试作弊者取消年终一切评优资格,家长到校说明情况,全年级通报。

11、爱班级,爱集体,不做有损班级的事情。损坏公物,能恢复原状就要修理,否则照价赔偿。

12、树立志向,积极努力,不懒惰。懒于学习而导致考试成绩大幅度退步,取消班级前四排座位资格。

13、努力克制自己的坏习惯,努力培养遵规守纪的好习惯。违反学校各类规定者,《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则》各抄写2遍,写1000字书面检查,全班公开朗读。

14、不追赶,不打闹。追赶打闹者,大操场体育锻炼15圈,可分两天完成。

15、不乱扔垃圾。不浪费粮食。浪费粮食者送饭盒一个月,倒垃圾一个月,抬牛奶一个月。乱扔垃圾者,在全校范围内捡拾垃圾、落叶100块。

以上规定系六二班全体同学制定并一致,通过从4月1日起执行,望广大同学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第19篇:管理处罚规定

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试行草案

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500~¥1,000元。 4.如进场材料与国家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招投标清单、样品等不符合,违背甲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地、品种、规格、型号、大小、壁厚等,除按照监理的要求无条件退场外,处以罚款¥500~¥5,000元/次; 5.施工过程中,混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每种材料每次罚款¥1000~¥5,000元; 6.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500~¥1,000元。 6. 对于物质进场不予以严格把关的、物质来源不明、资料与实体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物质使用的,按该批物质价值的双倍罚款; 7. 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

28.施工现场机电使用相关规定: a) 规定要求设置而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罚款¥50元/处; b) 配电箱引出线混乱, 罚款¥50元/处; c) 电线破皮漏电, 罚款¥50元/处; d) 线路通道无防护措施, 罚款¥50元/处; e) 导线未绑在绝缘子上, 罚款¥50元/处; f) 开关箱无防雨措施, 罚款¥50元/处; g) 电气设备无保护接零或接地, 罚款¥50元/处; h) 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罚款¥50元/处; i) 开关箱无锁, 罚款¥50元/处; j) 熔丝不符合要求, 罚款¥50元/处; k) 中、小型机械违规操作和无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分别罚款¥200元/次; l) 施工现场扬尘未按有关要求处理,造成城市污染,罚款¥500元/处·次; 29.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砂池、沉淀池、化粪池、润泵管砂浆及罐车清洗污水等,不及时清理按规定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0.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1.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2.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的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3. “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造成高处坠物的以每次罚款¥1,000~¥3,000元。 34. 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5. 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置上设置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6. 施工现场在严禁抽烟区抽烟,以每人每次为单位,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37. 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监理通知限定期限整改,罚款¥1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8. 大型安全设备安拆(如:门式起重机、脚手架等)未报送方案,罚款¥1000-¥5000元。 39. 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暴光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按五粮液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40. 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文明管理小组,组员不在岗位,按每人每天¥100元罚款。

五、计划及进度 1.承包人须向监理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的罚款¥100~¥1,000元。 2.周计划、月计划、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各控制点进度未按计划完成滞后的,又无正当理由被监理书面确认,除按总合同约定并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按照每一项(或验收批)拖延一天,罚款¥200~¥500元,罚款总额累

计计算。 3.各控制点、分项工程进度,如:±0.000、主体分段、主体封顶、外架拆除、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重力式管道的施工段、压力式管道施工段、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不能按期完成,除按总合同约定并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3000元,并按监理限定的期限整改,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1,0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4.竣工时间延误,除按总合同约定并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100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5.发包人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逾期按¥300~¥3,000元/天处以罚款。

六、成本 1.不按要求及时报送预结算资料或监理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等,罚款¥100~¥1,000元。 2.蓄意影响监理人、发包人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防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罚款¥500~¥2000元。

七、隐蔽工程验收及质量问题 1.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须打开或拆除后重新检查,并处以¥500~¥2000元/次的罚款处罚; 2.未经监理检查验收或不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处罚¥200~¥2000元/次; 3.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设计文件、规范规程要求等施工,罚款¥1,000~¥10,000元/次; 4.任意偷工减料的施工行为,罚款¥500~¥5,000元/处; 5.每个检验批模板施工出现爆模2处,罚款¥50~¥500元; 6.钢筋施工出现少主筋,每处罚款¥100~¥200元; 7.混凝土施工出现露主筋,每处罚款¥50~¥100元。 8.砖砌体未按规范设构造筋(同部位两处以上),罚款¥50~¥100元。 9.安装施工未经监理同意擅自开洞切断钢筋的每处罚款¥200~¥2,000元。 10.同一部位,同一施工问题,签发

d.砼严重缺陷,观感太差的,罚款¥500~¥2,000元。 e.钢筋不符要求罚款¥300~¥2,000元。 f.楼、地面裂缝罚款¥500元。 g.墙面开裂、漏水罚款¥300~¥1,000元/处。 h.防水工程不符要求罚款¥300~¥500元/处。 i.轴线、层高不符合要求罚款¥1,000~¥5,000元/处。 j.门窗工程不按节点作法施工的罚款¥300~¥1,000元/处。 k.不注意成品保护,损坏成品的罚款¥300~¥2,000元/处。 l.抹灰严重空鼓,线条不直、腻子、乳胶漆观感较差罚款¥300~¥500元/处。 m.蓄意遮盖、掩饰、覆盖、隐瞒质量问题的罚款¥500~¥3,000元/处。 n.线条与图纸差别较大、齐缝、错缝观感较差、平面积水、整体观感较差的罚款¥300~¥2, 000元/处。 24.各工序“三检”制度不健全、三检人员配备不完善,或虽有三检制度和三检人员,但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该检查未检查,罚款¥500元,并须限期内健全和完善,每一项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25.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严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0篇: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附件三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如有违反以下规定的,将对承包人处罚违约金500~5000元。

(一) 承包人必须在进场前三天内,将本公司进入施工现场的全体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登记照交保卫组办理施工证。人员变动、退场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延期、注销和交缴施工证等手续。

(二)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各部门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三) 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来客必须向保卫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身份审查,人员调动离场均要经过门卫的必要检查,方可通行。

(四) 不准在宿舍内放高音音响及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和在集体宿舍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文娱活动。

(五) 随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业主及监理公司的必要检查。

(六) 施工现场以及生活住宿区,严禁随地大小便。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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