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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高级理赔员考试计算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2: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交强险计算题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

二、车辆实务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1: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根据交强险“无责代赔”机制(详见第二章特殊赔案处理第三节《交强险“无责代赔”案件》),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或均无责任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有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的,视同投保机动车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与施救费赔款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挂车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内部互碰,分别属于不同被保险人的,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涉及诉讼纠纷等特殊情况下,可按照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承担金额占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项目下所有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总和的比例,计算交强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3: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五、车辆损失险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公式1:车辆损失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公式2: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说明:1.公式1中,若车损赔款≥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施救费用赔款≥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若“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且车损赔款和施救费赔款分别不超过保险金额时,直接用公式2计算即可。

3.“免赔率之和”是指根据条款规定适用的除事故责任免赔率外的各项免赔率之和。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与找不到第三方适用的免赔率不能同时使用;二者也不能与事故责任免赔率同时使用。

4.若“(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小于等于免赔额,应在赔款计算书上注明“经计算,车辆损失险赔款等于零”;不涉及其它险种赔付的,应及时通知保户,核赔通过后做注销处理。

5.“免赔额”是投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1.车损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

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修理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1)若核定修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应按全部损失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

(2)“交强险赔偿金额”是指应由所有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金额(含施救费)。

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三)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

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发生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即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1.判断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条件

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损失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款。

(1)核定修理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2)(估计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3)估计施救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2.赔款计算公式

(1)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

(四)计算说明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的,在计算车损赔款时不按照“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臵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2.“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简称“出险时实际价值”)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附加费/税)减去该车已使用累计月数折旧后确定。

(1)出险时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出险时新车购臵价×(1-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新车购臵价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臵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3)折旧率

按月折旧率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按条款规定的比率计算。

3.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因总残余价值里有一部分是属保户自保的,所以这时残值应计算为:

残值=总残余价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4.在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时,被保险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双方在《协议书》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即负主要责任70%,负同等责任50%,负次要责任30%)计算赔偿。

例4: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同一保险期限内发生第三次事故,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税)100000元,保额100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50000元,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车辆,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约定免赔额500元,同时由于第三次出险,增加5%免赔率。车辆修理费用60000元,残值100元。则按“公式1”计算为:

核定修理费用=60000>50000(出险时实际价值),应按全损计算赔偿。

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50000-100-0)×100%=49900(元)

车辆损失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49900+0)×(1-15%)×(1-5%)-500=39794.25(元)

例5: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与另一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税)100000元,保额80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50000元,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0%的免赔率,约定免赔额500元,同时由于第四次出险,加扣10%免赔率。车辆修理费用40000元,施救费用500元,残值100元,对方机动车交强险应对车辆损失赔偿2000元。则按“公式2”计算为:

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40000-100+500-2000)×70%×(80000÷100000)×(1-10%)×(1-10%)-500=16918.24(元)

六、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三者险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注: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之和超过责任限额时,计算公式可简化为:

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2.任何肇事方应投保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视同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计算。

(二)主挂车的赔款计算

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的计算公式,同时应注意:

1.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保险公司承保的,按主车、挂车责任限额占总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

主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主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挂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只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参与分摊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2.挂车未与主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挂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因交强险下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赔偿最高可以达到两个交强险保额,因此在计算商业三者险赔款时,应注意扣除主车、挂车两部分的交强险赔款。

例6:一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为7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0%的免赔率;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增加免赔率10%。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此次事故第三方损失为250000元,其中财产损失80000元,医疗费用20000元,死亡伤残费用150000。设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如下: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责任比例= [(150000-110000)+(20000-10000)+(80000-2000)] ×70% =8.96万元>5万元(责任限额)

则: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5万元×(1-10%)×(1-10%)

=4.05万元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应注意: 1.赔款计算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据此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当调解结果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时,对于调解结果中认定的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金额,保险人不予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其应按交强险、商业险赔偿原则计算的结果的,保险人只在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2.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已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不予承担。

3.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第三者的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未投保相应附加险的,不予承担。

4.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5.免赔率按条款规定确定。应特别注意:

(1)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单纯车损险案件,不扣免赔。但对被保险人未尽到妥善保管或及时施救义务的案件除外。

(2)营业用车多次出险加扣的免赔率,在实务中掌握最高为30%。 (3)对无法找到第三方加扣免赔的情况注意掌握以下要点: ①损失应该由第三方负责赔偿。

②第三方确实无法找到。对于有交警处理,或事故当事人私了等情况均不属于无法查找第三方。

综合案例:

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为60%、20%、20%,三车均投保交强险,其中A车在我公司投保家庭自用车损失险、三者险(限额10万)和交强险,此次事故造成三车车损分别为1000、2000、3000元,同时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6000元,C车车上财产损失600元,C车上死亡1人(死亡伤残费用25万元),另外造成路产D损失12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A车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赔偿金额分别为:

1.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总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路产D损失核定承担金额+C车车上财产、B车损、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250000÷2=125000元(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1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6000÷2=3000元(未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按核定承担金额赔偿)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D核定损失承担金额+C车车上财产、B车损、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①路产D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1200÷3=400元

②C车车上财产、B车损、C车损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600+2000+3000)÷2=2800元 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400+2800=32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4)综上: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110000+3000+2000=115000元 2.A车车损险赔偿金额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1)A车损应由B车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①B车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D核定损失承担金额+C车车上财产、A车损、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200÷3+(600+1000+3000)÷2=2700元,超过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②B车对A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之和)

2000×(1000÷2)÷2700=370.37元 (2)A车损应由C车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①C车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D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200÷3+(1000+2000)÷2=1900元,小于等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赔偿。

②C车对A车损的赔款

=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元 (3)对交强险剩余限额和剩余损失继续进行分配 ①判断A车损是否得到足额赔偿

初次计算后,A车车损应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金额=370.37+500=870.37元,小于1000元,未得到足额赔偿。

②判断是否有肇事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 A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足

其中, A车对B车损的赔款=2000×1000÷3200=625元;A车对C车损和C车上财产的赔款=2000×1800÷3200=1125元;A车对D的赔款=2000×400÷3200=250元。

B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足;

其中,B车对C车损和C车上财产的赔款=2000×1800÷2700=1333.33元;B车对D的赔款=2000×400÷2700=296.3元

C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尚余2000-1900=100元 ③对C车交强险剩余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在A车、B车和D的剩余损失之间进行再分配

A车损剩余损失=1000-370.37-500=129.63元; B车损剩余损失=2000-625-1000=375元; D剩余损失=1200-250-296.3-400=253.7元。

因剩余损失大于C交强险剩余限额,按剩余损失占总剩余损失的比例分配:

A车损剩余损失获得C交强险的追加赔偿=100×[129.63/(129.63+375+253.7)]=17.09元;。

B车损剩余损失获得C交强险的追加赔偿=100×[375/(129.63+375+253.7)]=49.45元;

D剩余损失获得C交强险的追加赔偿=100×[253.7/(129.63+375+253.7)]=33.46元。 (4)综上: A车车损险赔偿金额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1000-0-(370.37+500+17.09)]×60%×(1-10%)-0=60.77元

3.A车三者险赔偿金额

赔款=[∑(第三者各分项损失金额-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金额)]×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1)各肇事方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为: A、C两车交强险对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赔偿 =3000+3000=6000元

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可通过A车、C车的交强险获得全部赔偿,A车的商业三者险不涉及赔偿。

(2)各肇事方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为: A、B两车交强险对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 =110000+110000=220000元

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通过A车、B车的交强险仅获得部分赔偿,剩余部分为250000-220000=30000元。

(3)各肇事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为: ①A车交强险对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2000元

②B车交强险对路产D、C车损、C车车上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B车交强险赔款-B车对A车交强险赔款 =2000-370.37=1333.33+296.3=1629.63元 ③C车交强险对路产D、B车损赔偿金额

=初次计算赔偿金额+补充赔偿金额=(400+1000)+(33.46+49.45)=1400+82.91=1482.91元

(4)综上:

A车三者险赔偿金额:

=[(6000-6000)+(250000-110000-110000)+(1200+600+2000+3000-2000-1629.63-1400-82.91)] ×60%×(1-15%)=16160.6元

也可计算为:A车三者险赔偿金额=[(6000-6000)+(250000-110000-110000)+(1200+600+2000+3000)-(1000+625+49.45)-(1333.33+1125)-(400+296.3+250+33.46)] ×60%×(1-15%)=16160.6元

七、摩托车拖拉机保险赔款计算

(一)车损险赔款计算

公式1:车辆损失险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公式2: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1.车损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修理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交强险赔偿金额×核定施救费用÷(核定施救费用+核定修理费用)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3.车损赔款、施救费用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

4.若“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且车损赔款和施救费赔款分别不超过保险金额时,直接用公式2计算即可。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计算

三者险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之和超过责任限额时:

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三)摩托车、拖拉机保险赔款合计=车损险赔款+三者险赔款

例7:摩托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000元,另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损坏第三方财产的保险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车辆,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摩托车损失20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3000元,摩托车施救费用300元。则:

车损险赔款 =(核定修理费用 - 残值+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2000-0+300-0)×100%×(1-10%)=2070(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受害人财产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3000-2000)×100%×(1-10%)=900(元) 赔款合计=车损险赔款+第三者责任险赔款

=2070+900 =2970(元)

八、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计算 赔款=∑每人赔款

(一)“每人赔款”在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内分别计算,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1.当扣除交强险对车上人员的赔款后,按被保险人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扣除交强险赔款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2.当扣除交强险对车上人员的赔款后,按被保险人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责任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二)“交强险对车上人员的赔款”是车上人员通过第三方交强险得到的赔款,等于每个受伤人员在第三方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得到的赔款之和

交强险对车上人员医疗费用赔款=∑(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对车上人员医疗费用的赔款)

交强险对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赔偿赔款=∑(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对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的赔款) 同时涉及上述两项赔款的,应分别参与上述两种赔款的分配。 例8:A车与B车相撞,同时撞伤一行人丙,A车共5座,驾驶员和乘客座位均投保了每座5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A车车上共有二人甲和乙,甲经过抢救后死亡,乙残疾。甲的死亡补偿费为80000元,抢救费用12000元,乙的残疾赔偿金为30000元,医疗费用20000元,丙的医疗费用5000元,A车在事故中负70%的责任,A、B车均投保了交强险,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A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款为:

1.赔款=∑每人赔款

赔款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赔款人数为2人。 2.计算A车上人员甲通过B车交强险得到的赔款

甲、乙、丙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均超过B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

(1)B交强险对甲的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受害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所有受害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总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10000×[12000÷(12000+20000+5000÷2)] =3478.26元

(2)B交强险对甲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所有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总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110000×80000÷(80000+30000)=80000元 (3)甲得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

=(12000+80000-3478.26-80000)×70%×(1-10%) =5368.70元

3.计算A车上人员乙通过B车交强险得到的赔款 (1)B交强险对乙的医疗费用赔款

=10000×[20000÷(12000+20000+5000÷2)] =5797.10元

(2)B交强险对乙死亡伤残费用赔款

=110000×30000÷(80000+30000)=30000元 (3)乙得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

=(20000+30000-5797.10-30000)×70%×(1-10%) =8947.83元

4.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合计 =5368.70+8947.83 =14316.53元

九、盗抢险赔款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之和) 1.如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代入实际价值计算。

2.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车辆购臵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等原件,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1)《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事项。其是在2001年10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的,因此,在确定此项免赔率时,应该充分考虑这种情况,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所购车辆,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不扣此项免赔率。

(2)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①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②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③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④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⑤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⑧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部分损失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1-免赔率之和)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应不超过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

十、附加险赔款理算

(一)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赔款=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二)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0%) 2.部分损失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1-20%)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施救费用赔款 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1-20%) “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三)自燃损失险条款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0%) 2.部分损失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1-20%)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施救费用赔款

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1-20%) “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四)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1.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并相应批减保险金额。

赔款=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1-15%) 2.批文格式: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车身划痕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保险义务,赔款 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保险金额 元,特此批改。

注: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五)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新增设备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1.“核定修理费用”大于等于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所保新增设备实际价值的: 赔款=(出险时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新增设备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 2.“(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新增设备赔款)×事故责任比例”大于等于被保险机动车所保新增设备保险金额的: 赔款=保险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免赔率之和) 3.新增加设备出险时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臵价减去折旧的金额后的金额,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六)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1.对发动机损失的赔款=(核定发动机修理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臵价)×(1-20%) (1)“核定发动机修理费用+车辆其他部分核定修理费用”应小于等于被保险机动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2)对发动机和车辆其他部分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额之和不应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2.施救费用赔款

(1)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车辆其他部分损失,本险别不承担费用,施救费用由主险承担。

(2)当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车辆其他部分损失: 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1-20%) “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

(七)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2.部分损失:

在计算赔偿天数时,首先比较《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和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修理天数,两者以短者为准。

即:《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大于或等于实际修理天数,以实际修理天数为计算基础;

《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小于实际修理天数,以《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为计算基础。

(1)赔偿天数未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赔偿天数 (2)赔偿天数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赔款=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3.赔偿后,相应批减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 批文格式: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车辆停驶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赔款 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最高赔偿天数 天,特此批改。

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约定赔偿天数超出保险合同终止期限部分,仍应赔偿。

(八)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1.赔款=代步车辆日租赁费用×提供代步车的最高天数 在计算提供代步车的天数时,首先比较《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和实际修理天数,两者以短者为准。

即:《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大于或等于实际修理天数,以实际修理天数为计算基础;

《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小于实际修理天数,以《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约定的修理天数为计算基础。

(1)提供代步车天数未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效天数: 赔款=代步车辆日租赁费用×提供代步车天数

(2)提供代步车天数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效天数: 赔款=代步车辆日租赁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提供代步车的有效天数

2.赔偿后,相应批减保险合同中约定提供代步车的有效天数。 批文格式: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 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有效天数 天,特此批改。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的累计服务期限达到60日的,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约定提供代步车天数超出保险合同终止期限部分,仍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

(九)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赔款=提供更换轮胎服务所发生的服务费用

(十)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

赔款=提供送油、充电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用

(十一)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赔款=提供拖车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用

(十二)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1.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扣除交强险对精神损害的赔款后,未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对精神损失的赔款)×(1-20%)

2.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扣除交强险对精神损害的赔款后,超过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20%)

(十三)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1.赔款=(核定财产损失+核定施救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20%)

“(核定财产损失+核定施救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事故责任比例”大于等于保险金额的: 赔款=保险金额×(1-20%)

2.交强险对车上货物赔款=∑(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对被保险机动车车上货物的赔款)

(十四)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赔款=扣除交强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事故责任比例×(1-20%) 当“扣除交强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事故责任比例”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20%)

(十五)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1.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相应批减保险金额 赔款=被保险人每日发生的住宿费用之和 2.每日发生的住宿费的计算:

被保险人每日发生的住宿费用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未超过200元的,按实际费用计算。

3.批文格式: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已履行保险义务,赔款 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保险金额 元,特此批改。

注: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十六)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赔款=发生的法律费用

发生的法律费用大于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按限额赔偿。 (十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赔款=一次赔款中已承保且出险的各险种免赔金额之和 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3.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7.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车辆购臵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8.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9.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十

一、重复保险处理

(一)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价值指保险车辆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

(三)重复保险赔款的计算:

赔款=核定赔款×(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所有有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

(三)事故涉及多个无责车辆的,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 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在计算各方车辆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时,应首先扣除无责代赔的部分,再对剩余部分损失进行分摊计算。

例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情况:

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则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

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2: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情况:

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则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元 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元

(四)无责代赔后,各保险公司之间不进行清算。

三、基本流程

(一)出险后,仅涉及财产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的,由全责/有责方向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承保公司报案。

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二)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一律由全责/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四)全责/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 合计赔款=交强险赔款+无责代赔款

1.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

2.无责代赔款=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 (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

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 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 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 (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 A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元 C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元

四、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应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第三方车辆不明,不能证明无责方确实存在,按找不到第三方的情况处理。

(二)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对于全责/有责方的车辆损失仍然适用无责代赔机制;对于人员伤亡损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如果无责方不予配合,受害人可直接向无责方保险公司索赔。

无论是否涉及人员伤亡,无责车辆均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三)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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